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欠贷款扣粮食质押贷款补差款可以吗

请问差贷款,银行私自可以扣粮食直补吗?_百度知道
请问差贷款,银行私自可以扣粮食直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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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且有能力从费用补贴、企业销售收入或其他来源资金中归还; (三)垫付的收购费用贷款原则上在当年内能够收回。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贷款期限。 (一)收购贷款用于收购保护价粮食,其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收购贷款用于收购非保护价粮食和垫付收购费用,其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贷款展期。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贷款。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粮食收购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审查贷款展期申请,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借款人正常储存期内尚未销售的属于保护价范围粮食所占用的收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开户行可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1.对贷款形成的粮食已经销售,但货款在正常结算期限内尚未回笼归行; 2.粮食销售价差亏损等补贴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尚未拨补到位; 3.借款人收购的非保护价粮食尚未销售,并能提供正当理由; 4.用于垫付企业收购费用的收购贷款。 (三)库存粮食超过正常储存期或陈化变质的,其占用的收购贷款不再予以展期。对超过正常储存期或未经鉴定的陈化变质粮食,其占用的收购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科目管理;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粮食质检机构检测鉴定的陈化变质粮食,其占用的收购贷款转入呆滞贷款科目管理。 (四)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收购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贷款利率。粮食收购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贷款方式。粮食收购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开户行认为借款人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程序 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行申请粮食收购贷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依据。 (一)借款人收购保护价粮食申请贷款时,应提供银行已发放贷款的使用。情况,粮食收购入库进度、价格及收购值,本期粮食收购计划、价格及贷款金额等。 (二)借款人收购非保护价粮食申请贷款,还要提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经营效益情况,非保护价粮食品种的市场供求情况,企业近两年的销售情况,以及所需收购粮食品种的粮源情况等。 (三)借款人申请垫付收购费用贷款,还要提供收购费用贷款具体用途,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等。 贷款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指定信贷员作为贷款调查人,进行贷款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申请贷款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依据是否全面、真实; (三)企业申请的贷款额是否与收购粮食的数量、价格相符; (四)对收购保护价粮食除调查上述一至三项内容外,还应调查: 1.借款人确定的收购价格是否与国家确定的保护价格相符; 2.收购计划是否与当地的粮食商品量相衔接; (五)对收购非保护价粮食除调查上述一至三项内容外,还应调查: 1.前期非保护价粮食经营情况和贷款本息归还情况; 2.本次收购的粮食有无购销合同,是否符合“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条件,有无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3.本次贷款经营粮食的可靠性和盈利分析; 4.本次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对申请收购费用贷款的,还应调查借款人申请垫付的收购费用是否符合贷款的使用范围,所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有保证等。 贷款调查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是否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贷款方式等方面的意见。 贷款审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一般为贷款的审查人。贷款审查人应核实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是否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贷款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做出审查结论,报审批人审批。 贷款审查人在确定收购贷款额度时,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借款人收购保护价粮食,按照“收一斤粮食,发放一斤粮食的贷款”原则,确定贷款额度对借款人收购非保护价粮食,应按销售合同或借款人经营效益状况确定收购总量和贷款额度;也可以按照借款人近两年正常购销量和对市场购销状况的预测,合理确定收购总量和贷款额度。收购费用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从严掌握。 贷款审批。 (一)对借款人收购保护价粮食而申请贷款(包括收购费用贷款),由县级支持行长或授权副行长审批;县级支行以上营业机构由营业部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审批。 (二)对借款人收购非保护价粮食而申请贷款,实行按权限审批,贷款审批权限按照贷款额度或风险程度来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由各省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借款人一个收购期间的贷款申请,可一次审批,根据借款人收购进度分批发放。垫付收购费用贷款的审批要因库制宜、逐笔审批、逐笔核贷。 办理贷款手续。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收购贷款,开户行与借款人按规定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签订借款合同。 (二)填写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和分次贷款计划填写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借据。对收购费用贷款,应单独填写借据。 贷款发放和使用。收购贷款采取按收购进度分次发放、使用的办法。 (一)收购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收购开始前,开户行先发放一定数量的收购贷款,用于收购的铺底资金,并存入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借款人根据收购启动资金的需要,经管户信贷员批准后,从专户中支取3至5天收购粮食需要的现金。收购期间,按信贷员该打收购码单的数额发放后续贷款。管户信贷员应定期对借款人收购码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应将前期收购量与历史同期收购量及当地粮食商品量进行比较,检查收购和收购贷款使用是否正常;监督借款人使用国家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一规范的收购码单,码单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对收购费用贷款,信贷员应按核查的费用支出凭证据实发放贷款,补充到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中。收购结束后,开户行应收回借款人的全部结余货币资金。 (二)对远离开户行的借款人,除在开户行开立“一基三专”账户外,可根据实际需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在当地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辅助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从借款人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按实际收购进度转入的专门用于收购的资金。收购旺季结束后,收购资金辅助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要全部划回到开户行的收购资金存款账户。 (三)对借款人收购属于保护价范围粮食品种的优质优价粮食,一般应视同非保护价粮食对待,实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同时开户行也可支持和鼓励借款人采取与农民二次结算的办法,即借款人与农民签订优质优价购粮合同,先按保护价结算粮款,开户行按保护价发放收购贷款;待借款人实现销售后,用销售利润与农民结清余款。 库存监管。开户行要严格监督管理借款人的粮食库存,信贷员经常检查核实借款人粮食库存的变动情况。 (一)实行仓单管理办法。借款人用贷款收购的粮食入库后,开户行要督促企业逐品种逐仓(垛)填制仓单,并按照农业发展银行仓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借款人入库粮食占用贷款实行仓单管理。 (二)开户行要全面掌握借款人粮食库存数量、库存成本和库存品种及其变化情况。定期检查核实借款人粮食库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减少的库存要认真核查去向及时登记台账,做到库存减少,贷款相应收回或相应增加结算资金占用,并强化对结算资金管理,确保在正常结算期内归行并收回贷款。开户行要督促借款人按照有关部门文件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计提和处理粮食损耗、对借款人已经发生并进行账务处理的损耗,信贷员要及时登记台账,相应收回粮食损耗占用的贷款。 (三)加强对异地存储粮食的监管。借款人发生跨省粮食异地存储或委托代储业务须向开户行报告,并经开户行审查同意才能办理粮食出库。 1.借款人确需异地存储或代储粮食时,应将异地储存粮食的品种、数量、代理储存企业及储存方式等情况及时向开户行报告。开户行与代理储存企业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取得联系,委托其对代理储存企业的储存能力、管理水平及其是否接受代理行监督和仓单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代理行应将调查情况如实反馈开户行。 2.在代理储存企业具备粮食储存能力、同意接受代理行对粮食人库、库存状况、销售情况和货款结算等进行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开户行和借款人可以直接与代理行和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监管协议,同时将粮食异地存储的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级分行。或者由开户行的省级分行与代理行的省级分行签订委托代理监管协议。 3.开户行与代理行签订委托代理监管协议后,借款人的粮食方可出库。开户行要将借款人粮食出库报告、实际调运粮食的品种、数量、等级、具体时间、运输方式、库存成本等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要按照开户行通知单的内容逐项监督代理储存企业的粮食入库,并对入库粮食进行日常的库存监管。 4.代理行应将异地存储粮食变动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开户行反馈。异地储存粮食销售后,代理行应监督销售货款的回笼,并及时将销售货款汇划开户行。对省内跨地区的粮食异地存储,由省级分行比照上述办法研究具体监管措施。 粮食销售及应收贷款本息的确定。开户行应加强对借款人粮食销售情况的监督,信贷员要及时确定应从销售收入中收回的贷款本息。 (一)坚持粮食出库报告制度。借款人凡发生粮食销售,要及时向开户行报告,开户行严格监督借款人执行顺价销售的情况,禁止借款人降价销售、销售不入账或坐支现金。对借款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 (二)确定销售货款中应收回的贷款本金。每笔粮食销售收入中应收回的贷款本金,原则上可按以下三种办法确定。 1.按该笔粮食人库时占用的贷款(对以前年度收购费用占用收购贷款没有收回的,还应包括收购费用,下同)直接确定; 2.按同品种粮食库存平均占用贷款确定; 3.借款人推陈储新,以新入库粮食的购进价为基础销售库存陈粮,其销售收入中应收回的贷款本金,可以按照库存新粮所占用的贷款来确定。严禁以等量对冲的名义先销后购、销售收入不入账、销售货款不收回贷款等情况的发生。 (三)确定销售货款中应收回的当期利息。管库信贷员每月初应根据上月末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计算当月应向借款人收回的贷款利息。借款人贷款利息有补贴来源的,原则上从拨补的补贴中收回;借款人无财政利息补贴的各项贷款利息,原则上应从销售货款中分摊收回。每笔销售收入应分摊收回的当期贷款利息,以按一定时期的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分摊计算;也可实行扣除法,即按借款人销售货款应负担贷款利息的当期累计发生额,逐步从回笼的销售货款中扣收,直到全部利息收回为止。 贷款的收回。借款人贷款到期或粮食已经销售,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一)销售货款的分割及贷款本息收回。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进行分割,并收回相应的贷款。 1.贷款本金的分割与收回。粮食销售货款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信贷员应及时分割,从销售货款中收回贷款本金。 2.贷款利息的分割与收回、粮食销售货款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信贷员应及时将销售货款中分摊收回的利息分割到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并及时收回利息。 3.对剩余销售货款的分割。贷款本金和利息分割后余款较多的,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用于归还欠息、已到期的简易建仓贷款及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对剩余部分转入借款人财务资金存款账户。 (二)新发放的收购费用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当年新发放的收购费用贷款,是为借款人垫付的当年费用,原则上应当年全部收回。其收贷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付的费用补贴、销售利润和其他资金来源。 (三)非正常粮食销售的收贷收息。对借款人发生的陈化变质粮食、退耕补助粮食、受损粮食(如水浸、霉变)等非正常销售货款的分割及收贷收息,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陈化变质粮食的销售。销售货款归行应首先收回贷款本金,如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后仍有剩余的,按借款人应承担的利息分割到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如销售货款不足以收回贷款本金的,销售货款应全部用于收回贷款本金,待亏损补贴到达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按先收回价差占用贷款,后收回贷款利息的顺序进行分割。 2.退耕补助粮食的销售。退耕补助粮食的补贴资金到位后,补贴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收回贷款。 3.受损粮食的销售。受损粮食的销售应分清性质报批后进行处理。销售货款应全部用于收回贷款本金,对落实亏损补贴的,从补贴中收回价差占用贷款及应分摊的利息。对没有落实亏损补贴的,应从借款人的费用补贴及其他来源资金中收回价差占用贷款及应分摊的利息。 (四)财政补贴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的收贷收息。对存入基本存款账户的各项财政拨补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信贷员应搞清到账资金的来源、用途,并按规定及时分割。对于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属于差价补贴的,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属于利息补贴的,分割到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并收回利息;属于费用补贴的,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及时收回为借款人垫付的收购费用贷款、欠息及其他应由借款人归还的贷款,对剩余部分转入借款人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对于企业其他来源资金,按规定及时收回欠息及其他应由借款人归还的贷款。第五章 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管理对日前形成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单独设户管理。要督促财政和有关部门按计划消化财务挂账,及时足额拨补当期到位资金;督促企业努力清理消化各种不合理占用贷款。开户银行应及时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对已发生的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的贷款,要通过清理多头开户等措施,全部收回。对已形成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的贷款,拖欠双方开户行要帮助企业落实购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协助企业认真清理收回。对借款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占用贷款,督促其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对因借款人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职工借支等已发生的各种挤占挪用贷款,要采取措施坚决收回,必要时实施信贷制裁。对粮食购销企业无法分离的附营业务,要切实防止其挤占新发放的贷款;对其挂账停息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借款人有条件偿还的,要采取各种措施清理收回。各级行要层层建立不合理占用贷款清收责任制,努力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实行监测考核。对借款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罚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油脂收购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对粮油收购贷款的管理。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下达粮食补差款应该给谁,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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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下达粮食补差款应该给谁,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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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欠贷款扣粮食补差款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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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地承包出去了农村粮食补差款应属于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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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  号:吉政发[2004]1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的要求,在总结东丰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为指导,从全省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真正补给种粮农民,真正补到粮食生产上。
  2.补贴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听得懂,记得住,行得通。
  3.补贴资金要兑现到户。补贴资金按标准及时兑现到每个种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4.补贴政策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计算依据、补贴兑现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按照财政部要求,从2004年开始,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二)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三)对政策性挂帐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帐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允许挂帐,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份以后,新发生的政策性挂帐,挂帐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四)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适当降低。
  (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
  (六)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与直补相关的工作费用。
  三、直接补贴范围
  以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大乡为主。补贴品种为玉米、水稻、大豆3个品种。粮食主产区按区划前国家和省认定的商品粮基地县确定。非粮食主产区提供商品粮的县、乡也纳入补贴范围,没有商品量乡镇中的种粮大户,由县级政府依据种粮大户玉米、水稻、大豆种植面积和提供的商品量确定纳入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从省核定给县的资金中统筹安排。国有农场依据粮食商品量纳入补贴范围。
  四、直接补贴依据
  省核定给县(市、区)补贴资金,依据粮食商品量确定。以农村税费改革中核定的1994年-1998年五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为基数,扣除杂粮杂豆和农民人均300公斤自留粮,计算商品量。城区计算商品量,还要扣除1994年-1998年五年蔬菜平均产量(按蔬菜产量占粮食总产的比重,即25%计算)。按商品量核定省对县(市)补贴数额。城区补贴数额,由省核定到市,市核定到区。
  县(市、区)依据商品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核定到乡镇。
  国有农场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据统计年鉴 1994年-1998年五年平均耕地面积、人口和所在县(市、区)平均计税常年产量,测算粮食商品量,报省税改办审核,由省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核定到县(市、区),再由县(市、区)核定到农场。
  五、直接补贴资金兑现
  省将补贴资金按30%和70%于4月10日前和5月底前分两次拨付到县(市、区),县(市、区)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资金兑现到户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春播前按农户计税面积将省里先拨付到县(市、区)的资金兑现到户。由乡镇政府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由农户填报种粮补贴申请表。第二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资金到户办法,于6月30日前将其余资金全部兑现到户。
  国有农场补贴资金于6月30日前一次性兑现到户。
  农户承包地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的,补贴资金按计税面积兑现给现种粮户。
  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六、直补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政策,制定方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并将政策宣传工作贯穿始终。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省市县乡都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上旬完成。各市州、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省税改办备案。
  第二阶段:培训人员,搞好测算。4月底前完成。省县两级分别举办直补农民培训班。省培训到县,县培训到乡镇、村。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省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测算。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要建立直补台帐。
  第三阶段:及时兑现,抓好落实。各地要按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资金兑现到户工作。乡镇要将兑现情况及时汇总到县(市、区),县(市、区)汇总后上报市州和省税改办。
  第四阶段:组织验收,搞好总结。8月底前,县(市、区)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州;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全面进行核查;省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检查。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拿出主要精力具体抓、负直接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严格资金管理。直补种粮农民资金额度大,工作环节多,必须严加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决不允许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允许集体代领,不允许抵扣各种欠款、贷款和其他费用。直补资金管理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信访预警、预报制度,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排查、化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加强各级税改办力量。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要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重点抓好情况综合、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等工作。省税改办从省财政厅、省委财经办、省农委、省地税局、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抽调精干力量,加强粮食直补工作。各地应参照省里做法,稳定机构,充实人员,保证经费,加强领导,确保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从2004年开始实施,以后国家另有规定,省里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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