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贷款张庆点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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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诉张庆联、李彩丽借款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1457488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诉张庆联、李彩丽借款合同纠纷案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获民初字第1614号
  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
  负责人夏晓玲,大辛庄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玉栋。
  被告张庆联。
  被告李彩丽。
  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以下简称大辛庄信用社)诉被告张庆联、李彩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庆联、李彩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张庆联由李彩丽担保在我社贷款30000元,利率为10.11‰,约定日偿还,有借款合同为证,逾期后经催要未还,所以为维护我社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张庆联支付本金30000元;2、被告张庆联支付借款期内利息3609.27元;3、被告张庆联支付逾期利息(暂算至日为4504.01元)至实际付款日,4、被告李彩丽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申请书一份;2、担保借款合同一份;3、借款借据一份;4、利息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相佐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日,被告张庆联在原告大辛庄信用社申请贷款30000元用于购饲料,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大辛庄信用社,借款人张庆联,保证人李彩丽,借款金额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贷款利率10.11‰,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055计收利息”。之后,原告大辛庄信用社与被告张庆联、李彩丽签订了借款借据,原告将30000元贷给被告张庆联,被告张庆联未支付过利息。借款到期后,现被告仍欠原告本金30000元,期内利息3609.27元,逾期利息(暂算至日)为4504.01元。
  本院认为,原告大辛庄信用社与被告张庆联、李彩丽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庆联应及时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到期不还,造成纠纷,被告张庆联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李彩丽作为被告张庆联的担保人应催促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未尽到催促义务,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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