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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自西汉建立夫彝侯国起,四易县名:夫彝汉夫彝侯国、夫彝县名。为何称夫彝:《新宁县乡土志》云:境内金城山上脉有芙蓉岭,因"芙蓉"与"夫彝"古时音近,水以山名,故有夫彝水,国以水名,故有夫彝候国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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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工作分工: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分管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外事接待,法制等
副县长工作分工:分管崀管局、旅游、文广新局、老年体协、广播电视、文化综合执法、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商务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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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工作分工: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园区、企业改制、城工联社、电力公路、交通、金融、保险等工作,联系工商联、工会工作。<…
新宁政报2017年第3期
作者:时间:日【字体设置: 】
新政办发〔2017〕17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宁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st1:chsdate day="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5" w:st="on" year="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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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的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其它乡镇、集镇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的排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排水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给排水站具体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安监环保规划建设服务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及规划区外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县住建局的业务指导。
公安、国土、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县排水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应按照合理布局、降低成本的要求,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和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置要求,设施建设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并依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自然生态系统等因素,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编。
第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分年度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消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部门职责职能的要求,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供排水设施的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城市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将供排水设施规划设计图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该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对其供排水设施的规模、功能、形式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实际需要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排水主管部门衔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
第十四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五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水户由县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六)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已经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县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每年对排水户进行水质检查,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需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条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取得《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排水、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排水、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二十四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及时向排水、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五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
自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排水主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报告,并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核拨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其用水量按照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抄表数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已安装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设施计量数据计算,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二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提出运营服务费支付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相关机构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或相关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第三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三十二条&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财政核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进行公示。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通过依法委托或授权确定设施运营管养单位;
(二)住宅小区及其他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三)产权不明或难以划分责任的城镇排水设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规定期限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实施前款作业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服从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做好防洪排涝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排水设施发生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排水设施缺损、滑塌等事故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接到投诉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依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事先通知沿线排水户减少排水量或暂停排水。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尽快完成抢修、维护作业,作业完成后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恢复排水。
第四十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运营管养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废弃物和易堵塞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排水主管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故意损毁排水设施,阻碍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环保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县环保主管部门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政办发〔2017〕18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
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省政府审改办、省质监局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部署要求,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年版)》,全面提升我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将《新宁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
font-family:仿宋_GB年5月15日&&&&
新宁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
事项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审改办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2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6号)精神,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年版)》(以下简称《指引》),全面提升我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推动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规范化,不断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更大便利。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规范(2017年4月&2017年6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列明相关要素,向社会公开,实施清单管理;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编码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机关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由县直各单位参照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实施编码管理。(牵头单位:县编办&县审改办&、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直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二)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规范(2017年5月&2017年7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单一审批流程和共同审批流程类别,梳理和优化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决定各环节的工作流程,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建立行政许可受理单制度,推进审批信息公开共享,减少行政相对人重复报送和&循环证明&。通过标准化管理模式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审查环节、时限节点、审查要点等进行规范和量化,合法规范审查,提高审查效率。明确作出决定的方式及决定送达的方式,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的后续环节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事项参照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工作流程实施流程管理。(牵头单位: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审改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优化办、县直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三)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规范。(2017年7月&2017年8月)。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实施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责任追究、文明服务等制度规范,按照标准化要求编制服务指南,采取多种渠道提供咨询服务,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在线办事服务,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牵头单位: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审改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优化办、县直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四)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2017年4月&2017年9月)。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实施机关、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标准化、公开性、一致性、效率性、精简性原则,规范受理窗口和服务大厅设置与建设,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受理场所管理、人员配置与服务要求、信息公开与保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审改办、县优化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直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五)推进监督检查评价规范(2017年4月&2017年9月)。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实施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明确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标准化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方式程序、重点内容、岗位职责、结果处理、处理期限、相关文书等具体内容,依据监督结果督促和改进服务。制定评价方案,设置科学的评价方式和评价指标,持续提高审批和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优化办、县直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培训部署阶段(2017年4月&2017年5月)。举办全县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培训班,对标准化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具体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部门研究制定本级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总体工作安排、责任部门、工作措施等,推动标准化工作全面覆盖。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5月&2017年9月)。各单位对照《指引)》设定的相关标准和具体要求,逐项贯彻执行,落实到位。县审改办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贯彻落实《指引》的不同内容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带动和促进各部门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7年9月)。各单位对本级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全面梳理总结,深入开展自查,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整改落实。县审改办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贯彻执行《指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在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的统一领导下,专题研究、专门部署,组织精干力量、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全面贯彻执行。各部门要对《指引》中的每项要求进行分解,细化为具体制度和办事规程,全面执行到位。要健全保障机制,加大对服务窗口和办事大厅的人员、技术、资源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软硬件设施满足标准化建设需求。要坚持问题导向,合理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2017年9月底,县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在咨询服务环节和办理时限等方面取得实效,实现所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结&零超时&;2017年9月底,全面达到《指引》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持续改进提高。《指引》是基础的初级版本,也是当前的硬性标准和最低要求。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要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新政办发〔2017〕19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 按照省、市要求,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确保,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7〕3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7〕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补偿政策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疾病住院补偿
1、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省、市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上年度次均住院费用10-20%比例确定,最少不低于500元/次(具体标准见附件3),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3、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4、县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800元/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律不予报销(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
{C}{C}{C}5、{C}{C}{C}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省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6、实行保底政策,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除外)实际补偿比例未达35%的,按35%计算。
(二)特殊病种住院补偿
1、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等24种重大疾病救治暂统一按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卫合管发〔2015〕2号)规定执行。同一重大疾病病种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省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费用限额报销,超出病种费用定额标准以上的费用不予报销。
2、对白内障、阑尾炎等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具体病种和付费标准见附件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标准统一按市级文件执行。
3、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次。病理性产科参照普通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报销。
(三)特殊对象住院补偿
1、对失独家庭、农村两女户、独生子女户及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因病在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按病种付费及保底政策除外)。&
2、经民政等部门审定发证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首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应转县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自负费用,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
3、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自负费用(起付线除外),由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救助。
4、对参加多种商业保险或省外其他保险已报销的,其剩余自负费用实际报销35%。
(四)特殊情形住院补偿
1、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住院时,应选择与本县实现联网结算的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在未与本县实现联网结算的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县外住院相关规定报销。
2、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
3、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标准报销。
4、危急重症患者在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参照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报销。
(五)年度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一)普通门诊补偿。在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单日补偿封顶线42元。
(二)门诊统筹家庭账户补偿。按120元/人以户为单位设立门诊统筹家庭账户基金。家庭账户资金限在县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100%,其中定点药店、定点村卫生室分别限额补偿30元/人。运行年度内家庭账户资金未用完的,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严禁套现,严禁以任何形式抵扣下年度个人参保缴费。
(三)特殊疾病门诊和家庭病床补偿。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实行按年(月)度定额补偿(具体病种和补偿标准见附件5)。严重皮肤病、痔疮等其他特殊疾病一次性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由城乡居民医保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点管理和限额补偿。
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下列诊疗项目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补偿,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近视眼矫形、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反生育政策发生的一切医疗费;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费;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等所致医疗费用。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戒毒、医疗事故、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费。
5、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
6、单日内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超过3种以上的医疗费。
7、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向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保险,根据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情况每年签订投保协议,全县参保居民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两项保险补偿待遇。
(一)意外伤害保险
1、政策范围内的外伤住院起付线按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标准执行,补偿比例按普通住院标准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无责任方烧伤、烫伤、电击伤、溺水、动物叮咬中毒、化学物品中毒、气体中毒等参照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标准补偿,列入意外伤害保险结算。
2、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无责任方)住院治疗,要在48小时内向承办保险公司报案,承办保险公司对每一例意外伤害进行无责任方查勘,并出具勘查报告,杜绝工伤、车伤事故等有责任方外伤套取基金的情况发生。
3、意外伤害保险年度补偿封顶线为12000元。
(二)大病保险
1、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其补偿起付线及补偿标准按市级政策文件执行,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后的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2、对参保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50%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部分,在分段报销15%15%
3、将省定16种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纳入支付范围,补偿标准按省市政策文件执行。
4、大病保险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1、全面推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值(DRGs)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式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
2、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补偿费用、次均医疗费用、可报费用比例等指标实行限额控制,引导协议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按月考核制度,对超出控制指标的费用按协议规定扣除,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3、严格住院费用结算管理。严禁将单次住院费用分2次结算,严禁中途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再入院,参保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转科室的,应合并结算住院补偿费用。进一步规范补偿支付流程,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资金全部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参保患者或其直系亲属的个人银行账户,其他人代领补偿资金视同套取基金。
4、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厉查处套取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和周期评估,健全考核评价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用药、检查、收费、治疗违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并查实的医务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不诚信档案,视情节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与职称晋升直接挂钩,对责任医生暂停或取消其医保处方资格,直至暂停或取消其医师执业注册资格。
5、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保留的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新政办发〔2017〕20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宁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5日
新宁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全面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为核心,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确保我县农业保险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一项民生工程,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宁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荣卫任组长,县人大常委副主任唐吉宏、王岐全,副县长徐立华,县政协副主席王海昀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两烟办、县气象局、中国人保财险新宁支公司、中华联合新宁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险新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县财政局金融债务办,由赵建国兼任办公室主任,戴友明兼任副主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四、明确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调,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农保办)负责指导全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出台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协调财政、农业、林业、畜牧、保险等各部门联动,督促各部门加强合作,组织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情况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级配套预算,审核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数据;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编制季度、年度报表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全县水稻、玉米、油菜、柑橘等种植情况和核实承保公司对各项农业种植保险的落实情况,对种植类投保面积的逻辑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指导乡镇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灾害查勘及鉴定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全县森林公益林、商品林分布及面积情况和核实承保公司对森林公益林、商品林保险的落实情况,对森林公益林、商品林投保面积的逻辑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森林灾害查勘及鉴定工作。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提供全县规模养殖户情况,协助承保公司按县政府确定的承保规模落实承保工作,核定承保公司对育肥猪、能繁母猪、能繁母牛、肉鸡的保险落实情况,对养殖类投保数量的逻辑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调动畜牧系统技术力量,做好全县防疫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养殖业案件的查勘及鉴定工作。
县两烟办负责提供全县烟叶种植面积情况和核实承保公司对烟叶落实保险情况,对烟叶种植投保面积的逻辑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烟叶灾害查勘及鉴定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协助相关部门提供理赔服务所需气象灾害证明等资料。
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发生灾情后,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
五、开办险种、规模
(一)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7年我县开展的险种主要包括水稻、油菜、玉米、柑橘(脐橙)、烟叶、能繁母猪、能繁母牛、育肥猪和森林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其中柑橘(脐橙)、烟叶、能繁母牛为特色农业保险险种。
(二)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将择时开展农村房屋保险等新险种。
(三)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新宁县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确定的承保规模之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
六、承保机构
(一)我县农业保险对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品种,按种植、养殖、森林、特色农业保险划分为四个大类品种,根据各保险机构在我县的布点情况和历年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据实确定承保机构。
(二)种植保险包括水稻、油菜、玉米种植保险;养殖保险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森林保险我县暂只开展公益林保险;特色农业保险在我县暂只开展烟叶、柑橘(脐橙)种植和能繁母牛保险。
(三)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我县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3家机构承办。其中人保公司负责水稻、玉米、烟叶种植保险业务,中华联合公司负责养殖及森林保险业务,太平洋财保公司负责脐橙、油菜种植和能繁母牛养殖保险业务,农村房屋保险视情况择时确定承保机构。
七、投保方式
(一)所有品种都不允许交叉承保,即一个大类只允许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一家保险公司可承保多个大类品种。
(二)所有保险承保须按县人民政府分配的保险规模,原则上以户(场)为单位投保,要宣传到户、签单到户、理赔到户。如以村(组)签订保单的,必须要有省财政厅或省保监会的文件条款为依据。种植双季以上的农作物要分季签订保单。
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保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保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森林(公益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以县林业局为单位进行投保出单。森林灾害理赔款项必须全部用于森林防灾、减灾或赔付受灾林农,禁止挪作他用。
八、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承保机构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理赔款应通过一卡通账户赔付到受灾户。
九、保费补贴比例
水稻、玉米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75%,农户自缴25%;
油菜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70%,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5%,农户自缴25%;
能繁母猪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80%,农户自缴20%;
育肥猪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70%,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10%,农户自缴20%;
森林公益林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县财政补贴10%,林权权利人自缴10%;
烟叶保险省级保费补贴16%,县财政补贴16%,农户自缴4%,省烟草公司承担64%;
能繁母牛保险省级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50%;
柑橘(脐橙)保险省级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50%。
十、缴费方式
出单时,必须是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
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够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予以结算。
十一、工作经费
(一)工作费用的提取和支付使用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规定执行。
(二)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和年度追加的工作经费支出范围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并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十二、考核机制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考核内容
从组织领导、网络建设、展业承保、防灾减损、资金管理、群众满意度等六个方面,考核各承保公司的政策宣传、制度建设、内业基础、理赔到位等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式
1、查阅档案。对承保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的基础工作进行核查,查看农险会议纪录、宣传图片影像、保险落实到户表册、保单、理赔落实数据及有关报表。
2、现场抽查。抽取一定比例的乡镇、村、农户进行电话随访和入户核查。
3、日常考核。各主管部门是否已对单项保险业务开展及落实保险数量进行核实、承保公司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有关报表和到户清册、是否有投保户因理赔不到位而上访等,都将作为日常考核内容。
(四)奖罚办法
1、实行农业保险工作风险责任制,所有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初签订责任状,并交纳风险金2000元。承保公司考核平均分达80分以上按1:2进行奖励;平均分在70至80分按1:1进行奖励;平均分在60分到70分不予奖励;平均分在60分以下按1:1进行处罚。
2、考核按百分制打分,满分100分。对承保公司进行考核评比的结果以得分多少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总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良,奖励10000元;70分至89分(含70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3、所有奖励资金从按规定提取的工作经费中安排。
4、县财政局为农业保险工作监督主体,同时对农业保险经办公司表册资料报送是否按时和完整等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录在案。县农保办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业务骨干组成考核小组,对各承保公司农业保险工作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及各承保公司市级公司。
5、县农保办将根据考评结果落实对承保公司的奖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下一年承保品种、数量和保费补贴规模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对评为不合格的经办公司将实行一票否决,并从其承保险种中切出至少一个保险品种由获得优良评价的经办公司承保。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的经办公司,取消该公司农业保险承保资格。
6、乡镇、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不得相互扯皮,推诿责任。对不配合承保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不履审核职责或在审核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农业保险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县农保办将实行一票否决,并报县纪检监察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十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真正使《农业保险条例》家喻户晓,使广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人民群众能知法、守法、用法。
(二)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三农基层服务体系宣传发动、信息收集、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理赔,以及基础信息维护等方面的基础作用。迅速布置,收集维护农户信息,尽快启动农业保险承保签单工作。加强对基础服务体系人员培训工作,认真推行考核制度。
(三)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公示工作。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四)严格执行两个禁止规定。一是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五)规范操作,做到承保手续齐全。做到承保&七要素&(被保险人姓名、农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六)按要求整理入档承保资料。按规定时间完成各品种的保险签单手续,严格按规定整理相关承保资金并存档。按要求向财政等部门报送承保汇总数据和资料,对不符合种养规律(存在违反种养自然规律)的保单,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相关承保公司启动问责程序,并可终止涉事公司下一年的承保资格。
(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政策惠及&三农&。各承保公司要认真做好农业保险日常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树立服务社会的大局观,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依法依规完成各项农业保险任务,切实做到为民谋福祉。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保险业务,做到程序合法,数据真实,有险必赔,群众满意,确保农业保险政策有效助推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惠及广大农村社会。
新政办发〔2017〕21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驻县各省、市管单位:
《新宁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st1:chsdate day="2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5" w:st="on" year="年5月23日
新宁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4月16日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方案&的通知》(湘扶发〔2017〕1号)和《新宁县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方案》(新办通字〔2017〕60号)的要求,根据《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3〕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7〕4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现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坚决纠正我县在贯彻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全面规范农村低保制度运行,完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长效机制。
(二)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彻底清理农村低保中的不按标施保、&拆户保&、&违规保&等问题,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
(三)全面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严格测算和确定保障标准,确保从2017年起,我省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所有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
对我县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违规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一律清退。在全面认定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1、不按标准施保的问题。彻底清理整顿未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问题。要根据农村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重点清理并取消其享受的农村低保待遇。
2、&拆户保&的问题。坚决清理同一家庭中只保障部分人员的&拆户保&问题,一律以户为单位重新申请和审核,强化家庭赡养、抚养和扶养责任。除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指年满18周岁-59周岁)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以外,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
3、&违规保&的问题。坚决清理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整体纳入农村低保的问题,首先要将这类群体无条件全部退出低保,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核审批后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按照现行政策相应纳入优抚解困、失地农民保障、征地拆迁补偿等救助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救助办法,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对违规纳入农村低保的&关系保&,一律清退。
(二)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
重点清理整顿有劳动能力只是暂时生活困难而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未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6号)、《新宁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函[号)等文件规定,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
(三)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省人民政府决定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我县执行农村低保省级指导标准为3026元/年,待国家扶贫标准公布后再相应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
三、工作步骤
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从2017年5月开始,8月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上中旬)。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印发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启动。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统筹考虑扶贫对象识别整改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认定清理整顿方案,全面落实有关工作。各乡镇、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制作宣传栏、张贴海报、印发传单、农村大篷车、村村响广播、手机短信、微信、政策口袋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浓厚氛围,积极稳妥、公平公正推进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5月下旬- 6月30日)。集中力量对我县现有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各乡镇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切实整改。重新申报审批完成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继续纳入低保保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从查实的下月起停止低保保障。
1、重新申报。凡符合下列重点保障对象之一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低保。除此之外无家庭特殊困难的其他对象再申报,各乡镇原则上不得受理,但需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重点保障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月收入低于我县现行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
⑴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患重大疾病(含慢性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固定经济来源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⑵ 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等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⑶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子女因病、因残等原因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
⑷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⑸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⑹其他符合低保条件、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从查实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含家庭中有1人以上包括1人长期打工的);
⑵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或申报家庭收入较少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较高致使救助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益的;
⑶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车、货车、工程机械或大型农机具的(肢体残疾人代步车、轻便摩托车除外);
⑷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或空调等非生活所需高值物品的;
⑸有经商办企业、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⑹提出申请前和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成员拥有商业门面或两套以上住房或高标准装修(必要的简单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和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购买、修建一套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经常出入棋牌室、KTV或餐饮等场所,导致生活困难的;
⑻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银行存款、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情况的;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凭证的;
⑼因赌博或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或公安部门处理仍不改正的;
⑽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
⑾家庭成员中因死亡、出嫁或迁出等人口发生变化的;
⑿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管理、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⒀不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或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证件材料或无故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⒁其他明显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情形。
2、入户核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要摸清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入户核查由乡镇统一组织,集中力量,以村(居)为单位,组织驻村(居)干部职工、驻村第一书记、村干部等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重新申请低保对象进行核查,按要求填写好&三书&、&三表&等资料并收集好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干部入户核查要做到三个&六必知&和四个&100%&。即:掌握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员户籍现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社会关系、病残诊断、看病就医情况;掌握困难群众的情况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员财产、社会关系、家庭财产、致贫原因、家庭开支、申报情况;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到&六必知&,即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举报受理情况。做到&四个100%&:即乡镇要做到本辖区的低保户100%入户;对投诉较多的个人、群众反映强烈而未纳入低保的家庭100%入户;低保档案100%查阅;签署核查情况调查表100%。政府办、督查室、监察局、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业务督查指导,督查及入户抽查参照驻村扶贫标准解决每人每天45元伙食补助,不得额外增加村级经费负担。(具体名单见附件1)。
3、民主评议。由所在村(居)的民主评议小组按规定对困难对象申报的户籍、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过程中,先由调查人员宣讲政策、介绍困难对象基本情况和调查情况,参会人员现场评议,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确定是否真实有效,形成结论并签字确认。由各村(居)将评议结果在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4、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将初审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期为7天,并将通过初审的所有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材料、由乡镇长签字盖公章的异动花名册和汇总表交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乡镇通过初审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数据平台上传工作,主要是将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声明书上传到湖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平台。县民政部门根据省核对中心平台的有关结果分组按30%比例进行复核(具体名单见附件1),对拟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抽查,抽查完成后再进行审批。建立保障对象审核审批结果书面送达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由乡镇送达申请家庭,由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签收。各乡镇将审批结果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对象由县民政部门按程序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保障金。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7月15日)。在各乡镇开展清理整顿、县民政部门信息核对和入户抽查的基础上,7月初,县政府组织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每个乡镇至少要抽查2-3个村(社区),对抽查到的村(社区)所有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逐一上门入户核查认定。对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责令重新进行整改。
(四)迎接上级检查验收(2017年7月-8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资料进行分类汇总,装订成册,以备上级机关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各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负总责,乡镇分管领导、驻村工作人员、村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对此次认定清理整顿负具体责任(见附件2、3)。县政府成立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谭精益任组长,副县长徐立华任副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彭向罗、副主任赵建国,督查室主任罗庆武、县监察局局长唐基俊、县民政局局长漆荣勇、县财政局局长莫洪荣、公安局副局长李建新、扶贫办主任杨小明、人社局局长林睦强、国土局局长喻建平、统计局局长吕旭辉、残联理事长李焕洋、人民银行新宁支行行长赵凌志等负责同志为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副县长徐立华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统筹协调。各乡镇要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人员,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要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工作人员做到懂政策,精业务,明操作。同时,要加强对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财政、公安、扶贫、统计、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负责。政府办、督查室负责组织对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指导。民政部门负责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向扶贫部门提供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和审核审批资料。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切实做到县财政兜底保障,并足额安排专项清理整顿所需工作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入户调查、信息录入、档案整理等工作性支出。公安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家庭户籍、车辆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对清理整顿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扶贫部门负责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兜底脱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将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向民政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和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贫困对象劳务输出、就业救助、社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贫困对象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和核对。残联负责向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册,做好残疾等级核查和认定。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认定清理整顿任务。
(三)严格审批程序。乡镇初审入户调查要做到100%,民主评议要做到100%,公开公示要做到100%。要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程序,真评真议,确保审核审批的第一步走准。县民政部门要严格复核审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核查,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家庭,要全部入户核查,坚决防止优亲厚友。进一步强化公示公开制度,各乡镇、村要在固定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和农村低保、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审核、审批结果,并长期公示由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对低保政策、低保标准、低保家庭保障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严格收入核查。要根据民政部、国家统计局《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精神,制定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核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核查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严格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农村困难家庭是否纳入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基本依据。民政、扶贫、统计、残疾等部门要加强对接,统一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标准和办法,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作用,强化信息比对。凡家庭收入超过标准或家庭有机动车、商品房、非生活所需高值物品等明显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纳入低保。
(五)完善工作预案。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信访维稳工作专班,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事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统一政策答复口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激化矛盾、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对重大舆情事件、重大问题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稳妥处置,及时按程序上报。
(六)严格责任追究。这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具体工作谁签字谁负责。对认定清理整顿中工作不力、把关不严、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新政办发〔2017〕22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试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宁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新宁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湘民发〔2015〕2号)、《邵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市政办发〔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对提出申请或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均称为核对对象)规定期间内的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调查、核算和比对,出具书面核对报告,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工作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经费和交通工具,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基本原则:
(一)合法、客观、公正;
(二)针对专项救助进行;
(三)属地管理;
(四)动态管理;
(五)低收入家庭标准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
第二章 核对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受理申请人提出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资料后,如需要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审核审批依据的,可以委托授权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核实,以获得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报告。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生活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线,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下,并随城乡低保标准的变化而变化。凡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的家庭可享有依据有关专项救助规定申请专项社会救助的权利。
第七条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相应支出状况。
第八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主要包括:
(一)夫妻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共同生活的子女(含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条件和能力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而与兄、姐等亲属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
(五)父母以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者;
(六)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政策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在规定期间内申请人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支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商贸经营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含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农机购置、林地补贴及各项惠农补贴、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等。
(五)经认定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特殊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等;
(五)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老年人高龄补贴、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等;
(六)医疗保险补助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
(七)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住房(含简单装修)、交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物质财产: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
(二)债权、股权;
(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
(四)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及大型农机;
(五)较大价值的家电、家具、饰品、工艺品、字画等;
(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运资金;
(七)其他财产等。
第十二条 家庭支出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主要包括用于购买吃、穿、住、烧、医、用等生活消费品开支和文化生活、服务费用等开支。
第十三条 凡我县境内身体健康、处于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或不能出示务工情况及收入证明的,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收入。
第十四条 已婚配成家但未分户的家庭成员,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其子女的赡养能力合理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和家庭,申请专项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予受理,也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
(二)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或故意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且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的;
(六)家庭拥有非生活所需高值物品,如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高档电器和贵重饰品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游游的;
(七)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八)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不含保障性住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的;
(九)本人及家庭成员正在服刑或有公安部门查处的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十)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6倍(不含6倍)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社会救助的;
第三章 核对方式
第十六条& 对工资性收入调查核算的基本方法:
核算方法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其中对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认定;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调查核算的基本方法:
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由申请人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相关部门调查评估确定。凡用于家庭自给消费的不计收入。
第十八条 对财产性收入调查核算的基本方法:
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第十九条 对转移性收入调查核算的基本方法:
有实际发生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扶、抚)养费,以赡(扶、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标准2倍以上的,赡(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的50%除以应赡(扶、抚)养人数,得数即为应付赡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各种惠农补贴、赡养、捐赠、遗产等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包括物质财产和货币财产,申请人家庭成员必须诚实申报,如发现有意隐瞒、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不予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和核对机构可采取信息核对、实证调查、评估测算等方式进行核查。
&第四章 核对途径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时,申请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真实、完整地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家庭财产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核对授权声明,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证明,社会救助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审核工作,可结合常规性城乡低保申报审批、低收入家庭认定等工作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国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填写收入测算表、入户核对调查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估,提出审核意见。乡镇民政办统一汇总后,将核对委托书、申请人家庭档案、调查核对资料、汇总表、电子档案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核对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核对机构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核对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通过电子信息比对、入户抽查、邻里访问、信函调查、询问当事人或当事人自证、调取政府相关部门资信等方式方法,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出具核对报告。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凡需要经县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比对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以后,凡需要经县核对机构直接进行信息比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向县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书、核对的具体事项及核对对象签字同意的授权声明,无须报送全部材料。县核对机构依据申请事项,与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比对,并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核对报告,为社会救助审批提供主要依据。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是全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制度;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管理;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负责核对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运行;负责受理委托、实施核对、出具报告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核相关申请救助人的申
请,并按时将核对委托书及审核结果报县级核对机构,根据县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估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公安、教育、人社、住建、国土、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金融证券、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社会救助信息互通机制。信息共享单位负责的主要内容有: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优抚、安置、低保、婚姻、殡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方面的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核对工作开展所需经费保障,并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等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人口户籍、机动车辆登记、出入境、治安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学生就学和教育救助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最低工资标准、医疗、新农合补助、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信息;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个人房屋产权等方面的信息;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信息查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积金缴纳使用等方面信息;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独生子女、计生扶持等方面的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公布的个体户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户和企业纳税等方面的信息;
人民银行负责提供个人存贷款、银行理财等方面的信息;
金融证券部门负责协调获取银行存贷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公民信用等方面的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信息;
涉农部门负责提供农机购置、惠农补贴等方面的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核对工作需求,协助提供有关信息。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均属于核对档案,主要包括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性材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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