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工作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还是形式重要

导读:纳税服务的实质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它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的全过程,在纳税服务的全过程中税收政策服务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从而形成阻碍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以及纳税人经营活动良性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分析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征纳体系中的现状以及对其规范和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优化和完善税收政策服务的建议,一、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税收征纳体系中的现状所谓税收政策服务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新
纳税服务的实质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它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的全过程。在纳税服务的全过程中税收政策服务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在目前的征纳体系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被税务部门忽视,从而形成阻碍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以及纳税人经营活动良性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分析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征纳体系中的现状以及对其规范和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优化和完善税收政策服务的建议,供大家参考。一、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税收征纳体系中的现状所谓税收政策服务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新《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税收政策服务的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即:税收政策服务就是税务部门向纳税人传达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运用、享受税收政策的活动。在当前的税收征纳体系中,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服务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利用税法宣传月提供政策服务。利用每年4月的税法宣传月和1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月,采取发放税收政策法规资料、知识竞答等形式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的咨询。(二)在办税大厅进行相关法规公开。随着办公条件的日益提高,很多税务部门都在办税大厅设置了政策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服务设施,滚动宣传税收法规政策,或在办税大厅设立税务咨询窗口,为纳税人解答税收政策。(三)通过新闻媒体传递税收政策。《中国税务报》、《政策法规公报》等报刊是国家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编篡的税收知识方面的期刊,纳税人以自愿的方式征订,从中了解与税务有关的法律知识。有的税务机关内部也编写了政策汇编向纳税人赠阅,或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传达税收政策。(四)通过纳税辅导的过程传达税收政策。目前,在我市的地税系统都开展了纳税查前辅导,税务人员通过纳税辅导的方式把有关的税收政策传达给企业的财务人员。(五)通过互联网传递税收政策。有的税务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税务网站,设置了税收法规库、政策咨询栏目,方便纳税人查询、了解有关的税收政策。以上这五种方法是当前传达落实税收政策的主要手段,也是纳税人获得税收政策的主要途径。多年来,税务机关基本上主要采用这五种工作方法来进行税收政策的服务工作。但是通过我们对一部分纳税人的调查发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工作意见最多的恰恰就是在政策服务上的不到位。调查采访发现,纳税人对办税大厅的硬件建设关注的占11,对税务人员的优质礼貌服务关注的占32,而对税收政策的传达落实关注的占57。在税收政策服务方面,四分之三的被采访纳税人都反映不能即时了解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而更多的被采访者提到了因为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而阻碍经营活动的良性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真正在意的就是即时、准确的掌握税收政策,其中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二、税收政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税法宣传形式大于内容每年的4月和11月份,税务机关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筹办税法宣传月活动。平心而论,在这项工作上我们确实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付出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种形式的宣传也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达到了一定的宣传目的。但是,这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原因是税收政策宣传缺少针对性,没有结合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宣传;税法宣传资料固定单一,其内容也主要是税法的基本条款,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有的纳税人并不理解税收专业术语,使得实际宣传效果并不理想。(二)政策公开缺乏互动性办税大厅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主要场所,在办税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进行政策公开确实是把税收政策传递给纳税人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通过调查发现,有许多纳税人并不注意屏幕上的内容,总是把手头上的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就匆匆离去。也极少有税务人员去提醒纳税人应当关注上面的内容,造成了税务人员的主观愿望并没有被纳税人所接受。再加上税务人员对公告内容没有及时进行更新的维护,使诸多硬件设施成为一种华丽的摆设。(三)税务期刊宣传税法尚显单薄由于一部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不重视尤其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他们往往对征订税务期刊并不在意而怠于征订,或者是征订了也很少去关心其中的内容,使宣传税收政策的目的打了折扣,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它的作用。(四)查前辅导落实税收政策存在着单一性在查前辅导环节,传达和落实税收政策是最为直接、便捷、效果最好的一种方式。但是唯一的不足是传达落实的单一性,也就是指传递给纳税人的相关政策只是针对某一个企业的某一方面进行讲解和辅导,不能全面的将近期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综合性的传递给纳税人,当然这也受到了税收成本和税务人员精力的限制。 包含总结汇报、专业文献、旅游景点、外语学习、IT计算机、计划方案、办公文档、出国留学、党团工作、教程攻略、工作范文、人文社科以及试论完善和规范税收政策服务的重要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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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报载文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和谐社会建设与税收息息相关. (1)税收的本质是什么? (2)你认为应该如何发挥税收的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日,中石油股票小幅上涨1.87%,以13.10元报收,市值一举超过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世界第一大石油企业,成为全球最值钱石油公司。据此回答下面试题。   10、由材料可以知,中石油是一家:   A、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中外合资企业 D、股份合作制企业   11、根据上题答案可以看出中石油具备以下特征:   ①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③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或地土使用权 ④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没有最高限制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日,中石油股票小幅上涨1.87%,以13.10元报收,市值一举超过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世界第一大石油企业,成为全球最值钱石油公司。据此回答10-11题。  10、由材料可以知,中石油是一家:  A、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中外合资企业 D、股份合作制企业  11、根据上题答案可以看出中石油具备以下特征:  ①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③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或地土使用权 ④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没有最高限制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日,中石油股票小幅上涨1.87%,以13.10元报收,市值一举超过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世界第一大石油企业,成为全球最值钱石油公司。据此回答下题。1、由材料可以知,中石油是一家  A.股份有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  C.中外合资企业D.股份合作制企业2、根据上题答案可以看出中石油具备以下特征①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③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或地土使用权 ④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没有最高限制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财政和税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回答下题。
神州六号载人飞船的发射成功,离不开财政的支持。飞船从研制到发射耗资近10亿元人民币。这说明:
财政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财政有力地促进了科学事业的发展
国家财政是通过预算实现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太空技术的运用潜力巨大,政府加大对太空技术的投入,这种投入属于:①积累基金②消费基金③财政收入④财政支出
日,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体现的税收作用是:
切实保证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国家职能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
多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湖南卫视推出的《超级女声》在全国拥有4亿观众,平均收视率超过央视的春节晚会,这进一步证明了在信息时代,“谁能吸引更多的注意力,谁就能成为市场的主宰”。这是因为:
消费方式决定生产方式
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
消费是生产的动力
生产结构决定消费结构
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11年来首次突破8元大关,当天中国银行报出的现钞买入价为1美元兑换7.9997元人民币。影响一国汇率变化的因素有:①本国货币币值的变化②外汇的供求关系变化③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④国家的利率水平
目前我国已有172种商品产量居世界第一。2005年全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将超过14000亿美元,贸易顺差900亿美元左右。发展对外贸易:①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②可以节约社会劳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③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④是国内企业不断更新技术的决定因素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一&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提出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预期目标为7.5%,这是八年来第一次低于8%。对此,总理认为,这是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确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略微调低,主要是要与“十二五”规划目标逐步衔接,引导各方面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来,以利于实现更长时期、更高水平、更好质量的发展”。(1)&&结合材料一,分析我国经济增长预期目标主动降速给我们的唯物论启示。(10分)材料二&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要综合协调、配套解决。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6月21日,银监会、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财政部表示,2012年将探索更多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手段。(2)请用实践的观点谈谈你对材料二的认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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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使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会版专用,税版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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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4:03 编辑
合法使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会版专用,税版禁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此项条款规范了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不一致。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这些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业务现实,最终结果将不仅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对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公允、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那么,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税务处理时,也应当和会计规定一样都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吗?先来看看税法条款中有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用的具体规定:一、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使用& && &1、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 & 国税函[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该文件规定中少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显然税法上并不注重和纠结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是否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比《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对实质上属于融资的售后回购业务,认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再机械地要求按照一卖一买形式进行处理,而是允许将售后回购第一个环节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出售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二、在减免税优惠政策管理时使用1、新办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认定标准& & 国税发[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 (1)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后监督检查& & 国税发[号《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三、在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认定时使用1、对“受益所有人”认定& & 国税函[号《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规定: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七种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 如果非居民企业仅是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在协定国登记注册设立公司。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2、对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居民企业& & 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纳税人格否定”& & 国税发[2009]2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 & 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 国税函[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 税法上“纳税人格否定”的规定源自《公司法》规定的“揭破公司面纱”的基本原理。如纳税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相关税收处理。四、在计税基础确认时使用1、房产税房产原值的确定& & 国税发[号《关于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允许企业对房产能够独立计量且使用年限不同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分别作为不同资产进行登记和核算。但是税法上为了统一房产税房产原值的计税金额,公平纳税人税负。因此对房产税上对房产原值的确定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相关税收处理。2、企业重组业务中分步交易的判定& &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3、契税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 财税(2012)82号《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 第五条规定: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 以上行为中由于房屋、土地权属和所有权益在实质上并没有发生转移,只是在法律形式上产生变化。因此税法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相关税收处理。4、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 国税发[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企业之间在合法委托支付情况下,抵扣凭证和付款方向单位会不一致,虽然符合相关法律形式,但是实质上形成或者隐含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形,税法上为了在制度上防范虚开发票的问题出现,从而规定票货款必须一致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一一列举。。。。。。。& & 以上即为税法条款有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的全部内容。在以上的规定中得出以下结论:& &&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减免税优惠政策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认定、计税基础确认等方面。除此以外,其他税种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扣除等其他方面,税法均没有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2、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有其相同,也有其不同之处。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在减免税优惠政策、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认定方面的规定实质是赋予了税务机关一种权利,一种对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反避税特别纳税的事后审核调整及对进行虚假减免税优惠政策、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处理权。在这一点上,其含义是与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完全不同的。& & 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有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规定之所以有不同之处,其根本原因在于税法与会计的目的不同,因此所遵循的原则既有相容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想象让税法完全脱离会计核算,也不能指望让税法完全依赖会计核算。而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适用,现在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税务工作人员都存在着模糊的理解。在对企业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税务处理时,特别是进行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时,往往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进行判断,而没有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法规定中具体使用方面进行深层次的理解。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了纳税风险,还会给税务工作人员带来执法风险。因此对企业交易或者事项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谨慎使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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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只要还必须依靠发票来对抗纳税人的不诚信税收信息,就永远不存在“实质生于形式”{:tongue:}
下象棋的孩子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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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只要还必须依靠发票来对抗纳税人的不诚信税收信息,就永远不存在“实质生于形式 ...
——少愤青了,有利于身体健康,你如果没有能力创建游戏规则,就只能按人家制定的游戏规则下面玩,
就是象我一样,人家版主喜欢赞扬他的帖子不喜欢你和他讨论,否则就封了你,人家是游戏规则制定者。
说的是,只是所得税法立法的初衷好象不是这样的。谢谢大师教诲,现实中纳税人是永远被怀疑有不道德行为的,而且还自身真就不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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