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证员的疏忽,给个人员工出错造成经济损失了,怎么起诉

全国首例公证处状告个人案始末_网易新闻
全国首例公证处状告个人案始末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本报记者王斌本报实习生陈开娟  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蒋丰,为了独吞父母的房产,居然在父母离世数年后,找了一对男女老者假冒自己的父母,到公证处办理了“父母”全权委托其妻出售房屋的公证。接着,房子被妻子卖给了丈夫,丈夫又到建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本来是蒋丰父母的房产,被变更到了蒋丰自己名下。就在这期间,此事被蒋丰的姐妹发现,投诉至公证处。  事发后,公证处撤销了错误公证,蒋家姐妹将官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来的房产过户手续无效,并重新判决了房产分配。之后,公证处又把蒋丰告到法院,请求追究其责任,并赔偿他给公证处带来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在蒋丰承认错误并同意赔偿的前提下,公证处和蒋丰在法院以和解结案。  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公证处状告违法公证相关人的案件,给我国公证行业提供了一个依法维权的新鲜范例,这次公证处的“胜诉”也为公证依法执业带来了诸多启示。  为了解案件始末,《法制日报》记者近日来到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该处主任齐京凯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借“假父母”骗取公证书  据齐京凯介绍,2009年下半年,蒋丰的姐姐来到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现更名为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称该公证书中表述的其父母于2007年到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授权他们的儿媳肖洁代为出售房屋的内容是有问题的。因为其父母已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去世,不可能在死后数年的2007年到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蒋丰的姐姐还向公证处提交了父母去世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其父母确已死亡。  公证处意识到,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公证书的案子。公证处立刻对蒋丰姐姐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审核查实。  经查,日,自称是蒋丰父母的两位老者来到东城区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授权他们的儿媳肖洁代为出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处房产。两天后,东城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5月底,儿媳肖洁凭借该公证书将上述房产卖给自己的丈夫,即实际房屋所有权人的儿子蒋丰。接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蒋丰办理了房屋权所属变更登记,并向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东方公证处认定蒋丰姐姐所述事实成立,日决定撤销原来的公证书,并在媒体上刊登了撤销原公证书的公告。撤销错误房屋所有权登记  日起,蒋丰的大姐多次到北京市住建委,要求办理对上述房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或撤销蒋丰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但市住建委一直未予办理。无奈之下,蒋丰的大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庭。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涉及利害关系,法院将蒋丰及其另外3个姐妹也列为该案第三人。  庭审中,蒋丰的大姐向法庭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证明其父为争议房屋所有权人,同时提交了其父母的死亡证明,还提交了东方公证处撤销公证的决定书,证明东方公证处查明委托书不属实,已经依法撤销该公证书,请求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向蒋丰颁发的对上述争议房产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住建委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形式上尽到了审查义务,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证处此前颁发的公证书已依法撤销,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蒋丰向市住建委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提供了虚假材料,肖洁无权代理原产权人,故法院决定撤销市住建委将蒋丰作为上述争议房产产权人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重新确定房产所有权归属  房子物归原主,但主人早已去世。几乎在法院决定撤销蒋丰对房子所有权的同时,蒋丰的二姐、四姐就房产的继承问题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蒋丰的二姐、四姐认为,上述争议房产系其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未作遗产分割,请求法院判决由蒋丰继承房产的10%,蒋丰的4姐妹继承90%。另外,上述争议房产欠缴供暖费共计10315.80元,由蒋丰负担;分割蒋丰单方面出租房屋所得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丰明知父母已经过世,却与其妻肖洁相互配合,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公证处,签署虚假购房合同,采用不正当手段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继承法规定,这属于故意隐匿、侵吞、争夺遗产的行为,依法可以酌情减少其对遗产的继承份额。同时法院查实,蒋丰长期与母亲同住,确实对母亲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并为父母支付了丧葬费,因此判定由蒋丰继承房产的12%,其余88%份额由蒋丰的4个姐姐各继承22%。房屋所欠缴供暖费,也按照上述比例承担。  据了解,对遗产中的房产继承,如果同时存在多个继承人,法院通常会判定所有权归属于其中一个继承人,由该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蒋丰及其大姐、二姐、三姐均表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相应折价款,其四姐希望判决该房产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其他继承人对此无异议,并经当庭证实,蒋丰的四姐确实有经济能力支付相应折价款。故法院最后判决该房产归蒋丰四姐所有,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关于蒋丰二姐、四姐提出的分割蒋丰单方面房屋出租收益的请求,因为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并没有支持。  房产纠纷解决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但公证处名誉、利益等方面的损失谁来承担呢?向违法公证人要求道歉索赔  齐京凯表示,本案中,蒋丰冒用其父母的名义骗取公证书,给公证处及其他继承人造成了利益损失,损害了公证处的名誉。  “蒋丰的大姐来公证处提出异议后,经过审查证明,我们认识到自己存在一定疏忽。”齐京凯说,“为了尽量挽回当事人的损失,恢复我们的名誉,我们积极为其聘请了代理律师,并帮助其打官司。因这一事件产生了一定经济损失,名誉也受到了很大损害,为此必须要追究蒋丰与其妻肖洁的责任。”  日,东方公证处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蒋丰、其妻肖洁告上法庭,认为其欺骗行为给公证处名誉造成了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道歉,以表明道歉的诚意。同时,要求蒋丰、其妻肖洁赔偿公证处因其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28000元,并于10天内支付。  庭上,蒋丰、其妻肖洁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向东方公证处赔礼道歉,赔偿20000元。  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蒋丰、其妻肖洁向东方公证处道歉,赔偿公证处损失23000元,并即时结清。  齐京凯告诉记者,公证申请人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公证书,遭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往往会忽略造成损害后果的真正责任人,转而起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最终造成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为公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的局面。公证当事人的责任追究虽然有公证法的规定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公证行业自身建设中的问题和社会观念中长期存在的偏见,公证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争议和困境。(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北京8月10日讯   链接  2009年12月底,北京市民张大爷家忽然来了一个陌生人尹某,此人手持张大爷家的房产证让两位老人搬离。原来,张大爷家的房子早已被自己的儿子私自卖给了别人,而“成全”了儿子买卖行为的,就是一份老两口“委托”儿子售房的公证书。  对于这份公证书的由来,作为当事人的两位老人以及公证处均表示“很无辜”:老人称之前毫不知情,是儿子私自找他人冒充自己到公证处办的手续;公证处则认为,自己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经全面履行了各项公证审查、办证程序,并不存在过错,只是可能在人证相符的审查中出现了失误。面临无家可归的两位老人一纸诉状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该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法” 杜绝虚假公证须加强技术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意图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日渐增多。但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公证行业缺乏完善的鉴定证件与人是否相符的必要手段和措施。该案中,公证处的确存在疏忽,对此应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加强身份信息核查比对、建立安全高效的查询方式,以有效预防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公证书案件的发生。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当前位置:&&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文章来源: 作者:公管处审核 发布日期: 09:20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司发〔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国公证员协会制订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已经司法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加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党中央“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建设高素质公证员队伍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公证改革、推进公证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指导、监督公证员协会做好《基本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进公证员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良好职业形象。
司 法 部&&&&&&&&&&&&&&&&&
二○○二年三月一日&&&&&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事实 忠于法律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第六条 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公证事务。
&&&&&第八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并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三条 如果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具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证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应当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二十条 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楷模。
四、清正廉洁 同业互助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三)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竞争。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九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司法局主办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号-2
地址:沿河路111号 联系电话:1
我局邮箱:
建设与维护: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 由于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吗?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由于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吗?
由于本人发文的时候漏了一点内容,结果导致单位损失1500元,现在领导要我个人出钱补偿,请问我应该支付这笔钱吗?
是的,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没有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鉴定员
不再出现类似错误,并请他对你严格要求等等,给领导留下好印象,你就找领导、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勇于承担错误的员工还是受到欢迎的从法律层面说,认为你是可造之才,将坏事变成好事。但这点需要技巧,并且需要你完全认识到是由你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别再找其他人跟你一起承担责任了。不管你在国企,如果你不想在这个单位里干了,表现出心甘情愿接收领导的安排,保证以后注意。如果你还想干下去,就主动找领导承认错误,按照上诉理由讲:不应该由你个人出,你是在履行职务时出错误的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的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对你处罚但实际中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原则上,只要不是“有意为之”,仅仅为“失误”,则损失通常为责任人承担一部分,企业承担大部分。严格讲,损失由企业承担,责任人承担的不是损失而是考核,责任人领导同意也该承担相应的考核(至少有管理责任)
最多 工资 的20%要赔偿,如果越过,按最低生活水平发工资。个人签合同时应该有约定,领导有主管责任,承担50%以上,你要担150--1000元的损失费,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实际就这样现实!关键是领导对你的主管态度,你的主管的品性和为人,你的工作实力和人脉关系,如果你水平比较高,绝对不会承担过多,有时暗处还补一部分钱,这就是管理层的潜规则。
吃一堑,长一智。为这一千五,也可以一搏。但要算一下成本。也要设计一下谋略及步骤。做到“有理、有利、有节..”。锻炼和提高自己。
如果你抱着以后不在那里混了的决心,那你就去找公司老大扯,你只承担一半责任,因为还有你上级领导的审核签字认可。如果你还想在这里上班混饭吃,那么~~你自己就认了吧,且去找给你签字审核的领导就你工作失误这件事私下向他道歉!由于你的失误,使得这位领导很没有面子!不光是你要承担1500元损失的事。你让这位领导在工作中丢光了脸面,这才是大事!
理论上领导劝劝负责,你不用陪一分钱但是!如果你还想在这公司干下去,陪吧,给自己一个教训领导是有好处自己拿,有黑锅给你一个人背,正常的。
其他10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腐蚀造成的经济损失 的文章

 

随机推荐