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主次责任我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报了交强险,他方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没有报保险,他方修车花了346

我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想要我承担责任,他的保险只能赔他1万,要...
我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想要我承担责任,他的保险只能赔他1万,要我保险赔,说以后不会找我麻烦可以签协议,请问这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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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你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法处理。
2、首先,应当及时报警,并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是各方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建议不要私了,这样可能会对以后的处理不利的。更不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及时依法处理即可。
3、同时,如果你们都是机动车,你们投保的交强险是应当互相赔偿对方的。如果你有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之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赔偿部分,应当按照你们的责任比例来分担。如果对方有损失,也是这样处理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5、如果你有损失,可以先与对方及其保险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及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将对方及其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对方有损失,也是这样处理的。纠纷解决方案1.不要签订协议私了,可以依法处理的。你们是互相赔偿对方的,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2、如果你有损失,可以先与对方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3.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如果对方的交强险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由对方继续赔偿,按照责任比例来分担;
4.如果对方拒不赔偿,可及时起诉至法院,将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5.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报警记录、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修车票据等等。
6、可以通过交警队获得对方的投保信息,事故认定书上有对方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起诉时使用。
7、对方的损失,也可以按照以上的途径来处理;如果是对方起诉,你可以依法应诉。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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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责任承担
作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幸欢&&发布时间: 13:28:36
  【裁判要旨】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案情】
  日15时许,被告范某驾驶DV4624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堆子前镇方向沿S245线行驶至48km 800m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邓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中线附近会车时相撞,造成邓某当场死亡,被告范某受伤,两摩托车受损之交通事故。同年6月20日,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范某会车时向左避让,未戴安全头盔;邓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会车时占道行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邓某、龚某系死者邓某父母,生有5个子女,均已成年。原告黄某系死者邓某之妻,言语残疾三级,原告邓某系死者邓某未成年女儿。四原告因邓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3940元(4697元/年×20年),被抚养人邓某生活费7942.1元(3309.21元/年×12年÷5),被抚养人龚某生活费13236.84元(3309.21元/年×17.5年÷2),丧葬费10500元,交通费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 ,共计元,被告范某在事故发生后已赔付原告方22700元。
  【审判】
  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两级交警部门认定,邓某与范某在事故中均存交通违规行为,责任均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邓某、龚某、黄某、邓某因邓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元,由被告范某承担50%即82377.27元,减去已付的22700元,余款59677.27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二、驳回四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邓某、龚某、黄某、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摩托车没有投交强险,依法应先按交强险的数额赔偿。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应先赔偿上诉人方按照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额110000元后,剩余的损失额再按双方责任来分担。被上诉人范某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因邓某死亡所遭受的损失为元(110000元 54754.54元÷2),其他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次道路事故经两级交警部门认定,邓某与被上诉人范某在事故中均存在交通违规行为,责任均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先由其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被上诉人未投保交强险,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获得的赔偿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责任分担。四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遂川县人民法院(2009)遂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二、变更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邓某、龚某、黄某、邓某因邓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元,由被上诉人范某承担元,减去已付的22700元,余款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
  被上诉人范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范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按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首先进行赔偿,请求再审改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椐《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笫六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范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二审法院判决范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首先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责任分担,符合法律规定。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范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事实认定并不存在争议,关键在于法律适用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扣除交强险的数额,余额再由双方按责任分担?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空白造成了该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法律适用并不统一。
  具体就本案而言存在如下两个法律适用问题:
  1.死者邓某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受交强险的保护?
按照理论通说,设置交强险的立法意图在于保护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道路通行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车上人员可与机动车视为一个整体,在道路通行的过程中处于强势群体的地位,所以交强险的保障对象应该将机动车的车上人员排除在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论是理论阐述还是法律界定,交强险的保护对象第三人不包括车上人员。本案中双方为驾驶机动车相撞,死者邓某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受交强险的保护?
  机动车辆是一种流动性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性地置身其上,因此“车上人员”和“车外第三者”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而相互转化,对于区分二者的时空条件,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车上的人员为“车上人员”,在车外的人员为“第三者”,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最后损害发生时,位于车上的人员为“车上人员”,在车外的人员为“第三者”。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 机动车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时其身份发生转换,被甩至车外后应认定为车外人员,从而受交强险的保护,本案中死者邓某在两车相撞的事故中被甩出摩托车外,应认定为车外人员,从而受交强险保护。
  2.范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四原告因邓某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是否依法应扣除交强险的数额,余额再由双方按责任分担?
  笔者认为本次道路事故经两级交警部门认定,邓某与范某在事故中均存在交通违规行为,责任均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但根椐《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笫六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范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首先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责任分摊,符合以上规定,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未按规定投保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于范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当在受害人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受益的部分先行予以赔偿,二审法院判决范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首先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责任分摊,符合交强险设置的立法意图,并符合受益者承担风险的报偿理论、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严格责任理论、优者危险负担理论等观点,强调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一方的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注意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责任编辑:张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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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闯红灯和正常行驶的小汽车相撞,有做过机动车鉴定的网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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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ndep 于
10:11 编辑
用交警的话说,这个世界你想不通的事情还有很多。
和今天上了头条的事情一样,不过我的事故对方算是轻伤,据说肋骨断了两根,我没仔细看报告。
现在交警认定是主次要责任,可能我太年轻,始终想不通所谓的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虽然这次事故涉及金额不大,保险都可以处理掉,但我简单打听了一下貌似是会影响我明年的保费。不管增加的保费钱多钱少,但始终是让我承受了损失,而我自认为正常行驶,遵纪守法,为什么弱势群体犯错要让我来承担责任?!
网上不是在说时速大于40km就能认定是机动车么,现在在犹豫要不要申请鉴定对方的是否属于机动车
现在的情况就是1.认次要责任,交强险商业险赔掉,明年的交强险商业险都上浮10%;2.鉴定对方是否机动车,如果是机动车,那对方应该就是全责了,然后对方的所有医药费修车费都要对方自己承担,甚至我的修车费也要他承担,这样子的话对方就又不一定肯出,所以现在很矛盾,不知道事情应该怎么发展,想来听听网友意见,
对方臭不要脸的做了伤残鉴定,然后获得了8万多赔偿。真的是多撞几次可以发家致富了,能走交强险的报下来的钱全给对方了,保险不报部分我拒绝拿出。我太心软也不愿跟他纠缠,承担了自己的修车的费用,事情就酱over。&
没有人力踏脚板的都不算电动自行车,鉴定保证能满足你要求。但后续和对方纠纷麻烦,没有保险公司打底,任何结果你都要受直接损失。这就是惩善扬恶的无产阶级政党统治的天朝&
那天在报纸上看到,夫妻俩吵架,丈夫主动跑到机动车寻死,机动车居然是次要责任,当然交警解释很多条例,可是也想不通啊,机动车没违法啊,还是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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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汽车,很复杂很无奈,所以,我不开车,骑电瓶车和摩托车,就是大冬季比较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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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次要责任是什么?交警没跟你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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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脚不怕穿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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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不健全,什么办法,开车还是小心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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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不健全,什么办法,开车还是小心点吧。
有些措不及防的事情小心也没办法避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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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次要责任是什么?交警没跟你说吗?
没有,只是说了是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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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汽车,很复杂很无奈,所以,我不开车,骑电瓶车和摩托车,就是大冬季比较冷
你也是蛮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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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还原事情经过
一天傍晚,朋友约我去吃饭。我沿着人民路一直走,前面十字路口正好是红灯,于是就把车靠到道路右侧停车接电话。等到我接完电话,抬头,发现已经变成了绿灯,就松开刹车,准备继续前进。突然一辆电瓶车从右边方向刷地一下冲出来,撞到我的车头右侧附近,然后车上的两个人啪得摔出好几米。
我第一反应是对方可能是冲黄灯,赶紧看了下右边的指示灯,结果是红灯,那说明肯定不是我设想的那样。在思考的同时,赶紧踩刹车、拉手刹、打双跳,然后下车,而摔倒的二人是一男一女(中年),已经从地上爬起来,看了下男的好像没什么事,女的手臂和腿上有擦伤。
男:你怎么突然冲出来的啊
我:我是绿灯哎,我当然可以出来啊,是你们闯红灯的
男:我们先出来的,你是突然冲出来
我:你们骑车带人还闯红灯反而还有道理了?
女:我们是电瓶车,你肯定要赔钱
几个回合,基本是各讲各话,考虑到涉及伤人事故,天晓得她还有没有啥内伤,我决定报警。在等警察来的时间里,对方来了个朋友,然后要把女的带走去看医生,我马上说,“我劝你先不要走,等交警来了再走。”结果态度很差地不听,硬是走了。
等了快一个小时,交警到了。我也不争,把证件交给交警后,说让对方先说吧。对方就表示他们怎么过来,然后我突然冲出来,他们就撞上了。交警听完他们的陈述,就转过来问我,我就把闯红灯、骑车带人等几个要点跟交警说了下。交警就把对方叫过来问,到底有没有闯红灯,对方估计也不是那种脸皮特别厚的人,就支支吾吾地说不出来,于是交警就说:我明白了。
交警把我们两方叫到一起,表示定了同等责任,各自回去修车。这里说一下我车的损伤:其实不大,前保油漆加凹陷,叶子板的油漆加凹陷,虽然是伤在一起,但是4s店是给点算两部分来修的,两部分的油漆和钣金。我一听是同等责任,就不肯了,马上向交警说:“我不认可这个责任认定结果,我要求对他的电瓶车进行鉴定,我认为这已经是机动车标准了。”因为根据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视同机动车辆管理”。
我接着又说:“如果鉴定结果出来,这个是超标车,那么,他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话,就是无证驾驶,300元-2000元罚款,同时还可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他有汽车驾驶证的话,还要扣12分。”
交警明显一愣,把对方叫到一边去沟通了。我提出800块私了,不然就把我和他的车都拖走,我自己走回去,他如果不赔,反正电瓶车卖了也够了。
然后就是长达半个小时的讨价还价,交警也在一边劝说,说什么他们外地人,没钱的,居然跟我来这一套。最后扯来扯去,最终还是放了他一马,让他赔了300块,我也省点力气。
2相关交通法律法规
其实最后得到300元的赔偿是理所当然的,毕竟电动车违法闯红灯在先,另外唐女士也是抓住了国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定义,让对方没法反驳。下面就来分析下对方的几大疏漏点:
1.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红绿灯通行规则,虽然法律法规偏向弱势群体,但理论上谁违法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应该谁来承担。事件中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而“我”并没有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理论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车要么是机动车,要么就是非机动车。
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规定:
--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其实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市面上90%上的电动车都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就属于超标车辆,按照规定应该纳入机动车的范围中。
3.纳入到机动车(肇事车辆实际就是轻便摩托车或者普通摩托车)范畴后,问题又来了,机动车是需要准驾驾驶证的,而按照法律规定:保守估计市面上98%以上的电动车驾驶人都是在无证驾驶,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
4.除了相应的准驾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车辆还需要拥有合法的号牌或者临时牌照,不然也属于非法上路,面临处罚。很显然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又中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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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在微信里收藏了好久了,可以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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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对错来分责任,以强弱来分责任,这种法律有没有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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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汽车就是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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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还原事情经过
一天傍晚,朋友约我去吃饭。我沿着人民路一直走,前面十字路口正好是红灯,于是就把车 ...
40kg 或许有的车子还能做到 20km/h 能做到的电瓶车 我只能说他块没电了 都不止20km/h
请叫我“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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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弱势群体是那个婊子养的提出来的,叫他解释一下,是姓胡的吧?贼偷了你家东西你还不能追不能打呢?那这社会还有谁会去做正经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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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Cy 发表于
法制不健全,什么办法,开车还是小心点吧。
法律有错不改,交警无能,现在社会“是非不分,黑白颠倒”成为了事实哈哈哈哈…(公安局的怕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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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成了披着狼皮的羊,新一代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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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kg 或许有的车子还能做到 20km/h 能做到的电瓶车 我只能说他块没电了 都不止20km/h
中国有百分之80的电动车是超标的。。。。四十公斤以上的可能不多。。。20KM/h 绝对一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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