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如果承包方想要开具保函,必须是银行开具的或者是担保公司开具吗?

74被浏览45,303分享邀请回答7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导读:根据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基本上都是甲方要求,比例一般是5%-25根据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
在我国,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基本上都是甲方要求,按照合同总价的比例或超过投标控制价的比例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没有固定的模式。 比例一般是5%-25%,我们国内一般是交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一般情况下履约担保是在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退回。 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资金担保。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常见的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相关工作。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比普通订立方式订立的合同更加严格、谨慎,政府监督部门有更严格的监督,当然,合同的履行也不例外,也应当严格按约定履行义务。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因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不是仅仅因为投标人对完成合同内容的承诺,也对投标人的信誉、人员、设备等投标人自有、不可转让的因素进行了评价,因此,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3)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在招标项目中,中标人对项目进行分包是正常的,但中标人对项目分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且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法律禁止的是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就是一种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也是一种违法分包。这些“分包”,是被法律禁止的。 至于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则是由于招标人负有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因此,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一般是支付担保。 (3)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如前所述,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其形式有多种。既可能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也可能是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履约保证,即由招标人、中标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如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常见的是保证。按照习惯,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函;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证书。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往往是专业化的担保公司。履约保函又可以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除了保证以外,中标人以支票、汇票、存款单为质押,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也很常见。如果工程规模较小,中标人甚至可以以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同时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者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格式由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4)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均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
履约保证金是在中标签署合同后,为保证合同履行而设置的,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只提供投标保证金,是两个概念;是否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次若招标人要求履约担保,则相应提供支付担保! 一切以招标文件为准,既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投标时也没承诺缴纳,就不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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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或预留质保
北京: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或预留质保
据360建筑网小编悉: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49号文)的要求,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大量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以工程质量保证金为重点,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据360建筑网小编悉: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49号文)的要求,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大量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以工程质量保证金为重点,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于近期制发了《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并将于日起开始施行。下面就一起了解下,北京: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或预留质保金!  北京: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或预留质保金  通知原文:  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京建法〔2017〕2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号)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银行保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之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有权选定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协商确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四、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内,经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日期,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  五、承包人应对其所出具的银行保函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发包人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以任何形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再另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自动失效。  八、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强迫承包人必须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九、发包人已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承包人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变更为银行保函。  十、本通知内容如与以前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示范文本)。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 北京市财政局  日  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同时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银行保函将作为质保金的缴纳方式之一  《通知》第三条对国办发49号文关于“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银行保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之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有权选定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即由建筑业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为贯彻建质138号文关于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占工程结算价款比例的要求,第三条规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针对一些项目工程款结算周期较长,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难以根据结算价款确定比例的问题,第三条规定“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发包人、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协商确定银行保函的金额”。  同时,《通知》第四条对银行保函的提交时间也做出了规定。  针对以往一些项目的业主在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后未及时返还保证金的问题,《通知》第七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自动失效”,明确了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致,有利于建筑业企业通过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避免因业主到期不返还质量保证金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督促发、承包双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或预留质保金  为规范业主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行为,避免增加建筑业企业的负担,根据建质138号文,《通知》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以任何形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再另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规范了建筑业企业的行为。《通知》第五条规定“承包人应对其所出具的银行保函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发包人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  另一方面,严禁业主强迫建筑业企业预留保证金。为防止一些业主可能强迫建筑业企业采用预留质保金方式的问题,《通知》第八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强迫承包人必须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此外,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的负担,针对发包人已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承包人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项目,根据自愿原则,《通知》第九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变更为银行保函”,明确由发、承包双方自主协商是否改变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针对部分市场主体很少采用或没有采用过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为便于发、承包双方了解质保金银行保函的格式,《通知》还配发了“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示范文本,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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