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转增资本可否作为长期投资计税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规定总结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规定总结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通常把利用留存收益即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来转增叫送股,利用资本公积转增叫转股)
(一)未分配利润送股,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
1、企业(作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一个企业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当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股)等来源于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是股息、红利,不用交企业所得税。(BTW,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本来就属于所有者投入部分,不交税。)
&&单就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入是两回事)而言,法人股东免税,个人股东则要参照相应规定交个税。
2、个人(作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因此,以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需要考虑针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税对转增比例的影响。
也因此,在送红股时一般会同时宣布少量的现金股利,以供自然人股东履行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使用,避免因转增时不同股东的税务待遇不同而导致股权比例变化。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个人参照股息红利交所得税
企业参照股息红利不交税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为并没有改变该股权投资的价值,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
企业及个人股东均不交税。
其他资本公积的内容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反之,应冲减其他资本公积。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转为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 【可转增股本】
3.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转换日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其相关的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4.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变动份额。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发生变动,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1、 日常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可以转增资本
2、 转增资本的原则是以股东注入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可以转增
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的单方面行为……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转增
4、 例外的就是股份支付和可转债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可以直接转增。
(三)盈余公积送股
两个前提:
1、本年税后利润要提取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该部分不能转。
2、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个人参照股息红利交所得税,企业参照股息红利依然不交税
二、税务征收
(一)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一个企业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当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股)等来源于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是股息、红利,不用交企业所得税。(BTW,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本来就属于所有者投入部分,不交税。)
&&单就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入是两回事)而言,法人股东免税,个人股东则要参照相应规定交个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据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三、股权转让收入纳税规定
(一)股权转让所得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转让股权属于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计税基础
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见下一篇转载文章分析】
四、其他问题
1、盈余公积是否可以用来送股?如果可以,是否按1:1送,即1元盈余公积送1股?Y
2、盈余公积是否可以用来派现(现金红利)? NO
3、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时,是否1元未分配利润送1股?即1000万未分配利润就送1000万股。Y
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1元资本公积转增1股?Y
1、盈余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当时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当年无利润时,
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百分之六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该规定未被纳入《公司法》中,所以现在不允许以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为股本时,一般是按1元公积金转为1元股本。通常是按股权比例等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但在重组等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非同比例(定向转增)的情况。
结论:未分配利润可以送股、可以派现(息)。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只能送或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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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
有企业按照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评估涉及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化,将企业整体产权出让给自然人,请教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按其差额,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对评估增值的进行会计处理的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金额,贷记“资产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分享
要补交税款,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 也分为两种情况,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日以后。  三。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应按各项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流动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  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记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贷记“累计折旧”科目、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人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  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企业支付价款时,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按划转的净资产,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两者之间如有差额;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 对于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使用或摊销时,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这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另一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也可以结束旧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借记“递延税款”科目,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在这种情况下,贷记“股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计提折旧时、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同时,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另立新账。固定资产,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从理论上讲,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由于公司只将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二,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应区别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评估后就按照新的评估价入账,同时进账,不考虑原由价格。
其它类似问题
其它人正在问的问题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哪些情况要缴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永国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在企业财务处理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况比较常见,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到底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哪些又不能转增?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纳税?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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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财务处理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况比较常见,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到底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哪些又不能转增?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纳税?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例如: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上市,筹集资金5000万元,股本3000万元,发行费用1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股本和发行费用后产生资本公积1000万元,那么根据文件规定,该1000万元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企业投资B企业,持有20%股份。2010年B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那么A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A企业处置该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 《》()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按上例:B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根据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和利润分配。
  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例如:某开发商将尚未出售的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该商品房的成本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此业务属于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差额部分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写字楼转让或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
  四、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例如:某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1200万元,差额部分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该资产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如果将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错误的计入了&资本公积&,转增时应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接受捐赠一台含税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时将该资产计入了&资本公积&,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应按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当期利润;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该&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需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假定该企业是25%的税率),转增资本750万元。&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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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为什么减资不调资本公积,而增资要调资本公积?
增资是按照第二次投资点的公允价值和以前的公允价值比较调整的,而减资认的是原投资点上的公允价值
成本法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成本计算,不包含任何损益调整和其他调整,故而减资转权益法时,没有资本公积可以调整;而增资之时,要对之前以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做损益调整和其他调整
谢谢大家,明白了
减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为什么不追溯调整
减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为什么不追溯调整?谢谢大家。
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问题。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都要调资本公积,只是计算方法不同而已。增资的时候,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额与损益变动差额比较调整;而减资的时候是以所有者权益变动中除损益引起变动以外的部分为基础计算调整资本公积。
由控制到重大影响是要调的,而由重大影响到重大影响以下是不用调的
成本法转权益法,减资后剩下的那部分是要按权益法调的
我也没明白为什么。。。
教材P91【例4-17】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6年1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54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对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500万元(假定要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75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 && && && && &&&
& & 贷: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投资收益& && && && && && && &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00(×40%)万元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为4200[()×40%]万元,其中,×40%)万元为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贷:盈余公积& && && && && && && &&&3000000
&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 &
那部分就没有调整。
回复 9楼 h_wang 的帖子
因为题目中假设了除所实现的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那么这()1200的差额部分可以理解为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差额,无需调整。比如,减资的时候,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000,公允价值变成了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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