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不签没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 过年上班有没有三倍工资 公司说只有双倍 兼职保安的……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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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选择不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法行天下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因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梁勇诉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要旨:在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时支付了工资等劳动报酬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再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案号:(2016)渝01民终6882号(判决书附后)作者:方剑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公众号编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其原创文章137篇详见:&评 &析 &1.劳动者以未明确加班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为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无故意或过失本案中,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告知劳动者按原合同内容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未明确加班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为由未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故意或过失。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之规定,即加班工资标准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范本中无加班工资标准并无不当。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也并无加班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的内容,且根据常理,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在日常中也存在多种支付方式,即劳动合同中无加班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并不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系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用人单位对此也没有故意或过失。2.劳动者选择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因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拾级而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系价值判断后的正当选择本案中,由于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能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以未明确加班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为由未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表面上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之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若用人单位采取此措施,则涉嫌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因为,在涉案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劳动者曾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若此时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之规定,不仅解除行为违法,同时还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其未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向梁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有其正当理由。3.在劳动者权益未受损害的前提下,应当慎重适用“两倍工资”的惩罚性条款本案中(梁勇诉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并未因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受损,用人单位也并未获利。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虽双方未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仍按原合同足额支付了相关劳动报酬,未降低劳动者的待遇。即客观上,劳动者保留了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机会,也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与待遇。若此时,用人单位书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反而将使劳动者丧失工作机会,没有劳动收入来源。因此,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向劳动者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注重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并且,如前所述,双方未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若在本案中适用“两倍工资”的惩罚性条款,则变向鼓励了劳动者因过错而获利,不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终6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勇。上诉人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紫光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赵剑飈,被上诉人梁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紫光股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一审诉讼费由梁勇承担。其主要事实和理由:1、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梁勇,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应支付二倍工资赔偿。2、梁勇已明确表示要与我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就合同内容存在异议尚未与公司签订而已,且考虑到梁勇的工伤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如我司以该条规定通知梁勇终止劳动关系,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梁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从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月起算,不应从次月起算。梁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紫光股份公司向我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103.5元。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我于日受聘至紫光股份公司上班,后被该公司派往其子公司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际公司)上班,从事操作工工作。日,我与紫光股份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履行期限为日至日止。日,双方续签了《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合同履行期限为日至日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紫光股份公司未依法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一直在紫光国际公司上班至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梁勇与紫光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叁年,自日起至日止。……二、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从事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安排并保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三、工作时间和和劳动报酬(一)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二)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产实际,合理安排乙方休假休息。(三)甲方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执行计时与计量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且此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日起,梁勇被紫光股份公司安排到其子公司紫光国际公司工作。日,梁勇与紫光股份公司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延续劳动合同期限为:自日起,至日止。二、其余条款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变更协议书》执行。”日,梁勇在工作中受伤。日,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紫光国际公司为用人单位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梁勇受伤系工伤。日,重庆市长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长劳鉴初字【2014】4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梁勇此次受伤为伤残拾级。日,紫光国际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梁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告知其保持原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内容维持原有合同的内容和待遇不变,梁勇在接到该通知时表示若该合同系正规合同,则于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后,梁勇称紫光股份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未明确加班工资的标准及支付方式,故其最终未与紫光股份公司或紫光国际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梁勇仍继续在紫光国际公司工作。日,梁勇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其与紫光国际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紫光国际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该委员会于日作出渝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768-1、76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梁勇与紫光国际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日解除;紫光国际公司向梁勇支付: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28元;2、日至日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591.96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312.69元;4、日至日的延时加班工资5289.66元;5、日至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74.71元;6、驳回了梁勇的其他仲裁请求。梁勇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在审理梁勇与紫光国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追加了本案紫光股份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双方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日解除。该院于日作出了(2015)长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紫光国际公司向梁勇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428元;2、驳回梁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日,梁勇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紫光股份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000元;延时加班工资50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2414元。该委于日作出《逾期未作出决定案件证明书》。梁勇遂诉至一审法院,并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向该院另案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日解除。根据紫光股份公司向该院提交的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日至日)的《职工考勤表》,梁勇的出勤情况为:2013年7月,梁勇出勤17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当月请事假1天。2013年8月,梁勇出勤21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3年9月,梁勇出勤3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日至日,梁勇因工伤休假。日至日,梁勇放假。2014年2月,梁勇出勤19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4年3月,梁勇出勤19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4年4月,梁勇出勤21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另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8小时,记“加班1天”。2014年5月,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另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4小时,记“加班0.5天”。2014年6月,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另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12小时,记“加班1.5天”。2014年7月,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4年8月,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当月休公休假1天。2014年9月,梁勇出勤21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另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4小时,记“加班0.5天”。2014年10月,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另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28小时,记“加班3.5天”。2014年11月,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4年12月,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5年1月,梁勇出勤21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5年2月,梁勇出勤15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当月休公休假1天。2015年3月,梁勇出勤14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当月休公休假4天。2015年4月,梁勇出勤14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当月请事假9天,另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12小时,记“加班1.5天”。(庭审中,梁勇提交2015年4月《分(子)公司员工请假申请单》,显示:梁勇于日至日请事假共计10天。)2015年5月,梁勇出勤20天,每天上班8小时,其中法定节假日上班1天,休息日上班2天。2015年6月,梁勇出勤20天,每天上班8小时。其中日至日期间,梁勇出勤4天。当月,梁勇无休息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另,紫光股份公司向该院提交了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工资明细表》,该《工资明细表》载明:2013年7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50.89,岗位工资实发569.14,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450.00,综合补贴235.00,绩效工资1228.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228.00,实发合计2032.14。2013年8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95.03,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25.00,综合补贴235.00,绩效工资921.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921.00,实发合计1851.03。2013年9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245.03,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75.00,综合补贴200.00,绩效工资82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820.00,实发合计1265.03。2013年10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170.03,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0.00,综合补贴200.00,绩效工资50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500.00,实发合计870.00。2013年11月:梁勇,岗位工资105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62.33,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87.67,年资0.00,保密津贴0.00,有毒有害津贴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0.00,综合补贴0.00,绩效工资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0.00,实发合计687.67。2013年12月:梁勇,岗位工资105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62.33,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87.67,年资0.00,保密津贴0.00,有毒有害津贴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0.00,综合补贴0.00,绩效工资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0.00,实发合计687.67。2014年1月:梁勇,岗位工资105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62.33,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87.67,年资0.00,保密津贴0.00,有毒有害津贴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0.00,综合补贴0.00,绩效工资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0.00,实发合计687.67。2014年2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45.03,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475.00,综合补贴200.00,绩效工资60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600.00,实发合计1445.03。2014年3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45.03,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475.00,综合补贴200.00,绩效工资60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600.00,实发合计1445.03。2014年4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73.10,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736.40,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25.00,综合补贴200.00,绩效工资800.00,补发其他1000.00,绩效工资实发1800.00,实发合计2736.40。2014年5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36.55,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19.05,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880.00,补发其他1000.00,绩效工资实发1880.00,实发合计2719.05。2014年6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109.66,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747.96,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780.00,补发其他1000.00,绩效工资实发1780.00,实发合计2747.96。2014年7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38.30,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40.00,绩效工资106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060.00,实发合计1938.30。2014年8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38.30,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75.00,绩效工资1200.00,补发其他500.00,绩效工资实发1700.00,实发合计2613.30。2014年9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36.55,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99.85,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25.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070.00,补发其他200.00,绩效工资实发1270.00,实发合计2189.85。2014年10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255.86,代扣三险一金392.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893.16,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20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191.00,实发合计2304.16。2014年11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92.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37.30,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15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150.00,实发合计2007.30。2014年12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92.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37.30,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38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380.00,实发合计2237.30。2015年1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109.66,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740.05,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25.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25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250.00,实发合计2210.05。2015年2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480.39,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375.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265.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265.00,实发合计1965.39。2015年3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455.39,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35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88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880.00,实发合计1555.39。2015年4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109.66,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216.03,岗位工资实发349.02,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35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655.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655.00,实发合计1224.02。2015年5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73.10,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428.49,年资14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250.00,综合补贴240.00,绩效工资75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750.00,实发合计1418.49。2015年6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49.49,年资14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0.00,综合补贴240.00,绩效工资51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510.00,实发合计799.59。庭审中,梁勇向该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以及紫光股份公司人事部向其传达的2013年4月、2014年5月、2015年5月的工资明细单的电子邮件。银行交易明细中的工资实发金额与紫光股份公司向该院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上的实发金额一致。电子邮件显示的2014年5月、2015年5月的工资明细单与紫光股份公司提交的当月工资明细单的工资组成名目、金额均一致。另根据梁勇提交的电子邮件,梁勇当月实得工资为“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扣除代扣三险一金等代扣款项,再加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三班两倒加班工资组成。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梁勇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2551.01元/月(含加班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如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紫光股份公司虽已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告知梁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梁勇承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梁勇事后以紫光股份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未明确加班工资的标准及支付方式为由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紫光股份公司有权依照《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紫光股份公司并未向梁勇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继续用工,因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紫光股份公司应承担其未与梁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故对梁勇要求紫光股份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院予以支持。双方的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日届满,紫光股份公司至迟应于日与梁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紫光股份公司应向梁勇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现双方均认可梁勇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2551.01元/月,故紫光股份公司应向梁勇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51.82元(2551.01元/月×6个月 2551.01元/月÷21.75天×20个工作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梁勇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51.82元;二、驳回梁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紫光股份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具体理由如下:一、紫光股份公司与梁勇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紫光股份公司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本案中,紫光股份公司与梁勇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梁勇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了》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紫光股份公司应当与梁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在紫光股份公司已告知梁勇按原合同内容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梁勇以未明确加班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为由未与紫光股份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紫光股份公司对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故意或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之规定,即加班工资标准是法定的,紫光股份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中无加班工资标准并无不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也并无加班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的内容,且根据常理,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在日常中也存在多种支付方式,即劳动合同中无加班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并不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系梁勇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梁勇不应当因此而获利,紫光股份公司对此也没有故意或过失。三、由于梁勇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被认定为工伤,紫光股份公司不能违法与梁勇终止劳动关系。在梁勇以未明确加班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为由未与紫光股份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表面上看,紫光股份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之规定,书面通知梁勇终止劳动关系,但若紫光股份公司采取此措施,则涉嫌违法终止与梁勇的劳动关系。因为,在涉案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梁勇曾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若此时紫光股份公司书面通知梁勇解除劳动合同,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之规定,不仅解除行为违法,不利于保护受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因此,对紫光股份公司而言,两权相害取其轻,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向梁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有其正当理由。四、梁勇并未因紫光股份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受损,紫光股份公司也并未获利。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虽双方未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梁勇继续在紫光股份公司上班,紫光股份公司仍按原合同足额支付了相关劳动报酬,未降低梁勇的待遇。即客观上,梁勇保留了在紫光股份公司的工作机会,也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与待遇。若此时,紫光股份公司书面终止与梁勇的劳动关系,反而将使梁勇丧失工作机会,没有劳动收入来源。因此,对梁勇而言,紫光股份公司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向梁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更注重保护了梁勇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在本案中,由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责任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综合全案,本院认为紫光股份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紫光股份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梁勇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梁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 &判 & &长 & & &方 &剑 &磊代理审判员 & & &吴 &学 &文代理审判员 & & &李 & & & &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 &记 & &员 & & &阎 &海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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