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从事哪些经营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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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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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税法二》重要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法二》重要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内容导航】: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十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新增】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为“三免三减半”政策。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为“三免三减半”政策。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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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优惠有哪些?
来源:中国税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此前,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
  增值税
  1.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确了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规定,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个人销售农产品月销售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2.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文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一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1997]49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税种
  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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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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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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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项目所得免征?
张伟老师个人观点: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号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性资金,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该问题并无异议,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应当注意,免征增值税是对增值额部分的免征(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是对销项税额的免征,例如:某企业2009年进项税额为500万元,销项税额为6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万元,则减免的增值税应当为1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即使企业未按此进行核算,也应当按此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
肖宏伟:“财税【号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该问题并无异议”,此项有争议,而且争议非常大。
实际执行一些省市县区按照财税【号“(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规定处理了。由于财税[2009]87号规定了:“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条件,实际上财政部和总局把这个问题减免税的权力下放给县级政府了。而且对一些特殊企业减免退增值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所很大多省市县区减免退增值税按不征税收入执行,对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结果是:减免退增值税部分正常在成本费用中用掉的部分不用征税了。未用了的部分少量征收了一些税。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税务局和企业都能接受,下一步可能会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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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哪些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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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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