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交了六年灵活养老保险补交至2012到事业单位上班由单位交养老保险和医保,买满十五年可以拿退休费吗

企业职工调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金怎么办
企业职工调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金怎么办
我1992年7月从学校毕业分配到一国营林场工作,2007年12月份通过招聘考试调到了一所国家公办中专学校工作。之前所在的林场没有实行医疗保险但是实行养老保险。现在是学校没有养老保险只缴纳医疗保险。我到学校上班后自行缴纳了国家实行医保之后我应该缴纳的4000多块钱。现在我要问的是:我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还有用么?就留在以前单位所属的养老保险中心还是要办理什么手续?还有我退休后工龄及退休金怎么算?之前医保中心答应我只要缴纳那4000多块钱就算我之前的工龄。可那跟退休工资没有关系。等待回答,谢谢!
现回答提问:
1、有用。现在事业单位正在改革,国家政策已经出台,很快就要实行和企业一样的社会统筹保险,到时按你到学校的时间补交社保。你多交的可以合并,以后多拿养老金。
2、可以放在原社保中心,自己交纳。改革后由学校交纳(将你的档案调入学校)或者,将档案调入学校,你不用自己交纳,等以后一并交纳。
3、退休金的领取比较复杂,现在无法回答。若你是从到国营林场工作开始交纳保险的话,国家规定至少交满15年,男60、女55岁退休时可以领取养老金。
4、工龄与交纳保险没有直接关系。你参加工作如果不交养老保险,你领不到养老金。事业单位也必须交纳,只是时间问题,最后一并补交交齐。
请遵守网上公德,勿发布广告信息
相关问答: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政策法规-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摘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gold.org/)7月30日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二、关于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日至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设定办法,另行制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X+X)/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政策,统一基本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市结余基金由省授权市代管。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
六、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八、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规范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九、关于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十、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由省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则上由设区的市集中经办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政府确定。
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注(http://m.cngold.org),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中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处理。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累计销售:
累计销售:
累计销售:
累计销售:
这年头,P2P会卷钱跑路,银行被允许破产,炒...
目前,税延性养老险方案已经基本成型,预计...
01新农合跟城镇医保合并后待遇提高了!新农...事业单位职工判缓刑后社保想自己交必须交到退休,有什么法律依据?-悟空问答
悟空问答App全新上线 看热点讨论 问明星专家
事业单位职工判缓刑后社保想自己交必须交到退休,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是事业单位职工,2015年因为非法经营罪判了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执行。2016年8月原单位正式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今年过完年我去社保局想把我社保转成自己交的,听说个人社保交满十五年到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工资,但是社保局的人说,我的社保要想继续交就得按单位的接着交(原单位交了八年),而且要一直交到退休年龄才行,如果变成个人的,那么就得从新办,以前单位交的就不算了,钱也不给退,我就想知道这有法律依据吗?单位交八年的社保中也有我个人一半的钱,为什么我接着交单位的就还得交三十年(本人三十五),而不能交满十五年就停!我从新办理社保以前的就白交了,因为什么?
事业单位职工判缓刑后社保想自己交必须交到退休,有什么法律依据?
查询到一些资料,希望能帮到你。《司法部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四、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四)落实社会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alsjs《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59)沪会人工字第34号函收悉。所询问题答复于下: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他们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的计算,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公职)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计算一般工龄。日alsjs《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关于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 75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为妥善处理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号)和《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的,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帐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四、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五、退休人员被判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六、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alsjs《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号各设区的市劳动局:为妥善处理好参保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并结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精神,现就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金的继承问题。职工被判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继承,直接并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被判死刑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予以继承。上述各类人员遗属均不得享受相应待遇。2.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退休待遇问题。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不宜参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文的规定执行,仍应按人事部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3.关于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涉及经济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后,其基本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强制扣缴问题。在国家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不宜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直接划入法院。已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存折可由法院依法直接通知本人,将存折交给法院。也可将退休人员存折的帐号依法提供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封存 、扣缴其养老金。4.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或缓刑的参保人员,在服刑或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的办理问题。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不予补发养老金。5.关于退休人员被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时养老金的处理问题。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在被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在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6.关于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有关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按省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号)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年限予以承认,并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所形成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计息。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缓刑期间有工资收入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alsjs《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〇〇一年三月八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参保人员假释期间可否办理退休的请示》(通人社险〔2014〕20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或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关于机关事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3〕60号
三、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号第四十九条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十)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十一)企业职工被开除、除名的,开除、除名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被劳动教养或受开除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未再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计息;被处罚、处分之前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上列人员按《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消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从业人员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补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实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服刑、劳动教养期间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支付。alsjs《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延伸阅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人部发[号
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监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自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来文请示,给予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目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6〕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如何界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财政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精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二、关于劳部发〔号文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范围及采取何种形式建立劳动关系问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包括该单位的全体职工。他们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三、关于处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依据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原则上应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目前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处理依据。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alsjs
因为不知道你们那里事业单位参加的是什么社保,无法判断采取什么方法能够转为个人缴纳,给你个企业职工的例子吧,我原来是一家企业的职工,几年前企业经营不行了,社保就一直拖欠下来,我一看没希望了,就和企业签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然后拿这份合同到劳动保险公司申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从此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之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也连续计算了,企业拖欠的社保费我自己先垫付补缴了,现在我一直自己缴纳社保,原先在企业时是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八缴,单位二十自己八,现在按灵活就业缴,是按当地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缴,有钱的话可以提高三倍缴,没钱的话也可以打六折缴,只不过会影响到退休后的工资水平,以上我个人的情况供你参考,我觉得应该有工龄接续方面的相关规定的,之前的工龄不可能就这么不算数了的,具体的还是去找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咨询吧。
谢邀。现回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迈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单位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的,由社保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用。第六十三条规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单位责令其限期交纳或补足。对于事业单位因判刑被除名后、被重新录用的,工资诗遇按新录用人员处理,从参加工作之日计算工作年限。除名前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刑的事业单位人员刑期内没资格参加社会保险,假释亦如此。刑滿释放人员重新就业的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连续交腹十五年,至退休年龄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享受相应法定的养老退休待遇。
2个回答被折叠
正在为您加载更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体灵活就业养老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