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是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起诉售后公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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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房承租、转让纠纷常见问题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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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物业公司在售后公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成为第二被告,是否要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签定的上海市售后公房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是否要承担诉讼费用。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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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购买公房产权,同住人如何维权?
承租人擅自购买公房产权,同住人如何维权?
承租人以个人名义买下产权,同住人事后发现,如何维权?承租人买下产权后又进行了转让,同住人如何维权?承租人买下产权后死亡,继承人要求继承,同住人如何维权?更为复杂的情况不再一一列举,现就上述所列纠纷中共同的法律要点和维权思路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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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售后公房未经同住人同意 ,但是购房人已经死亡,我作为...
用户:iimw***
| 上海-长宁区 | 发布: 13:58:15
购买售后公房未经同住人同意 ,但是购房人已经死亡,我作为同住人可以起诉该买买合同无效吗?购房人为我父亲,现在父母均以死亡,继承人兄弟姐妹有五个,我起诉的被告应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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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起诉合同无效。被告是你的兄弟姐妹和公房出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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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何时知道的?你父母去世多长时间了?你要起诉,是起诉你父母继承人,但起诉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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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方案购买售后公房,购房人已死亡,同住人是否享有产权,是否可以起诉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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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94方案购买售后公房,购房人已死亡,同住人是否享有产权,是否可以起诉确权&&&&上海资深房产律师团队,咨询热线:139&(杜律师),本团队长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房产纠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成功案例咨询请拨打我们的咨询热线。&&&&目前上海法院处理与94方案确认、94方案购买房屋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高法(号&&&&&&&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11、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按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94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时的未成年同住人,可否确认为售后房的产权共有人?&答:在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及以后的有关出售规定中都明确,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者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十八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同住人不是国家这种优惠政策的当然享受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确权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其次,我们认为94方案这一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让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包括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产权房,成为权利人的一项远远大于买价的私有财产,是基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所执行的高积累、低消费政策,即工资中不包括住房消费,而是以国家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使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有住房出售,是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作为未成年的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是,这种居住使用权是基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包括为其提供可供政党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未成年人对父母承租的住房有居住使用权利,正是基于父母的义务,而不是基于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取得并未付出劳动,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3、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具备了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曾有主张权利的,其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共有份额中其应得的份额?&答:对此问题,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对售后公房产权的共有属当然共有,即无论其生前是否主张权利,都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死后其应得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享有。另一方观点认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要求确认售后公房产权共有,应以提出主张并经确认为认定依据,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因此继承人不能再主张权利。我们原则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所以产权登记是证明权利的有效凭证,一般应以登记为准。但是限于94方案的缺陷,许多欲成为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在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院已在1996年发布的沪高法(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务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其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这一条规定,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因为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而是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无奈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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