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单位的商住楼可否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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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的楼房可以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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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人民防空战备办公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钢铁炉料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黔阳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房地产联合总公司。 一、一审诉辩主张及事实认定 上诉人贵州省人民防空战备办公室(以下简
  上 诉 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人民防空战备办公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钢铁炉料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黔阳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房地产联合总公司。
  一、一审诉辩主张及事实认定
  上诉人贵州省人民防空战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为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钢铁炉料公司(以下简称钢铁炉料公司)、贵州省黔阳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黔阳公司)、贵州省房地产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总公司)房屋代征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高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日,贵州省房地产联合总公司第九开发处(以下简称联合总公司第九处)持联合总公司委托书,以联合总公司第九处名义与钢铁炉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代征代建合同书》,贵州省冶金厅作为钢铁炉料公司的上级单位、省人防办作为联合总公司第九处的上级单位以人身份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约定:联合总公司第九处根据钢铁炉料公司的需要,在贵阳市富水南路与中山东路交叉处西南侧开发并承建贵州冶金贸易大厦工程,总建筑面积为7663平方米。联合总公司采用总包干的办法,按设计施工图及合同第5条所定标准范围进行一次性包干包死,每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1250元,总造价为957.88万元。无论国家对工程调价或市场因素有无政策性文件规定,造价均不予调整。包括房屋本身造价、征拨费、设计费、地勘费、城建配套费、建筑税以及修建过程中其他一切不可预见的手续费用。钢铁炉料公司只负责商品房产权转让使用证税费。施工过程中,钢铁炉料公司提出修改新增加的工程量,按有关规定另行结算。协议签章生效后20天内钢铁炉料公司按总价造的30%支付预付款,作为前期工程费用。以后分5次付清全部工程款。房屋及其设施的产权归钢铁炉料公司所有。联合总公司第九处应于日前将大厦交付钢铁炉料公司,并同时提供有效的使用证和房屋建筑资料。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钢铁炉料公司于日、11月11日分两次支付联合总公司第九处200万元。日,联合总公司下文撤销了联合总公司第九处。日,贵州省经委下文批准成立黔阳公司,主管单位为省人防办,并由其投入5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黔阳公司成立后钢铁炉料公司根据其与联合总公司第九处签订的上述合同,于日、1月21日、4日8日、4月26日分四次向黔阳公司支付25万元、23万元、元、5万元,并于日向黔阳公司以钢材抵款元,总计付给黔阳公司105万元。但黔阳公司逾期交房一年多,至钢铁炉料公司时,连拆迁工作还未完成。钢铁炉料公司多次要求终止合同,由黔阳公司还本付息。日,黔阳公司致函钢铁炉料公司,允诺在1996年元月份归还钢铁炉料公司修建大楼的305万元本金,利息300万元待大楼售出后归还。但到时黔阳公司并未归还,钢铁炉料公司于日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另查明:联合总公司第九处是应省人防办的要求而成立,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联合总公司第九处的负责人由省人防办聘任,在联合总公司第九处与钢铁炉料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省人防办作为联合总公司第九处的上级单位提供担保。59黔阳公司成立后,实际上承继了联合总公司第九处与钢铁炉料公司所签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受了钢铁炉料公司所付款项。联合总公司第九处负责人与黔阳公司为同一人。日,黔阳公司与贵阳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了106.2万元,取得了贵阳市富水南路与中山东路交叉口西南角291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即联合总公司第九处与钢铁炉料公司所签合同中拟建贵州冶金贸易大厦的地点),用于修建商住楼。同年10月19日,黔阳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日,黔阳公司取得许可证。在本案一审诉讼中,黔阳公司认可归还钢铁炉料公司本金305万元,但要求不承担利息。
  二、一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60因联合总公司第九处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无独立承担的主体资格,故其与钢铁炉料公司所签代征代建合同无效。联合总公司第九处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钢铁炉料公司也有一定责任。联合总公司第九处被撤销后,黔阳公司于日起开始接收钢铁炉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05万元,在致函钢铁炉料公司时表示其接受钢铁炉料公司委托的代征代建行为正在履行中,并实际履行了合同中的勘查、设计及部分拆迁工作。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满不能交房时,黔阳公司又致函钢铁炉料公司,表示钢铁炉料公司投资修建大楼的工程款由其归还,故黔阳公司实际认可并继承了联合总公司第九处与钢铁炉料公司签订的代征代建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但鉴于黔阳公司时至判决之日连拆迁安置都未完成,继续履行合同显属不能,故其应返还钢铁妒料公司工程款305万元并负担该款80%的利息。联合总公司未经工商登记即成立其第九处,并出具委托让其与原告签订代征代建合同,造成该合同无效且不能履行,联合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即对联合总公司第九处收取的200万元工程款及其利息的8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1省人防办作为国家机关,依法不能作为担保人,故该应无效。但其作为联合总公司第九处的上级主管单位,理应知道第九处未经工商登记,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却让第九处与钢铁炉料公司签订代征代建合同并为之担保,故其应对第九处收取的工程款200万元及其利息的8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如下:黔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钢铁炉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5万元及其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80%;联合总公司、省人防办对其中200万元及其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8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息时间为:其中100万元从日计息,另100万元从同年11月11日计息,剩余105万元从日计息至支付完毕时止。
  三、诉辩主张
  省人防办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联合总公司第九处的上级主管单位,知道联合总公司第九处未经工商登记,没有法人资格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运用法律错误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上诉人承担责任的部分。被上诉人钢铁炉料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被上诉人黔阳公司、联合总公司未进行答辩。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为,第二个犯罪嫌疑人最近被抓住,你们可以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赔偿。
另,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投诉。
A刑事处罚后一般会被开除。
A必须开除,除非免于刑事处罚,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免除
A你们可以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合同过户登记义务,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按市价退回房款,同时赔偿损失。问下到,当地律师。
A一般名片无权使用国徽。
A你好!如果对工商局的处罚不服,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或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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