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 申报缴纳从什么时候开始要缴纳?缴纳环境保护税 申报缴纳后还需要向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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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开始实施 排污费改为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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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今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过去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现在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
  今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过去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现在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
  这一改变将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什么影响?环保税具体将怎样征收?征收的准备情况如何?记者对多个地区和企业进行了广泛调查。
  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少排污少交税,企业节能减排动力大增
  地处鲁中的莱芜市莱城区,北部地带是钢铁、化工生产工业区,南部山区则是水泥生产集结地,既是环境治理的重点地区,也是环保税征收的重点地区。2017年12月底,环保税开征在即,莱芜市地税局莱城分局组织人员到这些重点企业摸底排查,了解企业节能减排情况。
  “2016年12月环保税法审议通过时,我们就开始琢磨着怎么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争取少缴税。”在连云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李勇指着一排水泥磨料机组介绍说,一年来公司投入技改资金2000万元,减少了一半排污点。同时,在现有18个排污点新上了收尘效果更好的18台大布袋除尘器,收尘效率由原来的98%提高到了99.9%。
  九羊集团公司是年产值达200亿元的钢铁企业,也是排放大户。“环保税开征是为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这与我们的发展思路是一致的。”公司董事长许英强说,公司淘汰落后产能100万吨,新增优特钢产能150万吨,同时,环保和节能设备加快上马,确保做到与原排污费相比,少排污少缴税。
  “环保税确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低危少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一方面,环保税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另一方面,环保税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
  以大气污染物为例,排放同样数量具有较高危害性的“甲醛”,所要缴纳的环保税是普通“烟尘”的24倍。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引导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特别是减少高危污染物的排放。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这一征收机制,带来企业的发展思路转变,节能减排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
  “我们从2016年开始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台机组的改造全部完成,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进一步降低,每年可减少税费成本150万元左右。”华能烟台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勇雪梅说。
  随着环保税全面开征,一些排放大户在对经营成本表示担忧的同时,也对环保税灵活的减免税机制表示了认可。江西天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长邓胜利对记者说:“开征环保税将使企业短期面临一定的压力,但随着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调整企业产业结构,推进产品转型升级,就能够减少税收成本,最终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共赢。”
  “从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要求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缺少针对污染排放、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专门税种,这限制了税收对污染、损害环境行为的矫正力度,弱化了税收的生态环境保护作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开征环境保护税,增加了政府保护环境的手段,有利于与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手段形成合力,发挥环境治理的协同效应,通过环境保护税立法过程,也增强了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强化了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
  因地制宜确定税额
  税收全部留给地方财政,调动地方治污积极性
  除了对于环保税征收机制的关注,企业和社会还非常关心环保税的具体征收税额。
  蔡自力向记者表示,按照制度平移原则和因地制宜的要求,环保税在具体税额确定上,采取了“国家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调节机制。
  具体来说,税法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单位税额下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上浮适用税额”,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环境治理实际需求。
  环保税法规定的税额下限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税额上限为不超过最低标准的10倍。
  各省份按照税法授权,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税额标准。以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京津冀地区为例,北京市按照10倍的上限确定了本地区适用税额,即大气、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河北省则按照最低标准的8倍,确定了环京13县大部分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按环保税法规定上限执行的表决稿,获得全票通过。
  辽宁、吉林、江西、陕西等省份则执行了最低标准,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江西省财政厅厅长胡强表示,采用国家规定的最低值,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欠发达阶段,有助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未来可能根据本省环境质量指标以及环保税实际征收情况,按法律程序适当调整。
  还有一些省份采取了适中的税额,如江苏规定大气和水污染物征收税额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四川分别为3.9元和2.8元。云南省规定,今年税额为大气污染物1.2元,水污染物1.4元;从2019年1月起,执行税额提高到大气污染物2.8元,水污染物3.5元。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此前,排污费征收后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的收入划分原则。
  “环保税作为地方收入,能够调动地方积极性,让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环境污染。”北京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处长陆坤介绍,2016年,北京排污费收入为6.13亿元,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达165.6亿元、水资源保护投入达176.6亿元,远高于排污收费金额,从高确定税额标准,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利于强化排污者责任。
  税收执法刚性增强
  企业偷逃税款将面临最高5倍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从排污费到环保税,绝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是从制度设计到具体执行的全方位转变。
  “税比费具有更强的刚性。”华能大连电厂环保主管王刚的第一感觉就是:违法成本提高了。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认定企业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企业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相应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旦有关于税收方面的负面新闻,将严重影响公司股价,违反税法的成本更高。”王刚说。
  而此前,对企业排污费谎报瞒报、拒不缴纳等情况,《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仅规定了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威慑力明显不足。
  “‘费’和‘税’一字之差,反映出中央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加大了。”山东省莱州市地税局局长孙书良表示,环保税法最大的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条款严格执法,多排放多缴税成为企业生产刚性的制约因素。
  不仅如此,从“费”到“税”的转变,还有着巨大的制度意义。“收费与收税都是政府的一种财政行为,但有性质上的不同,对于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应当转变为税收,这有助于规范政府收入体系和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蔡自力说。
  在税收征管方面,排污费改环保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由于环境监测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对于税务部门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有时候计算一个污染物的数量,光计算公式一页A4纸都写不下。”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主任战军说。
  “环保税以污染物为征税对象,无法直接查账征税,与其他税种有着重大差异。”蔡自力表示,污染物排放具有瞬时性、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征收环保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为此,环保税法科学设定各方责任,确立了“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全新征管机制。
  2017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强化部门合作,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随后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明确要求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机制。
  “环保税顺利开征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下一步还要健全问题响应处理机制,及时分类分级研究处理基层落实难题和纳税人意见建议。”刘尚希建议,财税、环保部门要持续跟踪做好改革政策效应分析,特别是在环保税首个申报期和实施半年、一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分区域按照纳税人行业、规模、污染物排放类型、污染源划分标准、典型企业类型等,多维度精准分析减排效果,为国家环境治理决策提供支撑,为进一步完善环保税制度体系打牢基础。
  延伸阅读
  国外排污税的主要特点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龚辉文介绍,我国今年开征的环境保护税,从性质上说,是对排污行为征收的排污税,又称污染税。综合分析国外征收情况,排污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名称看,具体名称多样,税费难分,有的称税,有的称费,但明显具有税收的性质。
  从开征时间看,20世纪70年代有少数国家开始征收,但多数开征于20世纪90年代,而且开征的国家在不断增加,鉴于对气候变化的担忧,开征碳税的国家增加更为明显。
  从征收方式看,多数按污染物排放量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但也有按投入物的使用量计征。
  从税率看,各国差异较大,以二氧化硫税为例,黑山最低,为2欧元/每吨,意大利最高,为106欧元/吨,后者是前者的50多倍。
  从发展看,不少国家开征以后,都经过修改和完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整税率,主要是上调税额;二是扩大征收范围。
  从收入使用看,专项用于环保的特征比较明显。
原标题:“绿色税法”助力治污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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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缴纳环境保护税后是否还需要向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何时进行申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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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自日起开始施行。征收环境保护税后,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只负责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税务机关负责税款的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首次纳税申报时间为2018年4月,纳税人可到所在辖区大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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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碰右侧展开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保障环保税法顺利实施——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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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题: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保障环保税法顺利实施——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丁小溪、韩洁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日起施行。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做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形的,以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问:对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关于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界限,实施条例对此有没有明确?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同时,实施条例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实际情况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相对更为复杂。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以及互相交送信息的范围,并对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税收征收管辖争议的解决途径、纳税人识别、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的具体情形、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以及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有关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做了明确规定。
  问:实施条例自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届时是否还征收排污费?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该法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什么是排污税_百度知道
什么是排污税
什么是排污税
我有更好的答案
义。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筹集环保资金,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调节而征收的税。范围,其次是农村乡镇企业:我国征收排污税的主要范围将是在城市:排污税。逐步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污染税、噪音污染税等,即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税收
采纳率:56%
可对于抗缴排污费的单位或个人,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增收滞纳金,还可以通过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处以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强制性措施,只有制定了收排污费的制度,我个人认为排污税就是国家通过税务部门收取企业排污治理费用的一种税种,另外我将排污费与排污税这两者作了一下比较我国现今还没有实现收排污税的政策?排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的环境费、冻结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和扣押,看你满意不,但是作为行政收费立法层次较低。而排污税则体现国家意志,除了采取收取排污费的上述措施、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对于偷税数额较大或抗税行为触犯刑法的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简单的说就是排出的污染没有达标,必须按标准的基础征收,污染高排污费就高,低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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