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投诉保险内部无业人员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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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上班时一直都在缴纳保险,现在我打算辞职了,离职后保险怎么办
我在公司上班时一直都在缴纳保险,现在我打算辞职了,离职后保险怎么办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湖北-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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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原单位会帮你办理停保手续。如果年后你还在同一个市里面工作的话,你本人不需要去社保局办理什么手续,到新单位上班后由新单位帮你办理参保手续就可以了,社保年限会自动累计计算。如果你年后是到另一个市工作,不再回原单位所在的市工作了,那么你可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办理流程:在原单位所在辖区的社保局打印社保缴费凭证,新单位帮你参保后把那份社保缴费凭证交到新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就可以了。如果不确定是否以后还会回原单位所在的市工作,那可以先不急着转社保,以后确定在哪里享受养老待遇之后再办理转移手续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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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学毕业后就在一家装饰公司上班,公司给员工购买了保险,可是现在我要离职了,我就想请问一下,员工离职后保险怎么处理啊?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电话:180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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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是能让你现在的单位为你缴纳的话(其实他们就是应该缴纳的),可以办理接续手续,你企业的人事人员一定会办理好的,可以接续上以前的部分。二、自己缴纳。需要档案可能要一次性交清你欠的管理费用,具体情况咨询档案管理的地方。
本人在一家外企上班,且一直缴纳着保险,但现在因为个人原因离职了,我想咨询一下,请问我离职后保险怎么办,还能继续买吗,有什么影响?
地区: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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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种情况的,1、你的养老保险没有断的情况下可以转出至人才中心,同时交纳240元/年,存档费。2、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是要一同上的,否则不与个人交。单次一项不行。养老保险交纳一年计算一年的工龄。3、不交就没有工龄,将来退休也没有养老金。4、养老保险不能中断,中断后无法补交。任何单位都不给补的。只能从新交纳。5、医疗保险可以交纳,可以不交。中间即使中断也可以继续交纳。6、退休后也可享受医疗待遇。7、养老保险是按照你的工资级别而交纳的,你原来的工资多少,原单位就给你交多少。余下一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8、在没有新单位之前,可以转到人才中心,你自己可以选择不同的档交纳。最底档是按照去年的社会最低工资而定的。(也就是低保。)9、每年的5月—12月是个人交纳当年保险的时间,错过后无法补交了。10、转人才需先联系好后,双方开具调档证明和收档证明,如果有新单位他们有独立的人事部门可以从人才转出至新单位,如果新单位独立的人事部门,他们都会统一把档案寄存到人才中心,统一交纳。你就不必费心了。11、单位统一寄存在人才中心每月每人托管费20元。由单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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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寿黑龙江某支公司和华泰人寿上海分公司内部员工的投诉:
前者工作20个月不签劳动合同 后者提成不透明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与金融界保险频道合作开设的“投诉直通车”开通以来,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大量的消费者的投诉。最近,我们在投诉栏中看到了两封来自国寿和华泰人寿分支机构内勤人员关于提成和劳动用工方面的投诉。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也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国寿黑龙江:要上养老金必须先辞职一名来自国寿黑龙江某支公司的员工向本栏目进行了投诉,该名刘女士(化名)反映了自己在公司工作达20个月之久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刘女士称自己是国寿黑龙江某分公司的一名员工,自2010年9月担任公司内勤员工以来公司从未与自己签订用工合同。2011年11月,刘女士向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支付周末加班费。据刘女士称,公司表示想要这些就必须主动辞职。无奈之下的刘女士选择了辞职,并向本报投诉的同时申请了劳动仲裁,希望给予自己一个满意的结果。刘女士透露,她这种情况并非个例,在2011年之前入职的不少公司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少人选择了辞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1年下半年,公司新任领导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之后入职的新员工才得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刘女士表示,自己非常质疑为何中国人寿这么大的公司,在员工工作了20个月之久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否合法?她希望劳动仲裁部门给出一个合理的结果。华泰上海:电销项目管理混乱来自上海华泰保险的一名电销代理人张女士(化名)的投诉,透露出华泰上海电销项目内部管理混乱,提成退保从未透明化等诸多华泰内部问题。据了解,张女士为华泰人寿上海电销项目职工,入驻上海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自日华泰人寿上海电销项目开办之时,张女士就在其中工作。张女士表示在华泰人寿上海电销项目工作期间,由于电销项目管理混乱,名单管理混乱,提成无明细,一年多没有工资单,提成退保明细也从未透明化,每月提成都少发无解释。中层管理间勾心斗角,工资经常延误时间发放。也从不解决。据投诉人称,在此情况下,她在日向项目组经理李某(化名)提出辞职。经挽留无效,张女士在做满一个月后即日正式办理辞职。据张女士称,该司月收入由基本底薪3200元+提成组成,但提成按公司规定是第一个月做的提成在第三个月发放给员工。在2011年12月的提成就应该是2012年3月发放。每月25日发放。张女士在2011年12月承保业绩为11.5万,提成点应为12%。但3月26日查询后却发现工资卡里提成为0。于是张女士与李某联系协商此事,得到的解释是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的提成是要在辞职后三个月也就是2012年6月一起发放。李某表示这是公司的规定。但张女士表示自从项目组开始经营以来,从未听说这项规定。于是,张女士联系了公司之前多位已辞职的员工进行相关情况的了解,得到的答复全部是辞职后按月收到了之前的提成。张女士在投诉中质问项目组,质疑公司是否有两种制度,并表示即使有,也应该事先公布公司决定。据张女士称,所有在职职工和辞职职工无人知道此规定。张女士曾再次联系了李某,李某称自己作为公司新来的行政人员,处理方式是这样的,并表示让张女士可以自己去劳动仲裁。张女士也曾去华泰人寿上海分公司营业部咨询,被告知电销项目已不属于他们管,由北京总部直接管辖,她再次电话联系北京总部负责人手机无果。张女士质疑为什么所有员工包括被开除的职工全部辞职后就拿到之前提成,而单单自己要辞职后三个月拿?她希望通过相关部门搞清楚吞掉的员工提成究竟进了谁的口袋。目前,张女士已经得到了当地的媒体的关注,结果正在处理中,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存单变保单:辽宁客户投诉人保寿趸交10万保费两年后退保被扣除2991元
■本报记者 路 英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与金融界保险频道合作开通的“投诉直通车”栏目,接到的诸多客户投诉中,关于客户存款变保单一项的投诉较多。4月5日,辽宁郑女士投诉,其10万元定期存款在建行沈阳皇姑支行泾河分理处变保单。“这是年迈的父母辛苦攒下的退休金,当时准备存2年定期。我在银行填写存单的时候,有位银行负责理财的客户经理特意看我填存单,我还疑惑正常来说她是不是犯了侵犯别人的隐私权了?然后她就拉着我说现在有一种理财产品如何的好,说我存定期不合适,这里理财利息高,而且有分红,到头来比存定期合适多了。”郑女士告诉记者。郑女士表示,曾询问2年后是否可以取出,理财人员说说随时都可以取,“我看还合适,有利息还有分红。之后她就拉着我签单了,银行窗口给办理的,我也没有多想,一般来说这种大银行不会骗老百姓的钱吧。到窗口办理的时候也是特别仓促,很多内容都没有告诉我。最后她告诉我赠送我一份保险,可以填我的名字,我就填了。”郑女士描述当时的情形。李女士在2010年3月购买了上述理财产品,今年的3月25日,即办理完业务2年后办取款时,才清楚认识到那份保险并非赠送,而是购买来的。“当时在银行的一位理财经理告诉我现在是第三个年头了(第二年满了就算第三个年头了),可以退本金10万元,外加2年分红,大约10万零4千多吧,我当时就想要是存2年定期应该利息1万多了吧,这不是上当了吗?不过当时想要是拿到10万零4千多我也就认了。日去提钱,发现只有十万零800元,我顿时傻眼了。”后来经过多方确认,郑女士才知道,所谓理财就是保险,客户经理原先承诺的随时都可以取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本金会受影响。“这不是银行跟保险公司合伙欺骗老百姓吗?之后我又咨询了相关人士,按理说办理这个所谓的理财的时候,客户经理应该告知我风险的,还需要我亲自书写风险条款的,这个程序根本没有;另外还有个犹豫期,期间没有保险公司电话访问过我,因此我怀疑银行和保险公司诈骗我的钱。”目前,郑女士已经向人保寿险的客户投诉,希望能追回本金。客服答复郑女士会在2周之内给予答复。记者在咨询人保寿险客服时得知,郑女士购买的是“金鼎富贵两全保险”,5年期,趸交支付了10万元,郑女士在第一年得到的分红是1933.33元,2011年的分红情况需等今年6月份之后才能查询,因为郑女士已经退保,得到的累计分红是3884.88元,退得本金9.7001元。其10万元所谓本金在购买的是两全保险,需要提取风险准备金,客服人员告诉记者,郑女士的10万元保费中共扣除2991元风险准备金。《证券日报》保险周刊也专门设立了信箱,方便消费者与我们联系。
别让人钻了您贪小便宜的空子
在《证券日报》保险周刊与金融界合作开通“投诉直通车”栏目后,接到许多客户投诉,种类繁多,关于误导销售一类投诉中,最常见为客户存款变保单。以上郑女士存款变保单稿件中银行内的理财经理与郑女士都有明显的失误之处,而且,大部分银行存款变保单投诉都如出一辙。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消费者被忽悠其实也不能把板子全都打在保险公司的屁股上。上述稿件中,银行中服务的理财经理有以下几处明显错误:第一,他没有告知郑女士自己的身份。在银行工作的保险类理财人员,特别是在2011年之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驻点营销员,他们平时的穿着与银行员工差异不大,不易辨别,这给客户造成迷惑。第二,理财人员说存款随时都可以取。理财产品,不仅仅保险产品大都有一定投资期限,中间取款会有损失,保险产品更为明显,里面存在一个现金价值的问题。人保寿险客户告诉记者,五年期趸交寿险产品一般满三年后退保基本能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而郑女士所购买的保险仅满两年,按现金价值计算,本金损失三千元左右。第三,客户经理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需提示风险,并要求客户亲手抄录风险提示而后再签名。上述理财经理或许因为忘记,或许签单心切,并没有提示郑女士投资风险。根据保监会规定,投保人购买新型寿险产品,都必须要亲手抄录风险提示而后再签名。而所有的寿险公司也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第四,理财经理欺骗客户说是“赠送”一份保险。购买和赠送存在本质区别,那份保单是郑女士花10万元购买的,理财经理的上述说法迷惑性、欺骗性明显。第五,提示犹豫期。即使误购保险客户也不用担心,因为在客户购买保险后的十天之内是保险犹豫期,客户可以退保,金钱并不受损失。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10日。第六,犹豫期内电话回访。其实,这不是理财经理任务。在十天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应该电话回访客户,问清客户是否知晓购买保险,核对信息。在合规的保险销售中,以上六条缺一不可。但是,对于类似郑女士的客户来说,也并非遇到以上情况便无计可施,重要的是客户自己要保护好自己的钱袋,而前提是对自己将要掏出的钱认真负责,并不要太贪小便宜。郑女士购买的保险产品在满期后会有6500元的满期金,另外每年都会有分红,并且还有保险保障,如果客户想买的是保险,这份保险产品并不差,但如果当时听到的仅是6500元的满期金和客户经理嘴中不知多少的年终分红,自然会认为比存银行定期划算。另外,建议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保护好个人信息,对即将购买的理财产品详细了解之后再进行购买。
做好车险人伤理赔――沟通六步很给力
近几年以来,车险人伤案件无论从案件量和赔付金额上都呈明显上升趋势,同时赔付的难度增加、满意度却在下降,主要原因是人伤案件涉及到的赔付金额高、赔付周期长以及赔付关系复杂,使得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容易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引起赔偿纠纷。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工作需要以下六步沟通工作:第一步沟通:回访客户,提供及时的咨询和有力的支持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在遇到人伤案件后往往比较担心,而且无所适从。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对客户的回访往往能够拉近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距离,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信息,从专业角度出发对客户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并给予积极主动的指导,特别是对可能产生的非保险责任的费用提前作出解释工。第二步沟通:查勘伤者,了解伤者真实信息的同时缓解其抵触情绪对伤者的查勘是人伤工作前期介入的关键步骤,此时获取到的伤者的个人相关信息往往是最真实的。但是,伤者及其家属由于受伤之后情绪影响,以及对保险公司存在的误解,往往会对保险公司产生抵触和排斥。第三步沟通:对话医生,明确伤者诊断并宣传保险原则由于伤者和客户往往对其伤情仅能作出普通的说明,这就需要人伤查勘人员与医生及时沟通,明确伤者的诊断。由于明确诊断最终都会书写在伤者的病历中,这项工作看似作用不大,其实结合事故经过以及受伤部位及伤情成因,往往可以在早期发现一些假案的存在。同时,现如今许多人对保险存在着理解上的错误,认为买了保险,出险后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全额予以理赔,对保险公司正常扣减的费用不能接受。第四步沟通:跟踪指导,长期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调解工作由于治疗周期一般较长,人伤案件的处理时效也较长,往往最终客户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是常用的理由就是保险公司没有事先告知。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做好定期的跟踪指导,保持与客户和伤者的沟通顺畅,前期就能介入双方的调解工作,取得双方信任的同时尽早结案。在缩短理赔时效的同时,还能减少伤者方拖延时间导致的理赔标准提高、对工作信息、居住信息造假等情况的发生。长期及时的跟踪指导也能提高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对后期的理赔工作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五步沟通:合理审核,减少公司损失的同时最大程度提升客户满意度审核理赔费用往往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产生争执的主要环节,没有获取到想象中的理赔金额就是客户最大的不满。然而,事实上如果保险公司做好了上文所述的四步沟通,那么到这时候客户对保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已经相对能够接受保险公司合理的扣减。而在此时此刻,保险公司能够系统地对各项扣减作出细致的说明,继续保持和客户的良好沟通,客户往往在接受最终赔付金额的同时还能认同甚至称赞保险公司的工作,最大程度地提升其满意度。第六步沟通:及时上报,与上级单位合作做到不惜赔不滥赔相对于上述和客户、伤者之间的沟通,保险公司的内部沟通往往不被重视。人伤案件不同于单纯车物损,往往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并不能完全依靠所谓的标准去衡量。有些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往往仅从案件本身提供的书面材料来看无法获得赔偿的部分,这也需要保险公司内部及时沟通。由于上级部门多处于外地,这就需要基层工作者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而详细细致地向上级部门解释沟通,作出适当的通融,以减少产生更大的损失。例如对非严重外伤的年老伤者的护理、营养费补偿,如果最终进行司法鉴定的话,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无论伤情轻重,比然产生这两项费用,保险公司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与伤者、客户协商,各自作出一定让步,减少保险公司损失的同时,也减少客户和伤者的麻烦和纠缠,做到三赢。(作者系都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理赔部医疗核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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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网()10月12日讯
  日前,保监会启动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修改工作,起草形成《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员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附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规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治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及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文化】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集团合规管理】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首要责任。
  第六条【合规外部监督】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三)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进行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合规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
  (三)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合规职责】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并附正当理由;
  (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引发合规风险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协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条【总经理合规职责】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年度公司合规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
  本条所称的业务部门指保险公司设立的负责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的任命和解聘】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准该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职责】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并报总经理审核;
  (二)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并组织执行;
  (三)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制订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四)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定期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及其合规人员,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同时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五条【合规独立性】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
  第十六条【合规部门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四)撰写年度合规报告;
  (五)为公司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合规支持,识别、评估合规风险;
  (六)组织公司反洗钱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七)组织学习重要监管文件,开展合规培训,推动保险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并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八)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的建议;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
  (十一)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八条【合规人员配备】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专职合规人员数量不少于本级机构工作人员人数的3%。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数量、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专职合规人员。省级分公司专职合规人员的数量不少于两名,中心支公司专职合规人员的数量不少于一名。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各部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兼职合规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合规管理,并配合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工作。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兼职合规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兼职合规人员履职尽责。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
  第十九条【合规人员资质】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二十条 【三道防线】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第二十一条【第一道防线】保险公司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其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职做好合规管理,兼职合规人员协助负责人进行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第二道防线】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业务单位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三道防线】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独立审计。
  第二十四条【部门交流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五条【合规政策】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四)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五)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六)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行为准则】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保险从业人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一)保险业务行为;
  (二)保险资金运用行为;
  (三)保险机构管理行为;
  (四)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兼职合规人员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的报告路线,各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上报的路线,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的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合规审核】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合规审核:
  (一)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
  (二)重要的业务行为、资金运用行为和机构管理行为。
  第三十条【合规调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规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各种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违规事件举报】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员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第三十二条【合规考核和问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规考核指标体系】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考核指标体系。合规考核指标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违规情况等结果性指标;
  (二) 合规风险机制建设情况等过程性指标;
  (三) 否决性指标;
  (四)其他合规指标。
  保险公司各级机构、部门及其人员年度考核指标中的合规权重不低于10%。
  第三十四条【合规培训】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相关培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合规培训。
  第三十五条【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通过现有信息系统保证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公司业务、资金运用、财务、基础管理等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负有首要责任,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落实上级机构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
  第五章 合规的外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监管原则】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监管机构对公司合规的监督和评价】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支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合规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四)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五)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六)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七)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八)合规培训情况;
  (九)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第四十条【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 调整分类监管评价;
  (三) 调整公司治理评级;
  (四) 监管谈话;
  (五) 行业通报;
  (六)其他监管措施。
  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责任减免】保险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后果,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完善内部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可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经证明已经履行风险提示、报告或制止职责的,可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
  第四十三条【名词】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同时废止。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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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行政干预,是一种在非常时期、非常情况下的非常规调控手段。如果作为长期手段使用,其负面作用较多。对于房地产市场,长期抵制投资需求,不仅会影响合理的需求,还会减少正常的供给,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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