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有哪些

公司哪些行为可以确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_百度知道
公司哪些行为可以确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于日经过面试入职中山**公司,合同约定试用期从日至日止,从事行政岗位办公室职员工作,申请人日常工作一向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服从上级安排,带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对不懂的地方或者拿捏不准的地方,全部都有...
一、合法解除情形: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违法解除情形: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建议先与公司人事部协商,公司执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你认为公司违规的,反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目前协商不成,仲裁已经进行,各自提交证据,我有他们违规的照片,录音,微信记录,这些,能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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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前日,在一份名为《2008年首季香港上市企业内地血汗工厂报告》中,我们看到,某些位于东莞和深圳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触目惊心,应引起高度关注(详细报道见本报今日05版)。  就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这些法律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加了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与欠缺;面对这一系列劳动法律的出台,人们热情地赞颂2007年是“劳动立法年。”  进入2008年,这几部法律相继付诸实施,人们怀着深情期盼这些劳动立法一一付诸实施。2008年应该说是“劳动立法贯彻实施年”。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法制时明确地提出,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劳动法制而言,这些法律的颁布,应该说,使劳动立法有了一定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劳动法律的贯彻实施,相对而言已成为当前健全劳动法制的焦点。必须使这些法律认真贯彻实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自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付诸实施已有3个多月时间,总的来说,各地在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方面情况是好的:不少的企业纠正了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改变了滥用试用期的现状,整顿了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切使人们感到无比的欣喜。  但是,也必须看到各地都有一些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即如前述报告中所披露的不良企业,我们有必要予以遣责。从调查报告中获悉,这些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的具体表现为:  1、拒绝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某一工厂中,全厂有400余名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员工,但该厂拒绝与这些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拒不同意者则予降职或辞退。  2、签订劳动合同不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这些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是提供由企业单方拟定的合同样本,让职工接受,而毫无任何协商的余地,合同条款则难以符合职工的意愿。  3、随意设定企业规章制度,乱设名目、对工人乱施罚款以谋取利润。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订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这些企业却任意制定规章制度,他们把“罚款”视为最好的管理办法。在某一厂家的《员工手册》上,洋洋洒洒有15页是谈“罚款”的,共有87条罚款项目,设定了名目繁多的罚款办法。这家企业的普通员工月薪只有1500元至1800元,而罚款金额则由300元至几千元不等,甚至还有数万元的罚款项目,这种惩罚办法使职工感受到沉重的压力。  4、忽视职工的劳动安全,不肯为员工提供劳动安全设备。按照规定,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劳保用品,如手套、鞋子、帽子、防护眼镜等设备,但企业无视这些规定,让员工自备,增加了员工的负担。  5、让员工超时劳动,漠视员工的健康。有的企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工人每天早七时半工作至晚12时下班,中间只有两次用餐时间,每天工人工作13个半小时,严重地损伤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6、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企业为了节约资金,违背法律规定,拒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  上述各种违法行为,是严重背离劳动法制的举措,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在企业的用工制度中确实发生了一些波动,2007年的下半年内,不少地方出现了大量辞工等规避法律实施的现象。部分外企不断辞退职工,有的企业产生了要求与员工买断工龄等行为。对这些现象进行透视,可以发现生产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这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读,并企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针对这些行为,我们的立法部门和宣传部门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了许多解释,这一风波已渐趋稳定,但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后,在某些企业中仍然坚持推行上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则不能仅仅看作为对法律的误读了。  这些行为已是属于对抗法律的行为,他们企图逆法而动,继续推行其违法经营,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绝不可听之任之。因此,必须坚决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认真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当前《劳动合同法》正在深入贯彻的时机,我们应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形势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正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切实纠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务使《劳动合同法》能够全面地深入地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其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它针对这些年来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从法律上给予规范,这确实触及了某些企业的利益,这些企业的代言人对《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许多批评,他们希望继续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任意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等做法谋取更大的利润。  这些声音很多确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但有一些,则是企图继续实现违法经营的做法。这些或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阻力。面对这一形势,我们必须继续加大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力度,务使劳动关系的双方都能正确地对待《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此外,还必须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严肃纠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在《劳动合同法》第六章“监督检查”中详细规范了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工作方法,也提出了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还提出了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监督的责任。  从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说,我们一定要加强劳动监督检查的力度,首先是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则应同心协力共管共抓,务使《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留死角,不存空隙。  面对某些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我们绝不可等闲视之,一定要严肃执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对那些视法律为儿戏,目中无法、我行我素、胡作非为、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绝不能姑息予以放纵,。应当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大事,是共创劳资双赢、共促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绝不可漠视。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使这一法律获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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