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变更被人冒名变更,房产局有责任吗

在不知情情况下房屋被冒名抵押贷款算数吗?_抵押贷款_贷款攻略 - 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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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情况下房屋被冒名抵押贷款算数吗?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莫名能算数吗?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所属财产被&抵押&的情况一直屡见不鲜,然而被自己的亲弟弟造假抵押房子且因弟弟早逝而遭致银行收房的事儿,确实有点令人郁闷、愤恨或者更多的是无语无奈吧。
  10年前,为办理贷款,南充男子张民(化名)用父亲的名字办了一张身份证,将父亲的房屋抵押到了银行。父亲去世后,张民的姐姐张妍继承了该房屋。10年后,因欠款一直未归还,银行将收回房屋。为此,觉得抵押合同无效的张妍,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张良松,南充阆中人,2008年去世时,立下遗嘱,其名下的房屋由女儿张妍继承。
  2001年6月,张妍的亲弟弟张民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与父亲相同的名字&张良松&,并以张良松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件。
  2004年11月,张民以&张良松&之名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且提供的所有证件及相关手续上记载的名字均为张良松。随后,以所有权人为其父张良松的营业用房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与银行签订了《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向张民发放借款20万元。
  2005年12月,张民因病去世,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
  虽然不满弟弟的行为,但张妍更多的想法确实是银行方面的放贷不合规。&弟弟张民不是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银行工作人员在未核实的情况下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张妍说,现在银行要房,只能到法院去解决了。
  今年4月,张妍将该银行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张民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并责令被告返还房屋权属证书。
  阆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民采用不正当方式与被告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被告根据其工作操作规程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并经相关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张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范畴。
  虽然张妍才是房屋所有权者,但银行已尽到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张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应当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妍的诉讼请求。
  另外,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房产证上只会标注房产证号、产权人姓名、建筑结构等,并未标注身份证号码。因此在抵押贷款审查过程中,银行只会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如贷款申请人的姓名是否与提供的营业用房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姓名一致。为避免类似的窝心事发生,建议大家以后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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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别人冒名卖掉,房主应怎样维权?是否房子还是自己的?
空房子借别人住了,一开始说好就住两天,当天给了钥匙,借住的走之前将钥匙还我了,当时过了一阵就有人拿着房产证过来要求我腾房,说是他们买了。可是房产证和身份证还有其他的票据我都没有借出去过,一直在箱里锁着。我说我没有卖过房,对方肯定被骗了,可对...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最基本的权利,所以房子被别人冒名卖掉,房主可采取两种方法来维权,让房子物归原主。一、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冒名卖房人的刑事责任二、可以直接将租房者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财产返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出卖一方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导致买卖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冒名者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有证据充分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中不符合法定程序,有过错,也可以将房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一同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总之,通过司法程序,辅助的私产房一定会物归原主。
实验小学数学教师
您得搞清楚 房产证在您手上他怎么过的户啊?现在房产交易都是要求业主和买受人双方到场才可以过户的 另一种方法就是做公证委托全权代理给委托人交易 但是您并没有给过您朋友任何证件和材料 那么对方手里的房产证就有问题
首先您先查查自己的房产证是否还在 再看看对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明是否真实 如果房产证还在您手里
那他手里的房产证有可能是伪造的
然后到建委去核实房屋是否已经更名 如果都没有问题 产权还是您的 您就不用理他们了 打官司也与您无关 再来闹事就报警就OK啦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这个肯定没有问题啊,因为房屋过户是要求户主本人的,没理由会你都不知道的情况办理,并且房产证遗失补办也是需要在报纸上登声明的,如果没有也是不可能办理的,你可以去房地局查询并且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打官司你也不怕啊。
1、首先调取房产交易记录,看是谁签订的卖房协议。视情况去公安局报案。2、直接在法院应诉,主张交易无效。
不能支持是你的。你只能要求那个卖你房子的人赔偿你的损失。买你房子的人是善意第三人,而且还是市场价买的。根据物权法规定,这房子已经不是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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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冒名出卖,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本期介绍:近日,“赵薇老公因房产买卖被起诉”的娱乐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不仅因为赵薇的名气,还因为该房产并非她老公出卖,而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被冒名出卖。被冒名出卖房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有些房主被亲戚朋友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房屋;有些是被开发商或者房产中介冒名代替卖房。在被冒名卖房的纠纷中,受害者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房屋所有人以及购房者。房屋被冒名出卖,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怎样?产生的责任应该由谁负责?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合同专业律师——鲁蕊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合同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鲁蕊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房屋被冒名出卖”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鲁蕊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律师主要的业务专长为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房屋买卖、土地纠纷、劳动争议。在房地产法律事务领域主要办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拆迁、房屋继承、房屋赠与、离婚房产、房屋共有等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纠纷。
鲁蕊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我们先来谈谈赵薇老公被冒名卖房这件事吧,从事件的发展来看,社会比较多的将注意力集中在“人脸识别”技术上,对于这一技术在房屋买卖中的作用,鲁律师可以跟我们说说吗?
  一般情况下,单从“人脸识别”技术本身来看,它与房屋买卖是没有什么联系的。要说清楚本案中,“人脸识别”技术,在房屋买卖中的作用,我们先要弄明白,冒名者为什么要冒他人名?无权处分人冒他人之名,无非就是要让交易相对人相信他是房屋所有权人,其是有权利出卖该房屋的。
  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人脸识别”技术成了冒名人的冒名手段,利用技术的缺陷或者说技术的不成熟,故意欺骗公证处,使公证处相信冒名人即是其所要冒名的本人。从而冒名人从公证处取得了经公证的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最终造成了一种本人委托的假象,从而使交易相对人相信“所谓的”委托人是有权代理,并与之订立合同。
在这一纠纷中,买方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是否意味着该房产就归买方所有了呢?原告是否有义务腾出房子呢?
  如果买方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产权,那么该房产就归买方所有了。
  我国《物权法》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依据该规定:在出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当买方受让房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同时购买的该房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的,买方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房屋所有权属于买方,原告是无权占有,其有义务腾出房子。
房屋买卖合同会基于哪些原因无效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会导致哪些后果?
  我国合同法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在以下情形下为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当中具有前面列举的几种情形之一,会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生活中,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要出卖,另一方不肯卖,于是出卖方便找人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子还未过户便被发现。此种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该怎么认定呢?
  出卖共有的房屋,如果各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则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中,如果一方想卖房,另一方不同意,就有可能会出现问题中提到的情况。
  冒名签订合同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属于待追认行为,被冒名人追认之后,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话合同自始无效。
被冒名卖房,房屋所有人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房屋正在出租的,承租人又该怎么维权呢?
  被冒名卖房,对于被冒名人来说,最大的损失莫过于自己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自己的房子成了别人的房子。如果像开始提到的案例那样,房屋所有权确实发生了转移,被冒名人可以向冒名人请求赔偿损失,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自己的房产。
  我国《合同法法》第229条中确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无论是知名人士,还是普通人,都可能因为上当受骗或者轻易相信他人而使房子被冒名出卖,对此,鲁律师有什么建议吗?
  房屋被冒名出卖,风险不在于冒名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最大的风险在于:如果买受人受让时是善意的,受让人有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产的可能性。
  从被冒名人的角度来说,要防范丧失房屋所有权的风险,就要确保冒名人与买受人不能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具体来说,就是要保管好自己的房产证、购买房屋的相关税票之类的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鲁蕊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赵薇老公因房产买卖被起诉”一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讨论。“冒名出卖”也使得大家对自己的财产安全产生了担忧,“别人卖了自己的东西怎么办?”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冒名出卖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无权处分情况下,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有可能取得所有权。同时作为被冒名人,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出卖财产可以追回,如果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取得出卖物所有权,也可以要求“冒名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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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冒名转卖 清远一县政府被判赔19.6万
来源: 南方都市报作者:
事发清远佛冈县,房管部门未审查就过户,房屋被冒名转卖,县政府被判赔19.6万。
  事发清远佛冈县,房管部门未审查就过户
  十四年,两场官司。清远市佛冈县村民王某佳终于结束了发生在其身上的冤事:十四年前,王某佳等三人共有的房屋被人擅自拿去抵押借款。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清远中院原判,佛冈县政府赔偿王某佳等人损失19.6万元。
  1987年2月,王某佳、王某平与王某安三人以27259.32元共同购得一处房产。1996年,王某佳兄长王某忠在未取得上述三人同意情况下,偷偷拿了房产证抵押给朱某,但没有抵押登记手续。后朱某便冒充王某佳等三人的签名,委托中介将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何某。日,在王某佳等三人既未到现场亲自办理也无委托他人代办的情况下,当地房管部门也未审查,就将该房屋过户到何某名下,后佛冈县政府为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2012年4月,王某佳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给何某的房产证。清远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佛冈县政府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疏于审查,没有履行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的责任,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属违法。
责任编辑: 谢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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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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