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城镇户口八级伤残能赔多少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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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按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分别能够赔付多少钱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按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分别能够赔付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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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齐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报告、出院小结等至正规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谈到农村的房屋的买卖,首先要进行分析就是目前我国房地产权的现状,我国的土地有二种不同的制:国有以及集体.所以说任何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无法获得土地权的,并且土地的权是被不允许进行买卖的。在农村买房,其实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那么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买房要注意什么呢?
城镇户口在农村买房可以吗 要怎么进行过户
还要看事故责任划分等,一般几万只十几万不等,如有不懂可以来电咨询<
我是农村户口,交通事故鉴定为十级伤残,应该赔偿我多少钱,还有就是九级应该赔偿多少钱?
需要依据鉴定结果里的数据和工资,家庭情况具体计算<
您好,具体赔偿金额是根据医疗费用,工资标准,事故责任划分等计算的。具体可以当面咨询。<
您好,仅就伤残赔偿金而言就差了有3万多块。建议来电咨询。<
你好,需要看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仅知道伤残,无法确定总的赔偿数额。城镇仅伤残赔偿一项为5万多,农村为2万多元。<
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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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为北京市户口,伤残鉴定为十级,年龄为58岁,请问赔偿应怎么算,多少钱?谢谢!急!
受害人为女性! 机动车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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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1. 营
(住院天数+建议休养期)天 X 当地标准6. 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至定残前一日总天数
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支付到18岁. 交
8. 财 物 损失:
9、鉴定费:
10. 精神抚慰金:
据实计算第一. 残疾赔偿金
各省城镇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X 20年 X 10%2. 医
费,无劳动收入的父母一般算5年12:
住院天数天 X 当地标准 7,包括后期治疗费(有鉴定报告做出后续手续费评估)3. 误
具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一个等级为5-8千元11:
(住院天数+建议休养期)天 X 当地标准5
采纳率:35%
保护义务的学校,不适用本条规定。
前款所称&quot,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quot,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quot,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但定作人对定作,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雇员追偿、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赔偿义务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包人。
本条所称&quot,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quot、法人、其他组织、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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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本案,62周岁的,按18年计算。以北京为例: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87224.4元;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7024.2元。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 &二、各地的伤残赔偿计算基数不同,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具体而定。& & & &1、 例如,201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45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569元。按18年赔偿来计算:  计算方式:受害人为十级伤残,则赔偿系数为10%,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87224.4元(48458元X18年X1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7024.2元(20569元X18年X10%)。& & & &2、赔偿系数:十级,10%;九级,20%;八级,30% …… &二级,90%;一级,100%.
采纳率:95%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包括医疗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按五年计算、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误工费,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车主、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时间、人数、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包括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其年龄、交通费,计算至十八周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以及因康复护理、住宿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具体情况、护理费。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次数相符合、残疾辅助器具费;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后续治疗费,详细计算赔偿数额,起诉时列司机。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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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肇事车主就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是多少最后就赔偿多少,有没有知情人士知道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于这种情况的赔偿是具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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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定伤残为九级说明伤残系数以百分之二十来赔。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需要大量的辅助数据,由于你没有提供,所以列出公式以供参考: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除此之外,你还要赔偿一下费用: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营养费; 5.残疾辅助器具费 ;6.被抚养人生活费 ;7.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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