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的贷款,中途一直没有签字,还受法律保护吗?

  摘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农村信用社在的主要工作之一,如何防范规避信贷风险,规范合法的贷款合同无疑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农村信用社在的主要工作之一,如何防范规避信贷风险,规范合法的贷款合同无疑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有问题的贷款合同一直大量存在,给农村信用社信贷款资产安全带来巨大危胁和挑战,只有加强贷款合同管理,让其符合法律规范,符合防范贷款风险的需要,才能有效地防范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   关键词:贷款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02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50多年的建设,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截止2005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级贷款已经突破3万亿元大关,在银行业金融系统机构中仅随各国有商业银行之后,排名第四,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更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农村经济的桥梁和纽带。但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农村信用社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开展贷款业务中,通过依法签订贷款合同、进一步规范贷款程序,贷款合同的合法性进一步增强,规避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暗含了不少的弊端和风险。影响了信用社贷款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导致一些贷款出现不同程度的风险。为了充分体现和实践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农村信用社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贷款(担保)合同的弊端与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一、法律制度缺失使信用社在签定贷款合同中遇到一定的障碍   目前农村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复杂多样,有的地方还存在法律的盲区、有的法律法规缺少结合实际的操作细则,造成信用社在签订贷款合同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某些法律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如:《担保法》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存单签发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明确规定本机构签发的存单不允出质,对贷款社在核押、止付、兑付存单等方面不以配合,致使信用社在签订存单质押贷款合同中,对欲设为质物的存单进行核押、止付、兑付等工作困难重重,针对上述情况,石家庄辖区由人民银行出面对金融机构存单质押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协调,但是由于人民银行的协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效力有限,难以彻底解决存单质押工作中的行际壁垒问题。   二是有些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生效”,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谁是记载主体及谁是股东名册的保管主体,有的信用社认为,股份公司的成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公司股权转让、变更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公司股份出质也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当信用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时,却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理由是现行法律法没有赋予其办理股份质押登记的权力义务。由于没有权威部门的登记,信用社无法控制接受出质的股份不被转让,信用社由此签订的股份质押合同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   三是某些政策性业务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如助学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信用社承担的政策性贷款业务不能得到及时补偿,如农村信用社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由地方财政贴息,由于制度没有明确财政拨付贴息时间,农村信用社迟迟不能收到贴息,影响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二、无视依法合规签订贷款合同的重要性,签订贷款合同时违规操作,造成贷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   依法合规签订贷款合同,是保证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关键,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完善贷款程序、规范贷款手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出现了巨大的风险,从调查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核保不严造成质押无效。如某信用社主任持本社签发的定期存单,到另外一家信用社为他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出于对该信用社主任的信任,在没有亲自到签发存单的信用社核押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存单质押贷款,后经查实,是该信用社主任利用本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的漏洞,伪造存单,帮助借款人骗取贷款,案发后,虽然贷款被全部追后,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多名工作人员被处分。   二是变更贷款合同没有征得担保人的同意造成担保无效。如某信用社发放的贷款50万元到期后,借款人希望暂缓半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展期协议,贷款展期届满后,借款人仍分文未还,信用社遂将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贷款展期是借贷双方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而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是贷款前对借款人调查不力,贷时对借款人审查不严,造成贷款合同无效。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有的信用社对借款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不彻底,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贷款后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三、忽视社会信用环境影响,签订贷款合同时操作不当,导致贷款出现风险   一是设定的一些条款不符合实际情况。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一般采取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有的担保期限同贷款期限相同,有的没有确定保证期间,有的约定的保证期间较短,《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同贷款期限相同或约定保证期间过短,贷款到期后,不等信用社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就已经到期,从而产生纠纷;另外有的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常常对贷款人有意避而不见,信用社在较短的保证期间内找不到担保人,就很难实现权利。
  二是忽视贷款保证中潜在风险。目前,信用社的贷款很多是单纯以企业资产作为抵押的。按《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改制,这种单纯的以企业的房、地产和机器设备作抵押,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贷款的安全。   三是抵押手续不全。有的信用社在接受房产做抵押物时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接受土地抵押的只办理土地抵押手续,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对以国有划拨土地的地上定着物做抵押的,须同时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既要办理两笔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信用社的上述做法,造成已登记的抵押抵押合同无效,增加了贷款风险。   四、农村信用社在使用格式贷款(担保)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合同文本滞后。目前,农村信用社所使用的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文本是事先印制好的,而且一采用就是一个持续、恒定的过程,一般不会轻易改变。这期间如果国家对法律作出新的调整和修改,旧有的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文本就会产生一种严重的滞后现象,使合同文本中的许多条款内容不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更新,就会使采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过程布满了“雷区”。例如近几年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担保法》和新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担保、合同的保全等问题设定了许多与国际经贸法律制度接轨的新的规定,如抵押与质押分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规定等等。这些新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债权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是内容设置违法。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担保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时,应当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合理地确定借、贷、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工作实践中,往往比较容易出现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利益保护,违反自愿、公平等合同基本原则,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损害借款人或担保人利益的现象,从而产生影响借款(担保)合同效力的风险。   三是不履行告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明确告诉人们农村信用社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必须履行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即对那些宽己严人的免责条款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此类条款将对借款人、担保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由此可见,贷款人在签订格式借款(担保)合同前,如果违反《合同法》规定,不向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必将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四是选择不利条款。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中,同一内容如果出现了特别条款(亦即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并存的状况,且两者的约定又不完全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时,贷款人就要承担法院选择对己不利的特别条款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特别条款是经借、贷、担保各方协商一致后约定的,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其效力理所当然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   五是条款含义不清。在处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时,如果借、贷、担保方对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条款含义发生分歧,出现歧义,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依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贷款人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是由贷款人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借款人、担保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自然要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方即借款人、担保人一方的利益。   五、解决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针对信用社发放贷款中遇到的问题,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使信用社在签订贷款合同中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如应明确规定存单签发部门的权利和业务,明确规定股份质押的登记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金融机构之间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促进信用社贷款的健康发展。   二是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律工作机制。首先,信用社应建立同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司法信息,如当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案例时,信用社可以联系沟通机制快速获得,及时运用于信贷业务;其次,建立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信贷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同司法部门的联系,通过对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水平,通过对贷款合同合法性审查进一步堵塞漏洞,规避风险。   三是严格贷款程序。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操作贷款业务,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和“审贷分离”制度,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程度做出细致的调查和分析;要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信贷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保证贷款到期按时收回,努力提高贷款的质量。同时应严格按《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条款,同借款人依法签定抵押、质押的合同,做到合同要素齐全,保证抵押合同合法、准确、完整,真正具有法律竞争力。   四是信用社应进一步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的意识和业务水平。在调查中发现,信用社出现上述问题,有些是有关人员没有全面掌握有关法律规定或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只有全面提高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目前,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这要求信贷人员不仅要具备分析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还款能力等技能,还要熟练掌握国家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能够准确掌握借款人的风险状况,根据借款人的性质,组织结构,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多种措施,规避风险。   五是加强格式贷款(担保)合同管理。首先,为了确保贷款安全,更好地维护金融机构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村信用社必须根据新的法律制度及时拟定和启用新的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不能让那些过时的借款(担保)合同文本继续存在和使用。其次,为了有效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农村信用社在拟订和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务必强化自我约束意识,正确摆正自己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公平合理地确定借、贷、担保各方的权利义务,绝不能目光短浅,毫无节制地利用自身暂时的有利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借款人、担保人,损害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因为这样做的最终结果要么是导致格式条款无效,要么是彻底摧毁自己的信誉,从而把自己的客户赶跑。第三,采取能够引起借款人、担保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如采取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签字,个别告知或者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书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担保人注意。第四,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签订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查非格式条款是否与格式条款的内容保持一致,凡发现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时,必须及时作出修改和补充,以便尽可能规避事后法院选择不利条款给自己带来的风险。第五,农村信用社在拟订和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保证合同条款详细、具体、明确,严禁使用模糊不清,容易引发歧义的条款和语句。只有这样,农村信用社才有可能有效地防范因格式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带来的风险。   作者简介:王羡东,男,内蒙古赤峰市人,经济师、二级企业法律顾问(副高)、高级内部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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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信用社贷款要行长签字和本人签字,才能放款是吗?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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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提问最新提问  楼主2003年用二个工资存折做抵押在农村信用社贷了5万元,2005年的时候又各在每个工资本上加贷了5万,2006年的时候又加贷了1万,信用社工作人员说写别人的名字,2007年又加贷了四万,还是用的别人的名字,但还款人是楼主。由于贷款数额多,利息  高,所以楼主就一直将工资本抵押在信用社由信用社的人员每个月自行去银行取楼主工资还贷。直到前几天信用社打电话来说和政府部门联合搞了一个清理不良贷款的行动,催着还贷。楼主问了一下有多少不良贷款,回答说15万,利息接近7万。晕晕晕,楼主这真叫摊上大事了,但楼主真心不想欠国家的钱,楼主也是困难人士,如果有钱肯定也早还清贷了,现在信用社来了这么一个行动,我只想请教各位能人高手,有木有办法免掉息,只还本金啊,实在是太多钱了,根本拿不出呀。唉,第一次发帖,就发了这么很郁闷的帖。
楼主发言:10次 发图:0张 | 更多
  简直就是放高利贷呀!去法院告它们。  
  简直就是放高利贷呀!去法院告它们。  
  楼主贷款时没有问清利息吗?贷款单上没写明利息吗?楼主如此洒脱是否当初就没惦记着还。
  @大大大刘
18:05:00  楼主贷款时没有问清利息吗?贷款单上没写明利息吗?楼主如此洒脱是否当初就没惦记着还。  —————————————————  货款时肯定会写明利息的嘛,只是以前利息还算能接受,一万元一年差不多600元吧,但是后来利息一年年高,楼主本人又一时半会还不清贷款,都是闭着眼睛不敢想。从来没有想过不还,工资难道不是钱吗  
  我以前逛天涯都是游客的身份浏览进入,只看帖没回过贴,所以是不是报应啊,轮到自己有难想请教万能的涯叔时,根本就木人理哇。  
  @人民革命委员会
17:55:00  简直就是放高利贷呀!去法院告它们。   —————————————————  这个筒子,民告官不容易的,我就是想发帖问下,如我这种情况的欠贷人在一次还请贷款的前提下,能不能免息啊,毕竟不是一笔小钱啊,本金就己经那样多了。  
  没人回复,自己顶。  
  路过的人太多,都是游客吗?  
  天涯的访问量这么高,就没几个是注册帐号可以回帖的吗?  
  回复第7楼,@anbori2014  @人民革命委员会 2楼
17:55:00   简直就是放高利贷呀!去法院告它们。   —————————————————   这个筒子,民告官不容易的,我就是想发帖问下,如我这种情况的欠贷人在一次还请贷款的前提下,能不能免息啊,毕竟不是一笔小钱啊,本金就己经那样多了。   --------------------------  利息多是因为你托的时间长,可以采用收本挂息,先还本金,这样利息就不会产生了,利息慢慢还  
  这不科学  
  @十年后仍是追寻者
20:12:00  回复第7楼,@anbori2014   @人民革命委员会 2楼
17:55:00   简直就是放高利贷呀!去法院告它们。   —————————————————  这个筒子,民告官不容易的,我就是想发帖问下,如我这种情况的欠贷人在一次还请贷款的前提下,能不能免息啊,毕竟不是一笔小钱啊,本金就己经那样多了。   --------------------------   利息多是因为你托的时间长,可以采用收本挂息,先还本金,这样利息就不会产生了,利息慢慢还   —————————————————  你的意思是说先把本金全部还清,利息慢慢还?  
  你说的这个办法可行吗?不想一直欠信用社的钱,感觉信用社像黄世仁,工资还了这么多年都没起色,自己就是杨白劳要打一辈子的工。  
  @anbori2014
20:30:00  @十年后仍是追寻者 11楼
20:12:00   回复第7楼,@anbori2014   @人民革命委员会 2楼
17:55:00   简直就是放高利贷呀!去法院告它们。   —————————————————   这个筒子,民告官不容易的,我就是想发帖问下,如我这种情况的欠贷人在一次还请贷款的前提下,能不能免息啊,毕竟不是一笔小钱啊,本金就己经那样多了。   --------------------------   利息多是因为你托的时间长,可以采用收本挂息,先还本金,这样利息就不会产生了,利息慢慢还   —————————————————   你的意思是说先把本金全部还清,利息慢慢还?   -------------------------  对  
  这利息百分之六不算高啊,是你欠的时间太长了。  
  11年了呀,这贷款肯定逾了在信用社的报表上是呆帐了,不知道你每年在崔收单上签字没?要是没签过那就恭喜你了钱归你了,逾期两年以上切你没在崔收单上签字那就过了法律诉讼期了 法院不支持信用社的,但是有个问题:信用社会让你上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你在全国任合一家银行或信用社都不可能在次贷上款的,还有银行高端金融产品你也不可能开通 因为那个系统全国联网只要输你证件号那个“不良记录”就会出现~~~~~~
  农村信用社就是高利贷主,我房贷7厘多,比基准利率高很多呀!开发商要业主去信用社按揭,没办法,只好被信用社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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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我签字完了叫我名字我身手不给我给别人他又送回去怎么办
我找我们村的农村贷款员贷款他晚上六点开车拉我到农村信用社正常四点半下班可他们还在上班做完贷款手续给我存款证我要回家他们让我支出来说不支出来以后就没有了我把存款证给了银行工作人员做完手续后银行工作人员喊我名字我身手不给我几分钟后我们村的农村贷款员迅速的到窗口银行工作人员马上给了他他又到旁边的窗口给了柜台里边的农村信用社主任我和他们要我们村贷款员说银行有规定晚上不能拿钱走银行七天七天后来取钱当时和我一样做完手续没给钱的农民有五六个都不给走了七天后我去要钱他说哪天给送来后来又去要他去了回来后我要钱他们都不给要他们打他们都说给银行转代了要钱没有爱哪告哪告去要钱没有要欠条还不给打和我一起贷款的还有我们村的村民他们夫妻是残疾人是低保户和我一起联保我们乡信用社主任的大哥是我们市的银行主任人们都怕他我到公安局报案他们不管法院不管政府不管都说管不着都怕他大哥后来我打了96388投诉银行工作人员马上来找我让我撤诉我让他们还贷款后撤诉他们说没有钱年低保证把贷款还上给我打了欠条让我马上撤诉不然他们工作就没了我不忍心让这些年轻人丢了工作马上撤诉了可是年底他们没有还贷款又欺骗了我我每次要他们都说马上还到现在三年了我该怎么办谁都不敢管银行还和我要钱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735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2 人您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5:01 16:21华律网用户你好被告的哥哥是我市银行主任我去法院起诉法官和律师不按我说的写写我同意转贷了还不让牵连我们乡的信用社主任让和们村的贷款员要可是他没有能力还钱 不按他们说的他们不管说债务转移了没有必要起诉 17:58您好,可以另行委托律师处理 18:36华律网用户请问起诉我能胜诉吗怕法院不公平审判 22:03您好,须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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