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缴税的分公司和总公司调拨原材料入账价值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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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公司总部为子公司采购的商品,总公司按照进价给子公司,这种是不是属于总公司卖给子公司的,是不是需要交税啊?
有没有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可不可以由子公司直接去采购,这样有什么优缺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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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批量采购的话还是由子公司自己操作,当然也可以固定一家供货商,分别各自公司采购。这样除可以享受同一优惠价格外,还取得了自己公司名下的发票,如对方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就可以正常抵扣,没有任何涉税风险。还便于物资管理。
如果如你所述由总公司购买再进行平价销售,这里的税控风险就比较大,双方关联,没有票据支持,如果经常发生,量又很大,很容易受到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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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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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公司总部为子公司采购的商品,总公司按照进价给子公司,这种是不是属于总公司卖给子公司的,是不是需要交税啊?有没有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可不可以由子公司直接去采购,这样有什么优缺点?谢谢
先弄清楚为什么是总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至少有3个好处:
1、集中采购由于汇总后的量大,总部可以成为供应商的重要客户,获得优惠价格,节省采购成本。
2、集中采购可以减少各个子公司在采购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
3、集中采购,通过总部掌握各子公司的库存数据和采购申请,进行汇总后进行内部调剂,可以计算出合适的采购量。简单的例子,A货品在深圳子公司卖的断货,在天津子公司却库存大量积压,这种情况之下,深圳子公司提交的采购申请,总部先做内部货品调拨,算出到底是否需要采购、真正需要采购的量是多少,从而可以避免过量采购。
不能简单以税收风险,就嚷嚷着说让各个子公司独立采购,老总看财务的眼神会很可怕噢。
当然了,平价销售的税收风险也不是盖的,子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应该适当的加价,加个10%呗,反正总部和子公司,你那边交税我这边抵扣,总体税负没变化。
再当然了,这种加价,在对子公司做绩效考核的时候,应该将10%的部分还原回来计算相关绩效指标,以真正体现子公司的业绩。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2013年|第十一月|财会月刊(上)|工作研究|历年期刊|财会月刊
2013年 第 21 期总第 673 期
财会月刊(上)
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
【作  者】李
解斐亚【作者单位】(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学院
邢台学院会计学系
054000)【摘  要】&&&&& 【摘要】在汇总纳税实务中,总分机构存在存货调拨业务,因总公司在调拨时并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实务中有的企业运用“发出商品”和“分公司购销差价”账户处理,但这种处理存在缺陷。本文认为,运用“未实现内部损益”账户处理既能提供合适的会计信息,又能体现汇总纳税的数据。【关键词】汇总纳税&& 存货调拨&& 会计处理&& 未实现内部损益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相关规定为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汇总纳税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简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中,“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二、总分机构存货调拨中的会计问题纳税实务中,有许多总分公司是一种松散型的总分组织,总公司对分公司并无很强的控制力,各自仍独立核算会计利润,在账务处理中体现各自债权债务,但通过汇总纳税获得总体税负最低效果。在总分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如果总分机构发生存货内部调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既能满足反映会计信息的需要,又能满足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需要,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例:河北邢台某企业A为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山东济南某分支机构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但不是独立法人),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商品,分公司再对外销售。假设总公司存货成本100元,调拨价120元,增值税税率17%。讨论总公司A公司会计处理,要求反映往来账金额,反映总分机构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各自业绩,同时在汇总报表中反映会计利润,反映汇总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来说,如果需要反映往来账金额,反映总分机构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各自业绩,那么,可能有如下处理:总公司向分公司发出存货时,借:应收账款——B 140.4;贷:主营业务收入1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4。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贷:库存商品 100。与此同时,分公司独立核算,则可能会有如下处理:借:库存商品1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0.4;贷:应付账款——A 140.4。但这样处理会出现下述问题:一是总公司虽然体现了自身经营成果,但这项销售从会计角度及汇总纳税角度并未真正实现,不应确认收入、成本;二是汇总报表中库存商品借余20为内部交易虚增价值。三、总分机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方法因为总分机构实际上是一个法人,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一般直接汇总总分公司报表数据即可得到法人报表数据,所以一般不采用母公司与子公司做法(个别报表中确认收入及成本,再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编制抵销分录)。其处理原则是,总公司在调出存货时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同时利用某下账户将“库存商品”中未实现损益抵销,仍以实际成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项下。方法一:实务中有些总公司运用“发出商品”及“分公司购销差价”账户进行会计处理。(1)总公司发出存货时,借:应收账款——B 140.4;贷:发出商品——B 1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4。此处的“发出商品”是个过渡性账户,仅仅起到不确认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作用,因为此项调拨是总分机构内部调拨,并未实现销售,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同时也不属于税法上的应纳所得税收入。但因为是跨地区调拨,需正常反映销项税(分支机构反映进项税,且金额相等,此业务增值税负总体为零)。(2)发出存货的同时,借:发出商品——B 100;贷:库存商品 100,此时的“发出商品”是正常使用,反映存货暂不能确认收入的发出。此时,“发出商品——B”账户借方为成本价100;贷方为调拨价120,贷方余额为未实现的总分机构内部损益。期末将此余额全部转入“分公司购销差价——B”。(3)假如2个月后分支机构实现对外销售50%,分公司账上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与相应主营业务成本60(其中包含了虚增的10元,从总分公司汇总角度看,主营业务成本应为50元),因此总公司账上不再体现收入与成本。但总公司要反映已实现的内部损益,因此在收到销售清单时,借:银行存款 70.2;贷:应收账款——B 70.2。同时将“分公司购销差价——B”中相应50%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分录为借:分公司购销差价——B 10;贷:主营业务成本 10。在期末总分公司汇总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额为真正对外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为真正的存货成本50元;汇总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由“库存商品”借方余额减“分公司进销差价”贷方余额。上述方法虽然能反映各自往来账金额,反映总分机构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各自业绩,同时在汇总报表中反映会计利润,反映汇总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仍存在一些缺陷:该方法运用“发出商品”账户作为过渡,“发出商品”会出现贷方余额,这不符合一般对盘存账户的理解。该方法实质上是在使用“分公司进销差价”对未实现内部损益调整。为避免上述问题,建议采用下述方法二。方法二:运用“未实现内部损益”账户调整。具体处理见下表:方法二运用“未实现内部损益”账户,该账户作为“库存商品”账户的备抵账户,将期末报表中的“库存商品”调整成实际成本。运用方法二,一是满足了汇总纳税的需要,获得汇总纳税的好处;二是满足总分机构反映各自经营成果、反映债权债务的需要;三是不通过“发出商品”账户,避免了“发出商品”出现贷方余额的现象。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财务成本管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 - 增值税 - 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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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
请教各位先进,因我们公司近期会在其它省份开立分公司,分公司会实际营运,但有部份固定资产想要调拨到分公司,这样不知道要不要开发票…如果要的话,因为开了发票,就要缴增值税,分公司也不能抵扣…万一又有价差的话,那总公司合并分公司报表,年度申请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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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09 +0800 CST
可以附上发票复印件,内部调拨过去就行,折旧延续。
最好多了解一下,销售旧的固定资产,要看情况需不需要交税,这种在其他省市的,我觉得是需要做销售处理的,而不是简单的调拨
已经跨省,个人觉得要作为固定资产处置处理
谢谢...但我去问了税局,他们说要还是要开发票,我就想用残值开…但增值税好像免不了,我想不知道有没有文件或有人处理过类似的案件,再麻烦告知一下…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资产调拨无需发票,又不是销售!总公司是汇总报表,不是合并报表
到底咋办呢.固定资产清理不超过原值是不用交税的.但开票时就不知咋办了.高人请指点一下.
请参照处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规定,自日起,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指不同时符合固定资产三个条件),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不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关会计账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1」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月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生产设备一台,销售收入14万元,设备原值12万元,已提折旧2万元。该项业务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将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nbsp100,000  
&nbsp20,000  
贷:固定资产
&nbsp120,000  2、取得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nbsp1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nbsp134,615.38(140,000-140,000/1.04×0.04)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384.62(140,000/1.04×0.04)  3、结转清理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nbsp34,615.38  
贷:营业外收入
&nbsp34,615.38  4、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384.62  
贷:补贴收入
&nbsp2,693.31
(5,384.62×50%)  
&nbsp2,692.31
(5,384.62×50%)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4%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应按征收率计算,“减半”则属于税收的直接减免优惠,故在实际减半交纳税款时,减交的部分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1、总、分之间如果有商品(货物)调拨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应当视同销售缴税。2、目前个人所掌握的资料,对于内部资产调拨不是有偿的不缴税。
不是同一个省的划拨就要交纳增殖税了吗?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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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接受母公司划转固定资产,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内蒙古国税&   |
问:全资子公司接受母公司划转的固定资产,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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