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劳动者举证责任应注意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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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专家讲讲劳动维权那些事儿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01:54
&&&&&&&&本报7月9日讯(记者 王斌)今日上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主任赵军、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宋在平等嘉宾做客本报新闻会客厅,接听读者热线,讲解相关政策并为劳动者维权支招。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即日起,本报与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启动为期两个月的“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援助志愿服务月”公益活动,读者可拨打本报热线6求助。&&&&今日上午9时,活动刚开始时,热线电话一度遭遇“拥堵”。到11时,共有近百名读者积极参与活动,读者们提出的问题,嘉宾们一一耐心讲解。其中,劳动关系类、举证类、工资类、维权诉求类、辞退类5大问题最受关注。&&&&在举办本次新闻会客厅的同时,本报还联合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援助志愿服务月”公益活动。活动中,将征集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且有劳动保障法律援助需求的劳动者,为其量身打造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方案。同时,本次活动还将选取其中典型案例,跟踪报道。&&&&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主任赵军表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及通过“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仲裁和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都属于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主渠道,但是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或不知自己该维护哪些权益,或不知该选择什么途径维权,或没钱请律师、打不起官司。这次活动,重在发挥“投诉举报”和“法律援助”的维权主渠道作用,加强两种维权渠道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借助山西晚报这样一个受众面宽、知名度高的媒体,主动与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且有法律维权需求的劳动者群体进行对接,积极引导其树立依法、理性维权的理念,使法律维权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首选。&&&&2013年5月至7月,本报联合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共同举办首届“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月”公益活动。活动历时50余天,累计共接待来电来访劳动者咨询达500多人次,受理劳动保障法律援助案件27起,劳动仲裁诉讼标的额达300余万元。今年,第二届公益活动开启,主办单位扩容,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加入,此举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法律维权服务。&&&&做客嘉宾&&&&赵 军: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主任&&&&宋在平: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吕晓凌: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援助科科长&&&&张宏强: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维权监察科科长&&&&徐晓忠: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信访接待科副科长&&&&刘艳军: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预防调解科律师(副科级)&&&&程如光:太原市尖草坪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志愿律师 (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主任)&&&&解答篇&&&&○劳动关系类&&&&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可申请劳动仲裁&&&&问:我在忻州市内一家修理厂打工,干了有两年时间,老板总拖着两个月工资不发,约有4000元。后来,没办法的情况下,我就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可后来老板却说不认识我了,不承认劳动关系,我该咋办?&&&&答:在劳动保障法律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常会遇到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个别用人单位就会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来逃避法律责任。对此情形,建议您先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修理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自己有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考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实际用工行为,具体包括3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问:我本来在国企上班,因为效益不好,自己另外找了一家单位,但是我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还在国企。之前我的社会保险费用都是自己负担的,我可以要求我现在工作的单位给我交吗?&&&&答:你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双重劳动关系。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鉴于你的社保关系仍在原国企,就要看你自己与原单位在承担社会保险费用方面有无具体的约定,同时,在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通过协商确定劳资双方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方式。在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将此种特殊情况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加以明确,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举证类&&&&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至关重要&&&&问:我因加班费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但有关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证据资料都在单位那里,我自己拿不到这些证据,该怎么办?能不能要求单位进行举证?&&&&答:百姓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您作为职工,在与单位发生争议后,很难拿到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表之类的证据,而此类证据均属用人单位保管的范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会根据案情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劳动者,您也要积极搜集证据,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提供证据项目及内容的有关线索。&&&&问:既然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是不是作为劳动者和单位打劳动官司时就不需要搜集证据了?&&&&答:虽然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特定的证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对所有涉及的证据均负有举证责任,也不是说劳动者就不需要提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易造成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争议事实。为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尽可能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及时主动地搜集证据很有必要。建议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或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劳动法律和证据意识,注重收集保留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卡)、工作证件、社会保险手册等。作为劳动者一方,在“一裁两审”程序中也是要对自己陈述的争议事实进行相应举证的。&&&&○工资类&&&&在职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问:我在阳泉市区一家企业工作,签了两年劳动合同,但月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节假日也不休息,也不给发加班费。我该怎么做?&&&&答: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维权方式。按照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只要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就依法受法律保护,企业支付的月工资报酬应当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企业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依法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建议你先行收集工资发放、出勤记录等有关证据资料,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如因加班工资的计发等问题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较大,且无法确认具体数额或者经协商没有结果时,建议你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予以解决。&&&&问:我从2004年开始给太原市一家国有企业看大门,现在59岁了,明年就到退休年龄了,月工资还是500元。公司一直不涨工资,我该怎么办?&&&&答:您虽已接近退休年龄,但仍属于劳动者的法定年龄范围,只要与这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就依法受《劳动法》的保护。依据省政府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太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290元/月调整为1450元/月。建议您带上身份证件及工资条等其他相关有效证据及时到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维权诉求类&&&&维权有啥需求 最好一并提出&&&&问:我是晋城的,在一家企业工作了5年,从来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今年6月初,单位以人员富余为由,突然口头通知,把我辞退了,要求我当天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这样做是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答:如何准确地提出劳动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对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至关重要。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变来变去,极易因程序不当或超过时效而导致败诉。因此,我们一般建议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一并提出可主张的全部诉求。&&&&您所在用人单位显然存在多个违法之处,已侵害了您的劳动权益:未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履行征求工会意见这一程序;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未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您现在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恢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像您这样被单位辞退的职工,很难再继续回去工作,大多会选择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问:我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待遇发生争议,已经过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现在又进入一审诉讼。我想在起诉时新增加一项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我吗?&&&&答:我们一般不提倡随意变更诉求,尤其是在劳动仲裁阶段时未提出的诉求,而在一审或二审诉讼阶段时才临时增加的,很难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6条的规定,您在一审诉讼阶段时增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属新增加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这项诉求与先前的劳动争议事项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如这两者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会被驳回。“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显然与拖欠工资的诉求均属独立的争议,因此,您在一审诉讼阶段新增加的这项诉求不会得到支持。&&&&○辞退类&&&&遭遇违法辞退 职工可获赔偿&&&&问:我和几个同事在晋中一家国有企业从事保洁员工作已经有12年了,今年5月6日,单位部门负责人突然打电话告诉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单位的保洁业务已经承包给一家专业的公司了。我和单位从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给我交过养老保险,连这次辞退也是口头的。后来我们几个人一起找过单位领导,却始终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该咋办?&&&&答:以口头方式辞退员工是不对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员工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且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你从事保洁工作按月从企业领取工资报酬,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另外,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如果企业决定要辞退员工,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待遇。&&&&建议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对自己可以主张的项目和数额进行测算,先行与单位负责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提示篇&&&&○本次活动法律维权渠道·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劳动者可依法就以下内容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10、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11、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7、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时需准备资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填写投诉文书(登记表)。应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方式;(2)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3)被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3、投诉文书应当由本人书写并签名或用印。如本人确实不能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劳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将笔录劳动者的口述内容,并由本人核对签字确认。&&&&4、劳动者可以本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委托他人投诉的,必须出具有效的投诉委托书。&&&&5、如果通过电话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将予以简要记录,劳动者应当在事后递交符合要求的投诉文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不递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则投诉无效。&&&&6、如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投诉,且符合投诉文书要求的,劳动监察机构将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递交有效的投诉文书并补正相关证据材料。&&&&7、劳动者应当据实提供或反映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时间、违法事项、违法过程和结果等基本线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自己提供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电话:&&&&1、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6、12333&&&&2、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太原市:6&&&&大同市:0&&&&阳泉市:1&&&&朔州市:2&&&&忻州市:0&&&&晋中市:1&&&&吕梁市:2&&&&长治市:9&&&&晋城市:4&&&&临汾市:0&&&&运城市:9&&&&○本次活动法律维权渠道·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如果您属于下列范围,可就近申请劳动保障法律援助:&&&&1、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的对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农民工、童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2、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3、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的服务项目:免费法律咨询、维权引导、法律援助、政策宣传。&&&&申请劳动保障法律援助所需资料:劳动者本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申请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事项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工作证卡、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记录、工友的证人证言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资料或线索。&&&&劳动保障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电话:&&&&1、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援助接待室&&&&地址:太原市府东街95号省人社厅主楼东侧&&&&电话:8&&&&2、小店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华闻律所)&&&&地址:太原市亲贤北街56号怡和国际广场902室&&&&电话:1&&&&&&&&3、小店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黄河律所)&&&&地址: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梅园百盛大厦9层&&&&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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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六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专门从事销售工作的劳动者越来越多,销售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如何维权成为一大问题。在这里,王程程律师浅谈一下,销售人员在劳动争议中如何维权。销售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容易出现的纠纷主要是业务提成问题。一、业务提成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根据我国《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另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所以说,业务提成是业务员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若因提成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次,业务提成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虽然劳动者在维权方面处于弱势群体,但在业务提成举证方面,实践操作中往往由劳动者来承担一个基本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自己从事销售业务,有销售提成用人单位未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劳动者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需要注意搜集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从事销售业务,用人单位确实有业务提成未支付给自己。三、业务回款是否是用人单位支付销售提成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以业务款未回,来作为不支付业务提成的抗辩理由。用人单位以此抗辩是否成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有所约定,劳动者是否具有回款义务。若劳动合同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相关单位文件中明确载明,业务提成需在回款之后,再支付给劳动者的,那么业务提成需要在回款之后,才能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货款已回。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约定,那么回款并不是支付业务提成的前提条件。以上是潍坊王程程律师的一点拙见,望此文能够为广大销售人员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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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程程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学士学位。目前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一部律师。王程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从业多年来,对交通事故、劳务纠纷、人身损害、婚姻继承、合同、欠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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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年底,加班是十分常见的事情,而与自己切身相关的加班费就成为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不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加班费的支付有明确规定,处理追索加班费纠纷也是从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的。
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事实”应由哪一方举证?
首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应注意搜集考勤记录、加班申请表等维权证据。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加班事实举证责任有明确的分配,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处理加班费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妥善处理因拖欠基本工资和追索加班费引发的纠纷,要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的角度出发,依法及时处理因拖欠基本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在审理涉及加班费的案件中,就加班事实应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班费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
非全日制用工有加班费吗?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工作形式的不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按照约定工资标准执行,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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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劳动者加班该由谁举证?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如果有加班费,公司应当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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