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可以内退吗职工內退没签内退合同每月给秒我开工资算旷工吗

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想做专职律师遭拒 起诉仍被驳-ZAKER新闻
东方网通讯员牛贝、记者毛丽君 8 月 17 日报道:" 我虽然是事业单位的内退人员,可是我有权利进行再就业,我与律所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坐在上海三中院法庭上的上诉人王某某语气有些愤愤不平,去年四月他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证,因其无法提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被拒。他不服,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律协告至法庭,一审被判败诉后,又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王某某今年 47 岁,系劳动报社的内退人员,2015 年他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于 2016 年 3 月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了尽快取得律师执业许可,2016 年 4 月,他迅速找到了一家律所事务所实习,并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交了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专职律师。市律协在查看了他的材料后,发现有两份重要材料缺失——一份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市律协没有当场通过他的申请,告知王某某可以补齐两份材料再来办理。可是这两份材料王某某实在无法补上,因为他的人事关系还在劳动报社,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仍由劳动报社为其缴纳,律师事务所没有也无法为其同步缴纳。王某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第五条第 6 项规定,拟申请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提交的材料之一是 " 申请专职实习人员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者已经达成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 市律协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的规定,认为王某某不符合申请条件并无不当,故驳回了王某的诉求。二审法院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律师协会有权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有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此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律师实习登记是市律协的法定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市律协依据上述规定制定了《预备会员规则》,经备案后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故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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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网34分钟前内退人员再就业企业如何处理?
对于下岗或内退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究竟为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目前迷雾已经解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中已经明确规定上述种类的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行为所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会对此种类职工的权益保护产生以下影响:
1、可以享受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履行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包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2、与新用人单位就劳动行为产生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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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导读:序:企业职工被强迫买断工龄后,企业买断的职工男的50岁,这解决了40,50职工的后顾之忧,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1、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2、法定的内退条件,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一、企业内退政策
序:企业职工被强迫买断工龄后,因年龄都有在40,50的岁数,找工作十分的难。上有老,下有儿女,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落,谁又不想早点拿到退休费,而过晚年。我的提义是;企业买断的职工男的50岁,女的45岁,养老保险金,交了15年的,可以退休,这解决了40,50职工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的和睦。和家庭的和睦,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内退人员问题(由来)
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可见,内退是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然而,“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目前,在一些中央特大型企业内退人员问题已经积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表现在多数存续企业自身无法实现正常经营,难以有效解决内退人员面临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通过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融资及业务收入反哺存续公司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应当说,如何避免存续企业的困境和内退人员问题的扩大化,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妥善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对于当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及待遇差距问题如何进行化解,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一)内退人员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从改制历史看,国有企业在解决“内退”人员问题时,大多数地方和单位在改革中严格执行了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的3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但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减员增效”指标,以吸纳新鲜血液、增强活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理由,对一些未达到内退年龄的职工做工作,动员其申请内退,甚至在做不通工作时干脆对未达到 “内退”年龄的职工直接办理“内退”或以“内退”对待处理。还有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动员职工内退时夸大改制风险,诱导或强行分配内退指标,并放宽国家关于内退人员的年龄限制。这些历史上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为日后的内退人员管理埋下了众多隐患。
2、在部分中央企业集团,随着上市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内退人员与上市公司职工的收入和生活待遇差距越拉越大,内退人员存在收入偏低、配偶下岗、子女就业困难等实际困难,要求企业提高生活福利待遇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
3、相当一部分内退人员赋闲在家,他们心态复杂、精神空虚,加之他们就业能力低、渠道狭窄,对当初选择内退感到后悔,不少企业内退人员提出返岗要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4、由于以上因素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与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思想观念、对政策的理解、社会环境影响、个人现实问题等种种因素影响,对立情绪比较明显,习惯于利用上访等一些非理性的方式。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省(市)曾经发生过内退人员到本省上市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乃至到企业集团总部或国家相关部委群体性上访,而且上访频繁。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解决,会对上市公司声誉与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可能产生许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极容易激发社会矛盾。
(二)解决内退人员及其管理问题的指导原则
1、必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精神,尊重内退人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力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它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内退人员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历史遗留性问题,企业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精神,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努力解决存续事务人员问题。
2、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确保企业可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必须尽快解决内退人员问题
国有企业如不着手解决内退人员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企业不稳定,甚至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将难以实现健康持续和谐的发展目标。
3、劳动关系规范化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要求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尽快解决内退人员问题
内退人员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再就业和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的调整。当前国家在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关系,近期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内退人员在劳动用工及薪资待遇方面遗留的历史问题,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4、内退人员待遇调整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出台的有关内退人员待遇及其调整办法的法律法规是明确的,各企业必须坚决遵守。当然,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实力,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提高生活福利待遇。
(三)解决内退人员及其管理问题的常见做法
1、经济赎买
以中石油为例,2000年在上市和存续企业实行员工自愿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对距退休年龄5年以下的内退人员4800元。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工龄,每年补给企业继续负担由企业交的社保费用,其余社保费用由自己交,至退休。内退人员待遇除奖金外其他待遇与在职职工基本一致。每月工资的发放按80%的标准,其余20%每季度按生活补贴方式发放。内退人员工资增长与在职职工同时进行,按基数的80%的标准增长,其余20%转成生活补贴。
当前解决内退人员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整合资源,确保内退人员分享公司改革发展成果。尊重内退人员为公司的改制上市所做出的积极贡献。从一定意义上说,内退人员承担了企业改革的成本,却未能享受改革改制的成果,因而,这一部分群体对企业改革、社会发展的认同感较差,容易产生对社会、对受益群体(上市公司职工)的不满情绪,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重视。在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的同时,企业要统一领导,全面统筹,整合上市公司和存续企业的相关资源,让内退人员分享到公司改革发展的成果。对于困难职工加大帮扶力度,建立特困人员补助基金制度,根据内退人员中困难群体的具体构成确定优先支持的对象。
三、内退工资标准如何定(问答)
1、公司单方面要变更我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劳动法?公司现在要裁员,同意我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决定每月支付我一千多元直到我退休,而我平常工资要2000多元。我想咨询一下,此举是否合法?内部退养的工资标准是如何的? 屠先生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协议。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实行职工内部退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本人提出申请,且经领导批准的;二、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三、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可见,国家对于内部退养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因此,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您内部退养的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
至于您提到的内部退养的工资标准,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该取消内退
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40名内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这一“职工内退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内退”这个特殊历史背景下出台的退休政策,目前正处于一种尴尬境地。法学界人士对“内退”政策是否该随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取消,也持不同观点。
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该取消“内退”?
2、“内退”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11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获悉,由于对内退政策不满,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的40名员工最近向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据记者了解,此案暂定于12月12日开庭仲裁。
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是河北网通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主要担负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及光缆传输的维护工作。
2005年,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为部分员工办理了内退手续。现年51岁的李学业是此次内退职工之一,同时也是这次劳动纠纷中职工维权的代表之一。李学业说,由于微波业务的萎缩,河北长途通信传输局以“企业改制,减员增效”为口号,制定了企业内退政策。
“企业的内退政策规定男45岁(或工龄满25至30年),女40岁即可内退。如不够条件,可报病退,年龄还可提前(病退不需劳动部门审批)。(企业)配合此政策,在操作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诱导?动员,包括无岗、待岗、不参加竞聘、下岗、除名等;并承诺在3年内将大批人员进行内退处理、先走得实惠,以2万元一次性奖励为诱饵,限期签字。”李学业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来自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唐山分局的内退职工王雨中对记者说,内退前他每月的工资奖金将近5000元,如果加上一些津贴,一年的收入能达到7万多元。而内退后每月的收入只有1400元左右,一年总共才一万多块钱。
王雨中说:“内退后,很多人每月才八九百块钱。这批内退职工大多处在中年,上有老下有小,这点钱维持生活都困难。”
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引发双方争议的关键是,网通公司员工的收入较高,办理内退后的员工收入降幅较大。
内退职工的代理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赵敏娜认为,传输局内退政策违背了日国务院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决定》第9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国家规定男55岁,女50岁以上方可自愿申请内退)。
“内退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既然是合同就要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传输局在内退过程中存在着欺骗、胁迫、诱导等行为,所以此内退协议自始无效,没有?协商一致?这一法定程序的内退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中国经济周刊》就此事致电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11月30日,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人力资源部主任冯慧琴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此事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我们不方便对此事发表任何意见。”
“2005年机构改革,所有的文件政策全是由中国网通公司指定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是网通河北分公司制定的,我们只是一个执行单位。这件事情省公司是非常重视的,开了好多次会,也非常认真的考虑了整个工作的全过程,到现在为止没有在任何重要环节有问题。40名职工要去仲裁,那是他们的权利,这是很正常的。”冯慧琴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四、“内退”的由来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批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开展了重组改制和境外上市的工作,主要采用“存续分立式”的改制方案,将成长性好的优良资产上市,剥离原来不良资产和富余人员进入存续企业,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国有存续企业和存续事务人员。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曾参与劳动法制定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使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发布的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要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的报告(下称“解决内退问题报告”),报告认为“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
五、现在是否应该取消“内退”
“解决内退问题报告”认为: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存在着“一多、二低、三高”的实际情况。“一多”是指内退人员队伍庞大,总量偏多。“二低”是指内退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低、收入水平低;“三高”是指大量的中青年内退人员当前面临着就业门槛高、供养负担高、收入差距拉高的困境。内退人员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最为突出。
曾办理过多起由于“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的赵敏娜律师认为,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原本是以保护职工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内退”政策,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企业肆意侵犯职工权利的工具。
赵敏娜认为,虽然《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了3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大量关于办理内退的相关规定,比如,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些政策很难落到实处。”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赵敏娜认为,导致“内退”政策扭曲失控的原因有很多,第一,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实施“内退”政策的企业大多是垄断型国企,财大气粗,有些企业比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级别还高,劳动执法部门很难监督其行为。第二,工会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在办理内退期间,如果涉及到职工人数较多,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但是,在很多由?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很难看到工会的影子。
“现在,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了,《劳动合同法》马上也要实施了,没有必要再执行?内退?政策了,我认为应该取消“内退”,统一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范畴。”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董保华认为,现在关于内退有两个问题,一是内退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的问题;二是如果内退的操作符合规范,那么这种形式是否还应该保留。他认为,取消内退是很容易的,但问题是取消内退后的后果会是什么。
“内退虽然不是什么最好的方法,但它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说到底是解决劳动力劳动问题。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内退反而会增加。”董保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六、其它问答
1、企业内退政策,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工资及福利怎么领取?
改制企业内退人员是指: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性职工5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45周岁以上;女性干部50周岁以上)或参加工作时间至企业改制时间止,工作年限满30年。
由于内退人员年龄偏大,实现再就业比较困难,为了使其生活有保障,依据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在计算安置费用中,已将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社保费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止。因此,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每月由企业(留守处)分别发放并为其代缴纳社保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进入养老序列,养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 包含总结汇报、人文社科、IT计算机、文档下载、专业文献、资格考试、计划方案、考试资料、旅游景点、经管营销、教学研究、出国留学以及关于国家将如何解决内退职工问题等内容。本文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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