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如何转让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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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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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发展房地产业有关文件的通知(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日)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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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经修订后,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日实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第5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行政审批条件为:(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二)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五)申请划拨的,还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一)属指定用地者的,如划拨,协议出让、租赁,补办出让等,由用地者提供以下材料:1. 用地申请报告(原件5份)。2. 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5份)。3.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5份)。4.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5.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补偿方案的批复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5份)。6. 征地实施单位、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完成征地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的需要提供)。7.征地成本测算表(复印件5份,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的需要提供)。8. 建设用地平面界址图(原件1份、复印件4份,须整幅同比例复印)。9. 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规划设计要点通知(或审批)单(原件1份、复印件4份,图件须整幅同比例复印)。10. 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核通过的总平面图(原件1份、复印件4份,须整幅同比例复印)。11. 属划拨方式供地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5份)。12. 属协议出让、租赁或划拨的项目用地,需提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4份)。13. 属外商投资项目的,提供外商投资批准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5份)。14. 属企业改制的,提供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5份)。15. 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意见及批准文件(复印件5份)。16. 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文书、有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复印件5份)。17. 属法院拍卖的还须提交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属法院判决的,还须提交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5份)。18. 属协议出让、租赁,补办出让的,提供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可容缺。(二)未确定用地者的,如招拍挂出让,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用地申请报告(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原件5份)。2. 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5份)。3.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5份)。4.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5.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补偿方案的批复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5份)。6. 征地实施单位、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完成征地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收储土地进行供应的需要提供)。7.征地成本测算表(复印件5份,收储土地进行供应的需要提供)。8. 建设用地平面界址图(原件1份、复印件4份,须整幅同比例复印)。9. 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规划设计要点通知(或审批)单(原件1份、复印件4份,图件须整幅同比例复印)。10. 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意见及批准文件(复印件5份)。11. 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可容缺。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部门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投诉监督电话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4: 30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广西贵港市荷城路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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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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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法律咨询:划拨的能不能像出让的土地一样办理?如果能,其与出让的有什么区别?作为贷款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抵押贷款承担的风险哪个更大些?
  律师解答:划拨不能单独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转让,租赁,抵押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必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
  而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
  因此,作为贷款人,划拨土地承担的风险更大。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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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地呱呱整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土地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影响着我们方方面面,那么由于土地是国家所有,我们不能进行买卖,对此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相信很多人都会有些不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
1、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2、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4、要判断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肯定要出让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影响使用权。5、如果划拨的要转让,需要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过户,那么你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让土地就不需要。6、如果征地拆迁,划拨土地是不补偿的,但土地上的附着物会有相应的补偿,出让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和附着物都有补偿。7、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8、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谓“出让”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内的地价款。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1、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2、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3、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5、五、有关税费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7、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8、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9、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土地的使用是会造成很多纠纷的,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任何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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