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金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附加减除费用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_百度知道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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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税目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1300元。即: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即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津贴和补贴。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2)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只允许在国家财政规定的范围内,超过部分也是要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通讯补助的扣除标准各地不一,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入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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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医疗保险费、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以及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其中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并实际交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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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复:国家根据外籍人员(即税法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以及在中国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附加减除费用,目前标准为2800元/月。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于: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收制度法律化的表现形式。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小编提示您,中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来源:(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http://s.yingle.com/l/cs/252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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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在工资薪金中扣除附加费用
来源:北京地税&   |
  问题:哪些纳税人可以在工资、薪金中扣除附加附加减除费用?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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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减除费用是多少
来源:北京地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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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中提及的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1300元,是否就是所谓的“三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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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基本意思是说一些外籍人员一个月可扣除4800,不是国内人员的3500,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工作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三)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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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一般扣除费用为3500,在这个的基础上加上1300就是外籍人员的4800.。所以,1300的附加扣除费用只针对外籍人员。三险一金应该是按照缴纳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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