基金筹我想建立一个励志阳光助学基金金,借助什么平台来筹备?

中远海发筹建设立远海航运基金_第一财经
中远海发筹建设立远海航运基金
第一财经陈洪杰 14:24
在日前召开的第三届中国海事金融(东疆)国际论坛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远海发&)航运金融投资总监、远海航运基金(筹)总经理金海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中远海发目前正在牵头国内其它机构,筹备设立远海航运基金。
金海表示,该基金是航运类的投资基金,以市场为导向,不只是为船舶投融资,更多作为金融服务的抓手为航运提供服务。未来,该基金会侧重于投融资不良资产、航运企业资产重组或者进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我们的设想是,能够联合对航运板块感兴趣的金融机构,以行业基金的形式搭起台子,服务大航运板块。
&目前我们正在联合几家机构来做这个基金。具体来看,这个基金有两块:第一是人民币基金,放在国内,是与船舶相关的。第二是美元基金,会放在境外。当然,这两块会同时向前推进。这个基金不仅仅是与航运资产相关,更是对企业、对新造船、甚至是船舶的不良资产的盘活提供助力。&
至于远海航运基金的规模,金海并未谈及,他称,&目前还不方便透露&。
尽管近年来全球航运业较为低迷,但金海对2017年国内的航运投融资市场看法较为乐观。
金海认为,当下国内航运投融资市场是非常活跃的,全球航运投融资市场有从全球西部向东部转移的明显特征。2016年国内10大融资租赁公司船舶融资金额115亿美元。其中新造船融资约51亿美元,售后回租融资约64亿美元,这一数据较2015年的船舶融资租赁市场投放金额增加约近40%。预计2017年的国内市场融资租赁投放金额将维持在120-150亿美元的水平。
航运融资额巨大和融资长期性决定了航运融资内容和操作上的复杂性,如何判断该行业的市场机会?金海称,目前航运投融资要看细分市场,具体航运公司和航运项目投资看结构性机会。同时,金海称,航运企业主要战略重点是修复资产负债表, 提高现金流和经营战略调整,&板块行情回暖结论太早&。
此外,金海比较看好航运业的资产证券化。他称,由于航运业周期性的特点,也由于船舶资产的价值巨大,长期租约的配置会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航运资产特别适用长期价值投资配置,适合在资本市场上资产证券化。
他还认为,贯穿航运周期, 航运公司以及投资者需要不断在低成本区间购置船舶资产或者航运企业股权投资,降低平均成本,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1-;。
编辑:后歆桐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文化部监督电子邮箱:wlwh@vip.sina.com·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admin1@renren-inc.com&&&&&&&&&&&&&&&&奥运有奖征文(12)应该设立“奥运会筹备基金”
来源:工人日报
  奥运会筹备工作需要资金的投入,需要群众的参与,如果光靠政府的财力去解决不是最好的方案。社会上有许多关心奥运会筹备工作的人士,这些人士想为奥运会筹备工作出钱出力,回馈社会,却苦于找不到捐助的途径。所以,政府有必要建立“奥运会筹备基金”,把民间资源集中起来,推动奥运会筹备工作的发展,使其成为政府主导的奥运会筹备工作的一个有效补充,为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关心奥运会筹备工作、回馈社会提供最直接的途径。
  政府建立“奥运会筹备基金”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稳定充裕的资金,奥运会筹备工作才真正得以坚定实行。只有汇集社会的财力物力,才能使奥运筹备工作更具广泛性,使其做得更好。在此,我建议采用“政府拨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形式,创建“奥运会筹备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政府拨出一定的款项,作为“奥运会筹备基金”的启动基金。  二、“奥运会筹备基金”成立后,长期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可以长期开设捐款热线,并且在银行开设“奥运会筹备基金”捐款专用账户,向全社会集资。  “奥运会筹备基金”作为专门针对奥运会筹备工作的基金,其所有资金用于奥运会筹备工作,促进奥运会筹备工作的发展。  我建议出台基金管理办法,并且将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实行单独列账、专款专用、集中管理,并责成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你出一分钱,我出一份力,把这一分钱,把这一份力汇聚起来,就是“奥运会筹备基金”。  广东 陈德隆
07-11-15 10:43·
07-11-09 22:37·
07-11-08 09:28·
07-11-06 15:28·
07-11-03 02:46·
07-10-24 01:02·
07-08-07 11:57·
07-05-29 07:39·
07-04-13 09:34·
07-04-06 03:54·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火炬新动态 胡锦涛访日 山东火车事故 奥运安全 辱华事件
大米涨价 楼盘降价 手足口病 罕见日食
缅甸风暴 失业率
肥田喜事 火影忍者 我的团长我的团
林心如专辑
我的青春谁做主
潜伏 黑执事 新进职员 咖啡王子1号店 纸醉金迷
我的帅管家
周润发电影全集 郭德纲经典相声
热点标签:
说 吧 排 行
上证指数(77445)
李宇春吧(104510)
茶 余 饭 后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 1号
  各会员单位: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现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在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及会议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继续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附件: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工作报告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决议
  附件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一次会员大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尊敬的各位会员代表、各位来宾:
  下午好!
  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行业多年呼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即将成立。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今天第一次会员大会,将审议协会章程、选举领导机构、确定工作任务;明天,证监会领导将莅临成立大会并做重要讲话,这应该是行业发展的一个新起点。下面,我代表协会筹备组向会员大会作简要的工作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一、&成立基金业协会是行业发展的历史必然
  (一)自律管理是基金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1998年,我国开始设立基金管理公司,1999年,10家基金管理公司就自发组织起来,轮流举办基金业联席会,进行行业交流。这种联席会制度延续至今,并发展成为监管部门与行业沟通交流、贯彻监管政策的重要平台。2001年,根据当时行业发展的需要,经1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提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组建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公会&,履行基金业自律管理职责。2002年,为整合资源,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吸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为会员,将基金业相关机构纳入统一的自律管理体系。2007年后,中国证券业协会继续推进自律体系建设,会员扩展到基金销售机构和评价机构,增设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委员会,建立相关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合作机制,使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逐步加强,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十分积极的成效。实践证明,行业自律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金业快速发展迫切要求成立独立的行业自律组织。首先,经历10多年发展,基金业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到7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万人,相关服务人员遍及全国,基金账户2.2亿,基金业务和产品逐步扩大丰富,法律法规继续细化完善,对行业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行业自律管理的任务不断趋于繁重。其次,基金市场参与主体多样化,托管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成为市场重要参与主体和不可或缺机构,行业与媒体及相关部门的依存度不断加强,需要自律组织更多地肩负起组织交流、协调关系、促进合作的职责。第三,基金行业对外开放,引领着证券服务业。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QDII及QFII投资顾问业务,RQFII方兴未艾,境内外业务往来日趋频繁。行业与各国(地区)及国际资产管理自律组织的单边或多边交流合作也不断密切,要求自律组织担当起组织行业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角色。第四,我国基金业正进入发展的平台期,资产管理规模徘徊不前,迫切需要强有力的行业自律组织,依靠行业智慧和资源,推动行业走向创新发展。
  (三)成立基金业协会也是国际资产管理业的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独立的资产管理协会,根据统计,国际投资基金协会(IIFA)目前共有41个辖区会员,其中,专门代表资产管理(或投资基金)行业的协会有36家,占总数的87.8%。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香港等多数辖区均有独立的资产管理行业协会。我国基金业已经占据国际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地位,公募基金规模排名世界第10位,基金业协会成立符合国际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趋势。
二、&协会筹备工作得到了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的广泛支持
  基于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中国证监会审时度势,做出决定,依据《基金法》相关规定,于2010年秋成立筹备组,与行业一道酝酿基金业协会筹备事宜。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基金业协会的筹备方案,草拟了《章程草案》,组织6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发起申请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于2011年6月向民政部正式递交了《关于筹备成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请示》。民政部于2011年12月批准同意筹建基金业协会。
  为做好筹备工作,筹备组主要推进了以下相关工作:一是多次召开座谈会,就协会职责、会员结构、组织架构、运作方式等听取各方意见;二是起草了《会员管理办法草案》、《会费收缴办法草案》、《理监事产生办法草案》、《会员公约草案》等基本文件,以各种方式征求行业意见,逐步完善上述基本文件;三是办理了行业机构加入协会的相关手续,协会的共同发起机构达到130家;四是开展了会员理监事候选人的预选工作,确定了25名会员理事候选人和6名监事候选人;五是完成了协会徽标设计遴选和网站设计开发工作;六是初步解决了协会成立后办公场所事宜,租用交通银行办公楼作为协会今后办公场所,已开始了内部装修工作;七是准备了会员大会和成立大会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基金业协会的筹备工作,得到民政部的鼎力支持,民政部领导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一直给予热心指导和帮助,使筹备申请在较短时间内获准。中国证监会党委多次研究,数次听取筹备组工作汇报并作重要指示。基金部把筹备基金业协会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给予了具体的指导、全面的支持和积极的推动。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了基金业协会筹备工作,在筹备工作开始之初,60家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很快募集了180万元作为协会筹建的活动资金,各会员单位缴纳了2011年度会费,保证了基金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会员单位群策群力,为基金业协会筹备及未来工作贡献了宝贵的意见建议。部分会员单位还派遣业务骨干协助开展会员大会筹备工作及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业协会成立给与了无私的支持和配合,在人员力量、物资经费、办公场所等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有关业务方面继续承担或积极配合,实现了基金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的目标。
  基金业协会筹备组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是各方共同关心、支持和努力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基金业协会筹备组和会员单位,向所有关心和支持协会筹备工作的领导和各界人士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三、&认清形势,珍惜机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
  各位代表,当前,金融领域和资本市场的改革进程正在加快,政策和法规的调整将为行业添加新的动力。养老体系改革逐步推进,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日益加大,基金业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我国经济发展、资本市场及基金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
  一是国际经济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性是史无前例的,各主要经济体所采取的经济刺激措施也是空前的。危及余波不断,欧债危机发酵。我国金融体系及资本市场由于开放程度较小,受到的直接冲击不大,但实体经济遭遇的不利影响远未消除,从而极大影响了资本市场投资品的投资价值。二是2003年开始的经济过热周期仍在延续,使得我国政府处于反周期政策和保增长的两难选择境地,投资者一般都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投资态度。三是年股市6000点的泡沫对资本市场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次泡沫,集中反映了资本市场改革的艰巨性,既反映了国际因素的影响,也反映了国内经济改革的急迫性。6000点泡沫还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此前欧美国家IT泡沫破裂,经济低迷,适逢金砖国家等新兴经济体迅猛发展,资金涌向亚太国家,对中国、印度等市场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境外市场的信号传导不畅,使得国内投资者对此次泡沫判断不准,缺乏警惕。这次泡沫,使得价格严重脱离价值,加剧了树立长期投资理念、价值投资理念的难度,也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极大地伤害了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四是法规颁布实施及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社会基础不牢,社会各界、机构和从业人员对基金业性质的认识不足,理解不深,行业对法的精神和契约精神的认知仍处于较低水平。
  对于行业目前的问题,我们也要有清醒的认识。银行理财产品对基金业的竞争,是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事情,值得欢迎。一方面外汇占款已超20万亿人民币,加上经济刺激计划等原因,货币流通量增大,在国际上排在前列。央行不得不考虑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防止通胀,一方面银行又急于将存款挪到表外,减轻压力,于是银行理财产品得到迅猛发展。基金在货币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在这样的环境下,行业人才反向流动也并不奇怪。我们还面临着公司治理等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传统经济体制、政府职能改革的问题。证监会十多年前率先倡导了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并推出了亚洲第二个公司治理准则。但实施过程中,许多问题不能碰,一些问题碰不动。我们还面临着一些负面的舆论环境。我们真诚地欢迎善意的批评并认真地修正自己。对于那些并不专业的批评和传统观念的流露,我们要学会适应,这是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基金业没有退缩,没有萎靡。经过短暂迟疑,我们又闲庭信步。我们的信心来自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改革决心,坦然来自于法的精神和监管的调整。&十二五&规划架起了宏大的舞台,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提供了新的空间,人民币走向国际拓展了行业的疆界。政策和法规的修改,将检验基金的承载力。基金业要不失时机地加强现代资产管理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努力提高投资水平,拓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迎接时代赋予这一代人的使命。
  即将成立的基金业协会,承载着行业机构、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许多希望和寄托。面对复杂的形势,协会在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一是促进行业牢牢坚持契约精神,忠实履行受托义务。这是我们行业的立足之本,也是引领资产管理规范的优势,是获取投资人信任乃至社会公信力的基本保障;二是拓宽从业队伍、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的视野和观念。组织行业深入研究资产管理业发展规律和趋势,从宏观、国际、社会等更高更宽的层面来审视行业发展,打破行业内、外对基金发展的惯性思维,巩固行业竞争优势,推动行业突破;三是推动行业深化改革,切实把创新耦于改革,用改革推动创新。积极探索和推动公司治理、人才激励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推动行业形成&改革、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态势;四是做好行业服务,履行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行业有序竞争,提升行业社会声誉,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下,顺应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趋势,紧密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搭建行业平台,整合行业资源,凝聚行业智慧,求真务实, 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创新&职能,积极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改革创新,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诚信水平,加强信息沟通协调,构建和谐发展环境,为增强基金业核心竞争力,将中国基金业打造成为受人尊敬的、国际领先水平的资产管理业做出贡献。
  协会以&服务、自律、创新&作为基本职能,这是行业和证监会领导对协会工作提出的殷切期望。服务是协会的基本职能,包括维护会员权益、反映行业诉求、改善发展环境、提供技术和信息咨询等各个方面;自律是行业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包括制定和实施自律规则、行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开展纠纷调解、维护业内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创新是时代赋予行业协会的新任务,包括协助行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环境创新,也包括协会自身工作内容、方式方法、机制等方面的创新。
  协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协会要忧行业之所忧,急会员之所急,对行业发展和会员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快速反应,为会员发展排忧解难,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协会要坚持从会员中来到会员中去的原则,倾听行业意见,充分利用年会、联席会议、专业委员会的沟通平台,形成相关改革建议或创新方案。协会要建立完善一整套管理制度,公开协会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自觉接受会员单位、政府部门及社会的监督,要尽快建立起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切切实实为行业办事。
四、&抓住重点,扎实工作,尽快打开协会工作新局面
  协会成立后,根据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近期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动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协会要组织力量对行业的创新发展进行战略性调研,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新形势,借鉴成熟市场资产管理行业经验,研究行业创新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要以相关联席会议、各专业委员会为平台,推动行业各种创新举措,形成行业核心竞争力,实现行业向现代资产管理业的转变;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监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改革完善,争取政府及社会其他机构对基金行业的支持,加强行业内不同类型机构的协调和沟通,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合规和操守水平。随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深化落实,行业自律管理日趋重要。协会要研究基金业自律管理的形式与范畴,尽快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要清理和修订目前已有的自律管理规则标准,研究制订一系列行业急需的新的自律管理制度,保证自律管理有章可循;要强化自律管理的执行力,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依法合规经营和自律管理;要发挥自律监察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会员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和执业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破坏行业秩序的行为,要对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维护行业的有序竞争。
  (三)建立行业宣传工作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持一个良好的行业形象,与投资者及社会保持良性互动,是行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环境。一是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促进媒体正确认识行业现状和发展特征,引导其客观、公正地传导行业讯息,不断提升行业形象。同时也要重视听取媒体意见,改进行业中存在的不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建立舆情监测和重大信息通报制度,依法保护行业利益;三是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以各种有效的方式,促进投资者正确认识基金业,树立长期的价值投资理念,改善基金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信任关系。
  (四)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保持行业发展旺盛的生命力。近期,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中国证券期货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年)》,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实施意见,协会将认真落实发展规划,促进行业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流动合理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要建立实习培训基地,改善基金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制度;要建立优秀人才需求供给信息管理系统,大力吸收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进入行业;要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开展灵活多样个性化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管理;要促进在全行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共同理念和价值体系,推动以人为本的行业文化。
  (五)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为行业国际化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在经济全球化特别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背景下新的渠道。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开放和资本项下外汇开放步伐将加快,将为基金业加快国际化步伐,发展跨境业务带来了机遇。协会在推动国际交流协作方面,有几项主要工作,一是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多边合作,拓宽发展思路;二是要鼓励和组织境内管理机构等进行交流,同时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支持行业机构继续走向境外,参与国际竞争;三是要关注国际行业动态,收集和研究相关数据与报告,挖掘其中适合国内基金业发展的机会;四是要发挥协会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宣传和推介中国基金业,提升行业的国际地位。
  各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的改革开放为我们展现了新的地平线。全体会员单位应共同承担起推动行业发展的历史重任,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下, 努力开创协会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基金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让社会和投资者说,你们的工作还成。
  谢谢大家!
  附件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受监管机构委托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从业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组织业务培训;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联席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特别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本团体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联席会员、特别会员有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团体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有前述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四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员大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四年,由会员大会决定换届事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本团体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会员理事调整代表须经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向会员大会、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从会员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担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基金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本团体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组织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六)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九)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团体的顾问;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及孳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附件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以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第七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将上述入会申请文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在收到完整准确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入会的决定。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通知》。申请机构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入会费付款凭证领取会员证。协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会员代表应是公司总经理或专职董事长。
  商业银行以法人名义加入协会,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销售资格的,可以委派两名代表分别代表托管业务和销售业务在协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报告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履行在协会的相关职责。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同意,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职务。
  第十三条&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撤销其理事、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或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责成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外。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
  (五)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未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为基金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会长办公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建议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注销执业证书;
  (五)暂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前两条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
  强制培训课时不计入基金从业人员后续执业培训学时。
  第二十八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从业人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处分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三十二条 协会可将会员和从业人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附件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第一条 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的单位,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等普通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联席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2万元。
  第二条 年会费。
  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纳年会费:
  (一)基金管理公司年会费按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二)基金托管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三)基金销售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10万元的,实际按10万元缴纳。
  (四)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按其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和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合并缴纳,其中基金销售业务部分不超过10万元。合计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合计应缴会费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
  (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年会费按每年2万元缴纳。
  (六)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会费。
  第三条 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会员入会费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会员年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五条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附件五: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本公约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维护行业声誉,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忠实履行受托责任,诚实守信,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切实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合规管理,倡导合规文化,树立合规理念,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基金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坚持长期投资理念,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地管理、运用基金资产,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客观、全面、准确推介基金产品,充分披露投资风险,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严格遵守销售适用性原则,投资业绩表述合理、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严格保护客户商业秘密,持续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完善公司治理,保持独立运作,强化制衡机制,注重长期发展,处理好基金份额持有人、员工和股东的利益关系,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并切实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良好的内控文化,强化监察稽核,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八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行业竞争秩序,禁止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声誉和行业形象。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内国际交流,研究行业发展规划,促进制度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
  第十条 &加强投资者保护,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传播科学投资理念,加强行业宣传,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重视人力资源价值,以人为本,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战略,重视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监督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使会员真正成为受大众信任、社会尊重,专业精良、治理完善、诚信合规、运作稳健的现代资产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附件六: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本规则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的职责,保证理事会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理事会、理事的职权与责任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条& 依《协会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协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 理事的责任与义务:
  (一)履行《协会章程》和本规则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并行使理事职权;
  (三)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勤勉尽责,不利用理事身份为任职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五)与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时,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六)代表协会公开发表意见或建议时,需征得协会同意。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定期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临时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协会一名副会长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应当提前向会长办公会请假,同时可书面委托该理事单位的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受托代表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根据议题需要,由会长提出该理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由最近召开的一次会长办公会议确定。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各项议题,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事先收集和准备,经会长协调,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应由协会秘书处通知全体理事。通知方式包括:
  (一)向理事经常办公场所采用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二)必要时也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其它通知方式。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期和地点;
  (二)会期;
  (三)事由及议题;
  (四)回执;
  (五)发出通知的机构及联系人;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及会议正式召开3日前填写回执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反馈给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情况特殊的,理事会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对有关议题形成的决议和处理意见、建议,需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长审签,发送全体理事和协会秘书处,并由协会秘书处有关部门办理,或由秘书处转交有关机关办理,办理结果须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汇报。理事会决议以适当的形式向会员通报。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协会秘书处安排。
第四章 会议主持、发言及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时,由会长、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临时会议提议召集人推举的负责人作为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会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理事的意见,掌控会议进程,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有权在理事会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每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则以书面传真方式进行表决,书面传真须经理事本人签字,并加盖理事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理事或理事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的,理事会决议须经参与表决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参与表决的理事人数应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协会档案由协会秘书处保存,自相关会议记录做出并经与会理事和记录员签名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缺席理事的姓名以及理事代表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本规则经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的职责,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监事会、监事长、监事的职权与责任
  第三条& 依《协会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向会员大会、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六)《协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条& 根据本规则第三条所述监事会职权,监事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检查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状况与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三)就其他工作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监事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监事会议讨论后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相应议案;
  (五)对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
  第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它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依法或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它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监事长代行。
  第六条 &监事的责任与义务:
  (一)履行《协会章程》和本规则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监事职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勤勉尽责,不利用监事身份为任职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在时间与内容上应与协会理事会定期会议相衔接,一般应在协会理事会之前举行。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协会有重大情况发生时。
  第十条& 监事长是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监事长代其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经监事长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士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受托代表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应由协会秘书处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
  (一)向监事经常办公场所采用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二)必要时也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其它通知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期和地点;
  (二)会期;
  (三)事由及议题;
  (四)回执;
  (五)发出通知的机构及联系人;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及会议正式召开3日前填写回执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反馈给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协会会长,抄送全体监事,并交由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协会秘书处安排。
第四章 会议主持、发言及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作为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监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掌控会议进程,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在监事会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监事或监事代表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会决议须经参与表决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参与表决的监事人数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协会有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并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监事会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决议经由参会监事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协会档案由协会秘书处保存,自相关会议记录做出并经与会监事和记录员签名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监事代表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与协会理事会的沟通与协调
  第二十六条& 监事长应经常与会长保持联系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发送的各项工作报告、重大通报等文件、材料,应及时阅知,并按要求提出反馈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各项重大决策、活动,应及时通知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以利于工作协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日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一次会员大会决议
(本决议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于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到会员代表148人,实到会员代表147人。大会的中心议题是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机构,确定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大会听取并审议了孙杰同志所作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工作报告,审议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草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草案)》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草案)》。大会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在大会期间召开的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和秘书长,聘任了副秘书长。第一次会员大会主席团成员主持了会员大会期间的各次会议。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工作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二、&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在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了第一届协会会员理事、监事选举,投票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结果如下:
  以姓氏笔画为序,会员理事:于华、王立新、邓召明、田仁灿、刘建平、刘晓艳、江先周、许小松、余晓晨、吴晓辉、李勍、李爱华、杨东、杨新丰、陈敏、周月秋、尚健、林传辉、林利军、范勇宏、金旭、赵学军、郭特华、崔伟、韩勇。
  会员理事与孙杰、韩康、曹殿义、胡家夫等4名非会员理事组成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以姓氏笔画为序,会员监事:刘树军、何宝、陈昌宏、周一烽、高良玉、裴长江,所有监事组成协会第一届监事会。
三、&大会期间分别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投票选举孙杰为会长,韩康、曹殿义为专职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于华、刘晓艳、江先周、陈敏、周月秋、林利军、范勇宏、金旭、赵学军为兼职副会长,韩康为秘书长(兼),聘任钟蓉萨、汤进喜为副秘书长。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投票选举高良玉为监事长,刘树军为副监事长。
  会议要求,第一届协会要紧紧围绕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下,顺应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趋势,紧密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搭建行业平台,整合行业资源,凝聚行业智慧,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创新&职能,积极维护会员权益,引领行业改革创新,切实强化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诚信水平,加强信息沟通协调,构建和谐发展环境,增强基金业核心竞争力,为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会议号召全体会员,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坚守行业责任,同心同德,奋发图强,为开创基金业美好未来而努力奋斗。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英辉助学基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