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子前风景树保护全是房主在国外怎么卖房子还是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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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古枣树保护区及新郑国家古枣林公园规划设计招标公告
林业局古枣树保护区及新郑国家古枣林公园规划设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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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新郑市林业局古枣树保护区及河南新郑国家古枣林公园规划设计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新郑市林业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新郑市林业局古枣树保护区及河南新郑国家古枣林公园
规划设计项目
2.2招标编号:新财购-
2.3工程地点:新郑市境内
2.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6质量要求:合格
3.报名条件:
3.1报名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企业信誉,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
3.2报名企业须具有农林行业专业甲级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设计资质;拟委派担任本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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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名须知:
4.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投标单位报名前须在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携带相关证件到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局、财政局采购办、纪委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办理会员审核、备案等手续,再进行网上报名。详细内容见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服务指南《新郑市征集工程类投标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等会员库的通知》;
4.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开标时投标企业需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资质证书、设计总负责人高级职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到现场进行核对;
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4以上相关证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5.报名时间:
时间:日至日下午17:00止。
6.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保证金:壹万伍仟元人民币。日17时(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前从本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转账至郑州银行新郑支行:
账&&&&号:********或后可见********或后可见
单位名称: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转账后必须持票据到中心财务结算窗口换领收据,凭收据领取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获取信息:
日至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在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每份500元(售后不退)。&
8.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8.1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日下午14时30分(具体时间以招标文件内规定的时间为准);
8.2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新郑市林业局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或后可见&&&&&&
代理机构:河南英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张女士
电&&话:133*****099或后可见&&&****-********或后可见
10.监督电话:
新郑市纪委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电话:0371—********或后可见&
新郑市财政局采购办&&&&&&&&&&&&&&电话:0371—********或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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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零星树木
案情简介: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些地方的农村人口出生率大幅下降,原先基本上每村一处的小学因生源不足,便实行了中心小学制,大部分村小学的校舍空置出来。某村便把这样空置的一处校舍出租给村民李某使用,期限30年,同时规定交上两万元钱后,校园里的树木全部归承租人所有,但采伐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合同签定后,李某因修缮房屋,没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即将校园里的槐树伐掉14棵,被举报。林业主管部门经调查,认为李某采伐的是村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树木,不属于采伐审批的范围,决定不予处罚。&&&&&&& 案件评析:《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处。”本案处理过程中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的房屋是集体的,李某只有使用权,森林法的“房前屋后”是针对农村居民一户一处法定的宅基地而言的,李某租用的学校大院不属于《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房前屋后”。另外,林木也是以前村集体栽植的,李某没有承租前很明显属于应该凭证采伐的范围。另外校园里共有林木三十几棵,不应该属于“零星林木”。所以,对该部分林木采伐时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房屋既然已归个人使用,林木也已归个人所有,自然,应该叫做“个人所有的房前屋后的林木”,至于何为“零星林木”,《森林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想必立法本意是说房前屋后的林木不管怎么栽都难成大气候,故都可按“零星”来论,本案中校园虽比一般的农家院大,但也不过是三十几棵,在这个词上来较真,不符合立法本意。&&&&&&&& 法律法规链接:国务院《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中规定“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空闲宅基地,都应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永远归社员所有。”因而这里的“房前屋后”所指的范围应是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范围内。&& 日,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 显然,第一种意见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
《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个人所有零星树木外,采伐林木一律应办理《采伐证》。这里的房前屋后一般指农村宅基地的范围,零星树木指零星分布的树木,相对成片树木而言。
&罗洪顺、马培华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洪顺,男,日出生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待业,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育刚、冉启碧,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马培华,男,日出生于石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日被取保候审。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洪顺、马培华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七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06)石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洪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绍琼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培华、上诉人罗洪顺及其辩护人刘育刚、冉启碧均出庭参加诉讼。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马培华、罗洪顺伙同余绍江(另案处理)购买了石柱县龙沙镇永丰村石门组山丘河坝扁(小地名)曾洪平家及背湾(小地名)曾茂兹家自留山上的桤木共84株,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擅自进行了砍伐,并将砍伐的林木销售给石柱县南宾镇红卫木材加工厂。同年9月6日,被告人马培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计立木材积为41.89M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曾洪平、曾茂兹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书证;林木材积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罗洪顺、马培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石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洪顺、马培华结伙违反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购买私人自留山上的林木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擅自进行采伐,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马培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培华适用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洪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马培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滥伐地种植幼树2000株。二、作案工具电锯一把、电线一圈予以没收。 上诉人罗洪顺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洪顺有自首情节;罗洪顺系从犯;罗洪顺有立功情节;罗洪顺的认罪态度好,家庭有困难,请求改判缓刑。 原审被告人马培华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底至8月初,上诉人罗洪顺、原审被告人马培华伙同余绍江(另案处理)购买了石柱县龙沙镇永丰村石门组小地名山丘河坝扁处曾洪平家以及小地名背湾处曾茂兹家自留山上的桤木共计84株,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进行了砍伐,并将砍伐的林木销售给石柱县南宾镇红卫木材加工厂等处。同年9月6日,马培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计立木材积为41.89M3。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按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马培华到派出所报案称,同年7月底,他和罗洪顺、余绍江将石柱县龙沙镇永丰村石门组曾洪平、曾茂兹家中的桤木80多株进行了砍伐,被砍林木运往石柱县城销售。 2、证人曾洪平的证言。证明2006年7月中旬的一天,马培华找他买木料,他就带马培华找曾茂兹、廖辉琼讲好买树的事。7月下旬的一天,马培华带罗洪顺、余绍江、向增学来砍树。锯树的工具是两把电锯,主要是马培华、余绍江、向增学在锯树,罗洪顺负责指挥,有时拉一下绳子。先砍的是廖辉琼家的树,然后砍的曾茂兹背湾处的桤树,接着砍的他家自留山上的七根桤树,最后是罗洪顺请曾茂兹和他砍陈正祥家的10多棵树。后来,罗洪顺雇人将这些树拉走了。没看见马培华、罗洪顺有林木采伐证,当时说好一切手续由买方负责。 3、证人曾茂兹的证言。证明2006年7月,马培华找他买树,他和马谈了价格并约定一切手续由买方负责,当时未说定。7月底,罗洪顺、马培华、余绍江来砍树,他和罗洪顺讲的价,讲成150元一个立方米,手续由罗洪顺负责。马培华、余绍江就用电锯去砍他家自留山上的桤树,锯了三四天才锯完,量成20多立方米。他不清楚罗洪顺砍树时办没办林木采伐证。
& 《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是针对“自然保护区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采伐林木”是指“珍贵树木”以外的“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如果属珍贵树木,也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对您的问题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滥伐林木罪探析
来源:作者:
内容摘要:,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 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 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4、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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