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未在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约定不明及物业管理费,怎样解除合同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天地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4民四初2361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361号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莫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绵胜、吴伟,分别系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雷洁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胜满,系律师。原告(简称“昊和公司”)诉被告(简称“天地人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绵胜、吴伟,被告天地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洁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祝胜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昊和公司诉称: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广州银行大厦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第39层南向单元,建筑面积为1305平方米的租赁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日起至日止。第三条约定: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188元,每月租金245340元,租金在首3年不递增。上述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乙方应当在当月五日(按自然月计算)前付清。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从日起至日止为乙方室内工程装修期,在此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但乙方仍应当交纳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因使用租赁物业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款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则乙方不享受免租期的优惠,上述免租期的租金乙方仍应据实支付给甲方。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乙方如逾期三天不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即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立即交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天内仍未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该物业并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处理。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甲方有权在乙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当日开始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业,乙方在租赁物业的固定设施、设备和所交保证金全部归甲方所有,并向甲方支付剩余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4)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5)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天仍未支付租金及相关款项。该条第五款还约定:乙方须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前清缴所有应付款项,迁出本物业,并将物业完好地交付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迁出物业的,按乙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双倍计付物业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直至乙方将物业完好地交付给甲方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于日向被告移交了租赁物业,但被告自日起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日,原告委托,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被告收到函件5日内清偿拖欠原告的租金。该函已于日妥投至被告处。后被告偿还了部分租金,并于日与原告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被告虽然将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第39层南向单元的租赁物业退回原告,但被告仍然应就其逾期支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已通过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向原告移交了承租物业,事实上解除了合同,但被告未清偿拖欠租金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行大厦物业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免租期的租金共490680元;3、被告缴交的租赁保证金490680元归原告所有;4、被告向原告清偿日至10月29日期间应付租金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租违约金(以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日为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自日起至日止的剩余租金总额的30%计算);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地人和公司辩称:一、本案涉案合同是被告的前股东经营公司期间的民事行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本案租赁所产生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新股东对欠租情况完全不知情。二、原、被告双方号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被告与原告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也同意被告退出场地,所以被告不存在违约。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的内容严重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据租赁合同第7条第14款的约定,要求被告放弃承租物业的优先购买权,合同第8条约定备案的合同是无效的。由于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严重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原告签订合同时知道部分条款是违法的,仍与被告签订合同。四、原告签订并履行《广州银行大厦物业租赁合同》以及签订并履行《物业移交确认书》过程中没有损失,起诉请求天量的违约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五、具体而言,由于原、被告之间已解除租赁合同,所以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存在,也不存在返还免租期的租金问题,且返还免租期的条款也是不合法的。原告第五项诉讼请求,我司认为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原告在没收被告的保证金、拖欠租金的违约金及第6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均是重复主张,这对被告不公平,请求法院依据第3项诉讼请求为违约金的标准。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显示原告是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3901房(建筑面积2361.6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办公”,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日,原告(出租方、甲方)、被告(承租方、乙方)双方签订《广州银行大厦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涉案房屋,租期5年,自日至日止。每月租金245340元;租金在首3年不递增,从第4年起每年递增5%,即第4年每月租金为257607元,第5年每月租金为元;租金按月支付,由乙方在当月5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在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月租金。乙方在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租赁保证金490680元。(第四条)租赁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以抵偿由于乙方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金、滞纳金或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后,在乙方缴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应缴费用)、无违约情形并在乙方将物业清理完结且根据甲方要求将该物业恢复至原交楼标准状况后完好移交给甲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金(不计息)全部退予乙方;租赁期间,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负责交纳物业管理费,涉案房屋每月物业管理费为43065元;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租赁物业范围内的水某、电费、卫星电视费、电话费、上网费等费用,上述费用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第五条)日至日止为乙方免租装修期;甲乙双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则乙方不享有免租期优惠,免租期租金乙方仍应据实支付给甲方。(第七条)乙方如逾期三天不缴付租金,甲方有权即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立即缴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天仍未缴付租金,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该物业并没收乙方保证金,并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处理;甲方有权在乙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当日开始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每逾一日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本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提前解除或终止,乙方皆须缴清一切因使用该物业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搬出,并根据甲方要求将该物业恢复至原交楼标准状况后移交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租赁期内对该租赁物业范围内新增加的设备、设施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如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乙方还未拆除其设备、设施等,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第九条)租赁期间,双方任何一方如须提前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业,乙方在租赁物业的固定设施、设备和所交的保证金全部归甲方所有,并向甲方支付剩余租赁期内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4)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5)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天仍未支付租金及相关款项。乙方须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前清缴所有应付款项,迁出本物业,并将物业完好地交付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迁出物业的,按乙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双倍计付物业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直至乙方将物业完好地交付给甲方之日止;逾期十五天仍未迁出本物业的,乙方同意放弃放置在本物业内所有财物的所有权,并由甲方全权处置,乙方承担甲方因处置上述财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保证金490680元,原告于日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该函于日妥投),函称:被告截止日逾期支付一个月租金,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在收到该函后五日内清偿拖欠的租金否则原告将诉诸法律。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于日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该书载明:因乙方不再承租涉案房屋,为减少各方的损失,乙方现将涉案房屋移交回甲方;一、上述涉案房屋于日移交给甲方;二、乙方应该在日前将涉案房屋的所有物品搬离,甲方提供必要帮助,如乙方届时不搬离或仍有遗留的物品,则视为乙方已放弃该部分物品的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理;三、自上述涉案房屋移交之日起,该涉案房屋内的任何附属的装修、装饰、设施和设备等均由甲方自行处理。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还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如下:1.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原告称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方式没有谈好,考虑到减少损失,先将租赁物业收回,移交物业后双方对解约的违约责任没有进行处理;被告称由于被告的经营状态不好,被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原告表示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条件为原告不退还租赁保证金,也不追究被告后续的违约金。2.被告称日原告收回案涉房屋,本案租赁合同于日已解除,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3.原告确认被告将案涉房屋完整交还,且原告未退还被告租赁保证金。庭审中,原告称涉案房屋已经出租给案外人。审理中,被告确认经核对其没有支付涉案房屋日至10月29日的租金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切实履行。关于涉案房屋交还时间。被告称日原告收回案涉房屋,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以双方签订《物业移交书》主张被告于日将涉案房屋交还原告,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原告起诉时主张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即时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该物业并没收被告保证金。被告作为付款义务人,没有按期向原告支付日至10月29日的租金元,但被告于日将涉案房屋交还原告,期间逾期交租并未达30天,并不构成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原告虽在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但并未在函件中注明被告拖欠租金的具体期限以及要求解除合同,故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审理中亦称因被告擅自提前退租导致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双方任何一方如须提前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未经原告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原告有权即时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该物业并没收被告保证金。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被告于日将涉案房屋交还原告。原告主张为避免扩大损失先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尔后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对此抗辩原告同意其提前退租,双方在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达成一致解除合同。上述《物业移交确认书》明确案涉商铺交还时间和状况,亦对房内装修等进行约定,但是未对被告是否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对此称在双方交接涉案房屋后再处理违约责任,有悖常理;根据该书的内容和租赁合同的交易习惯,应视为原告书面同意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即双方就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达成了书面协议。至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于日已实际解除,故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因被告自认协商解除《合同》原告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故本院确认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490680元归原告所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免租期的租金的问题。合同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乙方不享有免租期优惠,免租期租金乙方仍应据实支付甲方。如前所述,本案《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免租期的租金490680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交租违约金的问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日至10月29日的租金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抗辩该标准过高,请求法院应予以调整。结合原告实际损失为租金及其预期利益和《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将被告逾期交租违约金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租的违约金(以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期的租金总额的30%违约金的问题。原告依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如前所述,本案《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违约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缴交的租赁保证金490680元归原告所有。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日至10月29日的租金元及逾期交租的违约金(以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50元,由原告负担42915元,被告负担5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帅人民陪审员 凌 川人民陪审员 贾保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靖文苏嘉俊判决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32)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公司办公室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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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合法拥有
,甲方同意将该单元其中二楼自电梯及玻璃门以北办公区域租予乙方使用。出租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共计180平米。承租单元经营范围只限承租方在其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办公之用。
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
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交纳期限 一、租金: 1、租金:
元/日*平米。乙方以月度为付款单位,即每次支付壹个月租金。 2、合同签约后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预付壹个月的租金。续后乙方应在下期到付日期的前3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甲方全额缴付次月度的租金。 3、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4、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退房的,乙方须按第一条约定的日标准租金,按实际承租日期计算租金或者将差额补齐。 5、若乙方未能在每月到付日期的前 3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甲方按时支付应支付的当月全额租金,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缴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即按实际拖欠租金的自然天数计算直至向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之日为止)。经甲方催缴未付租金超过十日,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房。 二、保证金: 1、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壹个月的标准租金,作为支付租赁房屋租金、保证屋内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 2、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使用设备设施安全完好,则甲方应于租赁期终止日起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3、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将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因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滞纳金等费用或因乙方责任造成他人或设施设备损失赔偿损失方的赔偿金的抵扣、冲抵或赔偿费用。 4、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时),所付保证金不退(不可抗力除外);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1.5倍返还保证金。 三、物业管理费、其他各类费: 1、物业管理费、网络使用费由甲方统一承担,乙方免费使用。 2、在承租期内,乙方应自觉履行交纳房屋租金、电话费以及水电费。 3、上述租金、保证金由乙方直接以现金\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 4、电话费、水电费、电费的交付,由甲方依据每月相关收款凭证代收。 5、其他办公设备及设施免费归乙方使用部分,详见附件清单内容。
第四章 交房改造、装修及维护 4.1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如乙方需要存放设备及物资的,乙方须声明保证对存放物资的安全性自行负责)。 4.2乙方应确保不会对承租房屋结构以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且不会影响正常使用单元房屋。 4.3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对承租房屋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或空调系统等造成损坏而造成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4.4若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户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维修产生费用先在保证金内扣除。 4.5对于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
承租房屋交还 5.1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否则,该附加装置甲方有权处置,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完成房屋的清洁。否则,该物品的遗失、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房屋内的留置物品及由保洁员对该承租房屋进行保洁,处理留置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双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6.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为乙方承租房屋提供正常使用的能源及其它应具备功能,使公共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6.2在承租期内,除本租赁合同所述乙方违约情况外(或不可抗拒事件的发生),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承租房屋。 6.3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及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管理承租场所,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并严禁乙方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及不道德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4乙方须依据本合同约定时限和方式及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和各项应缴纳费用。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向乙方发出最后书面通告10天后的情况下,截断承租场所之电力、空调、水及其它设施的服务或供应等,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重新接驳费用)及开支均由乙方承担。 6.5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分租给第三方。 6.6 乙方须遵守有关防火、防盗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卫生规则。 4 6.7在承租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内属甲方维护的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甲方如未及时修复,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费用由甲方负担,并从下月租金中直接扣除,若已发现损坏或故障而未在合理期间不予通知,造成涉及乙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办公,其损失和责任甲方不予承担。
第七章 合同续约、终止 7.1 合同续约 7.1.1 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房屋,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日将承租区域完好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有意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商洽要求函,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甲方优先续约给乙方继续租赁使用。 7.1.2 如乙方未在承租期终止日前一个月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致函,甲方可视为乙方不再续租,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陪同有承租意向的第三方在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办公情况下进入承租房屋视察,且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立即将承租房屋租赁给第三方。 7.2 合同解除、终止 7.2.1 双方已履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双方责任和义务,且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7.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确认本合同可以终止。 7.2.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解除本合同。 7.2.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5日的;
2、交房时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7.2.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0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转租给第三方、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7.2.6 除7.2.4条款、7.2.5条款内容发生解除合同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可以解除、终止合同情况发生时,可按约定解除、终止合同。
第八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本合同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以外,对未约定或未告知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据实进行赔偿。 8.2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条件下,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约均免责,但必须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小损失并提供证明,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通知、变更 9.1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房屋所述的地址。 9.2双方同意除本合同有约定以外,如再发生变更之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任何口头通知或电话、传真件均不作为本合同变更之依据。
纠纷解决及适用法律 10.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10.3 本合同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该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双方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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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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