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自来水代收污水处理费费提价事宜年内能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两费一价” (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同)调整的同时,相应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各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从严控制调价的范围和幅度,认真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具体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
加强“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1.水资源费征收由水利部门统一负责,原由建设部门承担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费工作移交水利部门。具体移交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建设部门的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仍然承担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经费从水利部门征收上缴财政部门的水资源费中,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予以核拨,以保证其工作需要。
  2.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审批权限在省政府。市级及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制定或变相制定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已经出台的一律废止。
  3.自日起,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缴省比例一律下调为30%。市、县的分成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定。从日起,锦州、朝阳、阜新、葫芦岛等辽西四市及所属县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同比例上缴省。大连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在计划单列期间暂不缴省。水资源费预算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制定下发。
  4.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要强化管理,严格依法收费,努力提高征收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5.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各级征收部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6.凡以前有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一      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
│取水类型  │                  自备水源                   │ 自来水公司 │
│      ├───────┬────────┬───────┬───────┬───────┤       │
│      │  居民生活  │工业(林牧渔业)│  行政事业 │ 经营服务业 │   特业   │       │
│      ├───┬───┼───┬────┼───┬───┼───┬───┼───┬───┼───┬───┤
│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
│地下水   │0.08 │0.2 │0.15 │0.35  │0.15 │0.35 │0.15 │0.5 │0.15 │3   │0.15 │0.2 │
├──────┼───┼───┼───┼────┼───┼───┼───┼───┼───┼───┼───┼───┤
│保护区地下水│0.1 │0.4 │0.2 │0.55  │0.2 │0.55 │0,2 │0.7 │0.2 │6   │0.2 │0.4 │
├──────┼───┼───┼───┼────┼───┼───┼───┼───┼───┼───┼───┼───┤
│管网区地下水│0.08 │0.4 │0.15 │0.55  │0.15 │0.55 │0.15 │0.7 │0.15 │6   │0.15 │0.4 │
├──────┼───┼───┼───┼────┼───┼───┼───┼───┼───┼───┼───┼───┤
│地热水   │0.16 │0.4 │0.4 │1    │0.4 │1.3 │0.4 │1.5 │0.4 │6   │   │   │
├──────┼───┼───┼───┼────┼───┼───┼───┼───┼───┼───┼───┼───┤
│矿泉水   │0.16 │0.4 │0.4 │1    │0.4 │1.3 │0.4 │1.5 │0.4 │6   │   │   │
├──────┼───┼───┼───┼────┼───┼───┼───┼───┼───┼───┼───┼───┤
│地表水   │0.04 │0.1 │0.1 │0.25  │0.11 │0.25 │0.11 │0.4 │0.1 │3   │0.1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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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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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发[200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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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省物价部门同意,市政府决定自日起,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区(暂不含呼兰、阿城2区)内使用城市供水、自备井和江河水源用于生产、生活,并将产生的污水直接或者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用水数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80元;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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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关于制定和调整麻江县污水处理费标准 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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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和调整麻江县污水处理费标准 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县各污水处理厂和县自来水公司、乡镇供水站等供水企业:根据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1号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批示,现将制定和调整麻江县污水处理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征缴范围污水处理费征缴的范围是其缴纳义务人,本次制定开征和调整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对象,均在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的范围。1.调整征收范围:县域内凡属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家庭等用水户(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用户),均为污水处理费调整征收的范围。2.制定开征范围:县域内凡未交纳过污水处理费的均为制定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对象范围。即除县自来水公司用户以外,使用县乡镇供水站供水的用户或其它用水户,包括全县境内乡镇、产业园区用水户和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均为污水处理费制定开征的范围。3.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户,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等用水单位,及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等经营者。二、执行标准全县制定开征和调整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统一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吨,其中低收入家庭用水污水处理费0.80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20元/吨。三、执行时间全县制定开征和调整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从日起,按水表抄见用水量计收执行。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暂缓执行。四、执行措施1.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由县自来水公司、县乡镇供水站等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依法一并足额代征,按月解缴县财政,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不得截留和挪用。2.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由县政府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做到应征尽征、不留死角,并及时足额上缴。其中,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按其用水量计量值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的用水量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要采取措施,限期关闭,防止偷采偷排。3.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得减免或者缓征,已经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的,必须予以纠正。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照《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差别化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为促进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的提高,鼓励污水排放企业自行投资达标处理污水,鼓励产业园区内的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费缴征标准。4.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县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以对污水污泥处理监测检查的结果,及时、足额拨付运营服务费,不得无故拖延。5.低收入家庭缴纳污水处理费,凭有效证明或证件确认,每年12月20日前进行申请和复核。具体申请和复核事宜,由代征企业制定。&&& 6.实行污水处理成本定期监审制度,从2017年起,各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污水处理服务成本,报送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签发:邱毅江,责任编辑:刘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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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乐市调整供水及污水处理费听证会相关事宜的公告
信息来源: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10:51:34
编辑: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规定,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决定对《博乐市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举行公开听证。现就听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构成及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共设听证会代表21名,听证代表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有关规定:
1、消费者、经营者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推荐;
2、专家、学者采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方式产生,选拔具有代表性、广泛性的代表。
3、听证代表分配名额;
(1)州市人大代表4名,占听证代表19.10%;
(2)州市政协委员4名,占听证代表19.10%;
(3)消费者9名,占代表总数42.8%;
(4)经营单位2名,占代表总数9.5%;
(5)专家学者2名,占代表总数9.5%。
二、听证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听证会代表主要从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有关的其他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人员;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语言表达能力,并能够如实、客观地就《听证方案》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和理由;
3、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三、旁听人员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10名。旁听人员采取邀请和自愿报名方式产生,报名联系电话: 1,联系人:刘主任 余先生 。
四、新闻媒体
本次听证会设记者席,由我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五、其他事项
1、我委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名单,并在博尔塔拉报及博乐市政府网站、双湖网上公布。
2、召开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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