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治疗几个月,在这期间死亡,交的有工伤保险住院报销范围,并已认定为工伤。单位还应承担什么赔偿?

工伤保险企业不参保,工伤待遇要全额买单(组图)_网易新闻
工伤保险企业不参保,工伤待遇要全额买单(组图)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总策划:林应武 刘海陵  图/文 羊城晚报记者 尹安学 通讯员 粤仁宣
  工作中遭遇意外受伤、上班途中遭遇横祸……面对种种工伤,一些人只能自认倒霉,叹息命运不好;而越来越多的人工伤后享受到高质量的工伤补偿:既免费治疗、康复,又拿到伤残补助金,重度伤残员工每月还能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受伤后能享受这种待遇,门槛很低:对很多工厂来讲,每月人均只需缴纳15元左右的费用,还不用员工自己交!
  在广东,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工伤保险的好处,积极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自己的劳动安全“保驾护航”。据介绍,参加工伤保险后,企业可以有效抵御风险,工伤者可获得医疗救治、工伤康复治疗,还能获得经济补偿。
  每月缴费15元左右,可获充分保障
  参加工伤保险,每月仅交15元左右,还不用自己交钱,但很多人命运因此得以改变,受伤后生活仍可获得保障。
  东莞市某公司从2013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数125人,人月均缴费16.8元。该公司员工王××,于日下夜班后骑自行车返回出租屋,21时途经某路口时,被一辆大型客车撞倒,导致头部“重型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次要责任。4月2日,该公司到东莞市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经社保局调查核实,认为王××死亡事故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于4月29日作出认定王××为工伤的决定。
  最后,由东莞市社保局对王××近亲属支付了全部因工死亡补偿:丧葬补助金1.28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万元,并从2014年4月起按月支付王××的母亲余××供养亲属抚恤金630元,今后将按照东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由于该公司为王××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不需要为此支付工亡补偿待遇,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该公司累计缴纳了工伤保险费3.15万元,参加工伤保险仅15个月职工就遭遇了严重的工亡事故,其工亡职工王××一次性获赔付超过55万元。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这些费用全部要公司承担,对于一家仅有一百来人的小公司而言,将是一笔巨大的赔偿费用,如果是需长期救治的重伤职工,仅仅医疗费可能就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事故处理完毕后,该工厂老总感慨:多亏参加了工伤保险,假如没参保,一起车祸就能导致工厂倒闭。
  类似的事情还很多。江门某公司从2004年开始参加工伤保险,人月均缴费不足10元。该公司司机陈××于日因公出车时,途经某工业区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头部、胸部严重受伤,被送到某医院救治,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
  经认定,陈××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一级伤残、一级生活护理等级。社保局为陈××办理了因工伤残退休手续,支付了工伤医疗(康复)费21.27万元、住院伙食补助0.6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2万元。目前,陈××每月可领取伤残津贴2340元、生活护理费1375元,今后每年将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陈××将终身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即使去世后,供养亲属仍可每月享受抚恤金。
  仅仅因为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陈××受伤后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受伤后的生活也有了保障。
  企业不参保将要承担全部工伤赔偿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都应该为全部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平均为0.7%。
  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经查处需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加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为逃避缴费义务、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差额部分,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权利不受损害。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将要依法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费用,其赔偿标准与参保职工也一样,不同之处在于工伤赔偿全部由单位负责而不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不幸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受伤职工,还要及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30天内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首要环节。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逾期申报,将要承担申请前的工伤待遇费用。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经调查核实,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需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结论为认定依据的,在未作出有关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将暂时中止。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等有关材料。劳鉴委应在受理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经鉴定,可以确定伤残度和生活障碍程度;伤残等级分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生活护理等级分4个等级,1级最重、4级最轻。自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
  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结论、核定工伤待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结论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仍不服的,也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收到结论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医疗费用不设封顶线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较多,可分为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承担大部分赔付责任,体现了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的宗旨,如1至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的全部待遇项目,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结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少部分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单位分担部分赔付责任,要求其做好工伤预防、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5至6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及终结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让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就近急救。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送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的,可以向所在市劳鉴委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更好地恢复劳动生活功能。因医疗、康复条件所限需转外地医院治疗、康复的,应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
  在定点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不设封顶线、符合规定目录的100%报销,辅助器具费在国内市场普及型支付标准内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按天数计发。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年调整提高,能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基本生活。
  哪些情况可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表/杜卉
  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制表/杜卉
  类型 主要待遇项目 支付标准 享受条件 支付方
  工伤 工伤医疗、 符合规定范围的100%报销 在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 工伤保险基金
  医疗 康复费
  (康复)
  住院伙食 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按天计算) 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
  补助费
  辅助器具费 在规定支付限额内100%报销 经劳鉴委确认同意
  异地就医的 按当地规定的支付标准 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交通食宿费
  停工留薪期 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资福利 (按月支付) 经劳鉴委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 用人
  待遇 单位
  工伤 一次性 7~27个月本人工资 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 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支付)
  伤残 一至 75~90%的本人工资 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
  津贴 四级 (按月支付)
  五至 60~70%的本人工资 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保留劳动关系、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 用人
  六级 (按月支付) 单位
  生活护理费 30~60%的市上年度 鉴定为一至四级生活护理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月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0个月本人工资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
  (一次性支付) 且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50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
  (一次性支付) 单位
  因工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市上年度职工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工伤保险基金
  死亡 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工亡 20倍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补助金 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 每人30~40%的本人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核定待遇之和不应超过本人工资)
  抚恤金 (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图
  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职业病
  30日内
  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因工死亡
  参保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插图/杜卉
  制表/杜卉
  社会保障卡:
  户籍人口
  基本全覆盖
  广东社保卡发行加速!羊城晚报记者昨天从省人社厅获悉,目前,广东户籍人口持有社保卡已有7914万人,占户籍人口总量的91.6%,持卡人数居全国首位。全省21个地市已全部发行人社部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基本实现户籍人口全覆盖,提前完成国家、省“十二五”计划发卡任务。到年底,将实现全省户籍人口持卡人数预计达8200万,户籍人口持卡率达95%,实现全省户籍人口全覆盖。
  看病领养老金,社保卡“一卡通”
  有了社保卡,办事方便,从国家到地方,近年来强力推行社保卡的发放。广东在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将社会保障卡建设列入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
  目前,社保卡应用领域不断拓宽,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一卡通”初显成效。全省各地全面实现医疗保险持卡结算,可以凭卡支付门诊、住院等医保费用;大部分地市利用社会保障卡实现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待遇领取、参保信息查询、参保凭证打印等应用;部分市实现持卡就业失业登记、求职培训、领取就业补贴等应用;各地还依托社保卡积极探索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一卡通”,将其应用逐步扩展到居民健康、民政低保、惠民待遇发放、特殊人群服务等领域。广州、珠海、汕头、韶关、中山、河源、江门、清远8市的市政府或政府办出台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应用实施方案,明确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一卡通”。广州、深圳、珠海、东莞、江门、中山等市实现了“诊疗一卡通”。
  目前,全省各地使用统一的卡管理系统进行制发卡,推动全省持卡人数据省级集中,为实现“一卡通”提供数据支撑。各市在人社业务经办机构、基层工作站、药店、医院和银行等地方建立起卡应用终端和服务终端,提供用卡自助服务。各级人社单位加强与金融单位的协作,共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利用银联网络、终端支持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使用,利用银行网点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应用提供便利服务。
  各地结合实际,依托人社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及银行网点等场所建立社会保障卡业务服务网点,为群众提供申领、激活、挂失解挂、注销等卡服务。汕尾市全市6个县(市、区),60个乡镇(街道)均已建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韶关市将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服务通过省卡系统下沉,实现将卡业务、服务延伸到基层服务场所。揭阳、河源、梅州、湛江等市组织各级人员,发动合作银行主动下基层提供社会保障卡激活等服务。
  推进社保卡省级集中发行和管理
  下一步,构建全省统一的卡管理服务体系将成为各级人社部门工作重点,通过建立政府主导、多层次、多渠道的服务体系,推进卡业务、服务向基础延伸。具体工作包括:
  —规范社保卡管理,打造人民群众“放心卡”。将社保卡发放、制作、使用及日常管理等全部纳入规范管理。出台《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规程》。
  —建立健全卡管理服务工作机制。一是推进社保卡省级集中发行和管理,成立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落实省、市、县、镇各级部门以及银行的分工和责任,规范工作规则。理顺和规范社保卡的联合发行管理流程和日常管理机制。二是提升全省管理服务水平。开展社保卡服务窗口建设,实现在各级人社基层服务平台、经办机构、银行网点开设社保卡专窗。建立全省统一的窗口服务标准,通过省卡系统实现卡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整合电话、互联网、自助服务终端、窗口服务等服务渠道,联动开展卡的申领、密码变更、补换卡、挂失注销、转移等服务。三是加快研究省内服务联动,实现卡业务异地办理。
  —完善省卡系统建设。一是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全省统一的卡制作、发行、应用、管理信息的集中和动态管理。二是进一步推进系统的部署使用,实现全省使用卡系统进行统一制卡、管卡、用卡。三是将卡系统延伸到各类服务网点、窗口。
  建议:将社保卡提升为政府卡
  推进社保卡的“一卡通”,仅靠一个部门难以完成,需要多个部门支持和配合。省人社厅有关人士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社保卡在政府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为社会保障卡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提供依据。按照“大数据”战略部署,整合资源,打破部门壁垒,将社会保障卡提升为政府卡,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工资支付、个税监管、健康卫生、民政低保、农民补贴、教育培训、公共文化、其他政府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实现政府公共服务“一卡通”。
  同时,应加大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系统升级优化及后续运行维护经费,同时增加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社会保险信息化持续发展。
  林应武、刘海陵、尹安学、粤仁宣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应由公司付还是工伤保险付?--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应由公司付还是工伤保险付?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河北 保定|解答问题:0条
1、: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支付80%左右,单位支付20%)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00元/天×70%(社保支付)3、交通费:(社保支付)4、停工留薪:本人工资×(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5、:住院天数×100元/天(单位支付)
相关法律咨询
已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在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由谁承担
你好,基金承担:、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下班途中住院期间医药费是对方司机付的,交警判受伤人无责任,对方司机赔付误工费护理费,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受伤部位是面部三处骨折且颅内少量出血,出院后面部一边高一边低,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吗?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后对我有没有什么补偿,现在对方司机还有余款未结且不接电话,可以打官司吗
和侵权都是可以申请的不过费陪护费两个工伤和名目重合的费用只会赔偿一部分其余名目不重合的部分你都可以得到
你好,工伤期间,工伤报销外的费用谁承担?住院期间和修养期间,护理费谁承担?髌骨骨折,固定手术,可以评上伤残鉴定,等级吗?
您好,是由委员会对伤情进行专业医学鉴定后作出结论所确定的,并不是专业人员,做出的判断不一定准确,如需提前了解,建议咨询所在地区的部门。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百科1小时前
相关律师回复
白宁律师 最近回复: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1002律师在线
3350今日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我的图书馆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发布时间: 12:25:00&& 阅读次数:10839次 &作者:张士谦 &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 7:51:00&& 阅读次数:271526次 &作者:张士谦 &
&&&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 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 11:27:00&& 阅读次数:12754次 &作者:admin &
&&&&&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受&理&&&&&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认&定&&&&&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鉴&定&&&&&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16:47:00&& 阅读次数:10431次 &作者:admin &
东方网12月4日消息: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针对近年来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迅猛增长的情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的五大问题。
  --时效问题。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法官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
{{被过滤广告{{
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实施8年多来,仍有不少外来工还不知道国家有劳动法,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目前至少有95%以上的劳务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官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复议前置。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莫忘学法用法。由于不少劳务工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恰恰给一些不良老板钻了空子,这是劳动争议引起大量劳务工到有关部门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法官提醒,广大外出打工的劳务工们要学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及行政应诉的技巧
发布时间: 17:30:00&& 阅读次数:4673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
&&& 工伤认定属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只要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对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得走上被告席应诉。在行政诉讼中,依照第32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要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换位思考,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研究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审理内容、审理程序,从而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一、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1.职权来源审&&&&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审查授权作出相应行为的行政组织法规定(法定权限)。行政主体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具有行政权限。“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第20条将工伤认定的决定权赋予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也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如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这表明该省工伤认定的决定机关、行政诉讼被告都是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工伤认定职权委给县级实施。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市级委托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受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决定仍应以市级的名义作出,如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被告是委托行政机关即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说明职权来源时还应提交上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事实审&&&& 即作出工伤认定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证据要确凿、充分。《》第31条根据证据载体的不同对证据的类型作了法定的列举:一是书证。通常表现为各种文书、文件、证书、合同书等;二是物证。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是原物的复制品、照片;三是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唱片、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或图像;四是证人证言;五是当事人陈述;六是鉴定结论;七是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可作为事实根据的证明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牌、工资支付凭据、病历材料或死亡证明等证明劳动关系确立及工伤职工伤亡情况的书证,事故现场图片等物证,受伤人员情况自述、企业调查报告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的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调查笔录等。在事实方面要证明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伤亡者与哪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是否因工伤亡。&&&& 3.法律审&&&& 即认定或不认定工伤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正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应适用《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第15条视同工伤、第16条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对于既不属于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又不属于第16条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的工伤认定问题成为法律规定的盲区,并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建议在以后的配套规定或相关解释中对工伤的内涵作个明确规定,从受案范围上更加清楚地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以上事实审和法律审都属行政实体法审查。
&&&& 4.程序审&&&& 属行政程序法审查。行政行为不仅要求证据确凿,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程序须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权力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至第20条、《》(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的规定,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为:&&&& (1)申请,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分别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材料:伤残职工的身份证或户口薄或当地居委会的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此外还应提交被诉人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未注册登记单位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2)补证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立案受理,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在受理时效内、属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4)调查核实,要求用人单位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根据审核需要向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工友、目击证人等有关单位管理人员调查取证,向有关单位调阅案卷复制相关内容。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5)作出书面的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或不是工伤的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社保机构。&二、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证明材料的调取&&&& 调取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人、核对人、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复印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核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查类笔录,应当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有行政执法人员(2人)、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被调查人、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被调查人、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告知当事人申辩、举证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对于原告在诉讼阶段才提出的反驳理由,根据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原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因此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应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理由要说明。如果当事人在复议或诉讼中提出新的反驳理由或证据,被告有要求补充证据的权利。&&&& 3.正确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途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相对人是否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起诉,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劳动部发布的《》(劳部发[号)第56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该办法对是否必须经过申请复议后才能起诉未作规定,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复议途径或诉讼途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条例》对此种法律救济的途径作了调整,设定了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条例》在第53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在第16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中,也只要求告知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不须告知诉权。&&&& 4.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据应完整、充分&&&& 根据高法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法虽赋予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权力,但是复议机关收集补充的证据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负有法定证明责任和举证的义务,其在复议程序中不提供证据,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不提供证据的行为无论是否会影响复议结果,在诉讼阶段其提供未在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纳性。
三、工伤认定案卷材料编排目录&&&& 1.卷内目录&&&&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补正告知书&&&& 4.立案审批表&&&& 5.举证告知书&&&&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8.被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材料&&&& 9.医疗终结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 10.被申请单位调查报告、答复&&&& 11.证人证言&&&& 1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类&&&& 13.工伤认定呈批表&&&& 14.工伤认定结论&&&& 15.送达回执&&&& 16.备考表&在以上目录材料中,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材料、医疗终结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被申请单位调查报告或答复、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类、工伤认定结论等属实体性证明材料。补正告知书、立案审批表、举证告知书、工伤认定呈批表等属程序性证明材料。在行政应诉中,不仅要提供实体性依据,即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还要提供程序性依据,即有关程序性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才能在行政应诉中立于不败之地。
工伤认定调查中的“三点法”
发布时间: 16:48:00&& 阅读次数:5752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这个规定赋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伤职工是否是工伤进行认定的权力,同时也赋予其调查取证的权力。受伤职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及受伤职工都有利益方面的不同影响。因而,工伤认定的结论,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在调查核实中,如果用人单位参保了,其单位会力主受伤职工是工伤,并为之举出对认定工伤有利的证据材料,反之,如用人单位未参保,它又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举出不利于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证据。由此,对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如何依法做好工伤认定中的调查取证工作,提高工伤认定准确率,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流失,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三个“点”:
&&&&一是熟悉案情,确定“”。熟悉案情,有利于工伤调查做到有的放矢,既节省人力物力,又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伤调查时,首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逐一理顺:了解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职工的身份、受伤程度以及事故经过等。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工伤认定时间,看是否已过30日或一年申报时限,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如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查双方是否存在明显的事实劳动关系等。
&&&&二是收集材料,提出“”。在受理工伤申请材料后,要对当事人递交的材料进行梳理,并列出调查的“疑点”。收集材料包括单位(个人)工伤申请报告书、受伤职工的身份证件、参保情况、医疗诊断结论、劳动关系证明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工伤认定中,存在的疑点主要在申报时间、伤者身份、受伤时间、伤害部位、首诊病历、目击证人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类型的伤亡事故可能存在的疑点也不同。如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自相矛盾的材料、虚假证据、不合常理的证明等,要列出疑点,在下次调查中重点了解。
&&&&三是缩小范围,锁定“焦点”。有些伤亡事故是“边缘性”的,主要表现在“工伤特征”不能由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也就是说,对受伤职工的伤是否是工伤不能立即下结论。看似工伤又不像工伤;看着不像工伤,但又可以认定为工伤。对这类情形,由于人的思想认识不一致,对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和判定也不一样,从而难以对是否是工伤进行定性。我们称这些存在着的“不一定”为“焦点”。如:职工王某,下午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在路边饮食店吃夜餐,吃完后在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不治身亡。其事故发生地点是上下班必经路线,系机动车事故,与《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相符。那么,王某在下班后停留饮食店吃饭,在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算不算工伤?有人说是,有人说不是,这就存在争议。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对此焦点所涉及的事实予以深查,并对照及相关规定,最终作出“是工伤”还是“非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的几点
发布时间: 16:56:00&& 阅读次数:6654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认定的几点
  “不是说下班途中受伤就是工伤吗?可我这种情况怎么无法认定工伤呢?”日前,刘先生致电晨报法援热线,道出了自己的困惑。本周法援热线将重点关注工伤赔偿,重点解读申报工伤、认定工伤的“”。
  关键词:上班中上厕所不慎摔断腿谁来赔
  卢小姐在南京一家单位从事文职工作三年多时间了。据卢小姐介绍,前段时间她在上班期间发生了一起意外,本来认定工伤是无可争议的事情,可是问题就出在当时她并不是在工作。卢小姐说,在工作的间隙,她上了趟厕所,可是因为地面湿滑,保洁员又没有及时拖干,卢小姐脚底一滑不慎摔断了腿。“领导只是先让我治疗,其他什么都没说。”卢小姐不清楚自己这种情况到底能否认定为工伤,于是拨通了晨报法援热线。
  法援解读:“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受到法律保护,上班时间上厕所并非与工作无关。因此,卢小姐受伤符合《》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工伤。
  关键词:下班后回家途中受伤无法认工伤
  刘先生是南京一家企业的员工,他是在今年2月份发生的工伤事故。据刘先生介绍,当天晚上下班之后,他和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回家。当行驶至一交叉路口的时候,突然闯出来一辆车子,慌乱之下刘先生不慎摔倒在地。刘先生的腿部因此被摔成了骨折。“当时闯出来的那辆车子逃之夭夭了。”刘先生说,他只好找到单位要求申报工伤。可是最终的结果却是,刘先生的该情形无法认定为工伤,对此刘先生感觉不可理解。
  法援解读:根据《》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刘先生虽然是下班途中受伤,但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难以认定为工伤。
  关键词:抓小偷保安抓贼受伤是工伤吗
  朱先生在南京一家公司做保安。今年3月份,朱先生在值班过程中发现有人盗窃公司财物,便上前阻止。“对方有两个人,根本就不怕我,还和我打了起来。”朱先生说,在与小偷争执的过程中,他不幸被对方打伤,如今朱先生仍躺在医院里治疗。“我的身体应该没有什么大碍了。”朱先生说,他唯一担心的是因为受伤而丢掉工作。另外,他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属于工伤的范围。
  法援解读:像朱先生这种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法援提醒:申报工伤千万别错过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 17:46:00&& 阅读次数:3542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
日,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听证会,这也是今年首次举行的行政复议案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员、第三人及委托员悉数到场,相对而坐,就申请人不服工伤认定进行行政复议听证。
厂方未提供举证材料
日凌晨1点左右,双流某家具厂工人陈某独自在进行鼓风机木屑清理工作的时候不慎摔倒,磕破后脑勺并昏迷。陈某醒来后大声呼救,厂方主管王某送其前往省医院进行清除颅内血块手术,入院登记时用的厂里员工秦某的名字及身份信息。8月16日陈某出院后向市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市劳动部门审查了陈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向家具厂寄出挂号信要求厂方提供举证材料,厂方却不予答复。60天后,劳动部门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导致厂方不服,因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班与否和
在辩论过程中,矛盾焦点逐渐显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出示材料提出两点疑问,一是第三人(即受伤者)与厂方的劳动关系不明确。申请人拿出厂里工人的工资表,表明没有第三人陈某和其所列举证人何某这两名工人的存在。此外,其对第三人受伤时间也不认可,并出示工人作息时间表表明其受伤时间并非正常上班时间。因此申请人认为,市劳动部门没有查清事实就作出工伤认定不符合常理及相关规定。
而作为被申请人的市劳动部门代表在辩论时则出具邮政快递和挂号信原件,证明是厂方没有理会其发出的通知,不按程序提供工人受伤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举证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因此劳动部门认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并有法可依的。
■专家解析
60天内下达
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作了最后一次陈述后,主持人表示,将根据双方所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和第三人若再有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请诉讼。
据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下达一共只有60天时间。此次工伤认定复议案已进入听证程序,从昨日起,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能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了。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以及双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无论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还是撤销该工伤认定的决定,申请人、第三人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无论是受理或撤销,维持还是变更等,都要将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说透,不回避矛盾,经得起当事人的质询和司法最终审查,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新疆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 11:24:00&& 阅读次数:341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
&& ()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工伤(亡)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按照不同级别,每人每月增加80元至230元不等。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2009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提高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标准,根据工伤(亡)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别涉及三个方面: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调整从日起执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将在日以前将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规定,此次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依据伤残程度标准有所不同。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和150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08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规定,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则与供养亲属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5元。对享受抚恤金合理分担的供养亲属依据分担比例享受此次调整。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46:00&& 阅读次数:147次 &作者: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4月1日起贯彻执行。  原《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京劳职安发〔1998〕164号)、《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补充规定》(京劳职安发〔1998〕266号)及《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工发〔1999〕42号)文件自4月1日起废止。
 附件: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