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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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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房管局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及民政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及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和《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房管局&&&&&&&&&&&&& 市民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和《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 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 第四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申请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 第六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 1.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 2.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同一单位有3人及以上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社会福利机构也可组织成年孤儿统一集中申请。& & 第七条&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 1.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 2.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提供收入承诺)。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可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 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 4.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审核公示按以下流程进行:& & 1.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系统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 2.对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在申请家庭户籍地及居住地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示反馈确认并将公示反馈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初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传送至民政部门低收入核对系统;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年收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提供详细的核对结果,对年收入超过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民政部门在该核对批次开始时间起4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对其他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 3.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出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 4.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 第九条& 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卷归档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在初审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移交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归档。&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市场租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1.廉租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2015年度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执行 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2015年年度后的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 2.中心城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 3.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 4.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 第十一条& 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租金减免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和其他申请对象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实行摇号轮候选房。& & 第十三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及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非成都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所持居住证人数确定配租套型。&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配租。同类配租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摇号配租。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家庭和单位组织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配租。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配租。&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摇号配租:& & 1.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 2.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 3.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 4.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 5.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 6.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 7.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 第十六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凭配租机构提供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统一的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为3年,租期内不对该房屋的市场租金重新评估。& & 第十八条& 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资格复核申请。&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 & 第十九条& 现已配租入住的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在资格复核后如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变化仍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其承租的住房面积不作调整。& & 第二十条& 复核程序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经复核取得保障资格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 &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载入个人征信记录,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根据复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 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调整为对应的套型面积,按照廉租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复核结果与原来享受的市场租金档次不一致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市场租金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租金档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还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第二十六条&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成房发〔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来源:http://www.cdfgj.gov.cn/News/ShowInfo.aspx?ArticleGuid=8f2e17be-c3b6-4678-bfc8-6fa7be13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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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成都朝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房管局:十项业务网上办_网易新闻
成都市房管局:十项业务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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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向朝伦1日,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开门迎客,网上服务大厅包含了网上在线办事、网上办事指南、办事进度查询等6大类服务,而网上在线办事推出的10项业务,实现了网上办事“一站式”服务,大大提高了政务大厅的办事效率。
登录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dfgj.gov.cn)可以看到,页面的右上方,有一个醒目的“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网
上政务大厅”提示栏,点击这个提示栏,就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市民申请办理的事项,按照“统一受理、分部门办理、统一反馈”的工作模式,网上受理,网上“一站式”服务。据了解,成都市房管局推出的网上办事事项共有10项,分别是: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备案、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商品房登记集体件受理、二手房办证网上受理、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变更、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核发(民用住宅)、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方案审批、经济适用房建设审批(含单位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发。
据介绍,以前,若要办理二手房过户,必须带齐资料到大厅办理,经常会因资料不合规定而来回跑路。“现在,申请人可以通过外网录入或上传所需文件的电子数据就可办理。”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譬如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要件,申请人都可以通过拍照或扫描的方式,上传至电脑网络,而房产政务分中心有专人进行初审。如果申请人的要件不符合规范,工作人员会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申请人;如果材料齐备之后,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到房产政务分中心办理业务。
在网上政务大厅里,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查询平台,对包括商品房备案信息、二手房信息甄别、办事进度跟踪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可根据受理号等信息,在网上对办事进度进行跟踪查询。
本文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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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产证办理可以查询吗
我在成都某楼盘购买一车位,开发商拿着购买合同等去办理产权证,现在已经过了接近两个月了,还没办理下来。问开发商说是现在要排号,产权监理处还没通知。想问下成都办理产权证要这么久么?另外可不可以在房管局网站查询产权证受理和办理的进度如何呢?以便知道开发商是不是在忽悠哦。谢谢!谢谢两位热心朋友!不过惭愧的是偶不晓得咋查询呢。房管局网...
我在成都某楼盘购买一车位,开发商拿着购买合同等去办理产权证,现在已经过了接近两个月了,还没办理下来。问开发商说是现在要排号,产权监理处还没通知。想问下成都办理产权证要这么久么?另外可不可以在房管局网站查询产权证受理和办理的进度如何呢?以便知道开发商是不是在忽悠哦。谢谢!谢谢两位热心朋友!不过惭愧的是偶不晓得咋查询呢。房管局网站只有个搜索框,是在那里输入么?需要输入些什么查询内容才行?望复为盼!
浏览次数:0
可以查询,成都在http://www.cdfgj.gov.cn/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相信现在大家对于房产证都是不陌生的,房产证就是证明我们拥有合法产权的证件,在购买房屋或者建造房屋以后都是必须办理房产证的。成都首套房房产证怎么办理?成都首套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
成都首套房房产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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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房产办证登记提前网上预约预审 手续网上先办好到了一次就搞定
&&互联网上的“房管局”&&一大早到办证大厅取号、排队,一排就是大半天,办个业务要来来回回跑几趟……如果你想象中办理房产业务还是这个样子,那你真的就out(落伍)了。&&近年来,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的推进,越来越多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房产业务都可以在网上办理,或者在手机上提前预约,各项手续也大大简化,了解这些变化将为市民办理相关业务带来巨大便利。为此,从今日起本报推出系列报道,详解“互联网上的‘房管局’”。&&房产办证登记类业务,办理的人数很多,且手续比较复杂,过去常常需要一大早就跑到房产办证大厅等候排号,有时候跑一次还无法把所有的手续完成。不过,从今年下半年起,成都市房管局就对房屋登记和办证的手续进行了电子化改造,可以提前在网上预约,排队时间大大缩短;也可以在网上进行预审,这样只需要跑一次房管局就能把相应的手续搞定。&&网上预约&&未来5个工作日内都可以&&要想办理房屋登记办证业务,但是又担心人太多排长队?其实你只需要在网上提前进行预约就可以大大缩短自己的排队时间。&&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房产办证网上预约服务正式上线,市民只需要在成都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dfgj.gov.cn/)网上政务大厅事先预约好办证时间,到时候直接到场办理即可,再也不必提前到房管局办证大厅排队等候,极大地减少了办证等待时间。&&据介绍,通过网上预约功能,可以预约未来5个工作日内的时间,可以预约申请的业务范围也非常广,包括对私的存量房的转移、赠与、继承、商品房购买、拆迁购买、离婚分割、夫妻间增加共有人等业务,以及对公的商品房分户登记、新居工程房屋登记、房改分户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都可以在网上进行预约。&&网上预审&&不用再跑冤枉路&&过去办理房屋登记业务,除了排队时间长外,还有不少市民因为手续不对或不齐,结果跑了冤枉路,非常不方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去年7月起,市房管局登记中心正式开始实施房屋登记网上预审业务。&&通过网上预审功能,有需要办理业务的市民可以先通过房管局公众信息网(www.cdfgj.gov.cn)的网上政务大厅向房管局预约办件时间和窗口,同时上传申请资料的影像图片,房管局工作人员将对申请人上传的影像资料和申请登记信息进行网上预审,如果预审顺利通过,申请人就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在预约的时间到预约窗口申请办理;如果预审未通过,工作人员也会将原因以短信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帮助申请人尽快补正资料后,可以在网上重新申请和预约,“通过这样的方式,现场办件速度将大大提升,因为所有的资料都已经在网上预先审核过了;同时,办件人也可以避免因为带的资料不齐或有错跑冤枉路的情况,整个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成都商报记者 赵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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