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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04-01-30
国税函[04-01-29
国税发[04-01-29
财税[04-01-29
国税函[04-01-21
国税函[04-01-21
国税发[04-01-20
国税函[04-01-20
国税函[04-01-20
国税函[04-01-17
财税[04-01-17
财税[04-01-17
财税[04-01-17
国税函[04-01-16
国税函[04-01-15
国税函[04-01-12
发改环资[04-01-12
国税发[04-01-12
国税发[04-01-08
国税发[04-01-07
国税函[04-01-07
财税[04-01-02
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今年五项重点工作
&&&&&&&&&&&&&&&&&&&&& <FONT color=#4-02-15本网讯
&&& 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许善达分别对出口退税、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海关完税凭证管理、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水平等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会议由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力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宋兰,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的同志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了会议。
  据悉,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流转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做好当前流转税、出口退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工作。涉及上述工作的各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财政厅(局)的主管领导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出口退税工作要体察大局
  就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崔俊慧谈了四点意见。  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问题  去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当前,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全面了解情况,对还没有明确出口退税分级负担办法的地区,要主动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提请地方政府领导关心、重视这一问题,尽快制定负担办法,确保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顺利贯彻实施。  另外,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过程中,要注意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税收、外贸出口及国民经济的影响,以及改革相关配套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和总局。要进一步做好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要建立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机制,本着服务企业的思想,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今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问题  根据此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至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这样,今年能够办理“免抵”调库的,都是今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新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考虑到如不能按时调库,势必影响全年调库进度的均衡进行,进而影响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同时给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也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为此,总局经研究,印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对今年的调库工作进行了明确,各地要认真执行。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是不能毫无根据地乱调库,办理调库的前提,必须是货物实际出口后,先发生“免抵”再办理调库。二是不得随意调库,各地当月实际办理的“免抵”调库税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地区生产企业上月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税额。三是对应办理的“免抵”调库,各地应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当月发生的“免抵”调库税额,须在次月25日前办理完毕“免抵”调库手续,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免抵”税的审核工作。  三、关于出口退税进度问题针对目前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要特别强调:既要做好陈欠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也要做好今年新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做到二者兼顾。要防止今年一季度只办理陈欠退税的审核、审批,而不受理今年新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或不审核、审批新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现象的发生。要统筹兼顾,不得顾此失彼。在退税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做到退税“质量”与退税“进度”的统一。即在退税“进度”上要“求快”,要继续加快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努力缩短申报、审核、审批时间;同时,在退税“质量”上要“求好”,确保审核、审批质量。要时刻紧绷防范骗税这根弦,坚持日常检查和清算检查相结合,提高检查质量,规范检查程序,防止骗税分子利用改革过渡期混水摸鱼。  四、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近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决定对外贸企业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在退税单证齐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经税务局内部信息比对或经出口退税部门自己认证的)审核办理退税,然后在退税后三个月内(尽可能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凡属于协查有问题的信息和与稽核相符信息、协查无误信息比对不上的,要立即查明原因,不应退税的,要一律追回已退税税款,并要进一步稽查;其他情况比对不上的,先暂停该企业退税业务,核实后按规定处理。为防止骗税分子利用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传递的时间差进行骗税活动,特别规定:对2004年以后新办外贸企业自发生第一笔退税业务的一年内,退税机关在使用认证信息审核通过后,暂不退税,待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比对通过后再办理退税;对使用认证信息审核通过后,仍认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有疑问的,可暂不退税,待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比对通过后再办理退税。
  货运业税收征管要花大力气
  许善达归纳了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效。他说,这种成效主要体现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制度日益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收入显著增加;用运费发票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大幅减少;清理出大量漏征漏管户;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基本结束;已经开展了发票清缴与自开票纳税人重新领购发票工作;初步建立了国地税配合协作机制;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全面推进。对今后的工作,他说: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出台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归纳起来就是“登记管户、以票控税、按票征税,信息传递、清单抵扣、网上比对”。这6句话是对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和抵扣管理的高度概括,把这6句话落实好,必将使货物运输业税收法制建设提高到新的高度。  其次,要加强认定工作。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是整个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前沿性、基础性工作,必须强调以下三点:  一是要加快认定工作。地方税务局的纳税人认定工作必须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否则这些未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依据;二是必须按总局的规定将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作为代开票纳税人对待,以切实加强对其税收监控,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也必须按总局规定的税率代扣税款;三是必须将取得运管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并为本单位和个人以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一律认定为自开票或代开票纳税人,并加强对其的税收监控。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对其下级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认定工作考核时要将运管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单位和个人数量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是搞好督促和检查工作。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是当前税收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着力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搞好督促指导工作。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和抵扣管理工作既关系到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又涉及到国税和地税,牵扯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全国一盘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加强对下级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是立即开展货物运输业税收专项检查,这是今年税收工作的重点之一。全国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工作由总局稽查局牵头,有关司局配合。这次会议后,总局有关部门要立即着手货物运输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尽快组织实施。各省级国、地税务局也要提前作好准备,在人力、物力上为即将开展的专项检查提供保证。  第四,做好货运发票稽核系统的推广运行工作。实施运费发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各地已按总局规定每月采集、传输有关发票信息数据,这为即将开展的货运发票比对工作奠定了基础。对征收和抵扣双方的信息要严格规范,将来要使用税控开票机开具发票,同时实行电子采集信息。目前,货运发票稽核系统软件已进入开发阶段,按计划将于5月份在全国推广运行。为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事先做好与此相关的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网络畅通,以利发票传输、清分、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确保货运发票稽核系统运行良好。  第五,落实好新出台的各项政策。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总局已经和即将颁发一系列政策,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将这些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海关完税凭证管理要加强
  许善达在会上指出,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的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利用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增值税收入。  春节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纳税人报送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考虑到时间关系,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并明确规定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的“一窗式”审核比对工作。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采集软件将在2月25日前下发各地,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安排向纳税人发放或通知纳税人自行下载。目前,总局信息中心正在组织开发有关信息采集软件,为提高信息采集的准确率,要求纳税人对海关完税凭证上的有关重要信息进行两次录入,尤其是纳税人必须保证其数据文件中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准确性。在总局下发采集软件时,将公布海关口岸代码(4位),各地应指导纳税人在使用数据采集软件时,正确填写征税口岸代码。同时,总局正在与海关总署积极协商海关总署向税务机关提供进口增值税入库后的缴款书电子信息的具体细节,相关的接口格式已经确定,计划3月份完成。之后总局将开发稽核比对软件,对纳税人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信息与海关总署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已入库信息,在总局一级进行稽核比对,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核查。
  涉农税收优惠重在落实
  许善达指出,各地在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已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从全国情况看,发展仍不平衡,少数地区将起征点的确定权限层层下放,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为保收入任务而人为调高不达起征点业户定额的情况,使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再强调提出四点要求。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国、地税局和农税部门要加强合作,齐抓共管。各级机关和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第二,要在抓落实上狠下工夫。一是要制定有可操作性、通俗易懂的落实方案,严禁出现文件简单转发、具体落实无人过问的现象。还要监控优惠政策落实的全过程,要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二是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  第三,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跟踪和反馈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都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农税部门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时刻倾听农民朋友对政策落实工作的意见,及时了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国地税部门和上级税务机关反映。要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下级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提出批评并进行督导。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对擅自变通政策的情形要坚决予以纠正。总局也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要高度重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明白和掌握相关政策内容,让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做好宣传工作,也是我们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公开办税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各级国、地税局和农税部门要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报道。省市县国、地税局和农税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分级抓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办税服务厅、集贸市场等场所张贴公告,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广为散发。特别是县以下税务机关和农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与农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发挥地方党委、政府及村委会的作用,在农民群众中,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群众家喻户晓,能够明白和掌握这些优惠政策,能够用好这些政策,为拓展增收渠道,搞活农村经济服务。
  全面推行“一窗一人一机”
  就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水平,许善达作了具体部署。  他说,去年12月31日,总局在总结“一窗式”管理工作基础上,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措施,促进“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全面推行。从两个总局试点地区和部分先行地区在工作中取得的实际效果看,“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化组合,做到人力资源节省和硬件设备节约;第二,直接节约了办税时间,方便了纳税人;第三,改善了办税“软环境”,提升了税务人员综合办税能力,强化了工作责任;第四,加强了报税监控,提高了报税质量,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应该看到,“一窗式”管理蕴涵着增值税管理的全新理念,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程。为了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已确定升级的地区,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通知》的要求,在2月底以前全面实现“一窗一人一机”模式。未确定升级的地区,在单机运行的条件下,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利用现有的硬件与软件资源,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实现“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实践证明,防伪税控网络版不是推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前提,不具有网络版条件也同样可以实现“一窗一人一机”的目标。各地应当重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挖掘现有资源潜力。只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求,围绕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反复探索现有应用软件功能,用足用好现有设备,就完全可以实现单机版的“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进一步深化“一窗式”管理模式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下一步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总复核岗位,对各个窗口办理纳税情况进行总量比对,以利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二、以“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实现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等六个系统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通过“一窗式”管理,实现整合,推动税务部门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三、拓宽拓展票表比对内容。目前,金税工程二期已经完成,数据共享和处理有了可靠的技术手段,增值税票表比对的内容具备了拓展的条件,把运费抵扣、应缴税金和已缴税金早日列入比对内容,以增强“一窗式”管理的票表比对功能。  四、要加强对增值税申报纳税窗口审核,在实现票表稽核的同时,进行其他纳税申报内容的审核,并强化纳税评估工作。
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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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新《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方便涉外企业填写,降低其遵从税法的成本,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申报表自涉外企业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号)同时废止。&&& 二、新申报表仍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和B类两种。如果同一涉外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需要分别填报两张A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1”和“--2”予以区分;需要同时填报A类和B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A”和“--B”予以区分。 &&&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仍继续使用。&&& 四、新申报表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印制。&&& 新的申报表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和18个附表。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 表样和填表说明可在本网站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
&&&&&&&&&&&&&&&&&&&&& <FONT color=#4-02-04本网讯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国家将对东北三省及大连市八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为做好准备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暂对八个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认定工作。&&& 一、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认定工作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通力协作,确保认定工作按时完成。同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 纳税人所生产的产品属于八个行业范围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凡未提出认定申请的,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规定。&&& 三、 各级国家税务局可暂按《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附后)进行认定,待国务院对东北增值税转型方案批准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的范围确认,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库中加载标识。&&& 在认定过程中如果对个别企业认定有困难,主管税务机关可商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计委)进行认定。&&& 纳税人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认定结果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取消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资格,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 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具体范围如下:&&& 1.装备制造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技术装备的各制造工业的总称,其产品范围包括机械工业(含航空、航天、船舶和兵器等制造行业)和电子工业中的投资类产品。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等。&&& 2.石油化工业:是指石油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总称,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等。&&& 3.冶金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 4.船舶制造业:是指船舶制造、船舶零部件和配件制造以及船舶修理的制造工业的总称,包括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建造及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修理及拆船、航标器材及其他浮动装置制造。&&& 5.汽车制造业:是指汽车整车制造、零部件、配件制造以及汽车修理的制造工业的总称,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及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修理等。&&& 6.农产品加工业:是指除烟、酒以外的农业产品加工、制造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皮革皮毛羽毛(绒)加工、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纺织服装鞋帽制造、家具制造、造纸及纸制品、工艺品及其他制造等。&&& 7.军品工业:是指为军队、武警、公安系统生产产品的纳税人。&&& 8.高新技术产业:目前暂按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号)范围的纳税人确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FONT color=#4-02-11本网讯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对城镇退役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 2。&&& 二、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以上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 <FONT color=#4-02-11本网讯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告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下发了《》(国税发[2004]13号)文件,这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
&&&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公告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其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中央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制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元;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元;将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月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同时,大幅度提高了纳税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对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二是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三是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制定是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的体现。
&&& 记者:第三条您说的“暂不征收”有何意义?何时要征收?&&& 负责人:“暂不征收”是指在全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之前不征收。按照国务院部署,要若干年之后才全面取消,所以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完成之前的近几年内都属“暂”的时间范围。
&&&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负责人: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税务系统提出九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切实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针对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二是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三是要大力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四是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五是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六是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七是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八是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九是要求各省税务局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总局也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省、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 记者:对第五点我还要再问一下。一般税收政策中,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首先要证明自己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为什么这一条把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 负责人:在实际生活中让农民证明自己是农民,让农民证明自己出售的农产品是“自产”的,是很困难的。有些地方由于农民做上述证明有困难,就没有享受到政策给予的优惠。按照现在的办法,可以保证农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优惠,当然也可能有个别不是农民身份的,或本是农民身份出售的不是自产的农产品也可能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查清而享受到优惠。两种办法都不可能百分之百严格执行。而相比而言,现在的办法可以保证绝大多数农民享受到优惠,利多弊少。当然税务机关对有证据证明不是农民或非自产农产品的也要按规定依法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四业”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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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向广大农民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进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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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通知规定:&&& 一、自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国务院新闻办税务新闻发布会答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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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介绍去年税收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今年税收工作的安排,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崔俊慧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有关问题。会议由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主持。
&&& [王国庆]: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2003年我国的税收收入情况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情况非常好,增长快速。税收工作的其他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所以,今天我们请来了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向大家介绍去年我国税收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今年税收工作的安排。出席今天记者会的还有税务总局的郝昭成副局长、崔俊慧副局长,下面先请谢旭人局长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情况。
  [谢旭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新年好!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同大家见面。在此,我首先代表国家税务总局感谢各位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去年全国税收工作情况及今年税收工作的主要打算。
  据税收快报统计,2003年全国共入库税款20462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比上年增长20.3%,增收3458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8.2%。税收总收入超过2万亿元,增收额超过3000亿元,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7.6%左右,比上年提高约1个百分点。各月份、各地区收入增幅差距缩小,收入均衡性增强。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
  去年全国累计办理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1430亿元,为生产企业免抵税款约1100亿元,办理免抵调库609亿元。退税和调库合计2039亿元,同比增长61.9%,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
  总体分析,2003年税收收入快速增长,首先得益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经济运行质量和企业效益明显提高。全国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基层工作和税务队伍建设,促进了税收收入较快增长。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大力支持,为税收收入增长提供了有力保证。同时也是全国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为国家作出的贡献。
  在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其他各方面工作也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国税务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防治非典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依法治税迈出新步伐,税收政策措施发挥积极作用,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扎实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税收改革进一步深化,基层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
  今年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最近,我们召开了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今年各项税收工作。我们提出今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税收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为支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按照这一总体要求,我们确定今年税收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大力组织收入,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干部队伍素质。为此,我们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必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税收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必须牢牢抓住税收工作的主题,即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把握税收工作的灵魂;深化改革,健全机制,激发税收工作的动力;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打牢税收工作的基础;以人为本,从严治队,提高税收队伍的素质。必须扎扎实实做好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工作。
  具体说,今年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二是稳步实施税制改革,深化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改革。特别是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中央确定的各项税制改革,落实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措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等。
  三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积极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西部大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大力清理一些开发区违规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狠抓管理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税收征管。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特别是巩固、完善和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五是强化内部行政管理,努力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管理,加强财务审计,认真做好信访等工作。
  六是大力推进基层建设,抓好干部教育管理。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全员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全面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以上我简要地把去年税收收入情况和税收工作情况,以及今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设想向各位介绍了一下。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各位提出的问题。
&&& [香港凤凰卫视]:在税制改革方面,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会不会提上今年的议事日程?有报道说,外资企业要享受国民待遇,或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和国内企业看齐,(税务总局)是否有这样的打算?
  [谢旭人]:谢谢你的提问。关于税收制度的改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中已经明确地提出来了,要求在今后一段时期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在今后一段时期,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当中,就包括了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内容。对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要逐步实现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要求逐步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合众国际社记者]:刚才您介绍2003年国家税收总收入超过两万亿,2004年会超过多少?具体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谢旭人]:去年税收收入无论是从总量还是从增加额来说都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总量超过两万亿,增收超过三千亿,双双都上到一个新的水平。今年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目标。今年国民经济发展总的趋势还是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经济发展环境继续趋好。今年国民经济将会保持稳定增长,这为今年税收收入的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与此同时,经济发展当中还有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克服。
  对税收工作来说,还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有的是减收的因素。我们要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今年首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对八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也要做必要的调整,这些改革的措施和税收政策的实施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减收。
  当然,随着改革的推进,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将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对东北来说将有利于促进结构调整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经济总量增长和效益提高,对税收来说,以后随着经济增长也会有所增加,但在近期会有所减收。
  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也会有一些减收。同时,我们估计今年进口增长幅度会比去年放慢。所以,进口环节税收的增幅将会比去年低。
  另外,去年税收增长比较多,收入基数比较高。在这样一个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对税收的促进作用和一些减收的因素,今年经过我们的努力,税收收入还是能够保持稳定增长的。今年税收工作总体要求中很重要的一项目标就是大力组织收入,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主要的工作措施就是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逐步实施税收改革,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比如说在加强税收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的稽查工作,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活动。总之,要分税种,根据税收征管的不同环节,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中央电视台记者]:谢局长,2003年税收收入增长20%,同期的GDP增长预计是8.5%,税收收入超GDP增长的态势是否意味着我国的税收负担过重,您如何看待两者的差异?
  [谢旭人]:这个问题我相信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税务机关一直在进行分析。在一定的税收制度下,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因素,一是经济增长,二是征管水平,三是税收工作的环境以及有关的税收政策的影响。
  通过对去年总的经济与收入关系的宏观分析,以及对具体的税种增长和税源增长的状况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去年税收的快速增长是正常的。首先,从总体分析来看,去年税收收入能够保持比较快的增长,得益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社会各界大力支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国家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也是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对国家作出的贡献。这是总体原因的分析。
  第二点,从经济增长的结构和税收增长的结构来分析,我们看到,经济是税收增长的基础,但是税收增长的幅度并不一定与GDP增长的幅度是完全一致的。其实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和税收收入的构成是有差异的,不能简单做比较。比如说,现在的主体税种与GDP相关关系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都是对商品的生产和流转额进行征税,尤其是增值税与工业、商业的增加值(GDP的一部分)相关关系比较大一些。
  即使是与GDP相关度比较高的税种,比如增值税与营业税,也不完全与GDP是同一个基础,主要与工业、商业增加值,与一产的增加值没有太大关系。我们在征收流转税的同时,还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这些税种又是对GDP的某一个含量进行再征税。比如说对一个工业企业,我们根据它的增加值征了增值税,与此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实现利润征所得税,实现利润也是增加值的组成部分。工业增加值增长通常高于GDP增长,所以增值税增长会比GDP的增长高一些。
  又比如,去年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税收增长因素----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加特别快,这个税是对一般贸易进口额征收的。在统计GDP的时候,是根据进出口净值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在大进大出的情况下,可能与小进小出的情况下,净值是一样的,对GDP的贡献是一样的,但是对税收来说是不一样的。根据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和管理办法,有进口就按照进口来征收进口环节税,出口退税部分在税收总量当中是不扣除的,出口退税额部分由财政经过预算安排在财政收入中加以扣除。去年是大进大出的态势,进出口净值可能不大,但是对税收来说进口环节税去年收得特别多。另外,还有一些涉及到财产方面的税收,比如说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等,与当期的GDP没有太大的关系,一些新建的有关系,主要的是上一期GDP的积累。 这是根据税种结构与GDP组成来分析的,由于税收结构与GDP构成不是一致的,所以税收增长与GDP增长也是有差异的。
  最后,我们用一系列数据来说明去年一些主要税种增长状况与它相对应的税源的变化情况,两方面的增长基本上吻合的。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对应的是工业和商业的增加值。根据统计数据,去年,规模以上的工业增加值增长达到16.8%,相应的国内增值税增长17%左右。增值税去年增收1066亿,占总的增收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去年,一般贸易进口量增长45.7%,相应带动海关代征的进口税收增长47%左右。海关代征进口税收比上一年增长899亿。去年,企业实现利润增长44.6%,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长也较快。去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3041亿元,增长17%左右。企业所得税增长还是低于企业利润增长幅度,这主要是因为有政策性减免因素,比如新办企业“三免两减”,还有支持西部大开发、支持高新技术发展、支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等,都有一些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去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左右,相应拉动了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电信业发展也很快,因此带动营业税比较快的增长。去年地方营业税增长20.6%。另外,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去年也保持了快速的增长。车辆购置税,去年我国汽车生产和销售增长30--40%,带动了车辆购置税快速增长。车辆购置税是根据车辆销售价格的10%征收的,去年增长了30.9%,增加140亿元左右。以上这些税种增加额合计占总增长的90%以上。根据这些主体税种与对应的经济指数的增长率比较可看到,去年税收较快增长是有基础的,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体现。同时,去年在加强征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促进了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谢谢。
  [香港商报记者]:请您介绍一下,2003年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是多少?另外请介绍一下目前涉税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和税务总局采取的主要措施。
  [谢旭人]:这个问题我请崔俊慧副局长来回答。
  [崔俊慧]:去年,我们全国税务部门一共检查纳税人150万户,查补税款330多亿元。其中,总局直接督办和检查的有171户,大要案已经查结了90户,查补税款15.28亿元。分析去年我们税收检查的情况,我认为,当前在涉税违法案件当中存在的特点主要是“两少一多”。   一个是重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发案数量逐年减少。我们近年来加强了对增值税的管理,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同时,我们还始终把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大了查处力度,保持了高压态势。使一度呈增长趋势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得到了遏制,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第二点,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大幅度下降。2000年,我们开展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专项斗争,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去年,我们还和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力量对湖北、江西、四川、北京等地的一些骗税大案进行了查处。打掉了一些职业性骗税团伙。同时,我们税务系统内部还加强了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所以使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呈大幅度下降趋势。
  三是利用普通发票和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等票证作假偷逃税的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这种涉税违法行为主要是包括伪造、虚开、倒卖、非法取得和使用普通发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回收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现在存在的特点,我们对今年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做了以下安排。对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方面,谢局长做了全面的介绍,我不再重复了。&&& 在税收检查方面,税务部门今年准备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一个是要继续抓好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对大要案的查处。今年我们将继续抓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处。同时,我们还要对设假账、制造两套账、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第二点,我们要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交通运输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今年的专项检查重点,同时对一些重点行业也要进行专项检查。三是今年要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对于制造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四是今年将通过新闻媒体实时报道一些涉税案件的查处情况,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在这一点上,希望在座的新闻界的各位朋友继续给予我们支持。
  [外国记者]:您谈到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八个行业要实行新型的增值税,就是消费型增值税,请您告诉我们是哪八个行业,这一举措的实施对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何帮助?
  [谢旭人]:今年开始我们将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八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这八大行业包括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对这些行业允许其固定资产投资中新购进的,或者新自制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税金在交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采取这项政策,可以有力地支持这些产业发展,特别是鼓励投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谢谢。
  [中国青年报记者]:北京的养路费、费改税问题已经酝酿多年了,前一段已经到了一触即发的阶段,但是现在又无声无息了。现在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大家都很关心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费改税的进程?费改税有没有时间表?谢谢。
  [谢旭人]:关于取消养路费、统一开征燃油税的工作一直在推进当中。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今年就燃油税的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测算,为开征这个税做了很多准备工作,这项工作已经进入审批程序。之所以目前还没有开征,主要是考虑到油价的影响。待油价处在一个比较合适的位置的时候,我想就会开征燃油税。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是本届政府的工作重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请问谢局长,税务部门在支持下岗人员再就业方面今年有什么新举措?以前实施的措施效果怎么样?谢谢。
  [谢旭人]:这个问题请郝昭成副局长介绍。
  [郝昭成]: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为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方针,税务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概括地说有三类。
   第一类,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比如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比如说,我们同时又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就是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了三年免征税收待遇以后,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类,是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里分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两种情况。比如说,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三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它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30%以上。还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果现有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不到30%怎么办?我们规定每吸纳1%,给予免税2%的优惠。这个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办的商业,即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但特别说明一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能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因为它缴纳的是增值税,其他的政策都可以享受。第二种情况是对现有的企业,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业(只从事零售业务)企业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条件同样是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者以上。对现有企业还有一条税收政策规定,那就是可以按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每年抵缴企业所得税两千元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对象是:第一,从事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第二,加工型企业。对于加工型企业,我要特别说明两点,一个是劳动服务中的加工型企业,一个是社区街道举办的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
  第三类,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只要符合条件的,就给予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谓符合条件要有四个方面,比如说,必须要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比如说产权清晰、独立核算,比如说职工要变更劳动关系等等。 除了上述这些新制定的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以外,我们还有一些老的政策规定,照常执行。
  但是,新老政策只能选择一个方面执行,不能累加执行。制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政策,也就是要产生政策的效果。从这一点来看,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都高度重视、落实这条优惠政策。从具体工作来说,我们首先抓认识,我们各级税务机关都充分地认识到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不单纯是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更重要的是保持了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要求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第二个是抓宣传。因为只有把优惠政策让广大失业下岗人员和社会各个阶层都了解才能使这项政策收到最大的效果。
  在宣传过程当中我们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说我们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也包括今天在座的朋友们给予我们的支持。在宣传过程当中,我们始终注意不仅宣传政策的具体内容,更注意宣传怎么样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为了使这些政策能够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特别开展了送政策的活动,主动把政策送到企业里面去,送到下岗失业人员里面去,送到有关部门里面去。第三,抓服务。开辟了绿色通道,专人、专窗、专岗等等一切方便纳税人的服务措施。
  大家非常关注实施这条优惠政策的效果是什么,我可以告诉大家一个数字----我很遗憾地说明一下,我的数字是统计到9月份,不能统计到去年年底,因为统计期是按季统计----到去年9月底,全国再就业人员是350万,其中有51万是安排在公益岗位上,是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剩下来的300万人中,有接近200万人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占65%。累计减免税额大数是35亿。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央的要求一如既往地落实好这条税收优惠政策。谢谢。
  [长江日报记者]:大家很关注刘晓庆的税案,据说达成了一定的妥协,我们想了解一下现在的进展情况。另一个问题……
  [王国庆]:只提一个,(笑)大家公平,每人一个。
  [崔俊慧]:2002年4月,有关地区的税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税收检查,并且依法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理。由于这个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所以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此案移交到司法部门处理。截止到目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46万元。税款已经全部缴清,现在还有300多万元的滞纳金仍在追缴当中。谢谢。 
  [王国庆]: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15号上午10点我们将邀请中国民航总局局长在这里举行发布会,欢迎各位光临。
把中央增加农民收入政策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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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而专门制定的。&&& 公告指出,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对收到的举报,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送给农民的新春贺礼
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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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以出台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向辛勤耕耘,艰苦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朋友们送了一份厚礼。&&&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各项涉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要专门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的监督举报电话;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有关责任人。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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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宣布《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自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 人的范围
&&& 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 第二条 税种范围&&& &&& 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内地税收”)&&& (二)在澳门:&&& 1. 职业税;&&& 2. 所得补充税;&&& 3. 凭单印花税;&&& 4. 房屋税。&&& (以下简称“澳门税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澳门税收;&&& (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分别指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六)“海运、空运和陆运”一语是指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 (七)“主管当局”一语,在内地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指经济财政司司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一方在实施本安排时,对于未经本安排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一方适用于本安排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 第四条 居民
&&& 一、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一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一方的所得,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然而,如果这个人在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在另一方设有总机构,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
&&& 第五条 常设机构
&&& 一、在本安排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 一 )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 二 ) 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四、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六、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它独立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七、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 一、一方居民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一方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 第七条 营业利润
&&& 一、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一方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一方或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使用专利或者其它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得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取得的专利和其它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所取得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四、如果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一方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上述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安排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 第八条 海运、空运和陆运
&&& 一、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 二、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和利润。
&&& 第九条 联属企业
&&& 一、当:&&& (一)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二、一方将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本安排其它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 第十条 股息
&&&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一方居民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 第十一条 利息
&&& 一、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 (一)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 (二)在所有其它情况下,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的方式。&&&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一方而为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或由双方主管当局取得协议认同的其它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由双方主管当局取得协议认同的其它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一方免税。&&& 四、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五、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该一方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一方。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一方居民,在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一方。&&& 七、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方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安排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 一、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该一方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一方。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一方居民,在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的一方。&&&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方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安排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 一、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一方企业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三、转让从事运输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陆运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一方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
&&&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 一、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一)在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二)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一方企业经营运输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一方征税。
&&& 第十六条 董事费
&&& 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它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一方征税。&&&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作为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另一方按照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另一方应予免税。
&&& 第十八条 退休金
&&& 一、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款项,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 一、(一)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另一方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一)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另一方居民,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 一、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一方之前曾是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三年内免予征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 一、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一方之前曾是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一方以外的款项,该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内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一方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 第二十二条 其它所得
&&& 一、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在什么地方,凡本安排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一方居民,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 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内地居民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的所得,根据本安排规定可以在内地征税时,除第(二)项规定的以外,该所得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免予征税。&&&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在内地征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允许在对该居民的所得征收的税收中扣除在内地缴纳的税额。但是,该项扣除额不应超过属于在内地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应纳的所得税额。
&&& 第二十四条 无差别待遇
&&& 一、一方企业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另一方对其本地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解为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而给予该一方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另一方居民。&&& 二、除适用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外,一方企业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三、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 第二十五条 相互协商程序
&&& 一、当一个人认为,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自内部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安排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自内部法律的时间限制。&&& 三、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安排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安排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四、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 第二十六条 情报交换
&&& 一、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安排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双方关于本安排所涉及的税种的各自内部法律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安排不相抵触为限),特别是防止偷漏税的情报。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一方收到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本安排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的有关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公开有关情报。&&& 二、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一方或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一方或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情报。
&&& 第二十七条 生效
&&& 本安排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安排将适用于在安排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 第二十八条 终止&&& 本安排应长期有效。但一方可以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安排。在这种情况下,本安排对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停止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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