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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审查的特殊性-商标专利-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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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审查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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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审查的特殊性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金融产品商业方法实际上是商业方法与信息技术的结合,其包括商业方法、实现商业方法的软件程序以及通过运行的控制系统。新颖性是授予发明专利的最基本条件,由于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是商业方法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而形成的,其自身的特点使其专利新颖性的判断与一般的发明存在差别。目前,我国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的量在不断增加,但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新颖性审查没有确定一个合理、完善的特定判断方式和程序。因此,对此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有技术应确定为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整体方案  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时,通常以现有技术作为参照物。现有技术是指所申请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开,一般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和自然科学原理而的各种知识,包括操作方法、程序及技能。可以成为专利权客体的标的必须是利用了自然规律而产生的各种知识,因而在传统上,纯粹的商业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与自然规律无关,不属于&技术&的范畴。  但属于可申请专利范围的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是&商业方法规则&与&技术方案&的统一体,这两个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仅考察其中的&技术方案&以确定其新颖性,则有失偏颇。因而,在审查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的新颖性时,考察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技术&,应以已有的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的整体方案作为参照。因此,在审查申请专利的金融产品商业方法发明方案的新颖性时,&现有技术&实际上指的是&现有的相关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方案&,其中既包括了商业方法规则,也包括了技术方案。  二、将互联网信息纳入出版物公开范畴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类信息大量呈现在互联网上,促进了各类信息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目前,互联网的重要性已经逐渐取代报刊、杂志和电视广播,成为信息传输的首要媒介,因此,任何国家在专利新颖性审查中都不能无视这一重要的信息来源。不少国家已经利用互联网上的信息和资料对发明的新颖性进行审查,如日本早在1999年已经在其《专利法》中规定,现有技术包括在公开出版社上或者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可被公众所知。美国于2002年颁布了《商业方法领域的在先技术》,对于在审查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中检索和利用电子文献进行了规定,讨论了现有技术从早期以已公布的专利为主要形式到现在以非专利文献和电子文献为主要形式的发展。  而金融产品商业方法通常是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予以实施,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的专利新颖性审查更是无法离开网络信息的查找。同时,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日开始实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将互联网上的信息或在线数据库纳入出版物的范畴,因而,在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的判断中,必须考虑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评价发明新颖性的现有技术资料来源。  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匿名性,网络信息很容易被歪曲或篡改,信息上载的时间也可能被更改,因而,在利用互联网信息对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的新颖性进行审查时,互联网信息所表征的现有技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三、网络信息下的现有技术单独对比要求复合型的审查素质  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在专利新颖性的判断中,只能将专利申请中一项权利要求与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单独对比原则要求我们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不能把多份单独的现有技术结合在一起考察。不能将多份专利文件,多份科技论文或者多个设备、产品结合起来用于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更不能将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和产品设备相互组合起来用于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单独一份现有技术&通常认为是物理意义上独立存在的各种现有技术资料。作为专利文献,是指每一份由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文件所构成的单独一份专利文件;对于科技文献,是指在期刊、杂志上或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单独的各份论文;对于以公知公用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来说,单独一份现有技术是指单独的一台设备或者一个产品。在传统的公开领域中,这些专利文献、论文通常都是以纸质资料的形态出现,以独立的物理形式存在,判断一项物理意义上独立存在的现有技术资料较好掌握。  金融产品商业方法通常是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予以实施,其专利新颖性审查无法离开网络信息的查找。我国日开始实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也已将互联网上的信息或在线数据库纳入出版物的范畴,在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的判断中,必须考虑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评价发明新颖性的现有技术资料来源。  但单独对比原则在信息网络上的运用会产生某种不确定性。网络信息存在于虚拟空间,并不存在有形的物理存在,难以确定网络页面与纸张的一一对应关系,传统专利法律制度中所采用的物理意义的单独现有技术资料的概念在网络空间难以适用。且计算机网络上显示的资料或信息通常不受限于计算机网络页面,可以逐次点击,不断获取进一步的信息;还可以通过链接技术,获取另外一个网站上相链接的信息内容,从而更大范围地扩展信息规模。因而,如果将逐次点击或链接的相互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的总和视为一份现有技术,就可能出现该现有技术或现有商业方法资料信息息量溢出的可能。因此,某些情形下必须将这些相关的网络信息准确划分为多份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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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新颖性的审查内
  商标的新颖性审查,主要是审查新申请的商标与在先的商标权益是否发生冲突。通常从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二者组合的整体或局部入手,按以下四种情况进行比较:(一)在同一种商品上比较两个商标是否相同; (二) 在同一种商品上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 (三)在类似商品上比较两个商标是否相同;(四)在类似商品上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责任编辑:李文
关于知识产权,买书要买正版的,使用电脑软件要用正版的,这是对作者以及出版商知识产权的尊重与支持。生活中,不乏见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首先得先了解一些产权法知识,用法律武器对抗侵犯您权益的不法分子。相关产权纠纷,可到向在线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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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实质审查含义
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一、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二、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的冲突,故也称新颖性审查。
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又如,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例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要求行政机关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主要是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
对于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指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对于这类行政许可,除适用一般审查程序,给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于审查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从行政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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