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于夫妻房产份额分配约定共同房产是符合约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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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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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对于婚姻期间的财产问题日益关注。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并不是很清楚,经常会到云法律网问:根据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本文将会带大家一起去了解新规定的内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应当要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广义上讲,也包括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于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一些财产在上述所有规定中都没有出现,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对于此项问题,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上述规定中未出现的财产,首先应当分清财产的性质,由夫妻双方协商约定做出处理,难以协商一致的,不能证明为其个人财产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例如一方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该财产的性质为一方受到身体伤害,影响将来劳动收入的赔偿,理论界一般认为参照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处理比较妥当,即认定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分割时间:一般人都认为,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候,共同财产才会予以分割,这是不准确的。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由于婚外情现象日趋严重,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插足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考虑到了这点,作出了新的规定,《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分割原则:&&1、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财产分割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注意的是,应当系自愿,而不能是胁迫、欺诈方式达成的协议,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的书面协议,可以申请撤销。另外,分割内容应当针对的是夫妻合法所有的共同财产,而不能侵犯第三人利益,否则该条约定无效。协议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2、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意味着获得孩子一方,极有可能获得财产多于另一方。没有孩子或者一人一个孩子的,适当照顾女方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未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分割的一项原则,这并不是说无过错方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该司法解释作出了离婚赔偿的规定,肯定了无过错方的利益受法律保护。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四请求人无过错。&&&&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原则终究是原则,落实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案例上来,不同的法官对这一原则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审判尺度。加上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居住困难方原则等等,指导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则可能有许多个。这些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否有适用上的优先次序,是否有适用权重或排他性,多项原则如何在同一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同时适用,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那么,在具体离婚案件中,如何说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分割财产,这就需要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就证据和事实理由方面做足文章,必要时最好请专业离婚律师协助了。&&房产分割的规定:&&&&1、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项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2、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3、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4、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5、协议离婚后反悔,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才生效。没有协议离婚的,一方还可以对分割协议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重新分割:离婚后分割完成了,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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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恋爱期间合伙买房: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如何分割?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2、对外关系,均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两人同意。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注意: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二、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   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1、赠与关系,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2、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四、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1、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户头。2、若再售后又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证明财产前后变化关系的证据(如前后的资金流向),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婚后买房的细节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分为原则。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中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2、证件准备是关键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3、主贷、次贷有讲究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4、所占份额提前定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只写对方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第三人善意购买,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以上是均明确涉及到房产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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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转移、变卖,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一方请求离婚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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