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官网的规定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就医上有什么规定?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在打工地发病,必须到打工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要在就诊后72小时内告知户口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备案、核实。(2) 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逐级转诊,也就是在县域内就诊“合作医疗证在手,看...
具体如下(1) 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发病后,必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应补助,急诊除外。外出打工在打工地发病,必须到打工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要在就诊后72小时内告知户口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备案、核实。(2) 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逐级转诊,也就是在县域内就诊“合作医疗证在手,看病可以随处走”;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到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要经过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经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3) 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在省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住院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n薄)、转诊单、新农合专用处方及医药费发票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即可直接结算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给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费用。在没有开通即时结算报销的省、市级定点医疗就诊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需回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应的补偿手续。
一般情况下,持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 的农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 加。新生儿可中途参加,但须在上户口后30天内到本地...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自愿为原则,不是法定义务, 不能硬性要求农民参加。这是由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允许农民自愿参加,就不会人为加重农民负担,避免把好...
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可以 在户籍所在地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答: 白癜风属于大病医疗报销范围吗
答: 已开办的涉及个人家庭财产保险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盗窃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各种农业种养业保险等
答: 大多数儿童保险的投保年龄都以0岁作为开始,但在保险行业章程中,这个0岁不是儿童的自然年龄,指的是儿童出生满28天。 遵守“先近后远,先急后缓”的原则
少儿期易发...
答: 儿童的“保险”年龄
大多数儿童保险的投保年龄都以0岁作为开始,但在保险行业章程中,这个0岁不是儿童的自然年龄,指的是儿童出生满28天。
遵守“先近后远,先急后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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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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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 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在县卫生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全面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第七条: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落实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好合作医疗工作。第八条: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由人大、监察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乡镇合作医疗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三章&&& 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九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第十条: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县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乡镇、村按照县合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合作医疗为每年元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原则上不中途办理参合手续(复退军人除外)。第十一条:县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四章&&& 筹资与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现行政策,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配套资助40元。第十三条: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基金帐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代收农民个人基金的责任单位。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委会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由乡镇财政统一入库,乡镇财政所必须在上年度12月底以前全部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十五条:鼓励县、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持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经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重度残疾人(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重度精神病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解决。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由县合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使用,并建立健全的合作医疗费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管理和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年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第十七条:县合管中心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补助暂只限于按规定报销部分住院费用,申请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基金的参合对象。(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或经定点医院、合管中心批准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参合对象。(三)符合大病住院合作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检查范围。第十九条: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按下列规定兑付:(一)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药品补助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计付。不同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比例和补助比例分别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起付线100元,补助比例60%;县级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助比例50%;省、市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补助比例30%。县外住院按照省市级同等看待。发生在起付线以内的(含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在补助范围。(二)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封顶,补助累计最高限额每人每年度8000元。住院分娩平产每人限额补助150元,所产新生儿不参与补助范围。结核病人在项目启动期间符合结核病治疗的对象按项目县的规定诊治,凡住院治疗的结核病对象按本办法给予补助。(三)对反复多次住院的病人,全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补助不超过8000元。(四)对患有慢性器质性病变患者的每年门诊药费补助待完善方案后启动。第二十条:补助办法:实行由县合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办法。县合管中心根据定点医院业务情况每月预付一定周转金。补助额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在1000元、县直定点医院在2000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定点医院审查与补助(即出院时可以补助)。补助额超过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持规定资料和证件到县合管中心审核后一周内由定点医院予以补助。第二十一条:补助程序:住院病人住院时,须由村委会盖章证明,凭《合作医疗证》及户主身份证到定点医院领取《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申报单》,将申报单交定点医院经办人审核,办理入院手续(急诊病人可先行住院,两天内再完善有关手续)。并按医院要求足额交纳住院医疗费,出院时经定点医院审查后兑付。第二十二条:出县务工或走亲访友过程中患急诊需住院的参合对象,必须在二天内向县合管中心申报详细家庭住址、户主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医疗机构、电话联系方式,经核实批准,同意在外地正规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凭规定手续和住院发票及明细清单到县合管中心审查,按规定在县合管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助。起付线1000元,补助比例30%。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院无条件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如需转省、市医院治疗的须持定点医院的转诊意见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转院(急诊病人可两天内补办手续)。凡属自行转院者,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负责。第二十四条:特殊辅助检查,如彩超、CT等和特殊治疗项目须事先由合管中心批准后方可列入报销项目。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对自费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要严格把关,凡属自费医疗项目、滋补药品和非治疗性药品、保健药品、进口昂贵药品一律自费,入院不足24小时的留观病人医药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属合作医疗除外责任(一)城镇医保规定的自理费用、自购药品费用。(二)单病种规定限额费用的超额部分。(三)救护车、输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陪护、院外会诊费、营养费、配镜、空调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料费。(四)用于气功治疗的费用和各种磁疗、理疗用品费用和康复费用。(五)镶牙、美容、手术矫形、人工器官置换、特殊治疗费(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医疗费用。(六)高级病房住院费及超过普通病房费用。(七)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性病、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八)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九)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十)未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医药费用,有冒名或挂名住院,配药等欺骗行为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医疗服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医院提出申请,县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审定,合格者与县合管中心签定合同后方可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第二十九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成立由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资金收支、经费预决算、检查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协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合作医疗中的不法行为。县纪委要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的纪律规定。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权利:(一)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及费用补助;(二)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三)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义务:(一)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规定;(二)按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基金;(三)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的有关、凭证;(四)检举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破坏合作医疗的行为。
第十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戒勉谈话、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对象、作辞退或分流处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的;(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的;(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五)套用、转移合作医疗预拨经费,造成补偿短缺的;(六)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假证据或知情不报的;(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违规申报补助金额的2-5倍,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对违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除承担一定数额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处理。(一)诊治、记帐时不按合作医疗规定办理,将非医疗项目或费用记入合作医疗基金帐内的;(二)将应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助费帐内的;(三)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用药目录、超收费标准和违反规定滥检查、多开药、乱开药、开大处方、开人情处方及提留药品回扣的;(四)不执行诊疗常规或单病种管理规定,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住院时间,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帐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第三十六条:对参合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该户本年度合作医疗待遇。(一)用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二)私自涂改、仿造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三)使用他人凭证就诊或将本人凭证转移他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第三十八条:县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合作医疗病种费用及其标准、药品目录。并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第三十九条:县合管中心对乡镇、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机构,群众参与,经费收缴等情况实行指导,定期通报动态。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于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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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参合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二、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方式、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合作的责任落实机制,巩固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全省覆盖,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95%。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鼓励家长提前为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2015年,参合农民个人缴纳提高至120元左右,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380元,其中:对长丰等30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财政补助268元、省财政补助97元、市县财政配套15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财政补助123元、市县财政配套41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地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缴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帐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参合患者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不含大病保险补偿及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定额补偿)提高至20万元以上(含)。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补偿。六、扩大大病保险实施范围2015年,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全覆盖,全省各地新农合大病病人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大病患者予以再补偿。七、深化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56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收定支、按量分配、合理补偿、与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相挂钩&的原则,在全省新农合统筹地区内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以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金住院费用总额预算管理,合理划分新农合基金规模,科学编制总额预算,精心设置考核指标,扎实推动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组建由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以及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组成的区域医疗联合体,新农合基金对区域医疗联合体实行住院总额预算,促进分级治疗和双向转诊,引导病人向基层转移。八、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2015年,继续保持全省参合农民都能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门诊统筹基金预算不少于当年统筹基金的20%,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到50%左右,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可以提高到55%以上。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九、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点、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各级卫生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实施行政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协议签订等挂钩,对其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形成自觉的自律机制。十、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措施,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 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措施,省、市、县三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与完善本级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负责动态调整本级按病种付费病种定额标准。积极探索并鼓励将基金支出多、监管难度大、以物理康复治疗为主的病种,优先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继续开展实施省、市级医院常见病(是指县级医院完全有能力诊治的常见病种)按病种付费。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提高按病种付费出院病例占参合住院患者的比例。十一、严格执行基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基金用途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的现象。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完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十二、简化就诊和补偿流程,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补偿全面实现异地结算,方便参合农民到市级、省级甚至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报销,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统筹地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即时结报&,探索省外医疗机构异地结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医院垫付的资金由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定期结算并及时补还医院。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加强管理经办队伍建设,提高管理经办能力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建设。制定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管理经办人员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经办能力与效率。2015年,在实现所有参合农民持&IC新农合就诊卡&看病就医的基础上,继续推广使用二代身份证替换IC卡就医,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报销、减轻现有IC卡丢失后补卡资金压力。&&& 十四、继续开拓创新,推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积极推进农业人口较少的区开展市辖区新农合市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全市统筹。积极探索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等制度的衔接。在县级探索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参合农民。&&&& 十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新农合工作目标管理。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新农合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总额预算管理、经费投入等情况列入任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并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2015年民生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单项考核具体办法另文印发。(二)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建立农村逐级指导与转诊体系,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新农合制度完善与发展提供支持条件。&&& (三)开展新农合工作评价与指导。要强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责任,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开展对各市新农合工作的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市、县(市、区)进行重点管理,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bugbug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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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缴费标准是多少 关注
萌萌 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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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农合缴费标准是多少 关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那么,新农合缴费标准是多少,下面来看看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那么,新农合缴费标准是多少,下面来看看2017新农合报销比例。新农合缴费标准是多少?新农合缴费标准如下:新农合是国家重要的农村医疗保障政策,对于农民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农合是基于农民自愿原则, 并且筹集的资金是有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承担的。在前些年,新农合每年只需缴纳几十元,一家几口人总共也就一二百元,并且还可以领到一些免费的药品,的确很实惠。 新农合缴费标准是多少 近年来国家也提高了补助标准,但随着而来的,每年缴费标准也在提高。回头来看,从最初的20元、上百元、再到150元,而今年有些提高已经达到180元、甚至超过200元。乍眼一看,觉得才二百元左右不算多,但如果全家都缴纳的话,按照每家5口人计算,一年也有上千元。你想一下,种一亩地,一年的收入也就这么多。据了解,部分省份将再次提高新农合缴费标准。比如吉林省,2018年开始将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当然,这并不是最高的,有的省份地区比这还要高达到了280元,但相比去年有所提高。针对缴费标准提高,很多农民有不同的态度。2017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2017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呢?住院医疗最高报销80%。城乡居民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分别以60%左右、70%左右、80%左右的比例予以报销。不符合转院病种范围但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的,办理相应转诊手续,转出后,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其对应报销比例降低20%予以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登记急诊备案以及不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范围的住院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按20%给予报销。门诊慢*病年付最高6500元。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不设立个人账户,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统筹基金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分别支付50%、60%,并设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病统筹,原则上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院机构开展门诊慢*病统筹,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方式确定。门诊慢*病补偿比例为6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500元。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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