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了我货款,想写正规货款欠条格式的借款合同请问欠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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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合同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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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欠条怎么要账?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在日常中,我们很多时候会因为面子不好意思给对方打欠条,因为如果对方是亲人或者是朋友的话打欠条好像显得有点别扭,也有很多人这方面意识淡薄,出手阔绰的被别人借上大几千也根本没有想过打欠条。提醒大家,“亲兄弟明算账”是一个经过检验的真理,没有经过金钱考验的朋友关系还有待考验,打欠条的步骤不能省。没有打欠条情况下应当如何要回自己的钱?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取证(一)、如果你没有打欠条,这种情况就去向对方索要欠款而对方不给,发生争执难免撕破面子,对方一口否定的话你就也无可奈何,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先和对方沟通,同时做好录音。录音要包含双方的身份、借款时间金额、约定的还款期、录音时间等。只要不是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作的录音,法院也会认可的。(二)、如果欠条丢失了,但对方不知情,这时可以采取上述办法,同时尽量让对方从新打个欠条。二、110出警记录如果你的纸条被抢或者被对方毁损,这个时候你还是有办法将你的钱要回来的。这个时候只能果断报警,等警察来了把事情说清楚,110的出警记录也可以作为将来你索要欠款的证据。你到法院起诉是有时间限制的,即所谓的诉讼时效,借款纠纷应该在还款日后的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权利,所以如果到期不换应该要求借款人从新打一个欠条,将时间更新一下,确保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三、短信、聊天记录。当你没有打欠条或者欠条被毁坏的情况下,都可以积极的找对方协商,不论是短信、微信、qq等的聊天记录,只要其聊天的内容涉及到欠条的借款时间金额、约定的还款期等等问题,都有可能会被当成呈堂证供。关于欠条我们需要知道一、欠条的标准格式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一)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二)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三)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二、欠条写作的注意事项(一)、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二)、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三)、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四)、钱款数字要大写。(五)、要注意欠条与借条有所不同,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事项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比欠条要更为清楚、明确。欠条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特立此借条为证。立据出借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四、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一)基本的含义不同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或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它是由出借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二)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如结算货款,由收货人向出货人出具的欠条是欠交货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三)证明力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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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货款欠条产生的争议纠纷性质
  1995年,被告吴xx经营酒店,所需烟酒等多是与原告购买。1998年初酒店因管理不善停业。期间被告欠下原告赵xx货款9490元,后被告于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写明:“今欠赵xx玖仟肆佰玖拾元整。(9490元)”。落款为吴xx。欠条中未具还款日期。后被告分两次共偿还原告2000元。至今尚欠7490元。双方在交易时亦无约定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吴xx一直未偿还749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述的欠款性质是属于货款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1995年,我与前夫经营酒楼,当时原告经营批发店,平时我们酒店的烟酒等都是和原告购买。二、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是1999年,也是原告知道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部分违约时间。买卖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
是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明确指出“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写欠条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双方对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
  综上,原、被告之间是货款支付纠纷,适用的时效为2年,从写下欠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而余下的货款,原告并没有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经审理后,存在以下两点争议:1、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货款纠纷?2、原告诉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争议焦点一:对本案案由的定性问题。被告认为属于货款纠纷,原告认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此,经过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对欠条产生的依据即是基于买卖关系而出具无异议,欠款实为所拖欠原告的货款。原、被告之间经过交易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据此,法院认为,本案是因被告(买方)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由此所引起的欠款纠纷,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认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与事实不符,应予以纠正。
  对争议焦点二:对于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被告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认为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对此,首先,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即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之前,权利人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就无从起算。
  本案中,原告述称其一直在不断向被告催促还款、而被告则辩称自还原告2000元后就未见原告来催促过,而就此,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欠条也不能证明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事实,而仅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2000元的偿还时间亦无证据证明,故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和时效中断问题因无事实依据,法院对此无法认定。
  此外,在本案,被告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向原告出具欠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下,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
  在此情况下,对债权人而言,是法律赋予其行使收取价款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因此,被告认为将此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属理解法律错误。
  其次,被告认为,其于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原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被告所提供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曾约定了付款期限,而本案双方并未有此约定,故不适用本案。所以,被告对于以出具欠条为由,认为诉讼时效中断,自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欠缺依据。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欠据为未约定付款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权利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本案债权人赵xx在债务人吴xx出具欠据之日起20年内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权人赵xx于日向法院起诉,并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吴xx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490元。对于原告提出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无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该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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