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福建生源地助学贷款款,我贷了四年但是实际上只贷款了两年,第三年没有选择续贷,学费我自己交了,前

我生源地助学贷款四年总共贷了一万八,期限是6年。请问我的利息和本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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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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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续贷过。那么每一笔合同都有他自己的还款期限,在还款期限的最后一年的9月20日是你的还款日你是哪年贷的。用户名密码你要是忘记叻自己打95593查去,你的利息是由国家贴息。从你毕业当年开始每年12月20日偿还利息。本金利息具体多少你得登陆你的助学贷款信息网自己去查去,就你这么表述我哪里知道你的还款计划是什么?哪年毕业?正常从你贷款开始到你毕业当年的8月份你是不需要偿还利息的。你自己上百度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以国家基准利率为准,是分批还啊还是一次性的。如果你一共贷叻一万八说明你不止一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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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丰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须知
※生源地贷款的对象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硕士、博士)和.第二学士学生(均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是就读于预科班的学生;二是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进修类、自主招生类的学生;三是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条件序号借款学生条件的确定共同借款人条件的确定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至60周岁之间;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未结清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备注: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贷款必须具备的材料1.申请审查(1)首次申请贷款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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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在学校出具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一份,加盖所在学校章)。2、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3、本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4、学生本人与共同借款人的户口簿原件[备查不用复印](其中扉页要有丰县公安局盖章,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在本县,身份证号与二代身份证上的号码一致,且是微机打印的不能手写)。对于未通过预申请且未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前往所在高中或户口所在社区盖章。2)续贷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如更换共同借人的,需借款学生和变更后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到场办理续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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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高校在校学生今年开始必须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新增贷款页面,准确填写各项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新增操作。方可进行贷款的下一步操作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县级资助中心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若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时,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2.合同签订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签字板上签字确认。 县级资助中心应现场核对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签字内容与其身份证姓名一致。3.学生入学后及时向高校资助中心上交《受理证明》用于录入回执信息。10月10日后高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生源地贷款的额度、利息和期限1.贷款额度: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元。2.经济困难资格认定(1)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可由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提供。(2)续贷学生、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均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以后(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生源地贷款的期限,按贷款时至毕业的年限加13年计算,最多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助学贷款期限表学制类型申请时所在年级最长贷款年限专科(三年制)一年级16二年级15三年级14本科(四年制)一年级17二年级16三年级15四年级14本科(五年制)一年级18二年级17三年级16四年级15五年级14研究生(以三年制为例)一年级16二年级15三年级14本硕连读(以七年制为例)一年级20二年级19三年级18四年级17五年级16六年级15七年级14※ 个人征信系统全称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系统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我行对于征信信息采集的授权方式采用助学贷款合同格式条款的形式。江苏省征信情况& &江苏省助学贷款数据从2013年7月进入人行征信系统。提示:1.不论金额大小、是否逾期,都会列入个人信用报告;2.逾期后借款人将无法申请信用卡,以及申请车贷、房贷等;3.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影响到工作;4.逾期记录,贷全部结清5年后才能清除。※办理时间:(暂定如下)8月1日——8月18日,高校在校生(含新考入的研究生)助学贷款,地点: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创新中学东门)8月1日 孙楼镇 8月2日 大沙河镇8月3日 师寨镇8月4日梁寨镇8月5日 范楼镇8月6日华山镇8月7日 顺河镇8月8日 常店镇8月9日---10日 宋楼镇 8月11日---12日 欢口镇8月13日 王沟镇8月14日——15日 首羡镇8月16日&&赵庄镇8月17日——8月18日 凤城镇8月19日开始办理新生助学贷款事宜,地点: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创新中学东门)8月19日—8月20日& &办理新生一本8月21日—8月25日&&办理新生二本8月26日—8月28日 办理新生一专8月29日—8月30日办理新生二专※办理流程:1、高校在校学生必须先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系统(.cn/),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新增贷款页面,准确填写各项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新增操作。方可进行贷款的下一步操作。(建议有条件的同学在家操作,避免排队等待,如忘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登录密码,可拨打国家开发银行服务热线:95593进行密码重置)2、拿着办理贷款所需证件,到证件审查处进行申请审核。3、拿着办理贷款审核签字后的所需证件,到合同签订处输入信息、签订合同,然后到受理证明打印处打印受理证明。※生源地贷款的办公地点、咨询电话办公地点: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创新中学东门)咨询电话:09& &&&其它未尽和变动事宜请及时查询“丰县教育”()学生资助栏有关通告。
看看......
要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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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利息吗。多少利息
毕业前还清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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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
支付宝能还款吗
怎么能知道贷款成功不成功?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本人先将事情简单陈述一下本人是2005年级,2008年7月毕业的一名普通大专应届毕业生。  户籍湖北襄樊,当年入学前申办了《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绝对没有问题,我各方面条件也具备,材料齐全。)合同规定贷款总额为18000元人名币,分三次带给,就是每年开学报名的时候给6000元,。。。。。。(还有的条款就省略了,助学贷款之类的政策大家也都了解,大同小异)但是我只到现在毕业,我们当地信用社就给了我第一年的60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借口说政策变了等等,拒绝给我贷款。讲究这样一直拖到现在,由于我刚毕业忙于找工作,也没有时间去解决这事,但是我爸爸曾经找过信用社很多次,他们都是种种借口。  
总之一句话,他们简直就是光天话日之下欺人太甚!   我现在打算起诉他们,在此请教各位贵人相助,提供一些能帮助我的法律援助。可能的话,我不打算再请律师。跪谢!!!  
本人邮箱my- 农家子弟,家境贫寒,各方面都有您想不到的难处,诚望您支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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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襄樊银监分局《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襄樊银监局《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襄樊银监分局)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辖区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襄樊本地金融机构,对襄樊籍考入湖北省省属及襄樊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含公办高职高专,以下简称公办高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目的是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三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由农村信用社经办。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学生家长(即:依法律次序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    本细则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学生。    第五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机构,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的划付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襄樊籍考入湖北省省属及襄樊市属全日制公办高校、市政府所办高职高专,或已在上述学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家长,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诚实守信(一般农村农户在当地开展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被评为信用户,城市居民持有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出的诚信证明)。    第八条 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五)居民(农户)信用等级证书或有关信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学校出具的学杂费、基本生活费标准、在校生学习成绩、表现等综合情况书面材料,以及学校开户行和账户;    (七)与受益人监护关系的证明及受益人出具的担保还款承诺书;    (八)农村信用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    (一)申请。受益人接到高校入学通知书或提供在读证明材料后,借款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查。农村信用社收到借款申请后,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当日向借款人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当日将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组(以下简称贷审会)。    (三)审批。贷审会接到审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发放。农村信用社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要坚持“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及时发放贷款。    1、签订借款合同。农村信用社与借款申请人、受益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发放的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在申请书和《贷款合同》上注明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贴息等有关事项等。并要求受益人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在借款人不履约还本付息时承担一切偿还责任”、“毕业后每年与承贷农村信用社联系一次,告知最新联系方式”等承诺字样。并在申请书和借款合同上注明“财政贴息及受益人学业结束后,借款人主动到农村信用社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等有关事项。    2、立据。借款人向信用社填写借据。  
  3、进账。农村信用社先将贷款存入借款人在承贷信用社开立的存款账户,但借款人或受益人不得挪作他用。    4、汇款。借款人填写汇款凭证将款项汇入学校提供的受益人就读学校的开户行和账户上。农村信用社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属高校)或“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襄樊市属高校)字样,提示学校“请及时备案,不得为该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该凭证视同建立银校协议意向书);受益人回校后应立即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并将学校备案证明寄回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此作为后期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    农村信用社从签订合同到汇款,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管理。农村信用社应与高校及借款人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受益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做好贷后管理、风险监测及风险处置等工作。    农村信用社应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要建立1248助学贷款等明细专户管理台账,明确责任人,动态监控贷款风险,可设12481生源地助学贷款科目,专项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度;可设50111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科目,专项核算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补贴;可设13911应收生源地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科目,核算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于每年末轧入1288呆账助学贷款科目,按比例冲销呆账生源地助学贷款,或于每年末冲销1291呆账科目。    (六)回收。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借款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及其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期限,收回贷款。受益人发生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或取消学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农村信用社应及时中止发放并收回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由借款人按学年填写借款凭证。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须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或受益人的实际学年确定,但须在受益人毕业后1-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五章 贷款的贴息    第十四条 受益人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省属高校学生(受益人)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襄樊市属高校学生(受益人)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受益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或受益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或农村信用社收到受益人所在高校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休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或受益人自付利息。    第十五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农村信用社要以受益人所在高校为单位建立台账,进行专户统计、管理,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受益人、贷款额度、贷款余额、利率、贷款利息等情况以高校为单位汇总后上报县(市)联社;县(市)农村信用社经审核后在5天内以高校为单位汇总上报市农村信用社;市农村信用社经审核后,分别以高校为单位汇总上报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信用社报送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分校核实、确认。    (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经高校确认的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日内将贴息资金划拨至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专用账户上,市农村信用社再(逐级)下划到各承办农村信用社。    第六章 贷款风险的补偿    第十六条 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财政和高校按全市当年生源地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0%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额拨付给农村信用社用于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襄樊市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属高校当年生源地贷款实际发生额的5%提出经费需求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襄樊市属高校按当年生源地贷款实际发生额的5%计算应提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市属高校分别划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专户存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信用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市农村信用社收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入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当年生源地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0%,将此项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农村信用社。     
  第七章 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高校要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并加强对获得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机构定期汇总统计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学校要及时通知农村信用社停止发放贷款,并配合农村信用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分次归还贷款本息,可提前还贷。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无力还款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偿还贷款的,应由受益人重新办理有关借据,承担偿还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不得再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可以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受益人及高校名单提供给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核实后将其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八章 贷款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市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营业网点。根据农村信用社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余额、贷款利息核实数,按季向农村信用社划转贴息经费。    (二)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核算、存贮和拨付。    (三)协助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和催收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要求高校及时将学生借款及履约情况录入现有的学历查询网,以利于社会各方面考察当事人信用记录,增强对受益人的信用约束。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确定襄樊市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息及风险补偿经费预算。    (二)根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每期需贴息的借款汇总及明细,按时足额划付利息。    (三)根据生源地助学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和所承担的比例,按时足额划拨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市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协调全市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补偿金事宜。    (二)按期汇总、统计全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统一上报给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的资料。    (二)按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三)加强对受益人管理,定期向农村信用社如实提供受益人学习生活情况。当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学校要及时通知当地农村信用社停止发放贷款。    (四)负责向农村信用社提供受益人毕业去向、联系方式,并配合信用社催收贷款。当受益人毕业时,学校要将受益人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载入个人档案,并与就业单位接洽好催还贷款等有关事项,及时向农村信用社提供受益人去向等相关信息。    (五)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确认贷款贴息汇总情况。    (六)负责汇总统计本校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负责告知农村信用社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贴息终止的具体日期。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贷款风险或使贷款无法收回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一)对借款申请人及受益人借款资格审查不严或不实;    (二)经办手续不齐全或不合规;    (三)将贷款以现金方式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或受益人;    (四)贷后管理不力,造成风险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信用社不按时统计上报或虚报、瞒报、漏报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未按照有关要求专户管理、核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益人所在高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无法收回的,或造成生源地助学贷款较大损失的,则由省、市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划定责任,并责令等额赔偿:    (一)提供虚假信息,使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增大;    (二)未及时提供受益人在校期间相关信息;    (三)未及时提供受益人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意外情况信息;    (四)未及时提供受益人毕业信息及去向;    (五)未及时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情况;    (六)不采取措施配合农村信用社收回已产生的风险贷款。    高校连续两年有上述行为,农村信用社有权停办该校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视风险程度和情节轻重,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债权。    第三十三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农村信用社和财政资金受到损害的,应予经济赔偿:    (一)不认真核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情况,使财政资金流失;    (二)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核实无误后,未按时将贴息资金划至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贴息贷款专用管理账户上;    (三)未及时足额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农村信用社专户上;    (四)不采取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收回风险贷款。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生上述行为,农村信用社有权停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视风险程度和情节轻重,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债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襄樊市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税务、公安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出台以前在生源地依托“小额农贷”所办理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本细则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一经查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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