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收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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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mof.gov.cn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广州又要升污水处理费了,以前一直这么交,从来没去想过这污水处理费究竟干什么用了。现在他们说升就升,虽说开了所谓的过场听证会,但还是要收,要加收。    试问一下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这“污水处理费”究竟拿到哪去了,用作什么用了?我们既是交钱者,能否说细介绍一下呢?    如果说是自来水从江河等水源抽上来过滤等相关的费用,应该是算在我们的“水费”那一项的了,那污水处理,我所知道的污水,在广州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管道排进相应的下水道,然后再流入到广州城区内众多的“河涌”里去了(要不河涌何以这么脏,且这些年政府花了大钱去修去改,暂不说这究竟是谁设计的,单就那效果,路人皆知),而“河涌”,则几乎都是直接流入珠江,这过程中没有任何一家机构在作处理啊,为什么还要收取我们的“污水处理费”?!!    据《金羊网》11月27日报道,“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从日起每吨涨价0.42元,目前纯自来水价格为1.32元/吨,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7元/吨”,我们的水费已是一块多,但污水处理费已占总体费用的三分之一,而且还要至少升0.1元/吨,那只是至少。    我们不敢大大咧咧找自来水公司算帐,但这钱花了,我们可不可以知道这些钱的去向呢?如果之前这些没有什么作为,能不能退给我们呢?就是不退,能不能解释清楚些?    不单是广州,其他城市也肯定如此,网友们是不是该问问自己这钱出得奇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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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我们散发的液体很污浊......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很是气愤,交与不交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为何出了钱不知道干嘛去了?!!!
  怎么这个帖子不见了?在哪去了?
  难道楼主不知道有污水处理厂吗?    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都要先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后才能排入河流的。    广州每吨才7毛的污水处理费已经蛮便宜了。
  天津也要加收了,暖气费也涨了,不是物价都跌了吗,怎么这些个还要涨呢?
          安徽的自来水是每吨是1.92元
含7毛多的的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从日起每吨涨价0.42元,目前纯自来水价格为1.32元/吨,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7元/吨    靠!!!!!!!破安徽穷的不行 居然喝的水都比广州贵!!!!!!!!!!!!!!!!!!!!!!!!!!!!!                
  其实污水最主要的来源就是工业所产生的污水,稍微有点规模的工业厂家,一个小时的排量几乎可以达到一个普通家庭好几天的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费是应该征收,但是征收的全体不应该是普通的民众,而是由污水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或者说以中国现有的三口之家设定一个标准的每天排放污水量,超过这个标准则进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的收取,若是没有超过那个标准则不用收取,这种方法比较合适,而你们为什么要吧企业所留下的问题交给民众去处理呢?赚钱的不是我们,而到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就想到了我们。这公平吗?合理吗?
  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确实应该涨价了,环保要落到实处就要这样做。
  回复第8楼,@迫虎沉舟  其实污水最主要的来源就是工业所产生的污水,稍微有点规模的工业厂家,一个小时的排量几乎可以达到一个普通家庭好几天的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费是应该征收,但是征收的全体不应该是普通的民众,而是由污水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或者说以中国现有的三口之家设定一个标准的每天排放污水量,超过这个标准则进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的收取,若是没有超过那个标准则不用收取,这种方法比较合适,而你们为什么要吧企业所留下的问题交给民众去处理呢?赚钱的不是我们,而到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就想到了我们。这公平吗?合理吗?  --------------------------  下水装上水表,多排多交,只看水量,还可以减少浪费。建地铁公路那么有钱一点都不是问题。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单独处理,每年按水厂实际成本分摊,一年调整费用一次。财务每年由随机抽取的第三方审计后公示。方法很多,不赚钱的福利活人家懒得干。  
  楼主这个帖子太神奇了,回复数竟然成了负数
  污水本就是自来水厂自己的,你不处理,大把人争着处理污水卖。还收废真无耻  
  @病狂痴疯 10楼   下水装上水表,多排多交,只看水量,还可以减少浪费。建地铁公路那么有钱一点都不是问题。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单独处理,每年按水厂实际成本分摊,一年调整费用一次。财务每年由随机抽取的第三方审计后公示。方法很多,不赚钱的福利活人家懒得干。  -----------------------------  是啊
所以说可以借鉴电价的阶梯形式,在一定范围不进行涨价或收取费用,但是超过这一界限之后就进行收费,这样不但能够是水污染有了经济条件去处理,而且能够较好的促使人们节约水资源!
  污水厂运行管理不要钱啊,收费0.7元/吨已经是很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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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我是新手,想了解每一个行业的处理一吨污水需要多少钱
想了解下工业污水处理一吨污水一般需要多少钱
请先 ,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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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价管〔2007〕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二条& 凡在县城区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 水量计算及水质
第三条& 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水量按自来水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自来水公司的月抄见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四条& 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计征,取水量按县水务局核装的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水务局的抄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第五条& 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CJ《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对超标排放的污水,环保部门依据其相关管理规定责令其整改,直至达到相关标准排放。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缴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30元;非经营性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监狱等)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70元;经营性用水: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一般工商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70元,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污染程度较严重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30元;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特种行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00元。对使用城市自来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及居民统一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若今后收费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开征时间
第七条& 城区污水处理费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征。
第六章 收费办法
第八条& 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按自来水月售水量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九条& 凡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单位和用户,由县水务局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按自备水源用水量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第十条& 凡按相关规定排放污水并已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及个人,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开票,亮证收费,并加强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公司按本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及时划入县财政专户,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建设、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做到足额征收。县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交入库。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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