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单位让放弃养老保险,法人签订转让协议的协议有效吗

卖房没签协议要中介费吗
手机高管行业内互相跳槽,他们都没签保密协议吗?问题详情:比如华为高管吴德周跳槽到锤子科技,都是属于手机行业,难道不会被华为控告?华为那么大的公司,肯定有签各种协议,就不怕被华为告吗?科技界还有很多类似的例子,谁能解释下?推荐回答:经常关注手机行业动态的朋友都知道,手机高管行业内互相跳槽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华为的高管跳槽其它公司近几年来越来越多。有些人坐不住了,觉得某某高管跳槽是某公司的损失。他们会把一些行业的机密带走么?首先我们要以华为为例先看看他们为何跳槽。1.没有上升空间。最近几年来华为的高管跳槽的听到了太多,刘江峰,吴德周就是其中的代表。他们都曾是荣耀手机的得力干将,看似风光背后是没有多大上升空间的困境。在华为工作就像进了一所军校,进去的都得一切从零开始。华为从来不缺人才,不是说你有才能就一定能在华为牛逼起来。华为不看学历(当然得有最低标准),你做得好你就会有钱有权(职位)。这些跳槽的高管一般都是努力了十多二十年从零做到如今的职位,要想再有所提升已经非常非常困难。换一家公司也许是最好的选择。2.工作压力大。前面说了华为就像一所军校,只要在里面混得好就有钱有权。但华为可不好“混”,进去就得“拼命”。加班成为了华为的一种“文化”,“拼命”成为华为人理所当然的事情。没有谁崔你,你做不好就得“下来”,让做得好的人“上去”。3.华为是中国企业的“黄浦军校”。这样说可能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了吧,因为能在华为呆十年二十年的都是人才,非常受欢迎,很多人经不住诱惑就出来了。如果换成其它公司的高管只要你优秀就有相关的人注意到你的一切,自然就会有公司找上门来挖前墙角。以上就是华为高管跳槽的原因,至于问到的所谓保密协议当然是有的。但你们应该都知道所有的保密协议都是有条件有时效有限制的,只要不违反保密协议就可以了,它并不限制你跳槽(最多限制期限,比如多少时间内不能进入同行业)。二手房买卖房主委托中介签的合同协议有效吗?问题详情:房主微信发委托书给中介让代签合同协议及定金,后来又反悔以不是自己签的不承认合同,到底这个合同协议有效吗?如果房主坚决不承认是否算违约赔双倍定金?推荐回答:首先不知道这个合同有没有签署,为了尽可能规避交易风险,这种合同是不能签署的。一般中介也不会这么来操作,基本都会要求房主本人到场签署买卖合同定金的签署。要是房主实在不能到场,需要有公正委托书。定金一定是房主本人收。买房前写个协议卖房后有效吗?推荐回答:我们在买房时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经常会碰到跟房主谈好了价格交了定金,甚至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一转眼房价上涨房主反悔不想卖了。这种情况下,签订好的购房合同还有效吗?相关案例:小张和小王夫妻俩是标准的白领,结婚之初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买了套一居室,登记在小张名下。有了孩子后,换套大房子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两人商量把现有的房先卖掉,拿卖房的钱付大房子的首付。小王就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买主小刘,小刘看完房子以后很满意,双方经过几次协商,约定成交价格95万元,由小王以小张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和小刘在中介公司的店里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在双方打算履行合同的期间,谁也没想到房价迅速往上涨,有的中介公司给这套房子的报价已经到了105万元。小王夫妇觉得卖亏了不想卖了。于是,小张把小王和买方小刘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小王和小刘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小王代理自己和小刘签订合同并未征得自己同意,小王在法庭上也承认卖房没有征得小张同意。而小刘则表示自己去看房的时候小张也在家,而且合同签订后小张还给自己打过电话要求加价,所以小张应当知道并且同意小王卖房的行为。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到庭对小刘主张的事实进行了证明。购房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本案反映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即房屋共有人之一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进而变相达到反悔卖房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很少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小张和小王是夫妻关系,从小王和小刘签订的合同看,小王是作为小张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现,卖房人是小张,而该套房屋是小王和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即使小张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当小刘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小王签订合同卖房取得了小张的同意,那么合同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小刘作为购房人是善意的,他的利益应当优先得到保障。本案中,小刘看房时小张在场,表明小张对于售房事宜是明知的,而且合同签订后又电话与小刘就涨价进行过沟通,故小张未在合同上签字不影响合同效力。当然了,对于这种共同所有人的房屋,我们购房指南建议购房者在买房时最好房屋的全部所有人都能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只有这样,才不容易让卖方因为房价上涨等原因想反悔。公司强制员工签协议放弃交纳养老保险,违法吗?问题详情:公司强制员工签署放弃交纳养老保险是否违法?员工有权要求公司交纳五险一金吗?还是只能要求五险,一金国家没强制?推荐回答:这。。。这当然是违法的啦~现在的公司注册营业执照,都需要五证合一,五证中的其中一证是社保保险关系登记证。也就是说,所有在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都是需要为全体公司员工每个月强制性购买社保的,并且有一个专门的对公账户缴交的。所以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啦!虽说购买社保对于一般的小企业都是会造成不小的经济压力,因为养老、医疗、失业这三个险种是又公司个个人分别按不同的比例一起缴纳,而生育和工伤是又企业完全缴纳。但是,社保本身就是一种由国家规定的强制性需购买的行为,企业这样私底下要你妹签署放弃的行为,游走在灰色地带,推卸责任。如果你的公司没有为你缴交社保,你完全可以提出要求,或者直接向当地社保局投诉。至于公积金,公积金是企业的一种福利了,并不是强制购买的,所以一般的小企业只会给员工买社保而没有公积金。应届生不签三方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行么?问题详情:2017年6月毕业,4月签了一家效益不错的国企,给签了试聘用合同,没给签三方协议。现在学校催着签三方,要5月底前上交,不签三方可以么?报到证、派遣证、档案怎么办?人事小白着急,在线等!推荐回答:你可能还不太了解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最简单的一句话:你还是学生身份时,不能直接签劳动合同。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用人单位、学生本人、学校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注: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因此,三方协议是个临时的、过渡的协议,约定的是在学生还没有正式毕业前达成的就业意向。学生一旦正式毕业,这个东东就失去意义了。买房网签之前,买方违约,中介不退中介费合理吗?问题详情:冲动买了个房子,后来各种原因房子不想要了。跟卖房的人协商不成,卖方不退定金。中介不退中介费合理吗?中介说除非卖房退定金,中介才退中介费。推荐回答:首先这个问题分几个方面来讲,
第一,不知道买方买房子的中介是否为正规中介,一般中介费是在买卖双方过完户的同时,将中介费给中介公司,
买方在网签之前付定金是否签有合同,合同上是否写有中介费这个项目。
定金这玩意你是要不回来的,毕竟你违约,而且还签合同的。但中介费这东西是可以拿回来的。
所以这个是不合理的 。第五
房子都没过户,你怎么会付中介费?
卖房毁约,买房已经付了的中介费怎么办?问题详情:卖房毁约,买房已经付了的中介费怎么办推荐回答:这个和我的经历差不多。当时我找中介看了半年的房子,终于有个合适的,双方商定价格后,在中介那签的合同,合同有明确写到:如果卖方违约不卖了,需要赔付买方约定价格的20%做为赔偿。买方放弃购买,定金不退。签字后大概一周吧,买方和中介闹腾周围房价涨了不想卖了,当时中介找我,我说无所谓,按着合同赔付我就行,退我中介费。中介这个时候其实也会向着买方,因为只要成交不了中介也白忙乎赚不到钱。后来中介给卖方算账,涨的那点钱还不够赔付的,最终还是原价成交了。如果你签了合同并标明了甲乙双方如果由于一方原因导致不能成交的,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你就找中介要钱,因为中介是全权代理的,别找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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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仲裁委裁决单位在合理期限内补交
&&&&&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肖某,男,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安华县xx镇xx路xx街xx号。
&&&&&& 被申请人xx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詹某。
&&&&&&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模具技工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至日,工资标准为日薪制(从2006年的28元/天至2007年、2008年的40元/天),加班工资、奖金、补贴另计。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申请人于日以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1.2006年6月至2008年5月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时人民币6865.23元及25%的赔偿金人民币1716.31元,周六、周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5217.87元及25%的赔偿金人民币3804.47元;2.每天正班强行加点20分钟的加点工资人民币2146.98元及25%的赔偿金人民币786.75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690.94元;4.缴纳2006年6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金人民币8029.12元。
&&&&&&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2.申请人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并非因被申请人的过错未去缴纳。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离职前两年的工资表、工资签名册、申请人于日签订放弃养老保险的《声明书》为证。
&&&&& 【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是否已支付申请人工资?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为申请人补缴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负担;
&&&&&&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应受保护。
&&&&&& 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签名册无异议,对工资表有异议却未能提交任何反证,工资表上关于工资加班加点的计算方式均有申请人签字确认,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加点的工资。另外,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签订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声明书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缴纳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第五十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120-档案编写】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是否合法有效
[导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熊先生可要求公司另外支付11个月两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交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熊先生放弃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
  南昌熊先生:日,我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又与我签订了《员工不购(申请)承诺书》,内容大概为,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日,公司因经营不善暂时停止经营,并将所有员工辞退,支付了解散员工的补偿金。我只领取了3.5个月的补偿金。请问,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补偿?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是否有效?是否可要求公司补缴日至日的社保?
  记者跑腿:记者咨询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良欢。刘良欢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熊先生可要求公司另外支付11个月两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交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熊先生放弃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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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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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被告)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告)宋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原告(被告)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重工公司)诉被告(原告)宋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丹丹、黄某某,被告(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西乾、马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称,日,宋某某与某某重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间为日至日止,为生产辅助岗位。合同到期后,宋某某申通不适,连续请假影响公司生产,公司建议其从事其他岗位,但宋某某拒不同意调整岗位并拒签劳动合同,某某重工公司只好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某某重工公司的工资是次月发放上月工资,宋某某的工资已经全额发放,某某重工公司并未拖欠工资。2007年9月之前,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2、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46857.90元;3、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2013年8月、9月工资3799.87元;4、原告与被告2002年5月至2007年9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被告(原告)宋某某辩称,宋某某从2002年5月到日在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依法应向宋某某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宋某某与某某重工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某重工公司拖欠宋某某的两个月工资,请法院依法驳回某某重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原告)宋某某诉称,宋某某在日到某某重工公司上班,期间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宋某某因病休假,9月23日,宋某某上班后,某某重工公司以宋某某不同意调整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入职时间超过11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某某重工公司向宋某某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在2002年5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某某重工公司未依法为宋某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且在某某重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社保机构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宋某某不能享受失业待遇,给宋某某造成损失。某某重工公司将宋某某的工资押后两个月发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确认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47671.18元;3、向原告支付拖欠2013年8月、9月工资3799.87元;4、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部分的赔偿金3799.87元;5、自2002年5月至2007年9月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6、自2002年5月至2007年11月为原告补缴医疗保险;7、赔偿因没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档案移转手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6784元。 原告(被告)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辩称,某某重工公司与宋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双方的劳动合同在日期满后,某某重工公司与其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将宋某某调岗,而其不同意调岗,其在某某重工公司工作未满10年,也没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某某重工公司。故某某重工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宋某某8月份的工资应当在9月底发放,9月份工资应当在10月底前发放,某某重工公司已将该两个月的工资打入原告宋某某的工资卡,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情形。原告让某某重工公司为其补缴2002年5月至2007年8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补缴社会保险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007年之前,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某某重工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交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强制交纳,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某某重工公司已经为宋某某缴纳失业保险,这在宋某某的诉状中已经有显示:&2007年10月开始为宋某某交纳养老和失业保险。&,其与某某重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存在答辩人给其造成损失,也更遑论高达26784元的损失了。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宋某某在日应聘到某某重工公司工作。日,宋某某与某某重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间为日至日止,为生产辅助岗位。日,某某重工公司向宋某某下发了一份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与宋某某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将宋某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行政管理部辅助岗位,续签期限为半年。宋某某要求与某某重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日,某某重工公司做出与宋某某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送达宋某某。 另查明,某某重工公司工资发放制度为次月发放上月工资。某某重工公司在日及10月31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宋某某发放2013年8月、9月的工资1901.05元、1813.35元。宋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30.18元。宋某某的参保情况为:2007年10月开始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007年12月开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宋某某主张其在2002年5月到某某重工公司工作,并提交工资表、体检表和旅游纪念文化衫为证,工资表和体检表均显示宋某某的参加工作时间为2002年5月,并且体检表上亦显示有其他36名某某重工公司员工的信息,某某重工公司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宋某某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宋某某与某某重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某某重工公司未依法给宋某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某重工公司与宋某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某某重工公司提出签订半年的劳动合同,宋某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因宋某某自2002年5月起在某某重工公司工作,其连续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0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某某重工公司应与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某某重工公司的行为违法,应当向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该数额为30.18&11.5&2)元。因某某重工公司在日及10月31日已经向宋某某发放2013年8月、9月的工资,其无需再向宋某某支付工资及赔偿金。某某重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46694.14元。 二、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宋某某补缴2002年5月至实际参保之日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方式、金额依照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为准,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宋某某本人承担。 三、驳回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被告)洛阳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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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llyz***
| 湖北-恩施 | 发布: 20:57:00
我哥哥1999年因为原国有企业倒闭下岗之后于2004年2月在某高中学校再就业(门卫)至今,于今年8月,学校发给一份通知:
合同工保险方案
一、对象:2007年12月底在岗的自聘后勤人员。
二、方案:
1、 凡不愿意继续在二中受聘的,学校按实际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到月),每年按1920.00元的标准补给受聘方后,解除劳动关系。
2、 若愿意继续受聘,则必须参与社会养老保险,过去的保险费自愿受聘之日起,头两年的保险费用由本人自负。自第三年开始学校每年负担1920.00元的保险金参加与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承担的部分保险金自负)。
3、 不论选择“1”还是“2”均需与学校即签订相关协议。若选择继续受聘,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费部分全额上缴到财务室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选择方案“1”。
(单位及盖章)
二00八年八月
根据以上条款,如果还想继续在该单位就业,就必须放弃两年的养老保险,如果想讨回养老保险,明摆着就不要想再干下去。
我想想咨询一下,以上《合同工保险方案》是否合法,如果剥夺了他的合法权益,他需要怎么处理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谢谢!
可以帮帮忙解答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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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麻城市第五中学(签章)法人代表:周尧冠地址:湖北省麻城市黄土岗镇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学位甲方为麻城市教育局直属的公办的普通高级中学,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其临时代课教师。聘期自200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聘期间,双方遵守如下协议:1、受聘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管理。2、对于借聘教师能够胜任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实行月薪制,工资隔月发放,基本工资:本科学历670元/月,专科学历600元/月,另外,健康保险,劳动保险,卫生津贴等所有相关社会保险(无论本科还是专科)共计370元/月,与工资一同发放。班主任津贴每月200元左右,课时工资300元左右另计。其中班主任津贴和课时工资根据管理效果和工作总量等数据发放。3、学校实行月假制度,寒暑假学校只给予300元/月的生活费,若参与工作另计。福利待遇与在编教师同等对待。4、若工作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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