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不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需不需要一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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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住房公积金需不需要一定缴纳?
提问者:曹彬炳|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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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6710
| 被采纳数:13
公积金不再是城镇职工的专享福利,农民工将被强制纳入其中。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逐步将有意愿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范围,所有单位都应为在职员工进行缴纳,并未有户籍的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公积金对城镇人口大都是强制缴纳,但对农民工实行的却是自愿缴纳。”8月14日,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专家杨保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多年来,其经手的案例无数,但涉及的大多是单位没缴社保或少缴社保的案例,很少有人咨询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加之农民工本身的维权意识就比较弱,至今更是尚无一例农民工因单位未缴公积金而状告单位的案例。
而这一举措,无疑打破了一直以来农民工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空白,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可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回答数:63
| 被采纳数:0
根据地方规定,有些地方规定没当地户口就不能上公积金。但建议你如能缴最好还是缴费为好。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为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50%,而取得的时候是个人可以拿到全部费用。
回答数:17932
| 被采纳数:53
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农民工可以交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规定,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认真清理、坚决纠正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缴存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扩面工作,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住房公积金要不要交?
住房公积金要不要交?
&&&&& 昨天小编的朋友跟我抱怨说,为了买房提取公积金的事请了N次假,直呼为什么取自己的钱还那么麻烦?! &&&&& &&&&& 小编目前还没有攒够钱买房,对公积金也没有什么概念,只是每个月看到工资条上又少了几百块很肉疼,想跟老板说:直接发钱可以吗?&&&& &&&&& 公积金的缴纳与否各有利弊,如果选择缴纳,公司和个人各付一半缴存,公司和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员工个人所有。另一方面,对于不打算购房的人,公积金好似多交了一份养老保险,等退休一次性取出来。&&&& 公积金到底要不要交?来说说你的想法吧。
你们单位是否有缴交公积金?缴纳多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你有提取过公积金吗?
通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上市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缴纳的少有意义吗?
你对公积金所持的态度?
不想当自用职业者 :
广州这边得交足一年才能提取,而且手续相当麻烦。而且是强制缴纳,我一个北方的,我真心不会在广州购买住房的,也得缴纳。
交吧,反正要用的时候可以取出来
当然要交的,
戮力同心 :
交,反正和公司各半
流沙岁月 :
公司没有交,怎么办
目不转睛 :
交的少也要交啊,100来块也是钱,单位也不会给你现金
慎而思之 :
现在的房价多少贵,你每个存个两百,存几百年吗?
自然之子 :
我公司每月个人交几十块,总共100多,嘛时候能存够钱买房,还不如不交
流沙岁月 :
保险没有,公积金更不用说了
到底三十 :
公司不发钱就缴纳,发钱就不缴纳,现在每月工资才那么一点,哪有闲钱去存啊!!!
愚人码头 :
想提来着,但离职后,跟单位盖个公章都气死!
隔岸荒岛 :
单位好叫的多的自然希望交咯,对于交的少的自然不想交
精彩语录 :
如果公司可以全额发现金,很多人都会选择不交吧
天淡云轻 :
我们公司交挺多的,这也是员工福利了,赞成缴交,要交多点
绿色年华 :
只能提取一部分,烦死了
若有所悟 :
我办过!,万分麻烦!!!!从1个月前就开始预约提取公积金,按着网上的提取理由的选项,没有一个是可以完全提取的,最多的提取办法大概也就是30%,跑银行跑了好几次,时间和财力成本就不说了!!!!!
有哦,麻烦。住房公积金对于要在本地买房的人很好,对于外地买房的人很麻烦,要预约什么的
我不是郭靖 :
我提出来还贷款的,挺好办的
浪迹天涯 :
公司+个人1000
期待明天 :
没有交哦,是强制的吗?
老兵看世界 :
我的公司————没有!!
三迁之教 :
我公司自己14%,公司交18%,每月32%
萌白骨精 :
公司和自己各8%
补充公积金公司再20%
食欲之巅 :
吉利数,交818元
四目雄鹰 :
有哦,个人交工资10%
住房公积金要不要交?
--你们单位是否有缴交公积金?缴纳多少?
--你有提取过公积金吗?
--公积金缴纳的少有意义吗?
--你对公积金所持的态度?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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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请问有没有硬性的法律条文要强制给农户员工上住房公积金?_百度知道
请问有没有硬性的法律条文要强制给农户员工上住房公积金?
里面分正式员工和外聘员工,正式员工上缴公积金情况不了解,最好提供相应法条!谢谢,农户是不上的。请问是否也要给农户上缴住房公积金呢?
20分悬赏,公司现在只给我们这些外聘的非农户员工上缴住房公积金我们的单位是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对象为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而企业职工并无户口之区别。因此就是农业户口的职工,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承担的法律义义务是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但是,住房公积金是需要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的,员工个人是否愿意缴纳是关键,条例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据此,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做法违规不违法。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详细资料可参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做法不违法。  另,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为养老、医疗。因此即就是农业户口的职工,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承担的法律义义务是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据此,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逾期仍不缴存的,职工并无户口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对象为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工伤、失业和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这五险即就是农民工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缴费责任。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公积金的缴纳是单位的行为、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制定本条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也不分是农村户口或者城市户口。但公积金不是强制保险,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财政监督的原则,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不缴纳不违法的、提取等情况,并监督执行、州,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法规和政策。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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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有什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吗?如果单位不愿意缴纳,个人有没有权力要求单位缴纳?
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是强制的?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符合缴存条件(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类型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另外,在本市参加工作的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如何确定?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要找公积金管理中心去投诉解决
一、不管以什么方式缴纳,计税依据、税率都是一样的。
二、计算方法
(一)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
个人8%,单位20%
而且单位缴纳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中
这个问题不是河北有无规定的问题。这是全国都适行的刚性规定。
因为,缴纳养老保险才能在退休后依据你缴纳保险的各年度基数和金额计算享受养老金的实际金额,这可是关系你...
到政务办公中心一问,不都解决了?应该是都可以。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从2009年开始,为参保人邮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在参保单位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在申报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的同时,还需要对部分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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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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