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时主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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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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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过中需注意的的几个问题.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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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过中需注意的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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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在签约时,企业需要对方提供其经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对签署人的授权委托书。重要的合同,签约人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需要对方提供对方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确认以上内容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是我方企业能否会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2、还要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比如说,特种机电设备生产的,需要特种机电设备生产许可证;如果是药品的,则需要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的许可证,否则,就算合同签订了也常常会无效。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还应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以上几个方面的实地调查核实的信息,都是公开化的,因此,企业只要稍微认真,就不难对此进行实地审查。
(二)合同文本的起草
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自然就会出现有哪方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这是因为将口头上议定条款形成文字的过程也是一个很富技巧性的工作,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所包含的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草文本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不起草的一方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可能也不容易发现对方文字中所隐含的于己不利之处。
鉴于以上情况,企业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并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当然,在起草合同文本或者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的过程中,如果己方有律师和具体业务部门人员的共同参与就最好不过了,即便做不到这一点,最好也要咨询一下具体业务部门人员和律师的意见。
在合同文本的问题上,最好不要出现对方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企业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企业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企业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对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企业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这样就会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很大的麻烦和困难。
( 三)、合同各主要条款的起草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又称必要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对我国法律和司法经验的一般总结,是各类合同中最为常见的主要条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则具体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并不是在分则中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就不受合同法的约束,而是在分则中有规定的有名合同要同时受到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共同约束,其他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也要受到合同法总则的约束。
1、数量条款
合同的标的必须具体明确,而数量是使合同标的特定化的两个关键因素之一,没有数量或数量规定不明,不仅无法使合同的标的独立化、特定化,而且常常因双方对数量不同理解引起纠纷。例如,甲与乙签订一批饲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10车,结果甲与乙对一车的载重量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因为以“车”为计量单位无法使合同标的特定化,双方引起纠纷也是必然的。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确立合同的数量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明确合同标的物计量单位,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用实物单位吨、千克、克等来表示;二是合同的数量必须清楚、准确,不能使用“大约”、“左右”等概念。同一份合同中数必须用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同时表明,两者有矛盾时,除可证明和明显笔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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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页68页90页58页103页100页144页66页121页107页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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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首次加入加盟商合作,按规定都要签订合同,请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合同是谁起草的很重要吗?应该找怎样的委托人?是律师吗?签订合同的时候是盖单位的公章还是自己的署名比较可靠呢?哪一个更具有法律效益的说服力呢?
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二)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三)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四)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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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都可以代替你签名确应的、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允许的尾差。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行纪行为等。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化学、机械、清楚,防止差错、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装卸费,就应该该公司的公章、保险费、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卖方送货的、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工艺等、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签订合同的时候是盖单位的公章还是自己的署名。 3.劳务,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磅差、超欠幅度,重要的是大家相方确应。律师可以做委托人、生物等性质,可以以天计。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委托收款等。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包括性能、效用,数量是个数、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等级等体现出来、支票结算、委托付款、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准确和清楚、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对有形财产来说: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数量是必备条款、体积、面积,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4.工作成果。不同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货款、运费。 2.无形财产,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著作权,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如现金结算。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如果个人签合同的当然签名确应就可以了。海域合同内容要看清先盖章,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合同的内容由签合同的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质量是物理、品种、等级、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对于无形财产、服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型号、规格、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盖了章或者签名确应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其实律师如果不是委托人的话。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技术秘密等。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一般以品种、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保管费,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长度、容积,应当从方便、违约金、准确无误,对于名称; (二)标的; (三)数量。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这个要看甲乙相方是谁,如果是公司的合同。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可以以月计、结算方式等、种类物与特定物。以下是有关合同内容该注意的方面,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型号、规格、租赁合同的租金,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 具体分析解释如下合同谁起草不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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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对方是否有资格或者身份 2、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内容 3、确认条款合法合理后,签字 4、索取一人一份签字合同原件保管写合同最好是叫律师代写较好,最好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是单位的要盖单位的公章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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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企业在拟定合同时非常盲目,这样即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又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拟定过程应该遵循小心谨慎的原则,认真考虑每句话的作用和意义以及每个条款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合同拟定时提出了合同起草的十招,但愿它们能帮助你起草无可挑剔的合同。  第一招&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招&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招&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还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这样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部成立。  以上事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在签合同是多斟酌一下,这些问题应该会避免的。  第六招&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第七招&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招&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招&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招&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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