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买房送情人房屋赠予合同同有效吗

长沙已婚男赠情人房产 法院认定无效_新浪湖南_新浪网
  原标题:丈夫赠情人房产,法院认定无效
  自己在国外陪孩子读书,而丈夫在国内不仅找了情人,还豪赠了一套房产,这样的事,让黄某十分气愤。
  为了要回房产,黄某将丈夫和情人告上法庭,最终,这场荒唐的闹剧以法院宣判“赠予行为无效”而收尾。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陈检文天骄长沙报道
  长沙一名已婚男为了让情人“忠于自己”,竟与她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未经其同意禁与其他男性发展亲密关系,否则收回赠予财产。之后,为了讨情人欢心,男子开始大笔转账,甚至豪赠房产。正当两人感情愈见浓烈时,妻子发现喊了“停”,一纸诉状将两人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10月26日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这份所谓的“忠诚协议”无效。
  背着妻子给情人17万,还送房产
  47岁的蒋某在长沙开了一家公司,妻子黄某则在国外陪小孩读书。2013年5月,蒋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认识了时年25岁的女子唐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为了稳定这层关系,让对方“忠于自己”,日,蒋某与唐某签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蒋某与唐某共同相处的岁月里(最少五年),唐某不得未经蒋某同意与其他男人发展亲密关系,否则蒋某有权收回赠予唐某的房产等贵重物品。”
  “协议”签好后,蒋某便放心了,开始大胆地为这段感情投入金钱。日,在七夕情人节来临之际,唐某还收到了蒋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赠予的5000元。
  在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蒋某在未经妻子黄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和支付宝多次向唐某转账,其中有11笔单笔超1万元,共达17万元。为了讨唐某欢心,蒋某甚至以唐某名义在外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支付10.3万余元的首付款后,又出资6.9万元装修款为该商品房进行装修。
  正当两人的感情逐渐升温时,这段不正当的关系被妻子黄某发现了。见丈夫如此“大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情人,黄某一气之下将丈夫和唐某起诉至天心区法院,提出了确认蒋某对唐某的赠予行为无效等诉讼请求。
  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行为无效
  在唐某看来,她获得财产是正当的。“我作为蒋某公司的员工,一直在给蒋某公司跑业务,只是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获得财产属于劳动报酬,并不存在赠予关系。”唐某在庭审中辩称。
  但黄某和蒋某均证实,唐某在蒋某公司仅工作过三四个月。蒋某也在法庭承认,他与唐某的关系确实属于包养关系。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同居。蒋某与唐某签订的承诺书约定了双方婚外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亦不合于社会公序良俗要求,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判决确认被告蒋某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无偿赠予被告唐某34.2万元的行为无效。
  蒋某在与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期间,对唐某的大额转账,以及为唐某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首付款和装修款,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理行为。唐某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备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以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保证,要求或接受蒋某所支付的款项,并非合法等价交换取得财产,不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相反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此案一审宣判后,唐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所发生的财产赠予纠纷,但现行《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对有婚姻关系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属于《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蒋某与唐某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并因此而处分、转移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自然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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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人给情人买房,首付由已婚男人支付,房产证上登记情人姓名,贷款由情人自行承担。问,1.情人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2.男人或其配偶是否有权索要房屋所有权或购房首付款?
已婚男人给情人买房,首付由已婚男人支付,房产证上登记情人姓名,贷款由情人自行承担。问,1.情人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2.男人或其配偶是否有权索要房屋所有权或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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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区
不合法的赠予,会被撤销。
如果首付款,女方是以借款的方式让男方先垫付,女方打借条给男方,约定还款期限。并且首付以外的贷款也由女方自付,还款账户是女方姓名的话,这还会被认定为不合法的馈赠吗?
那就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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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已婚男人买房给情人是为什么,感情来真的吗?
已婚男人买房给情人是为什么,感情来真的吗?
09-02-12 &
他愿意投资,也放他觉得这个女人值得他去投资呀,爱应该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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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不喜欢怎么舍得花大钱呢。他要一辈子套牢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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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有点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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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两点:一,显示男人很有钱,二:他想长期占有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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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愿意把你包下来嘛,如果对你是真的,那他咋不跟他老婆离婚啊?你既然愿意当人家情人,不就是为了钱吗,给就接着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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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钱对他来说算%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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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一个跟你差不多的情人,他对我也很好,过年的时候也给我在老家买了房,在老家买房包括装修总共下来也就30多万,但我看来我只能认为他有钱,他根本不在意那么点钱,平时他对我也很大方,每个月给我2万,还会给我其他零用钱,也说了想让我给他生个小孩子,男人有钱根本不在意那么点钱,因为他有钱,不过他是真有点喜欢你,要不房子是不可能买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已婚男为情人买房后悔了_新浪新闻
已婚男为情人买房后悔了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我带着钱进去的,光着屁股出来的。”提起自己和情人的数年同居生活,房山区的李某悔恨地说道。李某为情人韩某买了一套房子,如今他和情人感情破裂,要求对方返还房屋。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今年40多岁,一直从事建材生意。他介绍说,自己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以说爱情事业都很顺利。自从认识了小他11岁的韩某后,生活就发生了巨大变化。两人感情不断升温,2002年李某与韩某开始同居,李某的妻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04年3月,韩某为李某生下一女,后李某出资,以韩某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购买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现有房屋是由李某一人出资购买,当时买房时因有其他原因借用韩某的身份证及户口人名购买,双方商定此房归出资人李某所有,此房可随时过户给出资人李某”。后来两人感情渐行渐远,直至破裂。2011年,李某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韩某则反诉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子女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向韩某给付房屋折价款约32万,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韩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从2002年就和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到2009年,还给他生了个孩子,现在他却要把我的房子要回去,那我和孩子以后怎么生活?”韩某反驳说,关于房产归属的字据是伪造的,同居期间,她和李某共同开店做生意,她在店里一个人烦,有时候就无聊地在本子上写名字啥的。而这张字据就是李某在她写有名字的空白纸上,添上了其他内容。韩某认为,房子应该归她和孩子所有。
  而李某则对这段婚外情痛悔不已,他声称自己是拿着钱和韩某共同生活的,最终却一无所有的搬了出来。李某的妻子也出庭,表示对丈夫的支持。
  据了解,当事双方所争议的房屋,目前的市场价约为70万元。J16192被浏览477,777分享邀请回答571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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