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房屋错误怎么办,分手后还能挽回的征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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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错误执行判决怎么办?最高法:公民可申请赔偿日 09:19环球网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判决、裁定一经生效,不得任意变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有可能存在错误。因为判决、裁定是建立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的。如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错误,判决、裁定便有可能有错误。这种判决、裁定,如不加以纠正,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也有损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
  (原标题:最高法:法院错误执行判决 公民可申请赔偿)  判决、裁定一经生效,不得任意变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有可能存在错误。因为判决、裁定是建立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的。如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错误,判决、裁定便有可能有错误。这种判决、裁定,如不加以纠正,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也有损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自日起施行。( 9月8日)  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除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以外,国家赔偿案件还包括仅以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行使职权相关的赔偿案件,即所谓“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在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实践中,被申请赔偿的司法行为主要是错误执行和违法保全,这两类案件分别占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60%和25%左右,合计占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80%以上。  《解释》首次规定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据介绍,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  根据《解释》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是否有权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包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二审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是为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提供一个途径。如果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最终能使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就能使自身权益得到维护,其合法权利不会受到损害。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必要性还在于,申请再审往往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再审权。为了保障当事人有效地行使申请再审权,以免当事人因无效申诉,徒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影响生产和生活;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能够变更原判决、裁定的条件,申请再审的期限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等分别作了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必须进行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再审情形之一的申请,应当立案再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情形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5种情形是: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种新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作出之时没有但后来又出现的证据,而且这种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所以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变更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是指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一个事实,往往需要多个证据证实,在这些证据里,根据其证据力,可以将其分为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有了某种证据就足以证明事实的,为主要证据,否则为次要证据,例如,在打架赔偿案件中,证人证言和医院的鉴定结论是主要证据,而当事人的陈述则为次要证据。因此,主要证据不足的也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是指,应当适用这个法律而适用了另外的法律;应当适用这一条款而适用了另外的条款。适用法律错误会导致判决、裁定的错误,对此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没有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遵守的程序。当事人就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再审的,还必须应当符合另一个条件,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裁决。如果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将会枉法裁判,形成错案、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对此,应当依法再审。  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注(http://m.cngold.com.cn),掌握最新财经要闻。
关键词:责任编辑Koala【免责声明】此文章内容来源为环球网,中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中金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相关阅读1/2 17:39最高法修订裁判文书上网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关键词: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最高法 10:33网络给现代商业以崭新的与传统商业截然不同运作模式,让我们每一个人,只要有网络环境就能拥有创业的机会。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召开的新闻发...关键词:拍卖 10:50中国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离职_孙军工个人简介。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辞职的消息近日在微博上流传,引发众多关注。记者7月5日...关键词:孙军工 14:35最高法决定依法再审聂树斌案,最高人民法院已于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关键词:聂树斌 01:17周一,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了谷歌的诉求否决了一个集体诉讼,一些加州的广告主声称谷歌在通过它的关键词广告搜索服务对他们的网络广告的位置服务进行了欺骗。关键词:中金网 19:16据媒体报道,几天前,一份关于“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朋友圈广泛流传。据悉,这份“判定书”系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投资人对现货交易场所终审再审申请...关键词:现货,交易,正名股票黄金外汇行情微信:cngold-com-cn行业动态金融黑幕财经解读微信:zjs-cn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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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法院错误 挽回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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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检察院的监督,一起法院错误终结执行的民事案件得到纠正,使一煤矿重获70余万元的债权———
  周倩谷萍本报记者尹晓华
  一起法院错误终结执行的民事案件,经彭州市检察院的监督得到纠正,使一煤矿重获70余万元的债权。
  2006年初,该市检察院在查处一起渎职案件时,发现该案涉及成都市国有跃进煤矿与彭州市荣材防腐燃料公司的有关货款纠纷执行案,法院对其作出的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有误,若不及时纠正,可能造成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跃进煤矿70余万元债权丧失。
  根据检察院调查:2000年7月,成都市国有跃进煤矿与彭州市荣材防腐燃料公司达成口头煤炭供销协议,至2001年6月,荣材公司从跃进煤矿共购买煤炭1.8万余吨,尚欠部分货款。由于荣材公司长期拖欠货款,跃进煤矿向彭州市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荣材公司给付跃进煤矿余款72.5万余元。
  随后,因荣材公司未如实履行调解协议,跃进煤矿向彭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荣材公司向彭州市法院提供了一份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告复印件,该复印件载明荣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检手续,决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彭州市法院以此作为证据,以“被执行单位已倒闭,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该案的执行。
  然而,检察官在调查中却发现,该案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即荣材公司向彭州市法院提供的工商局公告复印件无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同时,检察官还发现荣材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实际上并未被吊销,公司仍在继续开展业务,由此看来,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是错误的。
  据此,彭州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个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予以纠正。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建议,作出了撤销民事裁定、恢复该案执行的决定。
本文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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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法院合并执行追回案款5万多
【日09: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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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执行追回案款5万余元
  乐山日报讯(徐敏 记者 许金波)近日,夹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19名当事人追回执行款51150元,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欧某等19人于2010年1月分别与成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日前交房,如因该房地产公司的责任,欧某等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地产公司按每天10元赔偿欧某等人违约金直至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结果,欧某等人在日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于是,欧某等人向夹江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最终审理,判决该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欧某等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共计51150元。经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但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4年10月,申请执行人欧某等人向夹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且被执行人系同一房地产公司,该院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高度重视,为提高执行效率,决定将这17件案子合并执行。经过多方努力,查找到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沐川支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执行法官当即奔赴沐川,成功扣划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沐川支行现存的4万元存款,并对其进行了告知。第二天,被执行人主动来到该院,交纳剩余的执行款。执行法官随后将51150元执行款支付给欧某等人。
(责任编辑: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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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7xc&|[河北 承德];& 15: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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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你所述,造成你单位损害事实的发生与法院的执行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属于执行错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你单位完全可以申请!你单位的这种情况,在法院所涉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大概占40%左右。  一、法律依据:我国第三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程序的规定。”  该条规定明确了错误执行赔偿的含义及适用程序。但就错误执行赔偿如何认定、赔偿范围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错误执行赔偿的含义以及认定  错误执行赔偿,是指法院因执行错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执行错误是指超出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执行、执行对象错误及违法法定程序等执行行为,在国家赔偿工作实践中经常表现为:执行案外人财产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被执行人可分的财产的;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拍卖的财产折价变卖;违反法定程序执行的等等。  执行是否存在错误可以参考法释【200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正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来认定。  三、错误执行的种类  根据法释【200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错误执行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6、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错误执行赔偿的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抚慰性标准,是在受害人损失额度内予以适当补偿,通常不足与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第三十六条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是直接损失原则,国家只对直接损失、实际存在的损失负责赔偿,间接损失与预期利益不负责赔偿,例如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如不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也只限于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对于该财产其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建议:咨询并聘请本地有经验的提起国家赔偿。最起码要让不负责任的执行人员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协商过程中,如果法院愿意适当赔偿的,不妨接受调解。这就是法院执行房屋错误怎么办 的解答,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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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青海&西宁
|解答问题:33095
法院执行局错误执行如何办现在法院还没有把为人民服务当做自己的第一职责。某些案子发生以后,受害人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在案件发生前肯定没留,因此案件发生后就会很被动,很难给主审法官提供确切的证据,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主审法官而言,他们肯定是看证据来判案的,他们觉得你证据不足,就会判你输,而且,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法官会千方百计的拖,你去告他们也没用,他们会钻法律的空子,找很多“法律允许”的空子,你找不到他们的把柄。那我们怎么办呢?有以下几个法子。方法/步骤找主审法官当面谈,最好带着你的律师,你自己去他两句话就打发你了。去当地人大法制委、检察院、纪委等部门反映,要写成书面的,详细说明情况,要多催促他们几次,别交上去就不管了。写信给当地市委书记、市长反映情况,他们收到后都会签批给下面,至于下面怎么办就不知道了,你要继续跟进,去市府大院正常上访,态度要端正(非访,缠访闹访是违法的,切记~)。法院错误的执行了我的财产怎么办依据法律规定: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1)所有权;(2)(包括、留置权、质押权等);(3)其他物权(包括、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2)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3)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2、异议人的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3、证据材料。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以书面形式提出案外人异议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执行员提出,并说明理由,提出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异议人负有。即认为执行的标的物是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应当阐明事实,列举证据。如无证可举,人民法院执行员经调查亦取不到证据,或者虽有证据,经执行员审查后不能成立,异议将被驳回;异议提出后,经执行员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并按再审程序处理,对原判决作出调整和变更你介绍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执行错误,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无锡刑事诉讼律师
律所: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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