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事业单位如何应对解除合同同

如何正确理解“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 - 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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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23wanlawyer 于
20:09 编辑 2 Z( \$ R6 C9 n5 N* C* z1 h
如何正确理解“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
王肇文编写) x1 N% j' A- x
【案情介绍】
吴某在日入职某贸易公司,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日起到日止。在日该贸易公司向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内容为:“鉴于双方就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现定于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吴某没在该“通知书”上签名,但是事后单位通过EMS的方式发出“通知书”后,吴某已经签收。并在日双方办理离职手续。# s1 X&&L0 F9 P$ P
吴某的工资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该贸易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汇到吴某的工资账户。
吴某离职后,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干。
【处理结果】- S/ V/ Y" }9 G+ B
1、劳动仲裁裁决认为,“该贸易公司鉴于双方就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吴某,吴某未表示异议,并按照该贸易公司要求完成了工作交接,且领取了该贸易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双方的上述的行为,应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吴某提出“单位违法解除要求给予赔偿金”的请求被驳回。吴某不服本裁决提出向法院起诉。# X* G8 V* g( e1 k8 T
2、一审法院认为,“该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吴某自愿办理离职手续,并不能视为解除劳动合同,故单位提前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法院支持了吴某提出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单位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3、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单位的上诉请求。
【问题讨论】% e3 N/ u8 a! P- T8 |& \3 i8 G" g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0 y' C) w4 I. [2 _* T.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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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 ?! E( E& ?! x9 Q8 `
笔者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非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 n! Y, a9 O4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规定为协商解除,其本身有如下几个方面应注意:第一、协商一致解除先由一方提出,或是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第二、协商一致解除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协商一致解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形式,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是其他特定的形式;第四、协商一致解除属于意思表示行为,应由提出认为是协商一致解除的一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如协商解除的协议书等。
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为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与协商一致解除是有区别的。主要为:第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者并非同意,而协商一致解除虽为一方先提出解除,但是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同意解除;第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是法定解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是违法的,而协商一致解除属于约定解除,只要双方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T" u/ `9 V* m8 L" P, O) G
针对于本案,劳动仲裁裁决的认定是错误的。第一、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写明,因双方就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意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已经明确写明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在事前并没有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协商一致解除需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双方只要协商好,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办理离职手续不能证明是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在离职过程中,有两个阶段:(1)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2)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后一个阶段,法律规定为附随义务,就是双方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协助、配合的义务,如工作交接、社保转移等。所以办理离职手续,并不能代表属于协商一致解除,本身不是一回事。第三、单位将经济补偿金汇到劳动者领取工资的账户,并不代表是与员工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单位强制性的非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将经济补偿金汇入员工工资账户,其目的就是为了造成是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的假象,作为员工并不同意单位的做法,同时员工无法阻止单位的行为发生。所以经济补偿金存入到工资账户,不代表员工同意单位的解除。按照上述分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单位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是协商一致,达成解除的,否则无法判断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 L' g# v6 T' h& ?
如前综述,本案件是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S$ @- d" v6 `$ D4 v
广东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秘书长 劳动法律师 劳动法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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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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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就是缺了签字的协议解除书啊6 f&&d- s8 N5 k- \, h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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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最好的老师~~
要么忍,要么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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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望葵而落醉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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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P" K' X! `! p! d% W
我刚签了个协商一致解除的协议1 m+ u! P7 l0 e' j8 j2 x* b
小怜玉体横陈夜& && &已报周师入晋阳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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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群英谱
2010年中人论坛群英谱我是一名事业单位人员.现在我想离开单位,解除合同.请问单位应该不应该补偿我的工年钱(工年一年补一个月).请给出法律依据.
单位是否给予您经济补偿,要看解除合同的方式和责任:
请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相关信息、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
单位是否给予您经济补偿,要看解除合同的方式和责任:
请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相关信息、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是单位必须补偿的情形,您对照自己的情况分析,因为您的问题不是很完整.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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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后可以交,不是不交是时候未到!
亲,事业单位是稳定收入人群,不是最佳的致富方式!解决温饱不是问题。你可以用事业单位的优势,比如:节假日多,平时的业余时间长的特点,去兼职自己的第二职业!一可以充...
虽然不能回答你的问题,但我建议,你最好问问你们单位解除的理由,拿着理由去问劳动部门,要问省级的劳动厅!毛了,问律师,网上也可以问的
答: 可以去报案的。没有法律规定3000以上才立案。
军人证件,可以证明你的身份。笔录后,会给你案件受理书。
答: 楼上的大哥,你丫简直是扯淡。“~猪头男生~ ”的id果然很适合你。1、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从你加入公司那天起就视为你已经同意了,除非公司制度里有违法的规定,否则...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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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签5年合同,但是单位没有按照合同上同工同酬发钱,还解除合同,我该怎么找单位赔偿
律师回答(2)
需向律师当面咨询后确定。
协商不成的话,找劳动监察大队解决。
快速问律师,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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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 粤ICP备号-5目前是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跟事业单位签了3年合同,,工作没到3年我想解除合同,行不行??要哪些程序?注意哪些?_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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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描述
目前是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跟事业单位签了3年合同,,工作没到3年我想解除合同,行不行??要哪些程序?注意哪些?提问时间: 08:59:46
管理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2011年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需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可以辞职。
无相关信息
全国各省事业单位招聘网导航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期满,人事关系可否终止?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期满,人事关系可否终止?情感小韩百家号案情简介陈某于日博士毕业后进入某医院医生岗位工作,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同时与某医院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日至日。2013年8月,陈某成功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非国家或地方重点项目),陈某为该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年限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日,该项目尚未完成,陈某向某医院递交一份辞职报告,告知医院不再续签聘用合同。某医院收到辞职报告后,告知陈某不同意其辞职。聘用合同于2015 年12月31日到期后,陈某未再到医院上班,并要求医院及时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某医院坚持认为双方人事关系未终止,陈某应当与医院续签聘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协商未果,陈某遂于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人事关系于日终止,并及时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案例评析自我国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以来,要求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在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六条: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该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本案双方已签订聘用合同,且已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到日止,故本案应适用聘用合同制的相关规定。2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规定: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聘用合同终止;受聘人员有规定情形的(例如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等情形),聘用合同期限依法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聘用合同终止的,人事关系同时终止,事业单位应在终止聘用合同后及时为终止聘用合同人员办理终止聘用合同的各项手续。本案中,虽然陈某尚未完成案中提及的科研项目,但并不属于聘用合同期限依法顺延的情形,双方也没有在聘用合同到期后续签聘用合同;加上本案也不存在其他聘用合同不得终止或合同期限依法顺延等规定情形。因此,本案双方的聘用合同于日到期终止,双方人事关系也于同日终止,医院应及时为陈某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的封存或转移手续。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情感小韩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拥有小韩好段子,让您欢乐永不停。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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