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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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
【】 【】 【】沈阳事业单位离退休死亡后抚恤金及丧葬费办理
【导语】:沈阳事业单位离退休死亡后如何办理抚恤金及丧葬费?沈阳本地宝为你解答此事项办理材料和办理地点,更多信息请关注本地宝。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其死亡次月携带同级人社局审批的《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审批表》、《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医学死亡证明》、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到参保分局事业科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8]11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我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退休费。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我市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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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日期:
称: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号:深社保发〔1997〕3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字体: 】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深社保发〔1997〕32号
各区人事局,社保分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号)和《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发给;未参加的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和日以后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去世后,其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计算办法,按深人发〔1995〕44号、63号文件规定办理,但在发放时,应先冲销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如果个人帐户积累额不足支付的,由共济基金予以补足;如有剩余,则按继承法的规定,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劳务工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深府〔号文件规定计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深人发〔1995〕43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五、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社保局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由市社保局发放。  
六、审批办法: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去世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表,报市社保局审批。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市社保局调查处理,审批发给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报市、区人事局审批。  
七、今后,国家和省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的计发办法如有新规定,则改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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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经办业务
1、省直参保人如何取得个人参保缴费的有效凭证?  省社保局向参保人提供《参保证明》,按月记录参保人的详细缴费信息,是参保人参保缴费的有效凭证,并已向社会公告,可作为相关单位办理业务的有效证明。参保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到省社保局自助打印或凭本人网上登录密码在省社保局网站打印。
2、一个参保人在省社保局有多份缴费记录的,应该如何处理?  因职工身份证号码前后不一致或单位填报出错等原因造成一个参保人有多份缴费记录的,单位应申请合并缴费资料:提供单位书面申请报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多份缴费时段的详细缴费记录清单、如存在有重复时段的,须填写《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并提供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劳动合同或调函等复印件。
3、参保单位可申请变更登记哪些信息?对于参保单位信息变更,按信息内容分别由直属税务分局与省社保局办理:属于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的单位基本信息项目共22项,包括:社保管理机关代码、单位社保号、纳税人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费人名称、社保登记状态、行业分类、缴费单位类型、登记日期、地税城市、缴费人地址、联系电话、登记机关代码、税务管理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手机号码、变动类型、变动日期、经济类型、单位所在地、法人公民身份号码、邮政编码。属于省社保局管理的单位信息主要包括:所属行业、所在城市、隶属关系、修改支付社保费银行信息(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单位经办人、经办部门、主管部门名称、委托授权。
4、参保人员可申请变更登记哪些信息?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按信息内容分别由直属税务分局与省社保局办理:属于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地税改完信息后无需再来省社保局更改,共17项,包括:社保管理机关代码、单位社保号、纳税人编码、缴费人名称、个人社保号、身份证类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人员状态、户口性质、变动类型、个人身份、户口所在地。属于省社保局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参保时间、前个人帐户、民族、缴费历史等。参保人员的用工形式、出生年月、个人身份共3项基本信息的首次登记在直属税务分局,如发生变更请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向省社保局申报修改。
5、养老保险异地转入的条件是什么?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规定核定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条件。  1. 省内转入的,核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是否是省社保局,若是,则可转入;若否,不受理转入。  2. 省外转入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转入地社保机构参保且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转入地社保机构满10年。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10年或以上的除外)。
6、省内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关系转出:  (一)在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减员手续;  (二)减员后,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若有欠费需补缴;若缴费信息有误需先更正处理。  (三)省社保局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给转出地社保机构,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在转出地(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关系转入:  (一)向省社保局出示转出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省社保局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给转出地社保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省社保局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申请人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7、跨省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关系转出:  (一)在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减员手续;  (二)减员后,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若有欠费需补缴,若缴费信息有误需先更正处理。  (三)省社保局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以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在转出地(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关系转入:  (一)向省社保局出示转出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省社保局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以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出地社保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省社保局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8、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及个人应该在什么时候申报?  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前)2个月向省社保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9、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  从日起,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计发。  1、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3、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  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
10、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如何计算?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包括:  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3、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11、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  日(含当日)后死亡的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离休干部,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由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2、我省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政策的适用人群和缴费标准如何?  一、适用人群  现为广东省户籍,或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或在日至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或回城后未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粤劳社发[2009]12号文);现为广东省城镇户籍,日至日期间离开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且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粤劳社发[2008]7号文)。  二、缴费标准  缴费总额=缴费本金+利息  缴费本金(1783.2元/年)=缴费基数(743元)×20%×缴费月数  利息=缴费本金从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13、我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政策的适用人群和缴费标准如何?  一、适用人群  现为广东省户籍,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且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干部(含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含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现为广东省户籍,前离开原我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纳入。  二、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分两段计算)  (1)743元。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缴费基数按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基数规定执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粤劳社发[2009]12号文未明确缴费基数,粤劳社发[2008]7号对补缴基数进行了明确)]  (2)省平均。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缴纳金额  (1)缴费总额=缴费本金+利息  (2)缴费本金=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  (3)利息。  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的缴费利息:缴费本金从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的缴费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机关缴费不算年限。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余额可抵扣缴费额,仅缴纳差额。
14、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政策的适用人群和缴费标准如何?  一、适用人群  现为广东省户籍,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纳入;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直接纳入;除直接纳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本通知规定缴费纳入;符合纳入条件其他规定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已参保人员,与原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可参照纳入。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社保行政部门、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符合纳入条件。  二、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2、缴费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15、公司员工已退休,并已办好退休手续,现想将其推出社会,如何办理,要什么手续。  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手续由本单位到所属辖区退管部门办理,办事指南可查看网址:
16、在单位退休的人员如何办理推出社会的手续? 退休人员的退休管理手册如何办理?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广州市户籍退休人员请按照《关于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业务流程的通知》(广州市移交资料)办理,()请查看相关资料。移交工作完成时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手册。
17、退休档案存放为何交3000元,3000元交到何处?  需缴交的3000元为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是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后进行管理服务所需经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活动、慰问等用途。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由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在移交时缴交,广州市现在由各区退管办收取。
18、在私企退休是否要交3000元管理费,什么时候交,退休人员在哪里年审?  企业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均要缴交管理服务费用,由企业办理移交手续时缴纳。已移交退休人员在街道社区相关机构进行领取待遇年审,未办理移交人员按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要求年审。您的位置:&&&&&&&&&&&&&&& > 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人事局 文  号:深社保发[2002]4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日 深社保发[1997]32号)
各区人事局,社保分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号)和《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发给;未参加的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和日以后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去世后,其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计算办法,按深人发[1995]44号、63号文件规定办理,但在发放时,应先冲销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如果个人帐户积累额不足支付的,由共济基金予以补足;如有剩余,则按继承法的规定,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劳务工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深府[号文件规定计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深人发[1995]43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五、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社保局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由市社保局发放。
  六、审批办法: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去世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表,报市社保局审批。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市社保局调查处理,审批发给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报市、区人事局审批。
  七、今后,国家和省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的计发办法如有新规定,则改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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