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人修一个简易房屋维修合同范本没经过国土局审批算违建吗?

现在越来越多赚了钱的农民回到农村乡下盖房子,一般花50万就可以建出一栋漂亮的小别墅。但是,不是说自己想盖几层就能盖几层的,要经过当地房管局批准。那么现在宅基地可以盖3层、4层、5层、6层房子吗?已建成的属于违建吗?现根据《法》整理如下: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的,需要提前报经县级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规划完成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建房时,要在审批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只要在规划范围内,而且获得了审批,建几层都可以,如农村城镇中心有建7到8层做宾馆的。如果没有审批就擅自提高楼层,肯定是属于违建。因此建议房子的层数和高度还是得根据地基的稳固性和自身经济能力来定,建2到3层,已经足够一家人使用了。况且,很多人建完房子后,又回到城市赚钱,家里建的新房空置率极高,为了面子丢了里子,是没多大意义的。
注:南宁高新区用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一)名称: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2条第1、3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总体规划,在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原有宅基地被政府征地拆迁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国土部门领取,原件1份,村民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及有关家庭成员住宅用地调查表(国土部门领取,原件1份);
(4)申请人及有关家庭成员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5)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或者用地规划批复(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定点蓝线图(复印件各2份,整幅复印);
(7)原有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复印件1份);
(8)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原件2套):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A3表)、权属审核附图(内分图),如初审地类为建设用地,一并提供占地权属列表、权属示意图;
(9)其它情形需另提供的材料:
①属拆迁回建用地的,提供拆迁回建证明(原件1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1份);
②属有旧宅基地异地申请新建宅基地的,须提供放弃旧宅基地的承诺书(原件1份);
③属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需放弃原有宅基地继承权的,须提交家庭成员签署的协议书(原件1份);
(10)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规划图上位置示意);
(11)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承诺办结时限:20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十一、办理地点: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楼大厅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
下午2点半&6点
十三、办理流程:
分享到:相关土地分类:383人有用165人有用148人有用316人有用很多在城市就业的农村人,想考虑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要不要花钱去重新建房,因为自己在城市工作,很少回农随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临近,市场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预期日渐升温。很多人好奇今年一号文件会在农村建房子审批手续要什么办理,什么时候可以建请好心人帮帮忙!?3个回答冰影sz不错的,质量相对比较好的,做工和手工也是很不错的,性价比也是相对比较高一点的,选料也是很不错的,价格相对比较便宜的,是很不错的选择松木:松木家具的用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马尾松,一种是樟子松。马尾松纹理直或斜不匀,结构中至粗。缺点是干燥时翘裂较严重。不耐腐。油漆、胶接性能不良。握钉力强,相对来说作为木工板材在家具中应用较少,木工板的价格一般是同尺寸杉木集成板或大芯板的3倍左右。樟子松被广泛的运用为中档实木家具的用材,许多原木家具都采用松木。松木材质较强,纹理比较清晰,木质较好,相对于杉木,樟子松的木纹会更加漂亮一些,结疤也比较少。
3个回答最后一次FTWOU一般价格50元左右,该品牌的插座产品选用优质材料制成,做工精细,具有很好的耐腐蚀,抗老化,同时绝缘性能好,灵敏度高,安全性可靠,且价格合理,使用寿命长,值得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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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红唇513138因为是商业用房,其根本目的是商业经营所用,不要局限在消防等建筑硬性标准上,没有实际意义,从商业经营所需的空间感、消费者的对空间平面纵向的审美舒适度上看才是关键。若是临街店铺类,零售类商业用途,定位方向以中小型零售店铺1层梁下净高不低于3.5米左右,2F不低于3.2米,因为考虑到安装要吃去40-60cm的问题,这个高度在15-40平米的小型零售型物业是比较好用的,比如服饰店、化妆品店、小百货、小便利店等。若是定位大中型零售性物业,比如社区店类的超市的,大家可以感觉感觉现在超市的层高有多高就是了,8-6-8米是必要的,尤为其中仓储型超市。若是休闲类物业,如咖啡、茶馆等,每层的梁下高度不要低于3.2-3.4米,最好可以达到3.6-4米,这样除去安装要吃空间外,还可以在装修时造型上得到比较好的处理;若是以娱乐业为主要业态定位考虑方向的,梁下高度不要低于3.2-3.4米,虽然KTV是以包间消费为主,虽然包间空间狭小对纵向空间视觉对比上不是很突出,但要注意的是,绝对高度下考虑问题时一定要注意为商户其在装修造型上空间的利用。不过我前段时间经手的一个ktv,它梁下高度3米,不过各种安装、装修时统一协调的很好,至少效果上不会令人感到压抑,它如何操作的在这里就暂不作复述了。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神问答|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搭建钢架棚算违建吗?神问答|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搭建钢架棚算违建吗?百闻问答精选百家号导语: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搭建钢架棚算违建吗?关于“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搭建钢架棚算违建吗?”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多个来源的用户回答,供大家更全面的了解。用户名为“树下酒仙”的网友的回答,吸引了围观群众的307个赞和67个交流讨论:在我国广袤无垠国土上,生活着几亿农村农民;他们年轻时象候鸟一样外出觅食,年老后落叶也归根;他们依恋生他养育他的故土,最终还要依土地而生存。在偏远的山区、老区、那里土地受地理位置偏僻;管的并不是那么严格,农村人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向村里汇报一下;都能盖。没有城管去拆乱搭乱建,因为他们的房屋和钢架棚涉及不到拆迁补偿;而不影响村容村貌,乡里乡亲通情达理;邻居相守相伴。而你所问在自家宅基地搭建钢架棚算违法搭建吗?虽是自家合法“宅基地”,首先你要向村分管土地部门申请;说明用途经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建造;应不影响村容村貌。你地如是城市集合部,土地已在政府征迁红线范围内;虽未暂征用拆迁,政府已严禁批准建房、搭建;这都有专门乡村两级严控,城市管理监督查处,发现一处拆处一处;甚至开罚单。在新农村建设规划范围内,旅游景点、历史文化古迹、农村农家乐场所…为了美化统一,对文物景点、古迹保护;严禁乱搭乱建。此场所也纳入城市建设管理,如违反偷建私搭;也会遭到城管拆处或处罚。依法合理利用土地,管好自家“宅基地”;守护好十四亿的口粮田红线,…让我们的子孙,将来有地耕耘、有饭吃、有自由空间,有房住。用户名为“粮油市场报”的网友的回答,吸引了围观群众的260个赞和35个交流讨论:你这种情况属于在自己宅基地搭建临时建筑,只要是经过了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不算是违章建筑,放心吧!但是我国的临时建筑一般都是要求在有效期间内拆除,请你做好相应准备啊!而且,临时建筑物是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请你了解!据了解,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你所说的要搭建钢架,就是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临时建筑!但是我国对临时建筑的搭建和使用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不得超过两层!其次,一般不能使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来建造。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工地宿舍和办公区域都是由临时板房搭建而来,这是因为国家不允许他们修建永久性住所!但是我国允许临时建筑延长使用期限,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名为“阳光心情63”的网友的回答也是很透彻:只要地上搭建建筑没有许可证都是违法。猪圈鸡窝鸭舍狍屋都是违建。堆放柴禾中间不要有洞,那样会被凝似窝棚。在瓜地里守夜可打伞,白天要收起来。搭帐篷要.向土地局,建设局申请,当然了,先让村乡同意。来看看网名为“平”的网友是怎么说的:如果是继承的宅基地(上面有房子不能拆建重建,房子在,地永运是你的,房子没有了地也不是你的了),你自己还有其它房子,农村实现一户一宅。宅基地上搭建钢架棚肯定违建。如是只有一处审批的宅基地不违建,这个情况不太可能,你问得情况基本上可认定违建,不管你没事,上台面违建。这是政府的政策,农民认不认同,承认不承认也没有办法。对于ID为“柿园风情”网友的精彩回答,大家纷纷点赞支持,他是这么说的:谢谢: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清楚村上给自家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是多少平方。钢架棚有无危极邻居安全等,一般农村在房前室搭个临时棚放农机具并不违建。可在新农村建设中为了美化环境,治理乱搭乱建、超范围扩建都会被城建局、村委让拆除。村上为改善脏、乱、差。建美丽新村各地都有制度考核按排。因此在自家合法的宅基地上搭建钢架棚应顾忌左邻右舍、村容村貌,不可独断专横的搭建,否则、哪是违建的,总之你的地盘你做主。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百闻问答精选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一个人问,一群人答;在这里,找到你所需要的答案!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珠海市港珠机动车五金电器界涌修配厂,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保护人身、财产权类二审行政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珠中法行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海洋。委托代理人:刘展群。委托代理人:刘青。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委托代理人:缪伟权。委托代理人:李军华。上诉人(以下简称港珠修配厂)与上诉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因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均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行初字第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港珠修配厂的委托代理人刘展群、刘青,上诉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日,市国土局作出珠国土字(号《关于收回港珠界冲汽车修配厂广珠公路南侧4525.5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决定》,决定收回港珠修配厂位于前山广珠公路南侧4525.5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并要求港珠修配厂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带齐有关用地资料分别到原珠海市国土局、珠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和珠海市规划局办理收地或补偿手续。由于对前述用地的权属有争议而申请处理,以及港珠修配厂对补偿项目及标准有异议等各种原因,市国土局一直未能就收回土地补偿问题与港珠修配厂达成一致意见。日,市国土局作出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市国土局以《关于收回港珠界冲汽车修配厂广珠公路南侧4525.5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决定》收回港珠修配厂位于前山广珠公路南侧4525.5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决定对港珠修配厂作如下补偿:一、退回港珠修配厂日缴交的用地价款共计50078.30元。二、补偿填土工程款和测量勘察款共计92904元。根据珠海市测绘大队《港珠界冲汽车修配厂土方预算》和地面现状,港珠修配厂提出的填土工程款和测量勘察款92904元的补偿要求符合当时的填土工程价格及测量勘察费用,同意此项补偿共计92904元。三、补偿地上建筑物共计36752.25元。根据珠海市测绘院日的《说明》(市国土局在庭审中辩称此处有笔误,实际应为珠海市测绘院日出具的《说明》),该地上有四间建筑物,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下称《分类细目》)相关标准进行补偿:1、面积为16.30平方米棚房,按《分类细目》第十六条第3点第②小款规定的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补偿326元;2、面积分别为51.55平方米、47.44平方米、192.42平方米的三间简易房,按《分类细目》第十六条第2点第⑤小点规定的每平方米125元的补偿标准计,补偿36426.25元。以上三项补偿合计为元。市国土局于日将前述补偿决定书送达港珠修配厂。港珠修配厂不服,于日提起行政诉讼。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珠香法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市国土局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国土局在判决书规定的六十日内未作出补偿决定,港珠修配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局于日作出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决定:收地补偿为人民币12464.55元;对于其他不予补偿,该决定书于日送达给港珠修配厂。港珠修配厂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另查明,1990年2月,原珠海市国土局核发了珠国土许字(私1990)第023号《国有、集体(私人)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准港珠修配厂使用位于前山界冲村4861平方米的用地。市国土局提交的“私人有偿使用土地行政划拨地价计费单”和“收款收据”显示,该地块已缴交了基础工程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50078.30元,属于划拨土地。之后,港珠修配厂的部分用地被收回。日,原珠海市国土局核发了珠海市(1994)国土字第35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港珠修配厂使用位于前山界冲广珠公路南侧4525.5平方米的用地,并载明该地块“属调整用地,本次先办理划地手续,待报建时再计费”。但双方均未提交有关该地块缴费情况的证据。此外,位于前山界冲广珠公路南侧4525.5平方米的用地中,有1849.75平方米属于前述位于前山界冲村4861平方米的用地范围内。日,市国土局的下属单位珠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选中对涉案土地被征收用地投入成本(包括厂区三通一平、主厂房土建、水电安装、消防、临时辅助厂房、公共设施等)进行核算。依据港珠修配厂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于日编制出《珠海市港珠机动车五金电器界冲修配厂造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工程造价XXX2元。后市国土局认为港珠修配厂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正规,不是正式的施工合同及相关发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形式,内容真实性不能确定,因此未对港珠修配厂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盖章确认。由于市国土局未对工程数量核实确认,于日出具一份《关于“珠海市港珠机动车五金电器界冲修配厂造价评估”的情况说明》,说明所作出的《珠海市港珠机动车五金电器界冲修配厂造价评估报告》是初稿,因在工程数量方面未经委托方及港珠修配厂双方单位核实确认,因此评估报告未正式审核审定,要求双方尽快就该项目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否则,受托单位将无法完成该项目的评估工作。此后,市国土局一直未对工程数量核实确认,在随后的补偿决定中也未采用评估结果。在本案中,港珠修配厂请求:1、撤销市国土局于日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2、判令市国土局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国土局作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收地补偿决定。市国土局于日作出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确定对港珠修配厂补偿的项目有三项,分别是港珠修配厂缴交的用地价款、填土工程款和测量勘察款、地上建筑物。在日市国土局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中,确定港珠修配厂被收回的使用土地(4525.5平方米)中有1210.15平方米是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征用,属国有划拨性质,是港珠修配厂1990年缴纳地价的4861平方米用地的其中部分,由此决定退还港珠修配厂已缴地价12101.5元和3%的管理费363.05元,合计人民币12464.55元,港珠修配厂对补偿面积没有异议。因此,市国土局作出的此项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补偿恰当,应予以确认。港珠修配厂认为按10元/平方米计算不合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港珠修配厂所主张的填土工程及测量勘查费用,市国土局认为港珠修配厂未提供相关凭证,无法证明涉案土地已发生了填土工程和测量勘查,决定不予补偿。由于在此前的(2012)珠香法行初字第92号行政诉讼中,港珠修配厂对市国土局提交的填土工程土方量证据不予认可,因此市国土局在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对填土工程及测量勘查费用未予补偿。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市国土局应在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填土工程及测量勘查费用的补偿。市国土局在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地上建筑物。在日港珠修配厂对市国土局提起的(2012)珠香法行初字第92号行政诉讼中,市国土局提交了珠海市测绘院日出具的《说明》,表明原珠海市国土测绘大队在日测图时,宗地现状建筑物包括1个棚房和3个简易房,宗地图上显示权利人为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工业发展办公室,建筑占地面积4204.56平方米。原审认为,宗地图标明的是建筑占地面积为4204.56平方米,并非认可存在建筑物4204.56平方米,应理解为修建建筑物可占地的面积。在《说明》中表明建筑物包括1个棚房和3个简易房,认定被收回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有四间,而市国土局在日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中认定不存在建筑物,未对此前《说明》表明的建筑物包括1个棚房和3个简易房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1个棚房和3个简易房是市国土局收地之前就存在,还是收地后搭建,属于何人所有,有何证据等等。在市国土局提交的2008年卫星图中,显示港珠修配厂被收回土地相邻地块属珠海市远康科技塑料城使用的土地上没有建筑物,这与庭审后港珠修配厂提交的有关珠海市远康科技塑料城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记载的情况相互矛盾。市国土局对此情况虽在庭审后作出了两次说明,并提交了相关卫星图等资料,但所提交的卫星图等,不能充分证明拍摄时间是市国土局所说的2007年9月,以及卫星图与涉案土地的关系,并且两次说明对卫星图的成像时间表述不一致。因此,市国土局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中认定不存在建筑物,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关于港珠修配厂要求市国土局采用评估报告中工程造价XXX2元予以补偿的问题。市国土局对自己招标选定的评估机构所作的《珠海市港珠机动车五金电器界冲修配厂造价评估报告》未予采用,理由是港珠修配厂提供的涉案土地的工程量清单不正规,不是正式的施工合同及相关发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形式,内容真实性不能确定,因而在市国土局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中未采用评估结果。原审认为,评估机构是市国土局通过招标选定的,相关评估资料的提供与完善应由市国土局完成,该局最终未在收地补偿决定中采用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应对此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市国土局在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中对不采用评估结果未作说明,同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市国土局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中,并未列明补偿的法律依据,应视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市国土局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港珠修配厂关于撤销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港珠修配厂要求判令市国土局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市国土局于日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二、限市国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国土局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市国土局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其上诉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关于填土工程及测量勘察费用的补偿。一审法院忽略了(2012)珠香法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中排除了我局出具给港珠修配厂确认填土工程及测量勘察费用的函件作为补偿依据这一事实。据此,我局在作出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之前,发函给港珠修配厂,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但港珠修配厂置之不理。由于涉案土地在1994年已由港珠修配厂占有使用,至今近二十年,当年并无涉案土地的地形地貌资料,我局已穷尽所有手段核实港珠修配厂所主张的填土工程及测量勘察费用,均无法确定上述费用是否发生及具体金额,因此,在我局重新启动补偿程序时,港珠修配厂未能提交有关凭证,根据行政补偿基本原则,我局视为该部分投入无补偿依据,对填土工程及测量勘察费用决定不予补偿。2、关于有无地上建筑物。我局提交了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小组授权有关单位生产制作的涉案土地卫星图片,证明在2007年9月,涉案土地上并不存在任何建筑物。但一审法院未依法向有关单位核实卫星图片的形成时间,进而认定涉案土地不存在地上建筑物的结论属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关于判决书认为我局的两次说明对卫星图的成像时间表述不一致的问题。第一次说明时,我局是根据向市测绘院的了解情况,说明“经向测绘机构了解,卫星影像图一般由国家卫星拍摄会租用外国卫星拍摄,拍摄时间通常在上一年年底或本年度初,卫星拍摄数据经后期制作再由国土资源部分发到各地级市的时间周期大约为6个月。且根据我市二调实施方案制定的时间(2008年4月),本案中2008年二调影像图的拍摄时间应为2008年上半年度”,因为此类问题较为专业,我局根据二调方案的制定时间进行了大致的估测。此后,我局又认真核实,了解2008年二调影像图的最原始的基础信息,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相关资料可以明确认定“2008年二调影像图”的拍摄时间为2007年9月。因此,根据该情况向法院作出了第二次说明。上述情况可以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北京星天地信息有限公司予以调查核实。我局认为,相关卫星图片系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委托制作,并作为土地基础法定资料下发到各市,该卫星图片具有法律效力,且能够客观地反映2007年9月涉案土地的真实地面状况,我局依据相关卫星图片证明涉案土地上在2007年9月不存在地上建筑物的结论有充分依据。关于远康企业报建资料,根据上述说明,2008年二调影像图的获取时间(影像形成时间)为2007年9月,远康企业报建动工时间为2007年5月,二调影像图能清晰显示旁边的远康企业在2007年9月已完成土地平整,因此,二者之间并无矛盾。同时根据作出补偿决定前向界冲村陈日观所做的调查笔录,显示了该临时性建筑物系由界冲村搭建,我局认为既然不是港珠修配厂搭建,则无需在补偿决定中说明。3、关于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是否应当采用造价评估报告的问题。首先,涉案土地并非我局实际占有使用,相关工程总造价资料不由我方掌握,一审判决认定我局选定评估机构,应当承担评估资料的提供和完善义务的观点偏离事实,有违审判应遵循的“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其次,评估机构已出具书面说明,标明港珠修配厂所持有的评估报告为初稿非审定稿,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局没有依据且不应当在补偿决定中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做任何说明。二、我局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G105国道珠海段(广珠公路)辅道建设需要,经珠海市政府批准,我局收回港珠修配厂名下位于广珠公路南侧的土地,并根据其投入开发和建设情况给予其相应补偿,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市国土局的上诉,港珠修配厂答辩称:一、市国土局在港珠修配厂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做公证保全措施,就擅自将地上厂房拆除,程序违法,这是市国土局违法行政,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1.必须进行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九条、《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规定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必须进行证据保全。2.证据保全公证对本案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1)、涉案土地的权属有争议。界涌村委会早在2007年就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该争议至今未正式出具裁决书。(2)、收地文件采用登报公告送达,并未直接送达给港珠修配厂。市国土局是在港珠修配厂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地并将地上厂房拆除。二、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在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案中,市国土局本应在收地之前对拆迁补偿的证据作出保全,但是该局没有做,不但如此,市国土局于日作出(号《收地补偿决定书》之前也没有举证,在812号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之后,市国土局才急急忙忙去收集证据,显然是不合法。三、对填土费用及测量勘察费用不予补偿明显错误。1.2004年珠海市测绘大队作出的《港珠界涌汽车修配厂土方预算》显示:实测高程为1.34米,预计填土高度为3.82米,预计填土方量为11906.7立方米。2.前山商贸物流中心(2011)63号复函第一条称:市国土局日出具的《关于挂牌标的的现状说明》中表述:该地块现状为95%平整,已达到3.5米标高。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证实:2004年标高为1.34米,到了2008年标高为3.5米,除非市国土局能够证明这些土是其填的,否则这些土不可能从天而降;港珠修配厂作为民营企业,填土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帮忙,并非一定要提交所谓的填土费发票和收据才能够证实填土的事实。港珠修配厂已经提交了证据显示确实有填土行为,而且根据前后的数据也完全可以计算出填土量,市国土局应该对该填土量按照标准进行核算。四、关于地上建筑物。1.关于影像资料。市国土局提交的2008年影像资料用来证明涉案土地及周边均没有建筑物。但是,港珠修配厂提交的宗地图显示,涉案土地周边系远康塑料城。经港珠修配厂前往珠海市城市档案馆查询显示:远康塑料城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取得全部验收合格。市国土局称2008年影像的拍摄时间是2008年上半年,而远康塑料城在2007年4月已经开工,2008年已全部验收合格,而在该影像中没有显示出任何施工痕迹,这充分说明市国土局提交的所谓卫星图并非涉案地块。2.关于调查笔录。日出具的(2011)63号《复函》第六条称:“由于该地块的历史原因,我中心不甚了解该地块在挂牌出让前地上有无建筑物。”而市国土局的执法人员向该中心的伍世豪调查取证时,却在《询问笔录》中称“在我的印象中该处没有大的建筑物。”前后答复互相矛盾,既然不甚了解,后来怎么又有印象。界涌村早在2006年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权属争议,港珠修配厂与界涌村争夺土地权属多年,界涌村明显与港珠修配厂存在利害关系。界涌村工作人员的证词显然不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3.关于评估报告。(1)评估主体具备法定资质,评估程序合法,不能因为市国土局觉得评估价格过高就否定该评估结论。(2)市国土局既然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投入成本进行评估,那么前提条件是该局认可港珠修配厂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因为投入金额无法确定,故委托评估。假设地上不存在建筑物,何必要评估?(3)双方对投入的金额有争议才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解决争议。评估结论出来以后,又反过来以投入没有经过双方确认,来推翻评估结论,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评估将没有存在的价值。(4)根据评估鉴定的相关规定,从来不存在所谓的“初稿”一说。但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第十七条规定,深圳市衡建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出具的《造价评估报告书》为初步评估结果,该结果公示后,港珠修配厂已经提交书面报告,表示确认该评估结果。那么,接下来评估机构就应该是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港珠修配厂对原审判决结果无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维持了市国土局作出的补偿12464.55元的决定,该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港珠修配厂的合法权益,故对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补偿12464.55元的决定。其上诉理由如下:一、市国土局收回涉案的4525.5平方米土地,却仅对1210.15平方米土地进行补偿,显然错误。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批准用地面积为4525.5平方米;规划局(94)拨字7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用地面积为4524.50平方米,市国土局出具的(号收地决定中明确:依法收回贵厂452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香洲分局(2010)30号《关于港珠界涌汽车修理厂4525.5平方米工业用地权属问题的报告》的处理意见认为:4525.5平方米土地,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1849.75平方米,港珠修配厂享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划拨用地;第二部分267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归界涌村村委,建议对该用地实行补征,按规定给村补偿,土地使用权归港珠修配厂所有,如收回则按规定予以补偿。由上述权属报告可知,市国土局应当进一步完善2675平方米土地的征地手续,被收回的土地4525.5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归港珠修配厂所有。二、涉案土地的最早权利来源于政府投资入股,这与无偿划拨取得土地有明显的区别。港珠修配厂成立于1983年4月,由珠海市前山工业公司提供场地投资入股,占40%股份;香港敏记五金机械公司提供100万元港币入股,占60%股份,上述投资已经珠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实前山工业公司已先后负责提供修配厂所需的场地,厂房用地约5000平方米。因此,港珠修配厂并非无偿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此外,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实施。港珠修配厂取得土地的时间是1983年,而且是基于政府下属企业的投资入股,因此,不能简单地、机械地套用后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定涉案土地为划拨用地性质,必须结合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客观公正对历史问题做出认定。三、一审调解过程,港珠修配厂与市国土局就土地补偿问题部分达成调解意向,并且已将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1.在调解会议中,市国土局的与会代表表示涉案土地与无偿划拨土地的性质有所不同。2.经双方同意,市国土局已经向珠海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对收回的4525.5平方米用地调整其他地块进行补偿。四、市国土局假借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实际上却是高价卖出。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这一情况,作出合法的补偿。根据市国土局向珠海市政府提交的(号请示以及《答辩状》,均称是因G105国道珠海段(广珠公路)辅道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但实际情况是,该块土地在日以2088155元的价格出让给了。但是,市国土局对收回4525.5平方米土地仅仅给予12464.55元的所谓适当补偿,港珠修配厂对此无法接受。针对港珠修配厂的上诉,市国土局答辩称:一、原审判决确认退回港珠修配厂已缴用地价款认定事实清楚。由于涉案土地属国有划拨且经过调整,界涌村又对涉案土地权属提出异议。为查清事实,确保各方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我局查阅历史用地档案,确定收回港珠修配厂使用的土地(4525.5平方米)中仅有1210.15平方米是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征用,办理了征地手续并按照“私人有偿使用土地行政划拨计费单”缴纳了地价,并非出让土地,且是港珠修配厂1990年缴纳地价的4861平方米用地的其中部分。根据已查清的用地事实,决定退还港珠修配厂已缴地价12101.5元和3%的管理费363.05元,合计人民币12464.55元。一审判决正是基于涉案土地的缴交用地价款的实际情况认定事实。二、港珠修配厂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港珠修配厂的上诉请求是撤销我局做出的补偿12464.5元的决定,但原审判决第一项已经撤销了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其中补偿决定的第一项补偿内容即为“退回土地价款12464.55元”,由此可见,港珠修配厂的上诉请求与一审判决内容是完全一致,其上诉请求已包含在一审判决的判项中,如再次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完全违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综上,港珠修配厂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二审庭审中,港珠修配厂提出,日市国土局作出补偿决定后,该局在日作出341号复函,称重新研究补偿方案。在一审判决后,即日,市国土局向市政府提交了珠国土字(号关于收回广珠公路南侧4524.5平方米用地涉及补偿及调地事宜的请示,市政府以PX(号文件批复,建议争取以货币形式补偿,确需调地的,由规划部门按手续调地。因此,一审判决中对于12464.55平方米用地补偿的认定应重新调整。港珠修配厂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1、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PX号);2、港珠修配厂给珠海某香洲分局《关于尽快落实办理我厂调地手续的申请》;3、珠海某香洲分局于日作出的关于《依法作出权属争议处理意见的申请书》处理进展情况的复函(珠国土香函(2014)81号);4、珠海某香洲分局于日作出的《关于尽快落实办理1210.15平方米用地手续的复函》(珠国土香函(号)。市国土局认为证据1只是一份呈批表,其中记载的综合意见是拟办,并未真正实施,这只是政府的态度,并不表示一定要调地。证据2是真实的,政府亦表示调地,但尚未与界涌村达成一致意见,故暂未能完成。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港珠修配厂提供的上述证据属于新证据,且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的认定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查明,日,市国土局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收回广珠公路南侧4524.5平方米用地涉及补偿及调地事宜的请示》(珠国土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以PX(号文作出拟办意见,建议同意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香洲区政府的意见,尽量争取以货币形式补偿,确需调地的,由国土部门明确用地性质和面积后,由规划部门提供选址,按程序办理调地补偿手续。日,港珠修配厂向珠海某香洲分局提交了《关于尽快落实办理我厂调地手续的申请》。日,珠海某香洲分局给港珠修配厂作出关于《依法作出权属争议处理意见的申请书》处理进展情况的复函(珠国土香函(2014)81号),告知调地事宜正在协调。日,珠海某香洲分局作出《关于尽快落实办理1210.15平方米用地手续的复函》(珠国土香函(号),函复港珠修配厂:“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对贵厂位于广珠公路南侧用地,面积为1210.15平方米的用地补偿权益,进行用地调整置换。调整用地选址初步确定在广珠公路北侧,面积为1166.66平方米用地处。有关土地调整置换事宜我分局正在办理。”现双方均表示对上述涉案的1210.15平方米用地的补偿争议问题自行协商解决。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于日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关于补划地1210.15平方米的补偿问题。根据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由于双方对该争议的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目前正在办理土地置换的有关手续,根据双方的意见,本院对此不作审处。二、关于被收回土地中涉及的填土工程和测量勘察费问题。根据2004年11月珠海市测绘大队出具的《珠海市城市工程测量成果表》、《港珠界冲汽车修配厂土方预算》以及市国土局在挂牌出让涉案地时的现状说明,涉案土地现状95%已经平整,已达到3.5米标高,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涉案用地已发生了填土工程和测量勘查的客观事实,因此市国土局在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中对填土工程及测量勘查费用不予补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关于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问题。市国土局日向法院提供的珠海市测绘院在日作出的《说明》以及日测绘的示意图、宗地图,可以证明当时宗地现状包括1个棚房面积为16.38㎡和3个简易房,面积分别为51.55㎡、47.44㎡、192.42㎡,上述房屋均为临时性建筑物。此外,市国土局还提交了2007年11月全野外数字化测图、日珠海市测绘院制作的宗地图以及市国土局向伍世豪、陈观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从该组证据看,涉案土地上有临时建筑物。市国土局在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书》中关于所涉用地上无建筑物,无需对该项内容进行补偿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市国土局认为地上临时搭建棚房为界冲村所搭建没有事实依据。至于市国土局提供的两份卫星图,成像时间不明确,该卫星图与涉案土地的关系亦不确定,且与前述证据相矛盾,因此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用地当时的现状为空地。综上所述,市国土局作出的珠国土字(号收地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市国土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一平审 判 员  林 洁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岭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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