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经保证合同的担保人是同意私改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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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人和贷款人私自修改合同担保人有责任吗
大概在2010年末,案外人员邢仕彬找到我为其贷款作担保,到地方要签字时发现不是朋友邢仕彬,而是王太红的名字,朋友邢仕彬说没事这钱我用你们就放心吧。我们也就签字了,还款日期大概是2012年元旦。在这期间我们几个担保人总是以电话的方式督促还款。但是到期后好像没有按时还款(具体原因不详)。2012年元旦以后邢仕彬、王太红、刘召义以及放款人贾聚明四人把原先合同做了修改,包括贷款人王太红改为刘召义,还款日期是2012年元旦改为日。我作为担保人之一以上四人并没有挣得我本人的同意私自修改合同。&&&&&&首先我从没有为刘召义做过担保,上诉状中提到的我口头答应为刘召义作担保一事有异议,包括“上述状”中提到的声明、录音资料,因为他们私自修改合同的时间应该是2012年元旦至日之间,我是到了后期也就是日之后才知道他们把合同做了修改的,我们担保人并没有拿到合同原件,现在更改合同,也是在担保人(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声明书也是我在日之后写的,因为他们修改完了合同我才知道此事,我为他们写声明书也是出于好心想帮助放款人贾聚明把钱要回来。但是我本人没有做任何的书面证据为其贾聚明和刘召义作担保合同。声明书的大概内容就是我知道他们私自改了合同,但是我没有为其签字。现在原告就想让我承担保证责任。我们在县级法院已经判决了此事与我无关,但是原告有起诉到州中级人民法院了。想请律师老师为我解答!谢谢!
无锡推荐律师改合同背着担保人出事了谁偷着乐?
  未经担保人同意,债主和借款人擅自延长了借款期限,却不知导致担保失效  的马先生、白女士两次借给孙某51万元,并由郎某负责担保。还款期限到期后,马先生、白女士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借款人孙某擅自延长了借款期限,结果弄巧成拙,直接导致担保失效。  几次借款都有人担保  马先生、白女士借给孙某和沈阳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15万元,借款半年,约定利息27000元。  随后,孙某又向马先生、白女士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履行。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还款期限到后,孙某无力偿还,经协商还款期限延长两个月,并确认借款本息共198600元。  不久,孙某再次向马先生、白女士借款381500元,借款三个月,月息2.5%。郎某再次作为担保人签了字。还款期限到了,双方协商将还款日期再次延续两个月,但郎某不知情。  担保人只愿代偿一部分  这次还款期限到期后,孙某迟迟没有按约还款。马先生、白女士找到担保人郎某催要,郎某先后偿还了181800元。  日,马先生、白女士将孙某、沈阳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郎某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本息67万余元,郎某承担连带责任。  郎某辩称,孙某一共借了35万、15万元两笔,至于1万元自己不知情。自己替孙某偿还了229000元。马先生、白女士与孙某在协议上将还款期限延长两个月,自己并没有签字,自己不承担担保责任。  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失效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郎某偿还了229000元,但其中47200元是偿还另一笔借款与本案无关,因此认定郎某代偿181800元。经审认定,郎某代偿钱款为利息。  另外,经审查明第二笔借款为381500元中实际出借为35万元,加上第一笔借款16万元,法院认定共借款本金51万元。截至日,两笔借款的利息按不超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共计314029元。  两笔借款到期后,马先生、白女士与孙某在延长借款期限时,未征得担保人郎某的同意,因此担保人不再有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沈阳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及孙某偿还本金51万元和两笔借款的利息元。  沈阳晚报、沈阳网  主任记者 王立军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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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私自变更借款主合同,担保人可免责
作者:刘慧&&发布时间: 08:14:16
  借贷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私下变更借款主合同,担保人是否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近日,重庆秀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杨某某向谯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由田某某和余某某作为保证人。杨某某在偿清全部借款前去世,谯某某遂将杨某某之妻罗某某、儿子杨小某及保证人田某某和余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杨某某未偿清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谯某某向杨某某借款5万元,并口头约定偿清全部借款日期及利息。借款期满后,杨某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后在原告的催促下,双方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延长还款期限。之后杨某某先后两次向谯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1.5万元。此后不久杨某某去世。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原告与债务人杨某某对借款5万元的还款期限,口头约定为半年,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与债务人杨某某达成合意,双方将还款期限约定为“两个月还清本金”,而该约定未取得保证人余某某、田某某书面同意。故法院认为,担保人余某某、田某某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请求其连带偿还3.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秀山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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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有三人在信用社三户联保贷款,其中一人将贷款借给我的朋友,我做的担保,
您好,我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有三人在信用社三户联保贷款,其中一人将贷款借给我的朋友,我做的担保,担保人没有家属签字,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责任,现在信用社将借款人起诉,借款人同时将我起诉,现在通过渠道(现没有书面证明是哪里冻结)将我房产和工资冻结,请问我该怎么办?法院未经我同意,由没有开庭或有书面通知,冻结我的资产,法院是否有责任,我是否有申诉的权利,同时还有那些权利,谢谢!补充一下当时的经过,当时是我的一个亲属给我打电话,说过去有事,我就去了,走到后在饭桌上说明此事,我当时一看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人责任,且有债务人房产抵押,因为我当时急着有事,签完我就走了,中间我给他协调了2次,一次是私下协调,用债务人的土地开发权抵押,双方都同意协议的内容,一次在法庭,法庭协调结果我不是很清楚,现在债务人找不到了。就是这个情况,请各位法律界朋友帮我出出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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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张律师,我有胜诉的把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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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新华
  【案情】
  日,宋某向朱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为3个月,双方鉴定了一份《借款协议》,季某、肖某为宋某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至宋某还清款止。到期后,被告宋某要求延期3个月还款,朱某表示同意,并于日签订了一份《还款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日。到期后宋某未还款,朱某于日诉之法院,要求宋某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由季某、肖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季某、肖某以不知情双方签订了《还款补充协议》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
  【分歧】
  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之后,担保人责任可否免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另行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从而原来的保证合同得以解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由此免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季某、肖某为宋某提供的是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至宋某还清款止,即使季某、肖某不知情宋某与朱某双方签订了《还款补充协议》,也不影响其担保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1、保证人的免责理由不充分。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案显然不属该情形。另外,在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中,没有把对债务履行时间的修改作为主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人季某、肖某也没有因宋某与朱某签订了《还款补充协议》而加重其保证责任,故其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不充足。
  2、季某、肖某的保证期间认定。《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给合本案分析,在宋某与朱某鉴订的《借款协议》中,季某、肖某提供的保证期为“至宋某还清款止”,属保证期约定不明,应当根据《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之规定,认定季某、肖某为宋某提供的保证期间为日之内,即债权人朱某向债务人宋某主张权利时,担保人季某、肖某在有效担保期内。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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