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被辞退与新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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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人员再就业后是否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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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
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中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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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作者:刘树明&&|&&浏览:1637
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10条“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争议处理。
现在,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现象比较普遍。然而,大部分退休年龄人员对这种用工关系属于何种关系、如何来解除这种用工关系、工作中受伤如何处理以及单位有无义务缴纳社保基金等诸多问题并不清楚,一旦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由于不掌握的具体规定,在维权时易走弯路,加大了维权成本。一、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用工关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10条“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己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律师解析】:从上述司法解释和参考意见可以看出,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与新用人单位主要是两种用工关系:一种是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劳务关系。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标准: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如果已经享受,则属于劳务关系;如果未享受,则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则需经过前置,方可向法院起诉,适用《》、《》、《》等。属于劳务关系,则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等,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二者在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二、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工作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答复》中“……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伤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律师解析】从上述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可以看出,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执行,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已退休人员(不包括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看现工作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已经缴纳,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没有缴纳,是否享受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这就要看仲裁和法院认定为何种用工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三、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的单位是否应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1、劳动部《关于被告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条:“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第6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11条:“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待岗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性质的关系,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待岗职工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保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律师解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可以明确相应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来保护自己,原则上新用人单位不会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作者: [河北-张家口]专长: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 公司法 律所: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11579积分 | 帮助3971人 | 62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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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系A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企业经营的原因,1990年起李某开始自A公司待岗。李某虽然待岗,但是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且自待岗之日起,A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05年9月李某进入B公司工作,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日,李某在前往B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因受伤治疗,李某未再到岗工作。日,B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明因李某长达3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务合同。李某为确认工伤,以要求确认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仲裁申请,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尽管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郑贤春、周淑雯律师,两位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停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否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13条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事实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在对于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并没有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或者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并未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某虽然未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企业经营的原因,其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后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应当作为劳动关系进行保护,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退休返聘,你必须知道的劳动用工知识!
基于发挥余热、赚些外快、打发无聊等种种原因,退休人员返聘越来越多。但许多退休返聘者并未注意,这其中也包含着一些不能不知的劳动用工知识。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十分丰富。身体健康允许其继续上班的,一般多为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而对于单位而言,退休返聘人员的使用成本也是相对较低的,比如不用缴纳社保公积金、用工关系的建立与结束也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本身有养老金,其对薪资的心理预期也不高。
但是,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与精力情况,难以胜任高强度、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的工作内容,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较高。
退休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要区分为一般与特殊两类情形——
一般情形: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特殊情况: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按劳动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有社保吗?
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刚才的问题已经说到,退休返聘人员在一般情形下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
获得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税。
在工作中受伤该怎么办?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并不意味着单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单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该赔偿范围既包含财产损失,还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等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会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工伤赔偿。
病假工资如何发?
双方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病假就医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来执行。
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从法律层面来讲,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就规定,本条例是根据《劳动法》与《公务员法》制定的。退休返聘人员既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公务员,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但是,退休返聘人员可与单位在劳务合同中自行达成带薪休假的约定,单位也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人员一定的带薪休假。
离职时,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一般是劳务关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退休返聘人员在离职时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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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劳动报,转自:老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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