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协议

签了协议房子送女儿又反悔了
姐姐操起一把尖刀刺向妹妹,妹妹连中数刀当场死亡,这起人间惨剧就发生在沈阳市东陵区一个小村庄内。她们本是一奶同胞的亲姐妹,却因为父亲留下的一处房 产,争得你死我活。其实,父亲活着时她们就房产处理做了家庭协议,房子留给一直照顾父亲的姐姐,姐姐再给妹妹一部分钱,但父亲死后协议成了废纸……
子女争夺房产引起的厮打、官司甚至是命案每年都在上演,让亲情在金钱面前无可循形,伤了情分也伤了人心。因此很多家庭老人早早就房产分割做出家庭协议, 以此避免争端。但家庭成员之间自行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有效吗?如何签订才有效?本报今天以几个真实案例详解相关法律常识。
撕毁家庭协议三子女打上法庭
为了不让儿女们伤了和气,李财早早把房产通过家庭协议方式进行了分配,担这份协议并没能为他保住家庭和平,如今全家人撕毁协议打上了法庭。
李财有长女李婷、长子李刚、次子李元。2007年妻子去世后,李财把子女们召集到一起。“我和你妈也没什么财产,就有这么一套50平方米的房子,我早点 把房子分配好,以免日后起争端。”李财的房子是房改房,对于父亲的分配决定,三个孩子没有异议。日,李财和妻子及三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家 庭协议,协议书内容为:“现有南北套间50平方米,所属某公司住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至七月二十五日,公司卖此房权,金额7500元。由于此房此前属于 李财所有,通过全家四方协商,房权以李财名义实际李元所买,之前公司卖部分房权,由李财所拿的贰仟叁佰元由李元归还,因此全部房权归次子李元所有,任何人 无权分享,李财及其配偶刘某继续居住南屋,直到终生。此协议书一至二份,双方各一份,由全家四方签字画押有效。与房子有关的费用由李元承担。”一家人均在 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
日,本案讼争房屋被拆迁,征收补偿款为500000元。李财从讼争房屋处搬离至李刚处居住。2011年李财和女儿及大儿子将小儿子李元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继承房屋的征收补偿款500000元。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分配协议被撕毁。
原协议是否有效?
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欲确定本案的性质,需先认定争议房屋的归属。本案争议房屋虽登记在李财名下,但是被告李元出资购买,且经家庭会议 一致认可,因此本案属物权确认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于房屋继承协议,因为房屋继承协议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 而本案是在李财妻子生前参与签订。该协议也不属于房屋赠与协议,因为赠与具有无偿性,即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亦 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协议中约定被告李元取得该房屋产权的前提是由其缴纳房改款。因此本案中的协议应为家庭成员对物权归属的一种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告李 元应缴纳房改款,才有权利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李元对此提供了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据此推断被告李元缴纳了该笔房改款,被告李元享有该房屋的所有 权。
同时,协议书约定“李财及其配偶刘某继续居住南屋,直到终生。”据此原告李财对该房屋享有使用、居住权。现该房屋已动迁,并取得征收补偿 款500000元。因为原告李财对此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应给付其部分补偿款,以利于日后住房居住使用。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财应得征收补偿款150000元;被告李元应得征收补偿款350000元。
法院表示本 案虽为普通民事案件,但涉及继承、赠与、物权确认等多个法律关系。合议庭认为案由应从继承纠纷变更为物权确认纠纷。家庭成员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合法有 效。被告李元按协议约定缴纳了房改款,便享有了房屋所有权。同时,原告李财根据协议约定享有居住权。据此,在房屋动迁获得补偿款的情况下,作为所有人的被 告李元当然享有该笔补偿款。对于原告李财因其享有居住权,且在房屋动迁后随其他子女生活,应根据其房屋动迁时的年龄给予其适当的、与租房价值相当的征收补 偿款,便于其日后居住使用。
婆媳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小姑子不知情
母亲在病重期间与儿媳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低价售卖方式把房子给了儿媳妇,儿媳妇并没有真给钱,就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女儿认为这份协议无效,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家庭成员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支付对价则该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近日,任丽敏将嫂子潘虹告上法庭,要求其把母亲的房产还回来合理分割。任丽敏非常生气,母亲去世后,她才通过房地产中心查询到母亲的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嫂 子名下,自己已无法继承。法院经审理查明,任丽敏和任之翔是王桂兰的子女。日,王桂兰与儿媳潘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王桂兰将其所有 的一处房屋权利转让给潘虹,约定转让价为人民币542500元。日,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潘虹。任丽敏认为,王桂兰生前将房屋有偿转让 给潘虹,潘虹接受房屋,且该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应支付对价542500元,但潘虹一分钱都没支付给王桂兰。现王桂兰已经去世,王桂兰享有的房屋转让款为 债权,她有权继承。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系争房屋转让款271250元。
明里是售卖 实际是赠送
潘虹作为被告表示:“房子是老太太送给儿子的,根本不是买卖关系。”潘虹说,王桂兰与她签订的房屋买卖形式是买卖,实际是赠与。买卖双方是婆婆和儿媳关 系,潘虹及丈夫长期照顾王桂兰,有赠与房屋的感情基础; 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远低于市场价,只约定了过户义务,没有约定买受人的义务,且在买受人没有给付 钱款的情况下即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签订于王桂兰弥留之际,之前王桂兰曾转给原告任丽敏37万元,半个月内又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媳,表明是王桂兰临终前 对财产的处分; 买卖合同签订后,王桂兰及原告均未向被告催讨过钱款; 综合以上均表明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以买卖的形式办理赠与,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 求。
庭审中,潘虹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陈述,2011年2月其在医院消化科住院,与王桂兰住同一间病房。有一天王桂兰打电话给其女儿让 她带外孙来看她,王桂兰女儿一个人来了,说王桂兰将两套房屋都给了儿子,还要看外孙做什么,并要求王桂兰将小房子要回来卖掉,筹钱到其他大医院治疗,但王 桂兰没有回答。王桂兰女儿走后,李某和王桂兰交谈,说王桂兰重男轻女,为何将两套房屋都给儿子,女儿没有。王桂兰称已经有东西给女儿了,而且女儿条件好, 将房子给儿子也是个交代。
任丽敏认为证人与被告及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另陈述,王桂兰出售房屋目的是为了筹集钱款治病; 王桂兰生前确曾转账给原告37万元,但该钱款是原告原先存放在王桂兰处的,原告取回的是自己的钱款; 原告对王桂兰出售房屋给潘虹原先并不知情,是王桂兰 去世后原告前往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才知晓系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法院判定老人与儿媳之间房产协议有效
法院审 理此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是王桂兰与潘虹间房屋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本案房屋权利转让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当事人对系争房屋 权利人变更原因各执己见,遂致诉讼,故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变更房屋权利人之基础依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真实意图,应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就该合同的表面 形式进行认定。首先,从合同内容看,该合同中除房屋面积、坐落等基本信息外,其余条款大多为空白,特别是对于被告如何支付对价只字未提,形式上明显有别于 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在被告未支付任何房款且未就房款支付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王桂兰即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被告潘虹,且直至 去世亦未向女儿任丽敏或其他亲友提及儿子儿媳拖欠房款之事,明显不符合买卖常理;最后,从王桂兰转让房屋的动机看,原告称王桂兰出售房屋是为了筹集治疗费 用,但无论交易对象选择还是合同履行过程,王桂兰的行为并不能保障自己迅速获得房款,表明其售房筹款的动机并不存在。被告关于王桂兰与被告间名为买卖、实 为赠与的答辩意见,恰能解释上述疑点:第一,系争房屋转让发生于近亲属之间,存在赠与房产的感情基础;第二,系争房屋转让发生于王桂兰重病弥留之际,被告 辩称系王桂兰临终前处分自身财产,符合常理;第三,王桂兰曾接受过高等教育,对于买卖合同未约定房款支付应当知晓,但其并未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反倒将房屋 过户给被告,且直至去世未向被告催讨房款,表明其实际并无要求被告支付对价的意思;第四,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日常生活中亦不乏通过买 卖形式办理赠与的实例。因此,本院认为,王桂兰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应为赠与房屋而非买卖,且赠与的财产已实际转移给受赠人,赠与合同已 履行完毕。现原告以王桂兰与潘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房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原告任丽敏的诉讼请求。
父母协议送给女儿的房产
还能要回吗?
一位老人走进法院,起诉自己亲生女儿,她想要把送给女儿的房产要回来,原本是在老伴活着时一起做的家庭协议,把一套房产留给女儿,现在老伴已经“走”了,这协议她可以单方撕毁吗?
陈老太与老伴赵老先生育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天与女儿赵慧。2010年的3月,赵老患病住院期间,女儿赵慧一直陪床照料,对赵老先生照顾地无微不至,老人 出院以后在家静养康复期间,女儿也不断地前来问候,让两位老人深受感动。因为女儿生活困难,赵老先生考虑将自己名下其中一套房产送给女儿,陈老太对此也无 异议。
2010年5月的一天,赵老先生和老伴把儿子赵天、女儿赵慧召集到了一起,四人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将其中一套出租 的房产给女儿赵慧,房屋过户时间另议。四人同时还约定,在父母的日常生活及养老、看病等诸事项中,两位子女应随叫随到,如果有照顾不周的,父母有权随时变 更财产处理意见。
在2011年的年底,赵老先生因病去世,在全家料理完后事以后,陈老太因伤心过度、身体不适住进了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因 为陈老太退休金很低,无力承担自费药费用。赵天与赵慧却在医药费的分摊问题上有了分歧,赵慧认为自己生活不富裕,已经无力承担医药费。不但如此,赵慧探望 母亲的次数也越来越少,打电话有时也不接,这让陈老太非常伤心,更不明白承诺将房产给女儿后,女儿的态度竟有如此大的反差。想到自己和老伴与女儿、儿子签 订的那份财产分割协议,陈老太非常后悔。后来,陈老太想跟女儿商量,想让女儿出点钱补偿自己,或者女儿承诺负担医药费的一半,但陈老太的要求均遭到了女儿 的拒绝。女儿拒绝的理由就是房子给我是早就说好了的,你不能反悔,再说我也没钱。思来想去,陈老太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女儿赵慧房产 的赠与。而赵慧则认为,该分割协议实质上是父亲留下的遗嘱,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不能单独撤销或者变更该遗嘱。
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给女儿房产的部分,陈老太太是否有权撤销?沈阳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伯琪律师认为,本案中,父母与子女之间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因 为处分的财产是属于父母所有而并非父母子女共有,所以该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按照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处理财产。只能依据赠与或者继承处理。给女儿的财产部分不是 遗嘱处分行为,那么可以是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又规 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在本案中,父母书面赠与女儿赵慧房产,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老太可以依据186条 规定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行为;而且赵慧对母亲有赡养义务却不履行,所以陈老太太有权撤销对女儿房产的赠与。
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
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辽宁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伯琪解答:只要协议是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就有效,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经过公证,如有不动产方面的协议,公证一下更好。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宋威律师表示,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性质就是一种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 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虽然在法律上对无名合同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仍要遵循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等基本原则。
宋威律师提醒,制订具有财产处分内容的法律文书之前,请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出现文书表述内容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后果。如果协议内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协议无效。
本报记者 刘冬梅(文中部分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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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和买家合同签了,首付也收到了,但是在过户之前遇到一个问题,因为之前在办理户口迁移,本来预计需要三个月,时间档没有问题,没想到一个月准迁证就下来了,如果把户口迁走,身份证上住址就变了,而且不在一个省份,那么之后在办理过户时会影响吗?有人说需要重新走一遍合同,走一遍首付,有人说只要开个证明就可以了,到底怎么样?因为准迁证有有效期,首付款收到之后也用掉了,请明白人帮忙解答一下推荐回答:这个问题好像也不是问题啊。你既然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你收到首付款推定),那么下一步就是办理过户了。办理过户时你使用现在的身份证即可。你的意思是户口迁移后办理新身份证后住址会发生变化,解决这事很简单,方法是"身份证丢失了",就是说你户口落地时不要交旧身份证,直接以身份证丢失为由办理新证,而旧证在手即可。这是我们的身份证由于存在失效手段造成了缺陷。二手房交易,签合同后房东不过户?问题详情:上个月初在中介签的购房合同,房子是共同所有(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当时是女的来签的合同,好在过去一个月吹了无数次要求过户,女房东每次都以男房东在外地为由拒绝过户,有专业人士吗?帮忙想想办法,这样的问题怎么处理?推荐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你表述的不够清楚。1、中介机构签的合同,中介公司有在行使应尽的责任吗?2、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签合同只有一个人来签,补签协议有吗?合同上是否有约定条款?3、房屋情况是什么?证件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解压?........4、你是按揭买的还是一次性买的?过了一个月,流程走到了过户的流程了吗?(若你做按揭的话一个月基本走不到过户的流程,一次性看房屋情况:一手证,是否抵押等)城镇户口,1997年回老家买一宅基地,但未办过户,能否确权?问题详情:我父亲原来在通州乡下有一处宅基地,95年的时候卖给了同村的兄弟,没有办理变更手续,但有手写买卖协议且有村委会盖章,后该宅基地已翻盖但无翻盖手续。1997年我父亲又回村里买了一处宅基地,但也是只有买卖协议村委会盖章,去年我们对此处房屋进行了翻盖,但没办理翻盖手续,此宅出卖人已亡故,我父亲是城镇居民户口。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这两天看新闻说1999年前城镇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可以确权,您怎么看呢?推荐回答:谢谢邀请。我们基于您提供的情况,分析如下:首先,关于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不予发证问题,国土部有关部门曾明确指出:国家有规定,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是有严格要求的。按照法律和登记规则,城市居民是拿不到合法的产权。其次,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过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提出: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因此,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将不予确权登记。因为不了解您的具体情况,所以您得自己对照分析。我们认为:因为您当时没有过户,手续不完备,您确权的主观愿望恐怕不能实现。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当地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买二手房先网签,等到房子满两年了再过户安全吗?问题详情:推荐回答:不安全,网签是有时效性的,如遇司法查封等情况你会很被动,要安全,最好做一个抵押登记,这样无论房东出现什么情况,你都是第一债权人,至少保证本金不失,且房子不会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给第三方。你怎么看浙江一男子为哄老婆开心,婚后将房子过户给妻子,离婚时面临人财两空?问题详情:钱江晚报:浙江建德的一对小夫妻,男方1991年生的,女方1988年生。婚后为了哄老婆开心,老公说,将双方家长共同出资买的房子登记老婆你一人名下好了。两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在未通知父母的情况下去房屋管理部门办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房子从两人共有变成了老婆一人独有。去年,妻子起诉离婚,丈夫面临人财两空。
根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作出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房屋归属女方一人所有,系双方自愿,也无证据表明附加条件,应为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执意要离婚,房子也不纳入谈判,男人确实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
当时男方出70万,女方出10万,买了房子,现在已经涨到100万。几经周折,决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需在三个月内给女方房屋款45万元,款项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若违约,违约方再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
你怎么看看待这个事件,婚姻期间财产发生赠与就不会是婚姻共同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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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的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公证吗
私下签订的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别人单位盖职工解困房,先交10万,剩余房款等楼盖好后再交,他没能力买,想把购房权转让给我,我给他一定的转让金,我俩签定的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有法律效力吗?另外,可以公证吗?如有纠纷,该怎么办?什么办法更稳妥?
是需要公证的:&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合同主体、客体、标的合法,不存在欺诈和重大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二、对合同进行公证,只是增强了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不进行公证,也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三、需要提醒的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是以产权登记为依据的,仅仅签订放弃产权的协议,不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话,协议的内容只在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此,这种情况建议还是及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其他回答(共2条)
这是本人以前房的协议书经供参考&房屋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乙方(承接方):&身份证号:&经双方友好协商,对上海市玉秀路9弄(新城嘉苑)的第&2&栋2单元三楼302&室的小套毛坯房屋进行有价转让。其房屋转让协议如下:&一,&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9.78平方米(和购房协议合同书的面积相一致)。&二,&房屋须有单位又廉价出售.并需出具盖有公章的大产证复印件证明(产权证的使用有效期为50年以上)。&三,&提供开发商和甲方签订的原始购房协议合同书,甲方需负责协助乙方改名。&四,&提供甲方购买房屋的原始票据(作合法购房依据用)。&五,&本毛坯房屋的转让价为贰拾万零叁千元正(房屋内的设置必须和购房协议合同书内容一致)。&六,&本房屋转让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乙方还要承担包括乙方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合同书的改名费和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计陆仟陆佰叁拾玖元正。&七,&本房屋转让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方必须将房屋转让的所有手续(改名过户后的购房协议合同书、购房原始票据、盖开发商公章的大产证复印件、本次转让费收据等)和房屋钥匙等备齐后,乙方可在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屋转让费40.3万元。即一手交房手续和钥匙一手交房款。如甲方不能积极配合乙方在有效时间内完成改名过户等手续,乙方有权推迟交款的时间,甚至有权取消本房屋转让协议,并向甲方索赔一倍的费用。&八,&付款方式:甲方将转让房屋的全部手续办妥移交后,双方通过银行卡转帐。&九,违约:本房屋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乙方代甲方支付购房协议合同书的改名费和房屋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后,如甲方不愿意卖出,将赔付乙方所支付费用的一倍金额。如乙方不买入,将作乙方弃费用处理。&十,&本协议还规定:一手交房一手交钱完成货款两清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经济纠葛。今后无论房价高低,均与甲方无关。&十一,&本房屋转让协议书经双方身份证有效人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并作为本次转让房屋的法律依据,并享有法律效力。&十二,&附: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约地址:&签约时间:
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急剧攀升,钻法律、政策漏洞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不在少数,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有增多之势。违反政策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主要有以下两种现象:一种是“借名买房”,另一种是“黑白合同”纠纷&&■借名买房&&“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另外的人。&“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前都会私下签订一个协议,对“借名”行为做出约定:1.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转让他方;2.双方不明确约定买卖房号,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购买后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方,名义买房人要无条件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手续;3.名义买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实际出资人,待政策允许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产生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名义买房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出资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买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判决倾向:实际出资人享有长期居住权&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使不具备购买经适房资格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到了经济适用房,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应属于无效协议,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同样出现了该《管理办法》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问题。对“借名买房”案件,法院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出资人想要回出资,首先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即便能够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要求退还的房款也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而是按当初买房时的价钱退还。&法院同时考虑到,这样判决对实际出资人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反之出借身份一方会获取房屋涨价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鉴于此,若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法院一般认定实际出资人对该房屋享有长期居住权,不用腾房。但这种判决也让法院颇为尴尬,因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不能居住该房屋,而实际居住该房屋的人却不享有所有权。&■黑白合同&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未住满五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经济适用房的“黑白合同”则是指,在对购买时间不满五年、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时,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原价进行交易,而在合同附件或另一份合同中将购房总价款分为两个部分,即购房款和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前者是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价,后者是现时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差价。&该类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价转让经济适用房,而实质上买卖双方又同时约定过高的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确保卖方从中赚取差价。涉案合同表面上符合经济适用房转让的形式,实质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以商品房价格出卖经济适用房存在着极大的利益驱动,“黑白合同”的现象便应运而生。卖家与买家在签订了“黑白合同”后,因为房屋升值而毁约的现象大量出现。&目前法院对经济适用房“黑白合同”是否无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合同无效。因“黑白合同”实质上违反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的政策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并非无效。因《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即目前适用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不仅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涉及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和“黑白合同”案件存在法律盲点的问题,去年北京市一中院曾主持所辖基层法院确定了审理原则,即原则上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认定合同无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建议立法部门或国务院颁布经济适用房管理的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体现。
合同协议热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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