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债务的债务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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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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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
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
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
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
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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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债务承担
河北-廊坊&09-15 13:42&&悬赏 0&&发布者:小马 & 回答:(2)
我和朋友成立了个人合伙企业。主要是负责采石,其中一个成员违规操作,致其左眼受伤花了2000元,请问我和另一个成员,是否连带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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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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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债务有哪些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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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浏览:456次
【作者:冯玲】
个人合伙常见于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公民之间,这种合作形式组织较为松散,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及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文化水平不相匹配,但通过无讼平台检索个人合伙的涉诉案件,其涉诉量惊人。&
&一、个人合伙适用的法律规范
《民法总则》第二章删除了《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一节,网传经立法工作的同志研究认为,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合伙行为予以规范。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合伙企业法》对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基本取代了民法通则关于这类合伙的规定,合同法也可以对民事合伙合同作出规范。从境外立法例看,多将民事合伙作为合同关系放在债编中加以规定。基于此,民法总则不再专门规定个人合伙。张新宝教授认为:个人合伙如果是组织形态比较高的,并且反复地以这样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活动的,那么其就被《民法总则》归类为民事主体,即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合伙企业;如果其组织形态是可以忽略不计的,那么就由合同法来规制。但这种观点在审判实务中,难以被法院支持,个人合伙与企业合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对于个人合伙,
应继续适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等司法解释。
&二、个人合伙纠纷的诉讼请求
从个人合伙的涉诉案件来看,个人合伙纠纷的诉请主要分为五种:新入伙和退伙的问题以及要求赔偿退伙损失;按比例分割合伙财产;返还出资款、支付合伙财产转让费;合伙经营中要求分配利益或承担损失;追偿部分合伙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其出资比例/应承担份额的债务。
实践中,由于合伙协议约定不够详细、管理松散等问题的普遍存在,上述诉讼请求往往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撑,导致消极的诉讼结果。如出资款的返还,应当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合伙财产转让费属于合伙经营的收入,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对于未完成出资的合伙人,在分割合伙财产时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否则在完成合伙财产分割后,再要求其补缴出资则存在败诉的风险。
&三、诉讼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在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争议焦点则集中在: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雇佣关系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对未经合伙清算的案件,法院是否应予立案受理;财务状况不明,是否能对可明确的部分进行分割。
1.如关于合伙关系如何认定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的,则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一方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获取固定报酬、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的、不参与盈利分配的,则应当成立雇佣关系。
2.关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由于现实生活中,合伙经营活动并非有全体合伙人参加,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未参加实际经营管理活动的合伙人,存在无法举证的后果。因此,有学者认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者合伙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由法院对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明确的分配。
3.关于未经清算的合伙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实务中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合伙财产未经清算,法院不应当受理,其依据来源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约定,但个人合伙与企业合伙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个人合伙参考《企业合伙法》并无法理支撑。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不宜对未经清算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是有义务对合伙帐目进行初步的审查清算。
4.关于财务状况不明的合伙纠纷
在财务状况不明的合伙纠纷中,对于已明确账目,审判实践中,有法院进行分块处理。如对机器设备、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用于清偿债务,债务对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比例承担;无对外债务时则进行分配,以此来化解纠纷。
个人合伙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行为,因此,合伙协议是整个合伙行为的核心和灵魂。为减少合伙纠纷,合伙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起草合伙协议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重要事项予以书面明确。在合伙经营中,应当加强账目清查,聘用有资质的财务、会计、法律顾问等人员,规范合伙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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