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投标文件采购结束后能改变总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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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生态城PPP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资格预审公告
智慧生态城PPP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资格预审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
加入日期:截止日期:招标代理: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地 区:湖北省
&招标公告正文
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单(函号:00052),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生态城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对其智慧生态城PPP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报名参加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方可领取招标文件)。
一、 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HBCZ-400
2、项目名称:智慧生态城PPP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
3、项目授权主体: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项目实施机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生态城管理办公室
5、采购预算:25亿元
6、采购内容及需求:采用PPP模式对环境整治、道路工程等15个子项目进行设计、建设、融资、维护,整体合作期11年,各子项目维护期8年。
二、 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
2、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3、供应商应具备25亿元及以上的投融资能力;
4、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供应商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6、供应商应具备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7、供应商应持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本公告期间出具的《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
8、本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9、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 2016 年4月 25日起至 2016 年4月29日每天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平安财富中心(东湖大厦正对面)B座7楼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服务大厅。
3、供应商报名须携带资料: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 担保要求
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壹佰万元整(¥1,000,000.00),递交截止时间及提交形式详见招标文件。
2、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超过本项目初始投资总额的10%,具体提交形式详见招标文件。
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1、送达地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开标室,地址:东风大道88号(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大楼对面附楼)
2、截止时间:日9:30时(北京时间)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 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七、 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 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生态城管理办公室
地 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窑山14号
联 系 人:童非
电 话:027-
传 真:027-
八、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 称: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武昌区东湖西路平安财富中心B座7-9楼
联 系 人:郝国伟、涂宏琳
电 话:027-07
传 真:027-06
九、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电话:027-
十、 信息发布媒体
1、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网:.cn/
3、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网:/
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2016 年4月25日
中标展示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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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在选择PPP社会投资人中将不再是首选方式吗?
来源《招标与投标》2015年第5期
作者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李金升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随后,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相继发布了关于PPP
模式的众多政策文件,安徽、浙江、四川、河南、江苏等省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PPP 模式政策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掀起PPP
热。而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的方式,也是属于讨论中的热点。
  一、认为不是首选的理由之一:公开招标仅为PPP
项目中选择社会资本的五种方式之一
  现阶段,我国专门规范特许经营或PPP 的法律尚未产生,而专门规范PPP
项目的文件,主要是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在部委规章中,主要规范特许经营的,是自日起施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尚在征求意见稿阶段。[1]
在这些众多文件中,均将公开招标作为选择PPP
社会投资人的方式之一。  1.《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第五部分【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第三项规定:“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四条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
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
号)第十一条规定:“……(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因此,对于PPP
项目选择社会投资人的方式,有五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
  二、认为不是首选的理由之二:更具灵活性的竞争性磋商方式已由财政部专门发文推动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在同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号)中,也将竞争性磋商列为PPP
项目采购方式之一。  竞争性磋商方式除了由财政部最新发文力推外,相比公开招标具有如下更多的灵活性。  一是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范围更宽泛。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是竞争性磋商程序中法定时限相对于公开招标来说较短。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而如果采取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以及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竞争性磋商程序中的法定时限,相对于公开招标来说较短。  三是供应商的来源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来说更丰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而公开招标,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让供应商参与竞争。
  三、认为不是首选的理由之三:PPP项目的复杂性不太适合采用公开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PPP
项目,因其复杂性,根据其具体运作方式的不同,可能并不完全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的规定,PPP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各项运作方式的含义均有很大区别,并不一定完全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1.委托运营(Operations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
年。  2.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  3.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
~ 30 年。  4.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由BOT 方式演变而来,二者的区别主要是BOO
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5.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
~ 30 年。  6.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
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 ~ 30 年。
  四、认为仍是首选方式的理由之一:公开招标是最透明、最公正、最公平的PPP
社会资本选择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PPP
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 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
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虽然《政府采购法》也在其第三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众所周知,公开招标在PPP
社会资本五种选择方式之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最具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例如,在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时,如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PPP
项目的招标公告会在全国范围内公告;而邀请招标,是不会公开邀请的函件的,只向特定的被邀请方发送函件;更不要说单一来源采购——只面对单一的供应商。同时,在竞争性磋商中,前文已述,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此种公开性与公开招标相比逊色不少。  同时,公开招标不管是对政府来说,还是对于社会资本来说,均是一种法律保护。政府能够通过最大范围地扩散PPP
项目的招标信息,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求适合特定PPP 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并促进社会资本之间的竞争,减少政府在PPP
项目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能够在相对的程度上避免因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如私下交易、贿赂和账外回扣等。
  五、认为仍是首选方式的理由之二:众多规范性文件首推或仅规定公开招标方式
  一是首推公开招标方式。如前面的《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虽然均同时规定了公开招标等方式,但均将公开招标排列在其他方式之前。  二是仅规定公开招标方式。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号)第九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
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
号)规定:“80
个项目中,对于已开工建设和基本明确投资者的项目,应加快建设营运进程,或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尽快形成示范效应;对于尚未确定投资者的项目,应创造条件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营运,具备条件的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项目业主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经营,努力把项目建成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营运的样板工程。”
  六、认为仍是首选方式的理由之三:社会资本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再行招标即可直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
  一是PPP 项目公司作为PPP 项目的业主进行招标时,作为PPP
项目公司股东的社会资本将不能参与投标。因为如果PPP
项目在选择社会资本阶段,没有采取招标的方式,而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在涉及到工程建设的PPP
项目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
号)的规定,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PPP
项目公司还需要招标,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是如果PPP
项目在选择社会资本阶段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PPP
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具备相应资格的社会资本可以不用投标而直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因此,如果PPP
项目在选择社会资本阶段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社会资本,可以不经过招标投标直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
  七、结束语
  公开招标在选择PPP 社会投资人中将不再是首选方式吗?根据前述的分析,因PPP
项目的复杂性、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参与主体的多方性,在面对具体的PPP 项目时,须结合特定的政府方、社会资本方、是否设立项目公司(SPV
公司)、是否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涉及财政资金、采取何种运作模式和交易结构等,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在合法、高效、节约时间与成本等的共同诉求或前提下,恰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
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因此,在某些具体的PPP 项目中,公开招标将是首选的方式,在其他某些具体的PPP
项目中,公开招标可能不会被选择,这一切,均须结合具体的PPP项目的特点,具体分析适用。不存在公开招标是选择PPP
社会投资人中的首选方式或者次之方式之说法,一切选择均在合法的前提下,来源于实际,并服务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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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投资总额超16万亿 未来三到五年要去虚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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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PP项目投资总额超16万亿 未来三到五年要去虚火)
第三批示范项目即将发布,这批项目预计带来1万亿的投资增量。经济观察报获悉,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在9月初进行评审,目前已经进入到各个部委会签阶段。今年6月,财政部等20个部门联合启动了第三批示范项目的申报。截至7月25日,财政部共收到各地申报项目超过千个,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2万亿元,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将近一半左右省份用完了50个项目名额,也有一半没有报满,行业基本都覆盖了PPP中心信息平台列的19个行业。”一位财税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经济观察报了解到,发改委最近正在研究的一份PPP项目的流程管理文件,也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前两批以存量项目为主,第三批主要为增量项目,在第三批示范项目中对民营企业参加的项目是有倾斜的。在打分中,有民营企业参加的项目会加分,打分越高的入选的可能性越大。”参与了财政部三批示范项目评选的专家金永祥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这次在第三批示范项目评选中,金永祥是农林水利环保组专家的组长。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第三批示范项目可能会存在三个高比例,除去高速公路和地铁等几个少数经营性类型以外,首先是PFI模式(依托政府财政支付的购买服务PPP模式)占高比例,其次是大型工程项目占高比例,最后是承接方为工程类央企和上市公司的占高比例。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截至日,财政部PPP中心项目库中有10313个项目,涉及投资额12万亿,这其中就包含了即将推出的第三批示范项目。此外,发改委推出的两批示范项目中,2015年的项目总计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2016年发改委推出基础设施PPP项目1233个,总投资2.14万亿元。如果将财政部和发改委批复的PPP额加总起来,目前的投资总额已经达到16万亿。一位PPP的监管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未来三到五年将会是PPP去的阶段,现在PPP各个方面都有虚火,比如政府着急用PPP方式融资,PPP中介着急赚快钱,投资人明股实债的问题。评审2016年9月初,56名PPP专家对各地、各个部门上报的1174个PPP项目进行了评审。金永祥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专家被分成了8个组,每个组7人,每个评审小组要在一周内对150个项目进行评审,平均每天要评审30个项目。“评审注重的是项目申报文件的质量,因为这些项目只能通过对上报材料来进行评审,没有办法实地考察。从文件质量来看,财政部的这三批项目提交的资料一次比一次好,一次比一次齐全完备。”金永祥对经济观察报说。经济观察报了解到,2014年财政部第一次对各地上报的PPP示范项目进行评审的时候,当时上报的项目材料质量不是很高,财政部要求打回全部重新做,补充材料后,但补充后质量仍差强人意,最后只评出了30个示范项目。2015年时,第二批示范项目上报的材料质量有所提高,但还是参差不齐,最终从800个上报项目中只选出200个。经济观察报获悉,今年示范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一共上报1174个项目,初步选定为500多个,但还不是最后的确定,财政部现在正在和其他部委会签,走联合评审、联合发布的程序。据了解,这1174个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部委推荐。要想成为示范项目需要经过两道关卡,即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定性评审有几条红线不得触碰。比如,运作方式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将不予受理。前两批PPP示范项目是由财政部组织的,第三批示范项目由财政部联合其他19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荐。前两批示范项目投资总额分别为1800亿元、6589亿元,而第三批示范项目投资总量有望超过万亿。去年底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经济观察报了解到,这笔以奖代补的资金划入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总额约20亿,由财政部金融司负责;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薛涛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第三批项目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示范项目的范围和规模再次扩大;二是随着财政部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完备,流程和规范性有所提高;三是不同于前两次的资本观望,这次推出可能会受到对资本市场的追捧。“从第三批上报的项目来看,一是增量项目增多,存量项目减少;二是行业越来越广泛,如何确认PPP适用领域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三是已经完成建设的项目容易入围,这不是很合理,只是因为进度快就可以得到加分,项目本身不一定好,应该完善评审标准;四是评审时会出现材料可研报告与实际操作有冲突的情况,应该完善标准;五是随着PPP的推广,新的问题也随之增加,比如对固定回报的理解会有差异,需要做出明确界定。”金永祥对经济观察报说。虚火从2013年年底财政部提出推动PPP发展至今已近三年。“现在整体来看PPP制度搭建工作完成了,政策性文件出台的差不多了,正在酝酿当中的PPP财政项目管理办法、税收优惠政策等在2016年出台的可能性极大。以后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一位PPP监管部门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经济观察报获悉,发改委最近研究的一份PPP项目的流程管理文件,也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从2014年开始陆续出台的政策已经基本告一段落,发改委将会完善PPP项目库、组建PPP的专家库,并且将评选出具有可复制、可借鉴的优秀PPP项目,但数量不会太多。尽管PPP推进迅速,但问题也陆续凸显出来。
上述PPP的监管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未来三到五年将会是PPP去虚火的阶段,现在PPP各个方面都有虚火,比如政府着急用PPP方式融资,PPP中介着急赚快钱,投资人大量明股实债。“现有的一些PPP操作不是特别规范,国有企业是主角,民营企业相对少。整体来看,PPP需要在实施和监管上都需要及时做出改进。”上述监管层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上述监管层人士还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在PPP行业发展中,中介咨询公司的问题也需要重视。“PPP发展离不开中介咨询,但是现在中介咨询公司很多工作人员从业不足一年,还有不少没有做过PPP业务的招投标公司也在转向PPP业务。业务文件经常是互相抄袭,项目质量可想而知”。金永祥从事PPP中介业务多年,他告诉经济观察报,现在各地政府对咨询公司更加重视,但观念依然陈旧,如何判断中介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承接项目?中介市场的混乱对地方政府推进PPP项目实施会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杜涛 杜晓雨
责任编辑:钟齐鸣_NF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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